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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依法执业培训心得体会

时间:2013-09-26 23:53

护士要做到依法执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三查七对,三查十一对,医生开的医嘱一定要即使执行;对有疑问的医嘱一定要再向医生核对后再执行;对于错误的医嘱不执行;除非在抢救状态下坚决不执行口头医嘱;抢救过程中一定要有人记录所行操作,抢救完成后在六小时内完成记录;绝不执行没有医师资格的人或其他科室医生所开医嘱等等

简述护士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增强职业防护意识,加强管理 应在护理院校开设护士职业防护课程,以培养护生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方法[15]。

加强临床护士的防护培训,改变护士的。

对医务工作者进行教育已被多数国家认为是减少的主要措施,美国CDC已将该工作作为强制执行的项目推荐给全美所有医院[12]。

毛秀英[24]在北京9所护士学校所做试验的结果显示,接受过培训(如何防范针刺伤)的学生发生针刺伤的比例是19.53%,没有接受过教育的学生这一比例则高达53.88%。

这就证明,不断加强职业防护教育十分必要。

定期进行,严格执行全面性防护措施,可预防职业危险事件的发生。

  5.2 使用必备的防护用具,实施标准预防 针对,制定了一系列标准预防对策。

美国 CDC于1996年新订了医院隔离预防工作指南,内容不同于英国的ICT控制对策指导 (1995),对于后者乃为实用的补充,称“标准预防”方案。

美国CDC1987年就颁布了[27]。

有研究认为[28],全面性防护措施可防止30%以上的针刺伤发生,经皮肤粘膜接触感染的比例也会明显降低。

  标准预防是将普遍预防和体内物质隔离的许多特点进行综合,认定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须进行隔离。

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迹污染或是否接触非完整的皮肤与粘膜,接触上述物质者,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既要防止血源性疾病的传播,也要防止非血源性疾病的传播。

强调双向防护,是成功的、有效的、经济的控制的主要策略,也是医务人员职业防护的最有力措施。

具体措施如下:①洗手。

洗手的目的是为了清除手上的病原微生物,切断通过手传播感染性疾病的途径,正确洗手方法可使细菌减少103 CFU\\\/cm2[29]。

伦丽芳报道[30],90名临床护士洗手技术考核中,有52.2%漏洗手尖,43.8%的人漏洗手背,洗手时间不足,搓洗力度不够,洗手后立即采样监测超标率达24.44%。

手卫生,关系到医疗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问题,为此,于2006年发布了(征求稿),我们应明确洗手指征,掌握正确的洗手方法,定期手卫生监测。

②戴手套。

有报道[31],有戴手套习惯的医务人员其皮肤粘膜被医疗器械损伤和直接接触患者血液的机会均明显小于不戴手套者,表明戴手套能减少皮肤接触血液次数,并且不增加皮肤损伤。

针刺入手套,通过有弹性的2层,再刺入皮肤,其感染率仅为0.20%~0.25%[31]。

故戴2付手套能有效防止感染和降低感染率。

还有研究表明[15],如果一个被血液污染的钢针刺破一层或聚乙烯手套,医务人员接触的血量比未戴手套可能接触到的血量少50%以上。

③戴口罩和防护镜、面罩,穿隔离衣,采取隔离措施等。

非典期间,某省几家医务工作者救治一名非典型肺炎患者,因未采取正确防护措施,数十名医务人员被感染。

病人转到第八人民医院后, 医护人员按照传染科医疗常规进行穿上隔离衣,戴上特制12层棉布口罩、手套、防护面罩等防护用具进行治疗和护理,这家医院无一人被传染。

由此可见,为医护人员提供足够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工作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医护人员应掌握防护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特别要注意,口罩的正确使用和保存,戴摘口罩前彻底洗手。

④环境控制。

保证医院有适当的日常清洁标准和卫生处理程序,在彻底清洁的基础上,适当消毒床单位,设备和环境的表面(床栏杆、床侧设备、轮椅、洗脸池、门把手)等经常清洁,并保证该程序的落实。

⑤正确处理被污染被服。

触摸、传送被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被服时,在某种意义上为防止皮肤粘膜暴露和污染衣服,应避免清点扰动操作,以防微生物污染其他病人和环境。

污染时注意勿再污染周围环境,故应及时装入袋中。

此时最好使用水溶性袋子,以便装袋投入洗涤机中加热消毒而不必另行消毒。

⑥消毒可重复使用的设备。

使用过的可重复使用的设备被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污染,为防止皮肤粘膜暴露危险和污染衣服或将微生物在病人和环境中传播,应确保在下一个病人使用之前清洁干净和适当地消毒灭菌。

一次性使用的部件应废弃。

在操作中,要防范通过污染的器具再污染粘膜、衣服和环境,再用时一定要事先确保其为清洁消毒过者。

⑦职业健康安全。

规范普及相关知识教育,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防护用具的供应和防护设施的完善;做好职业伤害的防范与补救工作。

  5.3 规范医疗废物的处理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及处理,正确使用锐器盒,设置危险品的警示标志(黄色)。

防刺破的锐器收集箱,被认为是最理想的减少利器伤的方法,可使利器伤降低50%[32]。

  5.4 完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制定医务人员职业防护制度与具体措施以及发生职业暴露上报制度及补救措施等, 2004年卫生部已下发了《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HIV职业暴露的预防及暴露后的处理有了依据。

总之,职业防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目前我们应尽快地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医务人员职业安全教育规范,将职业安全防护教育列入护理及医学院校的教材及课程设置中,加强管理,实施有效的防护措施,广大医务工作者积极参与,确保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本学期学了卫生法律法规,求一篇1000字心得体会

为贯彻落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落实我院《中医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保证医疗服务安全,我科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开展了医务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活动。

此次活动从强化组织领导入手,提高全科职工的认识,坚持抓落实求实效,使全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现将我科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总结如下: 一、此次活动的指导思想明确,普法的目标是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治国方略。

卫生系统学习法律法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管理,依法执业,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就医质量和就医安全。

我院在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同时,不断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言行,积极开辟“急救绿色通道”,努力为病人提供全程、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

此次活动已被我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为了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科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并且明确科主任为科室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了院科两级普法网络。

三、此次卫生法律法规学习内容丰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对与医疗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条例,科室还开展了专题学习活动。

我科于1月6日起多次利用晨会时间进行了卫生法律法规学习,要求全体人员均参加学习,学习结束于1月30日进行了考核。

此次活动与“医院管理年”活动紧密结合,互相促进。

通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医护员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和治安防范意识及自觉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意识,使更多的医务人员成为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法律知识丰富的人员,为加强普法教育依法治理提供了条件,进一步强化了医院管理,使科内出现了安定团结、稳步发展的大好局面,两个效益同步增长。

当前,虽然我科在本次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中做了相当多的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对照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将发扬成绩,纠正存在的不足,继续按照本次活动的要求,以“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把医院管理质量和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工作长久地延续下去。

护士条例解读

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条例的公布施行,将极大地激发广大护士的工作热情,促进护理工作的规范化,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护理工作。

我们国家的护理事业将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将得到更好的满足。

是我们自己的法律条例,一定要学法、懂法、用法。

 具备四个条件就可以当护士 条例规定,具备四个条件就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具有;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和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通过组织的;符合规定的健康标准。

关于护士的合法权利 条例作了以下规定:有按照等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等。

护士的职业行为规范护士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履行对患者、患者家属以及社会的义务;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等。

关于护士的表彰、奖励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稳定护士队伍,鼓励人们从事护理工作条例强调了政府的职责,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此外,条例还着重规定了护士执业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对护士的表彰、奖励。

侮辱护士将受处罚条例规定,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条例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三方面的职责:  一是,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配备护士。

护士配备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工作质量,更直接影响到护理质量、患者安全。

因此,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卫生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二是,保障护士合法权益。

(1)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2)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4)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护士法?

护 士 条 例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的合法权益,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解决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一般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解决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解决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

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能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

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护士依法取得执业注册的法律意义有哪些

护士依法取得了职业注册的资格证书,那就说明他能够从事护士这个行业了。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暂停期限为

某诊所医疗机2018年依法执查报告县监督所:根据安吉县卫生监督置的《安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2017年安吉县打击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守护健康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卫计﹝2017)21号)文件要求,××学校医务室于6月3日组织对本单位依法执业情况进行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1、规范执业,规范行医,强化管理。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准入制度和医务人员准入制度,我校医务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期校验均在有效期内,并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无擅自扩大诊疗科目、无聘用无证人员;工作人员人均有备案,临床、医技人员均依法取得执业证、资格证均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确保医疗安全;此外还加强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措施,配备防护手套、防护口罩等用品;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2、在门诊诊疗方面,日常管理井然有序,为病人提供了良好的就医环境,医护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格式统一的上岗证,内部环境整洁,科室布局合理,标识清晰。

3、严格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生产安全;制定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保证方案,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件报告制度并进行了挂墙亮化公示。

4、加强处方药品管理。

将药品分类管理的各项监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日常监管和各种专项检查,使药品分类管理监管工

执业医师法中规定的医师的权力和义务是什么

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的规定,我国医师的权利包括:(1)执业自主权。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医师有权根据病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医学诊断检查,自主地选择恰当的医疗方案、预防措施、保健方法帮助病人恢复健康;医师有权依据病情、疫情的需要进行疾病调查或流行病学调查,采取预防措施和必要的医学处置措施;同时,医师有权根据病情的需要和医疗结果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2)执业条件保障权。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制定的有关标准,医师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有权获得与其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基本条件(法律义务)并逐步改善提高(道德义务),保证医师执业技能和水平的充分发挥。

(3)专业研习权。

医师有权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

(4)获得尊重权。

医师工作是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的神圣劳动,医师的执业活动和工作秩序受法律保护。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维护医师的荣誉和尊严。

(5)获取报酬权。

医师依法、依约和依据相关政策享有的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并享有国家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福利待遇。

(6)参与民主管理权。

医师有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医师的义务医师的义务是指医师执业依法履行的职务性义务,即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在医患关系中,医师的义务对应于病人的权利。

鉴于医师处于行业垄断地位,病人对医师服务通常只能被动接受,如何检查、诊断、治疗和进行医学处置,悉听医师决定,处于弱者和不利地位。

为了平衡医患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各国医师法一般着重规定甚至专门规定医师的义务,而关于医师的权利则少有规定或者不规定。

例如:日本《医师法》关于医师的权利仅规定了业务垄断权(第17条)和名称垄断权(第18条)两条,而关于医师的义务却规定了六条,包括应诊、出诊和交付诊断书的义务(第19条),亲自诊察的义务(第20条),报告异常死亡的义务(第21条),交付处方笺的义务(第22条),进行保健指导的义务和病志记载及保存的义务(第24条)。

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有如下法定义务:(1)依法执业的义务。

医师作为公民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以外,还必须遵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有关卫生标准和医疗卫生技术操作规范。

卫生部1982年4月7日颁发的《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规定各级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均应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亲自操作或指导护士进行各种重要的检查和治疗。

(2)恪守医德的义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坚持和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

卫生部1994年8月29日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医师应在重视人的生命和尊重人格的情况下,维护病人的健康,减轻病人的痛苦。

(3)依诚信原则所生附随义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关心、爱护、新生病人的义务和保护病人隐私的义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病人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

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病人作必要的解释。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病人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病人家属。

该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病人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病人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同时,由于医疗活动的特点,病人主动或被动地向医生介绍自己的病史、症状、体征、家族史以及个人的习惯、嗜好等隐私和秘密,这些个人的隐私和秘密应当受到保护。

而且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病人的病情、治疗方案也属于当事人的隐私,也应当受到保护。

因此,在医疗实践中,病人的权利就是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4)勤勉义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保证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水平,不仅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还要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和熟练的技能。

这就要求医师在实践中不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医师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既是医师的权利,又是医师的义务。

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了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和提供继续教育的条件,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考核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和创造培训和接受医学继续教育的条件。

(5)卫生宣传义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向病人宣传卫生保健知识、进行健康教育的义务。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人类对危害自身健康因素的认识逐渐加深,卫生事业的内涵也不断丰富扩大。

影响人类健康的因素很多,其中生活环境、公共卫生,以及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对这些因素的控制和改善,单靠卫生部门的工作是不够的。

要树立“大卫生”的观念,动员全社会、各部门、各方面都关心卫生与健康问题,在群众中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通过普及医学卫生知识,教育和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这是医师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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