
公安干部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
公安干部2018年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公安干部2018年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20xx年12月初,我所组织民警集中开展“转变作风司法为民”的整顿活动,学习四项专题教育,我深感肩上之责任重大,同时也告诫自己,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应认真贯彻十八大五中全会的精神,严格遵守《三项规定》《五条禁令》等相关的规定。
下面我将本次活动后的心得体会谈及如下:一、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解放思想。
加强自身思想改造,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强化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体现出人民警察的形象。
二、适应工作需求,用新的思维去发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以学习为载体,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以适应工作的需求。
三、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要求,自我加压。
始终保持积极向上、昂扬奋进的精神状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工作中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大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围绕这次工作作风整顿,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圆满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
四、廉洁奉公,从严律己,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淡薄名利,克己奉公。
工作上要高要求,并自觉执行有关规定,树立廉洁勤政的警察形象,为这次工作作风整顿作出应有的贡献。
2019年指挥中心上半年工作总结
指挥中心年工作总结指挥中心18年上半年总结字到5月20日)18来,指挥中心在上级有关部门和局党委的精心指导和正确领导下,经过中心全体民警、职工、协辅警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局布置的各项任务。
1-5月份,110报警服务台共受理各类报警219229起,其中有效报警193300起,指令出警56574起,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52名,破获刑事案件584起,查处治安案件6916起,调解纠纷8879起,处置各种交通事故16686起,解决公民求助4394起。
编写治安要情185期。
现将完成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一、进一步严格队伍管理一是大力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
以“从严治警落实年”为切入点,深入组织开展队伍纪律作风专项教育整改行动。
1月,以观看《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系列教育片、召开观后讨论会、撰写观影心得体会及集中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等等纪律规定内容等形式,分多次进行了纪律作风专项教育整改活动。
3月中旬,组织全体民警、职工、协辅警召开“学制度、明纪律、守规矩”专题学习会,不仅组织学习了《保密法》、党中央八项规定、省委“28条”办法、“六个严禁”和公安部三项纪律等内容,还特别强调了上下班制度、内务卫生和警察风纪及八小时外作风建设等纪律。
今年来,组织开展谈心谈话大摸底共计40人次,并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了十余次家访活动。
二是严格协辅警管理。
1月底,组织全体协辅警召开专题教育学习会,开展了自查自纠活动,传达落实专项教育整改行动精神。
5月底,结合“从严管理
全面从严治党 永远在路上心得体会 全面从严治党在路上
全面从党+永远在路上心得体会全面从严治路上 党的以来,在系要讲话中,关于党的建设篇幅最多,而且始终贯穿着一个明确的主题——从严治党。
我们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
下面是X整理的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心得体会,欢迎借鉴。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心得体会 一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做到阳光行权、规范用权。
自觉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党务政务活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梳理职权目录,厘清权力边界,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
着力规范资源分配权、财政资金管理权、人事权运行机制,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十项制度。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二要强化制度规定执行落实。
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必须严明党的纪律,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与中央和各级党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执行中央和各级党委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决不允许参与任何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严格执行“四个服从”,按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严格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严格执
党建工作档案怎么归类
一般的按照六大类归类:党组织建设(包括党组织换届、审批成立基层党组织、党组织设置调整等)、党员队伍建设(包括发展党员工作、关怀激励帮扶党员工作、党内表彰工作、处分党员等)、党代表工作(包括任期制、党代表提案、意见建议办理)、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内统计和重大党建工作专项档案(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创先争优活动等)。
2020年党建工作汇报材料PPT
四是抓紧抓好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做到有计划。
有组织、有内容、有时间、有经费落实。
按时上党课,同时对重大决策及时传达学习,党员参加撰写论文的心得体会32篇,各种培训20人次,观看电教片12次。
3、加强党的制度建设。
一是坚持目标管理,制定年度党建工作目标,与党委会签订党建工作责任状,支部对党员实行目标管理,做到半年有自评年度有考评。
二是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内生活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月汇报制度,坚持记录本和党费收缴制度,送审验讫制度。
三是有完善的党员活动和电化教育设备。
四是建立健全支部十项基本制度及其相关制度一年来召开支委会16次,支部大会29次,民主生活会2次,上党课2次,支委民主生活会4次,委员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2次。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形成好的思想作风。
1、加强廉洁勤政教育。
认真贯彻落实中组委的有关规定,在全体党员中深入开展共产主义理想的信念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传统教育,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
深入开展“当公仆、办实事”和“送温暖解忧难、办实事”活动,密切党群关系,以优良的党风带动社会风气进一步好转。
2、反腐倡廉工作效果明效。
一是党员干部参加以廉洁自律为主题的民主生活会达100%,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质量有明显提高;二是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坚持服务承诺制度,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了办事效率;三是开展党风廉
禁酒令的具体条款内容是什么
要详细的
字: 中纪委中纪委解答党廉洁自律准则中纪委解答党纪律处分条例礼尚往来同学聚会怎样才算不违纪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
11月2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推出“‘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中央纪委法规室针对“同学聚会活动是否违纪”、“如何界定‘正常礼尚往来’”、“什么职责算是领导干部”等问题作出解答。
以下为中纪委监察部网站“‘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全文: 中学、大学都有同学会,参加这样同学会的活动是否都视作违纪
第68条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和“自发成立”的含义是什么
中学、大学都有同学会,参加这样同学会的活动是否都视作违纪
怎样的同学会会被视为违规组织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正确理解该条需要把握三点:一是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二是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
即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
该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三是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
要注意区分该违纪行为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正常聚会活动,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是违纪。
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
第83、84条提及收受、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
发达地区和落后贫困地区对于“正常礼尚往来”标准不同,这个标准是否能做出准确规定
中央纪委法规室: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是产生腐败行为的温床,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
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
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
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
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
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
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全文有17处提及“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可以理解处分条例全篇是对党员的纪律要求,这17处写明“党员领导干部”的是对领导干部规定的更高些的条文
“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
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中央纪委法规室:分则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条文说明该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
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
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
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根据第88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
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
充分理解该项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未改变原条例的规定。
原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列为违纪情形之一,其中“违反规定”的表述与该条第一款开头“违反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重复。
修订过程中,为避免重复我们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
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
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
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是否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轻微,虽有罪但免于起诉和刑罚,或单处罚金的,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但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也属于犯罪,比如严重超员或者超速,对于这些行为是否也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一条文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
根据该条的规定,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可以明确列出
全文共有29处提及“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可以明确列出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条文中提及的“有关规定”,是指一旦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前提性规定。
也就是说是否构成违纪要以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
这些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比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再比如,《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等。
采取援引有关规定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这些规定的内容很丰富,不可能在条例中一一列举。
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发展,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规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定。
采用概括表述的方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管党治党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