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在扶贫领域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一)发挥内部作用1、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贯穿在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1)不断加强教育。
以纪委监察局为主其他乡镇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为辅,经常性地组织村干部和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学习先进先辈事迹、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读本;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影片。
让他们自身树立起廉洁自律意识,明白每个人行使权力的来源和拥有权力的目的,时时刻刻紧绷一根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一旦权力逃离了笼子的束缚就会身陷囹圄、就会被问责,严重的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实行民主公开。
确保村干部在作出村务重大事项和决定时,经过民主协商,集体讨论,而不是由村里的主要领导一人说了算、一人拍板定事。
对将作出决定事项是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先应向全体村民公布,让民主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和建议权。
确保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3)确保监督有力。
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三资管理使用和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重大活动进行监管;对财务账目、财务收支凭证、土地发包方案、承包合同和其他集体经济合同,以及村务公开和相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审核。
(4)做好宣传工作。
首先,为推动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大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社会影响力。
其次,由纪委监察局和乡镇纪委一同联合司法局普法办,开展送法进农村活动,大力向村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群众明白该法的内容和人民享有的各项监督权利。
让村干部的权力即在村民监督委会的监督下运行又让其在群众法眼中运行。
2、建立奖励保障机制,推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1)注意发现、培育和宣传。
对懂政策、顾大局的村干部和敢监督、会监督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人员,在社会上培育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典型,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2)提高监督人员经费和待遇。
从实际出发,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提高村民监督委员的工作经费及工资待遇,并适当解决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报酬问题,确保村民监督委员会能正常开展工作和打消监督委会成员自身欲要腐败的苗头。
(二)发挥外部作用 1、加强组织协调,推进体制创新(1)明确工作责任,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管。
形成三级监管的合力。
农村党组织由村民监督委员会直接进行内部监督。
由各相关部门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外部监督各镇党委、政府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作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组织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纳入基层组织建设范畴,进行统一管理。
民政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与村级换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农经管理部门要发挥对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
对反映村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处理。
(2)建立完善监委会管理考核机制。
纪检监察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主管部门提前摸清和掌握村民监督委会的工作职责、流程、范围和权限。
把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严格规范管理,与村两委会组织及其成员共同享受教育培养、考核管理等待遇,为推动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2、加强配合,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近年来,由于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农村的经济也迅速崛起,尤其是地处城乡结合的农村,面临征地、拆迁。
农村往往获得大量的征地补偿资金和集体资产补偿资金。
因此,腐败领域也由原来的党政机关逐步向农村倾斜。
(1)重视查办违纪案件。
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有腐必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农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纪的案件,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2)强化分类指导。
农村党组织的主管部门为乡镇党委。
目前,按照体制设置,乡镇党委几乎都成立了纪委。
纪检监察部门要帮助乡镇纪委制定主要职责和案件查办工作制度。
对查案薄弱的,着重指导如何排查案件线索、如何进行案件查办,帮助其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
(3)强化案源挖掘。
重视群众的举报,注重矛盾纠纷的排查,对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中,倾听民意诉求,从中探寻有价值的案源。
3、要创新和完善监督执纪问责制度,确保履行主体责任(1)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由纪委监察局牵头开展农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和农村三资监管工作。
按照制订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农村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廉政风险防控、三资监管和规范权力运行工作深入开展。
在实践中注意结合业务特点,围绕农村两委组织决策、执行、监督,规范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实现廉政风险和三资监管同步防范。
(2)健全行政问责长效机制。
首先,加大监督力度,在充分发挥纪检、组织、人大等职能部门作用的同时,加强群众、社会及媒体的舆论监督,用公众是否满意来判断农村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应被问责、如何问责、问什么样的责。
其次,制定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切实做到问责有章可循。
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问责制度有效落实。
特别是针对目前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注重事后问责、忽视过程监督的状况,应强化事前和事中问责,让责任管理贯穿于行政全过程。
公务员最严重的行政处分是什么
一、筑牢基层党员干部思想防线 要针对新形势下基层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的方式方法,开展形式多样的警示教育活动,以案说纪、以案说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基层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群众观点,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始终做到警钟长鸣,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二、规范基层党员干部用权行为 要从损害群众利益和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要岗位入手,对用权行为进行梳理,查找基层党员干部的廉政风险点,明确廉政风险防控内容,深化机构改革,完善体制机制,优化职能配置,明确工作流程,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消除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制度诱因,规范基层党员干部的用权行为。
三、刹住群众反映强烈不正之风 要着力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住房保障、教育乱收费、医疗卫生、涉农负担、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损坏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深化专项治理工作,用系统的思维和科学的方法,健全完善预防突出问题反复发生的长效机制,及时将专项治理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制度规范,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刹住群众反映强烈的基层党员干部的不正之风。
四、确保改善民生工程落到实处 要健全完善改善民生工程的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坚持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传统检查方式与现代化检查手段、专门力量监督与其他力量监督相结合,增强改善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效。
综合运用明察暗访、专项督查、随机抽查、个别访谈、行政问责等手段,督促基层党员干部实施好改善民生工程,确保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把问题整改到位,真正把改善民生工程落到实处。
五、推进基层党员干部作风建设 要从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紧紧抓住基层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开展好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强基层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为群众办好事,让群众好办事,彻底扭转“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形象,以优良的作风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六、畅通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 要完善信访举报电话、信访举报网站、政风行风热线等民意诉求表达渠道,方便群众投诉和举报,建立多层次听取群众意见、公开受理群众诉求、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机制,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地参与反·腐·倡·廉建设。
对群众反映的基层党员干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决不姑息,发挥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权益。
七、加强基层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要根据新形势下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需要,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选好配强班子,充实工作人员,抓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和建设,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管,为切实解决好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提供组织保证。
推动区县纪检监察工作力量向乡镇倾斜,工作重心向乡镇转移,监督触角向乡镇延伸,当好群众利益的“守护神”,把基层党员干部的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八、强化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要出实招、动真格,始终保持查办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防止小错酿大祸,让基层党员干部“不敢·腐”,消除基层党员干部的侥幸心理。
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基层党员干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必监督,滥权必追究。
党建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呢
一、国委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成立的中央部委之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简称中央民委。
1954年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
1970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被撤消。
1978年,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决定恢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此后一直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家民委的机构级别是省部级。
二、国家民委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以下十一项:(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起草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国务院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八)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国家民委的机构设置如下:1、办公厅(内设综合处、秘书处、文件档案处、接待与信访处)2、政策法规司(内设综合处、政策法规处、权益保障处)3、监督检查司(内设综合处、监督检查处、民族关系处)4、经济发展司(内设综合规划处、统计监测处、财经处、民贸处、扶贫开发处)5、文化宣传司(内设综合处、新闻宣传处、文化处、体育卫生处)6、教育科技司(内设综合处、高教处、基础教育处、民族语文处)7、国际交流司(内设外事管理处、交流合作处、8、财务司(内设综合处、预算管理处、行政财务处、资产与基建管理处)9、人事司(内设综合处、任免处、劳资与专业技术人才处、民族干部处)10、机关党委(内设党群工作处、纪检与监察处)11、离退休干部局(内设综合处、组织宣传处、保健处、活动处)12、民研中心(内设综合处、理论政策研究处、民族关系研究处、民族发展研究处、边疆研究处、世界民族研究处、文献研究编辑处、科研管理处)13、信息中心(内设综合处、信息处、政务公开与网站处、电子政务处)14、古籍研究室(内设综合处、业务处)15、机关服务局(内设综合处、人保处、财务处、物资处、服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