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宿舍员工管理心得体会
部队一活制度有9项:起床、早操漱及整理内务、开饭、操课、午睡或午休、课外、点名、就寝这是制度如果按照一天时间的安排就是:起床、早操、听新闻洗漱整理内早饭、上午操课、午饭、午睡午休、下午操课、晚饭、课外活动、看新闻、点名、就寝。
有些部队任务不一样,可能稍有调整。
部队里班长职责是什么
一个班约8-10人,一8人按队列规范,全班出动应队行进,班长领头,副班后。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2010年)可知,班长职责如下: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带领全班做好战斗准备,指挥全班完成战斗任务;(二)带领全班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军政素质;(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四)带领全班爱护武器装备,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武器装备;(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六)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炊事班长指责如下:炊事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教育全班热爱本职工作,积极改善伙食;(二)组织全班的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四)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五)带领全班搞好食堂卫生,保证饮食符合卫生要求;(六)教育全班厉行节约,养好家禽家畜,做好小菜腌制等副食品加工和蔬菜储藏工作;(七)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副班长指责是: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
部队形容后勤饮食建设的内容
“兵马,粮草先行”。
伙食,是后勤保障的首要问题,也是热点问题。
部队许层单位条件一样、标准一样、人员一样,伙食保障水平却反差很大。
伙食费的标准在慢慢提高,如果思想认识、设施、服务不随之提高,部队的生活质量就难以得到实质性提高。
首先、 提高认识管理。
在基层伙食保障的思想认识上,主要有两个问题需加以解决。
一是重视不够。
很多人认为抓伙食管理不是什么中心工作、重要工作,只要训练、管理搞上去就可以了,搞好伙食是司务长、炊事班的事,用不着领导来操心。
这样看问题是不全面的。
“吃”不仅仅是为了身体,更重要的是为了部队的战斗力。
二是思路不清。
有的同志对办好伙食倒是挺重视,就是不知道怎么去抓、如何管。
有的平时省吃俭用,过节时暴饮暴食。
有的中队吃的标准很高,顿顿大鱼大肉,但战士们并不满意。
伙食应该:一是按标准办。
就是立足部队的伙食费标准来办,伙食费标准一直是在提高,伙食费标准是经过科学论证的,只要管理跟上,在标准内应该完全能够吃饱、吃好;二是按规定办。
《基层后勤建设若干规定》也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基层部队官兵的伙食要达到斤半加四两,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三是按需求办。
就是要满足基层官兵的实际生活需要。
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已逐步由“温饱型”向“营养型”转变。
同样,部队的生活水平也应该实现这个转变。
而且希望在吃饱的基础上吃得有味道,吃得有营养和吃得经济。
其次、加强设施管理。
现在大部分基层中队的硬件设施上了一个档次,如燃油灶、蒸饭机、消毒柜、电冰箱等都配套齐全,伙食的管理也要随之配套,做到科学化管理。
一是管好经费。
就是管好标准伙食费,主要防止两个问题:一是把伙食费当作“万能经费”乱开支,不管什么费用都从伙食费里支出。
另一方面是片面追求“伙食结余”,从伙食开支上作文章。
按《基层后勤建设规定》,。
二是发挥“三个作用”。
首先是发挥基层部队党支部的核心作用。
搞好伙食是基层部队党支部义不容辞的责任,一定要从部队全面建设和提高战斗力的高度去抓,并且要自觉接受监督,自觉维护战士的利益;其次是发挥经委会的助手和监督作用。
经委会是党支部和中队后勤之间的桥梁,是党支部抓好中队伙食的有力助手。
但在一些基层单位,经委会有名无实,不按规定开展活动、参与管理中队伙食,审查公布伙食账目难以落到实处;最后是发挥后勤机关的指导作用。
机关要经常到基层中队帮助、指导工作,切实解决基层中队存在的问题,促进搞好伙食管理;三是落实“五项制度”。
伙食管理五项制度是抓好基层中队伙食管理行之有效的办法,制度一旦流于形式,管理就成了“空中楼阁”。
再次、强化服务管理。
搞好伙食,还有一个服务必须跟上去的问题。
一是提高人员素质。
炊管人员良好的素质是搞好基层部队伙食的决定性因素。
所以必须抓好后勤人才的挑选、培养,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提高炊事技能和伙食管理能力。
二是提高服务质量。
为战士搞好服务是基层伙食管理的关键。
因此,要加强基层部队的经常性思想教育,提高其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
三是自补能力。
大力发展农副业生产,按《基层建设纲要》的要求,农副业生产要定期补入伙食,按总队的有关规定,切实改善基层部队的伙食,让基层官兵吃饱的基础上吃好,确保各项经费补贴及时、足额补到基层部队战士的伙食中去。
求5篇正面新闻的时事评论...300字左右
1. 近闻秋季开学后,某地卫生局组织各学校、托构食堂,对学校卫生专项检发现有食堂里土豆已发霉。
卫生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该校行政处罚。
看后,不禁联想到“奶粉门”
难以想象,连发霉的土豆都敢用来做菜提供给学生吃,那么,食堂里提供的其他食品安全到底有多大保证
可以假设,如果卫生部门没有及时对学校卫生进行专项检查,那么,学生们就有可能像“”事件的婴儿一样到生病吃药才“如梦初醒”———原来,平时食堂吃的东西有毒
那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黑心食堂”无视学生人身安全,安全重于泰山,卫生部门除根据法律罚款外,还应该勒令整改,撤换食堂失职人员,以儆效尤。
但愿这一记警钟能够使人“”。
2. 岁末最后一天,总署公布了一份最新的审计报告。
报告披露四川救灾资金出现滥用等问题。
报告说,截至2008年11月底,共接到群众举报1962件,其中有176件有较明确的问题线索,已批转审计机关核查168件,转地方政府处理8件。
由于元旦假期,这份挂在审计总署网站上的报告没有引起内地媒体注意,却没有躲过香港媒体的关注。
香港媒体称,在2008年8月4日至10月底,在对的审计中发现了“六大”问题,移送给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的案件146起,涉案人员162人。
3. 近看报道,某地一12岁男孩因其妈妈非要求他中断玩耍去补习班学习不可,竟爬上楼顶欲跳楼,以此威胁妈妈。
相信很多人读罢都会感到紧张和心痛。
生活中,常会听到一句耳熟能详的话: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切使家长暗自竞争,生怕自己孩子落后,常常早早就让他们读这个班或那个班。
要是自己的孩子课余时间没去参加培训班,父母就会觉得孩子是在“虚度光阴”。
于是,不少孩子整天忙于学习,晕头转向,几乎连点玩的时间都没有,脸上笑容越来越少。
其实,孩童自有其成长规律,大人不应强行扭曲。
假如父母总是把孩子日常生活安排得,不仅会让孩子觉得不自由,且会很低。
更重要的是,过多、过早开发孩子智力,会使他们早早失去童真童趣,失去作为孩子应有的天性,这对孩子的积极性和学习兴趣产生负面影响,还会扼杀孩子的独立精神和创造性,对孩子的成长是很不利的。
正如英国心理专家拉里近日指出的,对孩子来说,“虚度光阴”是一种休息和能量储备,适度让孩子“虚度光阴”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4. 近日,粤东某媒体报道现在幼儿园的孩子在学小学一、二年级的功课。
据老师介绍,这是为让孩子更好地上好小学的功课。
读着报道,笔者的心里真不是滋味。
在此,笔者想借助媒体也来谈谈自己孩子的情况。
我的孩子刚上小学一年级,成绩尚可。
可近期上课总是精神恍惚,作业也马虎应付。
翻开他的作业本,确实是杂乱无章,我严厉批斥他一顿。
孩子眼含泪花告诉我,不是他不想写好作业,而是因为老师布置的作业太多了,班里多数同学的作业也是马虎应付。
每天中午,他在学校写作业的时间要一个多钟头,晚上回到家又要写一个多钟头。
他又告诉我,这个星期天的作业一共要做十多页,每页还要抄个二、三遍,忙得每天读点课外书的时间都没了。
坦率地说,现在的孩子真可怜,为了“不输在起跑线上”,每个周末,除了应付繁重的作业外,还要参加各种技能和知识培训,试问孩子们的童年快乐吗
是谁剥夺了他们的快乐童年呢
5.关注教师的“道德地位” 教师节我们一再呼吁提高教师的地位,关乎教师的社会地位,提高教师待遇是关系教师的经济地位,现在终于关注到教师的道德地位上了。
毫无疑问,教师不但应占有一个较好的社会经济地位,而且必须有一个较高的道德地位。
这并不是说,老师就必须是崇高道德的化身,但老师应起码是公民道德的躬行者和高尚人格的真诚传播者。
师德水平如何,决定了下一代公民素质水准高低。
传道授业,这是职业精神所在;而为人师表,是以身体力行,做修养、道德、正义、操守的躬行者,这就是教师事业精神的写照。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怎么写
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二、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六、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八、经营生鲜食品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自检。
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九、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限的,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并将食品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
超过保质期限的及时做好清柜、下架、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 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我国境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食品,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合格食品是指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下列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 (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包括: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具备应当具备的食用性能的; (三)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四条 下列食品应当退出市场: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二)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固型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号、质量等级的; (三)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特殊营养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的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 (五)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八)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五条 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确认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清点已售出的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对仅是标示违法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退回供货方改正;对不能食用的食品,为防止退市的不合格食品二次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工商管理部门应监督销毁不合格食品,不得令其再流入市场;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应当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上级机关通报的、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或者生产者、销售者自报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退市食品,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将该商品清除市场(或者:应当及时告知并监督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将该食品退出市场;告知后经营者未采取退市措施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条 对监督检查和上级机关监测中发现以及其他部门公布应当退出市场的食品,经营者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免于处罚;对于在工商部门监督下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可以视其情节,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于告知后仍不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已经被确认为质量不合格食品退市的,需重新入市,必须提供合法检验机构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或者有效的复制件后方可入市销售,否则发现地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该食品,责令其限期提供《检验报告》;在期限内拒不提供的,工商部门可以视同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理。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查处食品案件情况、流通环节食品退市情况等信息,录入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进行消费警示,提供消费指导;对退市食品及其经营者,适时回访,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严格执行信誉卡制度。
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给消费者出具销售信誉卡,并在信誉卡上填 写销售时间、经营者姓名、摊位号、商品相关消息等。
消费者遇到消费安全问题,凭信誉卡,消费者和执法部门可从销售追溯到运输、生产环节,实现全程追溯,保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食品检查、存贮、运输制度 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1、设立食品卫生宿命检查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进行食品卫生检查和环境卫生检查; 2、把好食品采购、进货关,特别是对油、米、肉、菜等大宗,关键的食品要定点,不准采购霉变、有毒、有害或无证不合格的食品,确保所购食品卫生安全; 3、规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
做到粗细分区、肉菜分开、生熟隔离、洗消严格; 4、对储存食品应进行冷藏保鲜,无须保鲜的食品应做到离地隔墙,分类堆放整齐,先进先用、用前应检查有无变质变味; 5、保证不出售变质或夹生不熟食物,严防病毒交叉感染引发食物中毒; 6、规范食品运送渠道。
做好的食品,通过专用电梯密闭容器运送。
7、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存贮制度 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应登记。
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3、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时处理。
4、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与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应配备专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储存配备专用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进行洗刷消毒。
7、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
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食品运输制度 1、 运输工具(包括车厢、船仓和各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
要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2、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作业终了,搬运人员应撤离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
3、生鲜食品的运输,应根据产品的质量和卫生要求,另行制定办法,由专门的运输工具进行。
冷链销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进货要采用专用的冷冻设备,使食品在运输途中保证所需冷冻温度,全程冷冻运输。
第三条 货物到达后,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装进专用冷柜,保证食物的冷冻条件不变。
第四条 冷藏冷冻食品要有专用冷柜存放,专人看管,及时查验货物,严格按照食品说明温度存放。
第五条 及时清理冷柜,保证冷柜的清洁,使其制冷运转正常。
坚持每季度一次冷凝器散热板清扫,冰箱内蒸发管道结冰超过5毫米要及时除霜。
保证冰箱使用安全,开门装置完好,有防火防漏设施。
第六条 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建立健全销售登记制度,保证所销售食品账物相符。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 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未取得前述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不得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要求调离其工作岗位。
四、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
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五、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
对德、能、勤、纪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