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哪里做酒水的质量检测
花非花,是孤傲,是清高。
酒非酒,是逃避,是消沉。
陶渊明年少时即有高雅的情趣,善属文,喜自娱,有《五柳先生传》为证。
而及其年老之期,则喜饮酒,好躬耕,唯爱菊花之孤傲。
人言,岁长则目清、耳明,陶渊明亦然。
年少时的无忧无虑,中年时的心系苍生,晚年之时则厌世恶俗,此其归隐之因也。
然陶渊明自归隐以来,便独爱菊花,何由?菊,花之隐逸者也。
陶渊明借菊花来表达自己的归隐之心,此其一也。
而众所周知,菊并非仅有隐逸之心,更有清高孤傲之意,且唯有情之相融,则将爱之其特。
“不为五斗米而折腰”之不屑岂不为孤傲乎?“悠然见南山”之欣然岂不为清高乎?故陶渊明独爱菊,有此二因也。
可是,以我之见,陶渊明却仅有孤傲清高之表,而缺乏孤傲清高之内。
孤傲:孤,古王者之称;傲,傲气满天;即为王者之傲气遍布天下,何其壮哉!而陶渊明的傲,源于何方?因才而傲?不是。
俗言乱世出英雄,当时的东晋正处战乱之期,英雄群聚,渊明有傲之何处?整日以酒为友,醉于桃花源,逃避现实之人,怎能以孤傲而立于天下?清高,清明高雅之意。
但以酒度日之人怎会有清明之时,而无清明又何来高雅情趣之谈?难不成酗酒即为高雅?又或是穷徒四壁、趁酒兴而谈天下为高雅?有人说陶渊明不会一边舔着自己的伤口,一边窥视官场。
可是,真的是这样么?若是,又何来陶渊明多次归隐之说,既为多次,则必为官场所用,这又怎么是清高的表现呢?也有人争辩道,陶渊明是迫于生计而多次出山的,但最后他依然回归了山林田园。
是啊,迫于生计而出山真的是一个天衣无缝之由啊!难得世上就仅有官禄可以维持生计了吗?所以,陶渊明所谓的清高及孤傲,实在名不符实。
清高及孤傲者,应首为百姓生计着想而并非个人生活,更不是整日沉醉于酒水之中,消沉避世和逃避现实!故花非花,酒非酒,众意难一。
白酒如何营销
任何产品现突围,都需要密切关注两个走势:一场整体的消费,二是竞争态势。
近酒产业是非比较多,行业限价、质量危机、部分企业运营危机、不同品牌之间恶性竞争等。
不管是区域强势品牌、全国领导品牌,还是夹缝中磕磕绊绊前行的成长型产品,企业营销策划过程中都要把握市场动态,适时制订、调整营销策略。
具体来说,白酒营销如何在逆境中借势呢? 一、白酒企业在逆势中做品牌营销的渠道取舍。
企业都明白销量是赢在渠道、赢在终端的,从产品到区域市场的支持政策,不仅要吸引消费者信赖,也要给经销商信心。
白酒企业对渠道的选择,要结合产品定位、企业资源与市场竞争情况。
企业要根据产品特色与消费群定位来选择渠道,比如高端白酒进驻消费能力低的渠道,或定价较低的白酒进驻高端消费场所,都实现 不了动销;再要看企业和经销商的资源,若商超、流通渠道运作能力强,便应集中人力、物力等资源实现精耕,若餐饮渠道运作经验足,便应尽可能多的占取市场份 额,只领先竞品一点点,随时可能被替代;竞争情况最为关键,在终端,一定要密切关注竞品动态,需要找准自身的差异化竞争优势,尤其是当前白酒品牌众多,各大企业也都具备一定的运营实力,粗放式的营销策略会过多损耗企业资源。
对于销售渠道的运营,精髓在于细作,而非单纯追求数量布局或大牌效应。
在行业发展态势动荡、行内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企业更应该集中资源,权衡取舍。
二、白酒企业在逆势中做品牌营销的价格调整。
品牌的价值是需要积淀的,作为品牌运营者来说,自然不希望消费者忽略品牌价值。
纵观国内的大众消费品,可以成为民族特色的代表的,或者说能发展成为奢侈 品品牌。
诸如:贵酒、川酒、陕酒等,这些具有独特地理优势和文化底蕴特色的产品,是值得我们尊重和用心经营的。
有时候,虽然说价格代表价值,但消费者会有 自己的理性判断,物价虚高会影响销量;在行业动荡时降价,且不说之后提价的难度,定会引发消费者疑问:之前的消费并非物超所值?甚至会破坏市场的有序竞 争。
白酒企业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可采用一个很好的方式,即竞品调低价格,来做市场活动。
而促销活动与公关活动的有机结合,再配合适当的传播,不仅给消费者 带来了惊喜和体验,也是提升品牌知名度和信赖度的最佳方式。
三、白酒企业在借势中做品牌营销的特征代表。
众多白酒企业在说产品的时候,基于口感与饮后感受的层面的表述是最多的。
其实,对中国人来说,喝白酒喝的是一种氛围。
而借势,主要借的是白酒千百年来给人们带来的传 统和习惯。
各白酒品牌企业都在挖掘酒文化,文化内涵的确是白酒营销的一个支撑点,但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文化可以代表一种调性或工艺,但在买酒或点酒的时候,更容易和消费者达成共鸣的其实是“身份的代表”,在喝酒的时候也是如此,很少有消费者会认为自己是在喝文化。
因此,白酒的定位必须能代表目标消费者,可以是身份象征,可以是人生态度,也可以是处世哲学。
同时,对白酒的文化营销也是必不可少的,在传播白酒文化的时候要注意和企业资源以及产品定位相匹配,事实上,并不是文化越精深、帽子越大越好,最重要的是能代表品牌自身的历史渊源、品质信誉和产品特色。
四、白酒企业在借势中做品牌营销的整合性。
白酒面临的竞争,不仅是同行业的同类酒种,还包括洋酒、红酒、保健酒、黄酒甚至啤酒等产品;同时,消费者会接触到各个行业的媒体讯息,消费者评判一家企业的社会地位,也不仅是同行业之间的比较,而是会根据接触到的讯息来进行跨领域对比。
白酒企业在制定市场策略的时候,可以整合整个产业链以及客户群有交叉 的企业资源。
实现产业链的共赢,可以有效把控质量、控制成本、保证效率;实现异业联盟的共赢,可以相对轻松、精准的与消费者互动,并且可以将传播资源与促 销资源共享,扩大品牌影响力。
在整合资源的过程中,企业应具备全局观。
对于上下游产业链中的弱小企业,尤其是资源稀缺性的弱小企业,要保证其生存空间,否则,会影响产品品质或生产效率,以及发展的可持续性。
总而言之,对于企业来说,优秀的产品品质是制胜根本,也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础。
放眼国内乃至全球,不缺好产品,但却极少产品能做成功,根本原因是缺少科学的营销策略。
好的营销策划能帮助企业更好地获取市场竞争的胜利。
由于战略的整体性和前瞻性,更由于营销策划的制定会充分考虑到行业状况和业内竞争对手的竞争态势,制定出针对对手的竞争战略措施,从而有利于企业在与对手的市场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
法律上酒类属于食品吗
如果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酒类产品是属于食品的概念范围之内的。
国家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则中的规定:第一百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所以,无论是什么白酒还是葡萄酒,或者什么朗姆酒伏特加威士忌什么的,都是食品。
怀疑买到假酒 去什么部门可以鉴定
1、怀疑是假酒,可以拨打110报案。
通过警方调查或委托鉴定酒的真假。
2、也可以通过向工商局举报,通过工商局的调查或委托鉴定确定真假。
餐厅卖酒水遇到职业打假怎么办
先协商,私了赔点钱。
职业打假无非为了几个钱。
如果对方狮子大开口或者你承受不起,那也就只有听天由命了。
与工商局长对话(一问一答) 如何治理假冒伪劣产品
与工商局长对话:如何治理假冒伪劣产品 要抓生产企业,从源头上把住质量关,防止伪劣消防产品流入市场。
一方面要抓正规生产企业,另一方面要打击地下制假窝点。
质监、公安、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经公安部认可的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消防产品质量检查重点为:灭火器材是否通过型式认可;应急灯具是否采用铅酸电池代替镍镉电池,镍镉电池的品牌和容量是否与检验报告一致,灯头是否使用可燃材料;防火门产品是否将硅酸铝填充料改用其他材料及填充料不实,防火板和门扇厚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消火栓箱采用的板材厚度是否达到国家规定1.2毫米的要求;盘卷式消火栓箱支撑水带卷盘的钢板是否能够及时复位;钢结构防火涂料是否可见膨胀发泡;水带长度、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部分消防产品是否未贴认证、认可标识;是否存在知假售假的现象;是否存在夸大产品用途的现象。
要抓消防产品经营者,把好市场流通关。
相关部门要提高经营消防产品的门槛,控制数量,慎重审批。
要严格执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经销商所经营的消防产品必须是经当地消防、质监部门许可进入该地区的产品,并对产品进行备案登记,经营者要写出保证书,保证经营合格产品。
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产品质量现场检查及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进行现场判定。
经营者进货时必须走正规渠道,到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进货,同时在销售产品时必须给消费者出具供货证明,严格实行“三包”政策,确保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凡是经营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都要进行查处。
处罚力度要达到有关部门打击假烟、盗版光碟的力度,发现一次就让其再也无能力经营,彻底退出市场。
电信部门的投诉,移动、小灵通、联通投诉比较多,主要是服务质量方面的,还有收费不透明方面的,作为工商部门都对这些企业进行监管,企业的大小在法律上地位都是平等的,作为移动、电信这些大的公司,我个人认为,他们在维权方面是比较注意的,他们有专门的维权部,客户的覆盖太大,可能在服务过程中,难免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
你刚才提到的问题是霸王条款的问题,霸王条款是广大消费者比较关心的问题。
什么是霸王条款
其实是口头语,不是书面语言,霸王条款是合同法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霸王条款是相对于一些垄断部门,像电信、电力、自来水才可能有霸王条款,有的说我进一些商家去消费以后,要收我的最低消费,还要收开瓶费,问我这是不是霸王条款,我认为不是的,监管这些牵涉到我们工商部门的两个职能,第一是合同监管的职能,就是我刚讲的,比如说我进一些商家和酒店消费,有最低消费,严禁自带酒水,这些其实是合同里面的一个约定,如果商家在消费者消费之前,商家告之了你有这些附带的条件,你要认真地了解相关一些条规,当你觉得收最低消费、开瓶费不合理的时候,你可以选择去别的商家去消费,像这样有选择余地的地方,有选择余地的时候,应该说不是叫霸王条款,但是,当他没有告之你有些附带条件的时候,你消费完了,最后把那些条款拿出来的时候,这就牵涉到了工商部门的另外一个职能,就是消费维权,如果消费者在消费之前,经营者或者商家已经告诉之了你,按照合同法,双方约定了,自己承认了,就按照双方的条件去落实;如果说他没有告之,你可以打12315来工商部门投诉,我们会去查处这些商家,这是强制消费行为。
我感觉跟移动通讯部门的同志接触比较多,我觉得阻力还是不太大,他们自己作为比较大的国有企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我刚才也说了,还是做得比较好的,他们也想维护自己的声誉,因为他们客户覆盖面太大,他们要百分之百做到满意的话,还是比较难,我们一般建议将确确实实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附加条件去掉,在履行合同中,我们督促他们认真履行经营者的职责,履行他的合同。
我感觉到很多他们的投诉是消费者不了解情况导致的,我们建议电信部门、移动部门多告之消费者,尽量公开透明透漏一些信息。
怎样收费,不要采取先收费,再去解释的情况。
现在好多假冒伪劣商品都开始流向农村市场,而多年以来,好像工商打假主要市场都是在城市,在今年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下,工商打假是否会将重心转向农村
今年是十一五的开局之年,党中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工商部门来讲,我们也要认真贯彻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农村的消费维权和打假方面,我们会加大打击力度,2月18日,我在长沙晚报上发展了一篇文章《拓展工商行政管理主战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其中一条就是我们的红盾护农,比如说现在正是农民青春生产时期,农民买到了假的农药、种子、化肥等等,现在我们正在搞的就是红盾护农行动,加大对假冒伪劣的农资的打击力度,要服务于农民。
另外我们会通过健全的12315网络以及遍布所有农村的工商所,加强日常的监管巡查,查处打击,通过这样一些手段,让广大农民朋友放心、安全地消费。
假品存在的原因是由于市场经济的主体作为“理性的经济人” ,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造成的。
如果生产或销售真品能够获得利益最大,假品就不会被生产或销售。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主要有生产者、消费者以及政府。
? 首先,从生产者的角度来分析,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也就是使成本尽可能地低或者售价尽可能地高,生产者可能采取两种行为:第一,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低于真品的成本生产出假品,由于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所生产的假品不易被消费者所发现,可以冒称真品在市场中销售,从而可获得高于正常利润的利润。
例如生产药品的厂商,为了节省成本,用价格低廉的劣质假品原料来替代真品原料,可以使生产成本降低,一般的消费者如果没有专业知识,是不能发现其生产过程中的真实信息的,或者说要发现其真实信息的成本很高,要经过化验等手段才能得知,这样生产的假品可以以真品的价格在市场中销售,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
相反,一些容易被消费者掌握信息的商品则不容易成为假品,例如筷子、缝衣针之类的商品,因为这类商品如果是假品,很容易被消费者发现,从而不能当作真品在市场销售。
第二,即使生产者不偷工减料,用正常的原料生产产品,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也可以冒用名牌商品进行销售,因为名牌商品相对于一般的商品的价格要高,例如,一家生产白酒的厂商,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正常的原料进行生产,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以在市场上影响较大、售价较高的的名牌白酒的名义进行生产和销售,说“只要能在竞争的市场蒙混过关,便会把沙子掺进食糖里去” 。
? 其次,从消费者的角度来分析,假品能够存在的原因在于三个方面:第一,消费者相关的商品知识缺乏,受到生产者欺骗,被动地购买假品。
任何一个消费者的知识都是有限的,而市场上的商品是大量的,加上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者总是尽最大可能去掩盖生产过程中的真实信息,更加增加了消费者识别假品的难度。
例如,一个拥有化妆品丰富知识的消费者可能很容易识别假冒化妆品,但如果他的白酒知识方面的知识非常少,就有可能购买到白酒假品。
第二,消费者同样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主动购买假品,这也是市场假品能够存在的重要原因。
例如,一套真品名牌服装在市场的价格很高,如果某生产厂商生产出和这套真品名牌服装在款式、功能、外观等各方面相似的假品服装,但价格低廉,即使消费者在购买时,厂商非常明确地告诉消费者这是假品,也有可能促使消费者购买,同样的道理可以解释在软件市场、音像市场上为什么大量存在盗版软件和盗版光盘。
第三,消费者处理假品纠纷成本过高。
消费者被动购买到假品后,事后发现,如果处理假品纠纷过程中障碍过多,处理假品成本过高,作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也只好自认倒霉,使得假品更加肆无忌惮。
例如,某消费者受厂商的欺骗,以真品皮鞋的价格购买到一双假品,价格为一百元,消费者发现是假品后,找厂商索赔,厂商要求消费者提供相关证据,消费者只好找质检部门进行检验,如果检验费用是三百元,而消费者即使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获得最高赔偿,也只有二百元,如果加上交通费用、时间等,更加得不偿失了,作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就会放弃索赔。
? 再次,从政府的角度来分析。
政府也是市场经济中一个重要主体,根据经济学的原理,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和生产者、消费者一样,同样是理性的经济人,在对待假品问题上,具有二面性:一方面,从代表国家整体利益中央政府的角度来说,假品的存在从整个国家的来说是不利的,它扰乱市场经济的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国家的声誉、侵害正常生产商的合法利益,可以说是市场经济中的一大公害,所以中央政府从总体上来说是不允许假品存在。
另一方面,作为中央政府的下级也就是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目标可能是不一致的,当假品存在如果有利于本地方局部利益时,则有可能纵容假品存在,从而使得假品有存在的空间,例如,某地有一家生产假品的食品厂,所生产的产品是销往外地的,对于本地区来说则没有任何坏处,相反还可得到许多利益,如可以增加地方税收,增加就业等等。
所以即使中央政府打击假品的决心很大,地方政府往往受利益的驱使不为所动,只是雷声大,雨点小。
加上由于某种原因,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对制假、造假的处罚相对来说较轻,制假、造假者即使被查处,总体上还是有利可图。
另处,打击假品的成本太高也是政府打击假品不力的重要原因,打击假品的过程包括收集生产假品信息、处罚等过程,每一个过程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打假的收益就是罚款等一些处罚所得,从政府打假成本和收益的关系上来说,也是得不偿失的。
我有一批白酒,厂家为了打窜货,出鉴定书说我的货是回收包材假冒产品,我怎么去证明我的货是真货。
厂家打假是需要执法部门配合的,你可以直接和执法部门说明情况,执法部门不会管窜货的。
如果厂家坚持是假酒你就去和执法部门打官司,在法律上谁主张谁举证,不用你去证明是否真酒的,那时候就需要厂家去证明你的酒怎么是假的了。
既然你的产品包装无任何损坏,厂家怎么证明你是回收的包装材料
常规的只要你讲清楚事实,合理的质疑下,执法部门会给厂家以压力逼其撤回违规鉴定的。
一定要保留证据,包装完好的产品和流通单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