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母不让孩子读书是触犯法律的吗
不用担心,没有大问题的。
不过从你的描述看,你母亲估计不会为自己辩护的,所以去请个律师吧。
如果经济确实困难无力请律师,可以找当地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他们可以免费为你们提供律师服务。
有律师帮忙,这件事就比较简单了。
这个假期我搞了个 青少年犯罪的社会调查 可是缺少 心得 大家帮帮忙帮我写一下这个心得
犯罪是一个社会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
有人类学家曾尖锐地指出:“从某种程度上说,当一个文明趋向于更高,或许还是更有价值的目标时,社会性越轨(犯罪)的可能就越大。
” “任何一个国家既然以现代化为自己的社会目标,不管其社会个性如何,恐怕均不能幸免现代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 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犯罪的严峻态势并不奇怪。
我们对待青少年犯罪亦是如此。
除了前述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外,与青少年自身存在的普遍生理、心理特点(如机体需要增多、性成熟,和心理不成熟、容易感情冲动、模仿、猎奇等),以及我国人口年龄结构总体上偏年轻的客观情况,使得我国青少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率较高。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
这里谈的“自身原因”是内因,后面要谈的家庭、学校、社会原因,是外因。
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
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
其自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
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正如古人所言:“养不教,父之过。
”这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出了问题,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二是子女长期养成的不良习性,父母管不了,因为没有从早期教育入手、管得晚了;三是父母对子女丧失信心,不愿管,顺其自然,放任自流;四是父母离异后,孩子无人管,为了自己而不顾及或无暇顾及孩子,使之浪迹社会;五是父母自身行为不端直接影响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殴。
人们总结的一句话:“问题家庭出问题少年”,确实不无道理
前文谈到的我所曾承办的三名未成年人强奸案,三个被告人的家庭都是离异家庭,其共性是对孩子缺乏关爱。
法庭教育时,这三个父母都痛哭流涕,说对不住孩子,表示以后要加强对孩子的关爱和教育。
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
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
现在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
尽管我国早已确立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也有“教书育人”的优良传统;但现在很多学校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
一个地方教育工作的好坏,一个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一个学校领导的政绩如何,一个教师的水平怎么样,都要由“升学率”来衡量,来体现。
学校有快、慢班之分,学习好的学生往往受到青睐,可以吃小灶,学习差的学生则受到歧视和排挤,结果是差距越拉越大。
好学生一旦考试落榜,则感前途无望,万念惧毁;差学生则破灌破摔,厌学、辍学,这两种情况都容易出现问题。
他们一旦流向社会,受到不良因素的诱发和影响,就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2、对学生处分缺乏慎重考虑和处分后对处分生放弃教育。
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处分,是教育、挽救学生的一种手段,若运用得好,可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起到警告、震慑作用,使之不敢、不会再犯;若运用不好,则会使受处分的学生产生悲观、消极情绪,从此自暴自弃,在邪道上越走越远,从而滑向犯罪的泥潭。
一个18岁的黑帮“老大”——王海,在其自述中谈到:“有一次上课迟到,老师罚我在教室的角落里举砖头,我心里发狠就用砖头一下砸在一张课桌上。
老师上来就踢了我一脚,我和他打了起来。
就这样,我被学校记大过处分。
我认真学习的日子也随之结束了。
我和那些调皮捣蛋的学生混在一起,整天寻衅滋事。
” 3、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
学校缺乏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很多青少年学生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
前一段时间,笔者办理的刘×抢劫案,被告人刘×在学校、网吧门口强行向其他学生索要钱财,以满足其上网消费。
他感觉这些都是小事,压根没有和犯罪联系起来。
社会原因 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
现在人们所说的“黄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对青少年的危害尤其为甚
1、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
低级、庸俗的文化会侵害、腐蚀人们的灵魂。
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及其它不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污染。
其中,“黄色污染”对青少年的腐蚀则最为严重。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明确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可一些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老板,利欲熏心,贪图眼前利益,致使一些青少年沉湎于此,心灵遭受毒害,理想被严重扭曲,他们为满足自己的超前消费和感官刺激,而逐步走向犯罪。
笔者曾办过一起赵××奸淫幼女案,赵××只有15岁,就“糟蹋”、奸淫了8名女孩,这些女孩小的仅有4岁,大的才11岁,赵××年纪不大,但却花样翻新,手段残忍,这些都是他看黄色录像学来的。
他经常光顾的录相厅老板也因此案被判刑。
正像一位中学校长所发的感叹:“课堂教育一个钟头,不顶录相厅一个镜头”,“老师苦口婆心讲一天,抵不上学生书摊转一圈”。
2、以腐败现象为代表的“灰色污染”。
腐败现象对下一代的影响亦不可等闲视之。
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和走后门拉关系,使一些青少年也耳濡目染。
他们受家庭环境影响,相信“权大于法”,依靠自己的家庭势力而违法犯罪,有些是为所欲为,肆无忌惮
3、带有黑社会性质暴力犯罪的“黑色污染”。
这几年来,我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称之为“涉黑案件”)也越来越多。
一些比较具体的宣传报道,虽然有正面的法制教育的作用,但过于细致的宣扬和描写,使一些青少年纷纷模仿,讲“哥们义气”,跪拜结盟,打打杀杀,危害社会。
对此,前文已作了例举。
有专家讲,“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类少年犯团伙极易发展成为黑社会势力”。
司法原因 这里主要谈的是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及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犯罪人的改造措施所致犯罪的因素。
1、刑事诉讼制度及其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应该说,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朝着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迈出了一大步,但仍存在一些缺漏和尚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比如,“沉默权”的问题,羁押措施的限制和完善,等等。
还有,在执行刑诉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如“刑讯逼供”、“律师会见难”和“超期羁押”等“老大难”问题。
这些都可能使受到不公正对待和遭受枉法追究的人,产生逆反、继而对社会进行抵抗甚至敌视的犯罪心理。
对于青少年来说,更容易产生这种心理。
由此,加强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尽量减少对其羁押,显得更为重要。
2、监狱的“交叉感染”。
关于“监狱”的致罪性问题,经过犯罪学家的长期研究和讨论,其结论应该是肯定的。
正如法国当代犯罪学家所指出的:“可以肯定的是,在包括法国和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执行监禁刑的可悲现状,验证了监狱具有致罪性的论断。
”日本犯罪学家研究后指出:“我国现在的监狱劳动,是用极少量的奖金来约束服刑人的身体……其实际用意不过是避免和防止犯人逃跑而已。
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使犯罪人得以改善和更生,那是根本不可能的。
现在,已坐过监狱的人中,仍有三分之二的人又成为再犯者,重新回到监狱。
”监狱对青少年犯罪的“交叉感染”作用更是突出,因为他们的抵抗力更弱,模仿力则更强。
对此,应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
未成年儿童保护法有那些
[“三个孩子,一个黑夜的观后感(转载)”]又是一个中午,坐在电视机旁边吃饭边看电视,和往常一样<<今日说法>>,“三个孩子,一个黑夜的观后感(转载)”。
但是看了看头我震惊了三个十五六岁得孩子强奸一个69的老婆婆,我有说不出的感觉——禽兽。
但往下看,我知道自己错了,三个孩子是被冤枉的。
事情发生在2003的蒲县,时间定格在了晚上11点左右。
三个孩子入室抢劫,强奸一个69岁的老婆婆。
老婆婆报案后的第二天就出现了令人震惊的一幕,作案者是三个十五六岁的孩子。
在逮捕三个孩子后,他们先后承认自已入室抢劫,强奸,但让人感到意外的是三个孩子的口供出入很大,且和被害人的第一份口供不符,且除此以外就剩两把刀,一把刀的来历还莫名其妙。
就这样在只有口供的证据下三个孩子被告上了法庭,但在法庭上三个孩子口径一致的说自已是被冤枉的,弄得连最后的证据也没了,事后检察院上书法院的内容是,证据不足,有待调查,而让人感到意外的是距第一次开庭半年后后,检查院又以同样的理由上告法院只是上告书上的日期和批号不一样了。
而法院作出判决,三名被告人因证据不足,无罪释放。
在时隔402天后,三名少年回家了。
而在被捕后的三个月中,其中一名被告人在没有被判刑的情况下被拷上手铐,脖子上挂上抢劫,强奸罪在当地的小学,初中,高中,职高演讲。
回家后的三人生活彻底改变了,其中一个母亲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妹妹被迫辍学,外出打工,而他也走了;另一个寡言少语,最后一个虽已成家但岳父不认。
看到他们的现状我心里有种说不出的感觉。
而让我最愤恨的是当年调查人员今时的态度。
其中一个已是今天的中队长,他现在说起来说今天的他肯定办不出那时的案子,且以那时经验不足和当时办案情绪有些激动作为说辞,观后感《“三个孩子,一个黑夜的观后感(转载)”》。
其中还有一个说他也不知道当时为何会办成那样,只是说当时的口供直指三个被告人;而另外一个据被告人回忆说还参与刑讯逼供的则拒绝采访。
而节目的最后也没说事情现在发展成了什么样子。
看完以后,我心里不禁有些疑问,我们身边的办案人员就是这样办案的么,
吃着人民的血汗,给人民办糊涂事,反过来说,这算糊涂事么
毁了三个孩子,毁了三个家庭,且在无罪释放后办案人员没有对受害者进行任何补偿,甚至很重要的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相关证明都没有,虽然法院作出了判决。
我不禁想问当时的办案人员他们这8年是怎么过来的,他们没有自责么
没有悔恨么
这是毁了三个孩子三个家庭啊
难道就凭他们的一句现在肯定办不出这事,当时也不知怎么办的就行了么
他们想过三个少年么,想过当时还没定罪就当众让被告人承认罪状,还没通过法律手段就戴手铐,演讲,他们这是侵犯被告人当时的权利,因受法律制裁,但为什么他们现在反而都升官了,一个中队长,一个所长,还有一个更是当地**局副政委,我不敢想象,这都是什么
难道当时他们造成错案就惩治他们吗?现在他们只是受到道德的谴责,难道他们造成错案冤案就不应付法律责任么
望向窗外,天外一望无际,几只鸟儿在空中飞翔,他们只是沧海一粟罢了。
八月六日观《三个孩子 一个黑夜》后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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