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扶贫领域涉嫌违纪问题的原因是什么
犯第一款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并处罚金。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贪污扶贫款1万元以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积极退赃扶贫款是《刑法》规定的特定款项、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情节轻重、移民。
受贿5000元应该如何量刑
受贿2万元的,不构成犯罪,但是违纪违规行为,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索贿2万元的,不仅是违纪违规行为,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而是构成犯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两高关于受贿案审理司法解释
1、投诉村干部贪污、受贿问题,应当向检察院举报。
2、《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村干部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贿赂 行贿如何判刑
(一)举报贪污的方法一、要注意从事实过程中详细提供材料。
1、比如举报行贿问题,要详细地把被举报人当时的言行、衣着、天气、时间、地点、特征等方面的情况写清楚,如果有知情人,应当把知情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法同时告诉给检察机关。
2、如果是举报村干部贪污公款的事实,必须将公款的性质和数额以及占有的手段写清楚,如果公款的性质属于集体财产,这就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则由公安机关管辖查处。
如果是抢险、防汛、优扶、扶贫、移民、救济等款项以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均由检察机关查处。
3、如果是举报国有公司的“穷庙富方丈”的企业负责人,可以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了解被举报人是否有其他收入来源(如家庭其他成员的合法收入,接受别人的合法赠予等)。
4、如果没有其他合法收入,那么说被举报人的巨额财产来源就值得怀疑,就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经检察机关筛选分析认为有价值的即会进行初查。
初查后,认为有犯罪嫌疑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提请批准逮捕。
二、要注意保密。
无论是举报还是提供证人,注意保密和加强自我保护至关重要。
在举报之初和举报过程中,举报人不要单纯显示自己仗义执言敢于同腐败分子做斗争的英雄气概,也不要在亲朋好友面前或不分场合无所顾忌地谈论自己举报的内容。
更不要今天写信明天打电话不停地向检察机关询问了解案件的查办情况,这样会给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增加难度。
另外,在举报信邮寄过程中不以普通信形式寄出,应以挂号函件形式寄出。
三、举报信函切忌多方投寄。
一些举报人将举报材料投送到各个部门,认为“东边不亮,西边亮”,总会有人出来管,结果跑风漏气,打草惊蛇了,给一些犯罪分子隐匿销毁罪证带来了可乘之机,最终使线索难以成案。
还有一些举报人认为把举报信往上一级投送比较好,投送的级别越高引起的重视程度越大。
其实这种做法往往造成举报信的层层批转,延缓了办案速度,浪费司法资源,同时贻误了查案的最佳时机。
四、举报方式可以是多种的,四种方式可举报。
按照最高检要求,检察机关将对举报人的真实身份予以保护,同时对举报查实的举报线索予以奖励。
1、举报范围: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2、举报有奖:对举报人的奖励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3、举报方式: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省检察院举报中心)、电话(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12309)、以及网络(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四种形式进行举报。
(二)构成贪污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贪污罪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属于贪污罪的主体。
2、贪污罪所贪污的必须是公共财物。
刑法对公共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
主要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另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3、贪污罪的主要特征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具体地说就是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再有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会计、出纳员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等等。
这些都是具体的贪污罪的犯罪方式。
扩展资料: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