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房屋拆迁流程是怎样的
(一收决定程序第①步: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政府启屋征收程序。
第: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第③步: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第④步: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⑤步:征求公众意见期满后,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并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
第⑥步: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⑦步: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⑧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⑨步: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二)征收补偿程序第①步: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等方式选定。
第②步: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将分户评估报告向被征收人送达。
第③步: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
第④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第⑤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⑥步:政府根据补偿决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不少于90日)内完成搬迁。
第⑦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搬迁程序第①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②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政府依据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不少于90日)内完成搬迁。
“我爱我嘉—感受家乡新变化”社会实践活动方案
会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经过三年的专业学习后,在掌握了一定的会计基础知识的前提下,为了进一步巩固理论知识,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本人于2009年3-4月在XXXX电缆有限公司财务部进行了一个月的专业实习。
一、实习单位简介 XXXX电缆有限公司(原衡阳电缆厂,始建于1952年)是由XX电工股份有限公司、XX省内十四市电业局下属企业和衡阳电缆厂有限公司进行强强联合,合资组建的大型电线电缆制造企业。
公司产品以“XX”牌为商标。
可以生产各类电线电缆产品,其中“XX”电线荣获全国行业内唯一产品质量最高奖,公司荣获“中国质量万里行全国先进单位”、“中国机械化质量信得过企业”,是省级电线电缆产品技术中心,XX省电线电缆质量监督局定点监测中心。
公司拥有进出口自营权,年产销超6亿元,成为XX省最大电线电缆制造企业。
公司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凭借一流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丰富的生产经验,充分发挥强强联合和集团化、集约化的优势,成为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实力的电线电缆生产企业,为国民经济和民族工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实习过程 会计专业作为应用性很强的一门学科、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是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在实习期间,我主要学习一些会计日常业务处理、银行及税务相关工作处理。
公司财务部主要有材料会计、成本会计、销售会计、总账会计、税务会计以及出纳。
在日常会计业务处理中,公司主要利用用友财务软件进行会计处理,同时也借助单位网上银行进行收付款业务查询及处理,在税务处理工作方面,只要利用税务局相关软件进行纳税管理,如登录网上办税大厅、ABC3000等税务软件进行纳税申报以及税收抵扣等业务。
在处理日常经济业务方面,主要利用用友财务软件,针对实际发生经济业务性质进行会计处理,编制会计凭证,进行审核记账等。
公司日常的经济业务通常不是采购就是销售,在进行采购业务处理时,需进行编制采购入库单,并核对采购数量、金额及税额;销售业务方面,主要是对于应收账款的核对,根据实际发生以及相应回款进行收款或转账凭证的编制并审核记账;在采购与销售方面的实习工作当中,在制单处理方面要特别细心,要注意核对供应商以及客户往来,以免在进行项目核算时发生串户。
除了采购和销售业务,日常经济业务还包括通过单位网上银行进行付款业务,并在受到银行回单后,利用用友财务软件进行应付账款核算。
日常会计业务是会计工作的基础,对于每一笔经济业务,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程序,都必须以会计制度为基础,尊重原始凭证,考究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利用财务软件的强大功能,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
公司的另一个重要会计核算项目就是进行成本及费用的核算。
工业企业产品生产成本的构成,主要包括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
成本核算主要包括生产费用核算和生产成本核算,生产费用核算,是根据经过审核的各项原始凭证汇集生产费用,进行生产费用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然后,将汇集在有关费用账户中的费用再进行分配,分别分配给各成本核算对象。
生产成本的计算,是将通过生产费用核算分配到各成本计算对象上的费用进行整理,按成本项目归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产品成本计算。
如本期投产的产品本期全部完工,则所归集的费用总数即为完工产品成本。
如果期末有尚未完工的在产品,则需采用适当方法将按成本项目归集起来的各项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间进行分配,计算出完工产品的成本。
在实习过程中,对于进行成本核算的原始凭证主要是收料单、领料单、产成品交库单,月末盘点表等。
同时。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费用归集的时候,必须要有相应发票才能进行计入费用。
税务处理是公司财务处理的重要部分。
税务会计主要公司税务的申报(包括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以及****公司税务的缴纳、查对、复核,****税务登记及变更事项,编制相关税务报表以及相关分析报告,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相关免税业务等。
在实习过程中,我们主要利用网上办税大厅进行申报以及增值税认证抵扣,利用ABC3000进行税务报表的填制,并对于本期应交及未交税金进行查对和复核。
特别引起我们注意的是,2009年起,凡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进行增值税抵扣。
XXXX电缆有限公司属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15%征收。
月底是公司出具财务报表的时候。
总账会计即主管会计,主要负责公司主要财务报表的出具。
在实习期间,我主要学习了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各种附表,并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计算出本期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纳税申报。
通过编制财务报表还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以及销售利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财务报表需一式三份,上交给国税及地税各一份,本公司自己留底一份。
公司财务部还设有出纳及增值税发票开具处,出纳主要管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编制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等,开具收款收据以及票据的****,专用收款收据需到税务局领购,且每次只能购买一本。
通过出纳岗位的实习,我还了解到真实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的开具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中,必须核对单位的每一项税务信息,包括税号、名称、电话、地址等,在开具过程中,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生错误的增值税发票,需向税务局提出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等。
三、实习心得 实习是每一个大学毕业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在实践中巩固知识。
通过此次实习,将学校所学的会计理论知识与实际相结合起来,不仅让我们对整个会计核算流程有了详细而具体的认识,熟悉了会计核算的具体工作对象,也缩短了抽象的课本知识与实际工作的距离。
在实习期间,主要利用真实的会计凭证及财务账表对一定期间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对于税务、银行与企业之间的重要关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也更加熟悉了用友财务软件在实际的会计工作中的各种操作,体会到了会计电算化为会计工作带来的便捷。
实习是每个即将毕业的大学生的重要经历,通过实习,不仅培养了我的实际动手能力,也增加了我的实际操作经验,对实际的财务工作也有了新的认识。
实习让我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也让我更加看清自己的不足之处。
通过这次会计实习,我对今后的学习、发展方向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学习不仅仅学的是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学习如何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学习将工作做到尽善尽美。
会计是个讲究经验的职业,工作经验是求职时的优势,为了积累更多的工作经验,经过学校和朋友的努力,在康源作物有限公司获得了一次十分难得的实习机会。
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会计实习报告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得到学习领导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会计实习报告。
湖南康源作物有限公司是一家事业单位下属的小型公司,其主要业务就是种苗和农药。
每年的经济业务不是太多,因此财务室只设有会计、出纳各一名。
该单位是采用电脑记账,采用的是三门财务软件。
此次实习,我主要岗位是会计,因此主要实习了公司的会计科目及会计处理。
同时对出纳的工作也有了具体的了解。
在实习中,我参与了整个2到4月全部的会计工作,从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账到编制会计报表都有亲自动手。
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事业单位会计流程,应前辈的教诲还认真学习了《公司法》、《税法》《会计法》,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全过程,认真学习了各类学校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并掌握了三门财务软件的使用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财务人员会计实习报告请教,认真学习会计理论,学习会计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会计技能,具体包括了以下几点: 1、原始凭证的审核方法及要点; 2、记账凭证的填写及审核要点; 3、明细账、总账的登记及对账; 4、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的编制与申报; 5、会计档案的装订及保管常识。
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更让我感到感动的是,领导让公司的前辈教会我处理公司的综合事物。
例如营业执照的****。
税务登记的有关事项。
一般纳税人的申请。
以及如何进行企业合法节税的运用。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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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学习和联系的过程中。
我发现会计是一门实务与理论结合性很强的学科,尽管我学过这门课,但是当我第一次和公司的同事操作具体业务时,觉得又和书上有些不同,实际工作中的事务是细而杂的,只有多加练习才能牢牢掌握。
这次实习最主要的目的也是想看看我们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公司实际操作的实务区别在哪里,相同的地方在哪里,内部控制如何执行,如何贯彻新的会计政策,新旧政策如何过渡,一些特殊的帐户如何会计处理等等。
带着这些问题,我在这一个月里用眼睛看,不懂的请教领导同事,让我对会计实习报告这些问题有了一定的解答,达到了这次实习的目的。
除了与我专业相关的知识外,我还看到许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
公司是如何运做的,员工之间的团队合作精神,处理业务的过程,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企业的管理等等。
另外我也看到公司存在的一些漏洞,例如内部控制情况,其中主要包括现金收支制度执行情况,公司在执行国家政策规定方面也不容乐观。
然而在现实的小规模私营企业这种情况可能普遍存在。
作为一名会计实务人员,通过这次实习也更加让我看清自己今后的努力方向。
例如:实务能力,应变能力,心理素质,适应能力等等。
除此之外拥有一颗上进心,进取心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工作中仅靠我们课堂上学习到的知识远远不够,因此我们要在其他时间多给自己充电,在扎实本专业的基础上也要拓宽学习领域。
同时在实际的工作中遇到问题时要多向他人请教。
人际沟通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会计实习报告如何与人打交道是一门艺术,也是一种本领,在今后的工作中也是不能忽视的。
马上就要进入社会的我们也要面临正式的实习了,我想每一次的经历都是一种积累,而这种积累正是日后的财富。
在工作上,在学习上,我们要让这些宝贵的财富发挥它的作用,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经过这次实习,让我学到了许多许多,无论是专业知识上,还是为人处世上,受益匪浅,感谢康源作物有限公司提供了这次实习机会。
3000字出纳实习报告
出纳实训报告班级:财管1004学号:3101166109姓名:田洁出纳实训报告一、前言出纳,对于学财务管理专业的我们,其实并不是那么熟悉,之前也是对出纳抱有好奇,所以对出纳实习还是带有一点期盼的,也正因为这样一点点得更多得接触了会计的专业知识,使我更多的充满一种责任感,只有爱一行才能做好一行。
其实当想到今后走入社会,要用到自己在学校学习到的知识,就一下子觉得学习好珍惜好每次专业实习是很重要的.本次为期两周的出纳岗位实习,收获还是很多的,从最初接触基础会计到这个学期学习的中级财务会计,这些只是对会计的一步步学习,而这次的出纳实习,我觉得更加贴近了会计这一工作,之前也对出纳进行了相关的了解,也知道了只要有货币资金的收付,就要有出纳。
出纳工作的目的就是让单位的钱“来得清清楚楚,用得明明白白”,话很通俗,却也让人很明白。
二、实习的内容(一)出纳核算工作包括两个方面:1、日常收支业务的办理日常收支业务包括现金的收支;银行存款结算业务的办理;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支票、结算凭证、空白收据和有关印章;发票的开具;其他与货币资金有关的行政事宜。
2、上述收支业务的帐务核算。
收支业务的核算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有关的记帐凭证的编制;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发票领用登记簿及其他与货币资金相关的备查簿的登记;出纳日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
(二)具体实习内容及感受1、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填制一开始做题时,还
拆迁律师能为被拆迁人提供什么帮助
根据个人的诉讼请求,来提升补偿费用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会存在哪些问题和困难
您好
您可以看下这个有点长浅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存在的问题随着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一栋栋的高楼也拔地而起,新楼耸立的背后必有房屋建筑被拆,所以也必有矛盾发生,我国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被征收人的利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主要提出了一些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例如征收意识的问题、征收公告、征收评估和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等问题,并对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在最后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国有土地房屋上房屋征收中存在的问题(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意识的问题先从政府方面看,一些政府观念陈旧,在法律认识上存在误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目的是获取被征收房屋所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重新规划,实现更大的公共利益。
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并不是让政府不考虑实际情况之下,加快城市经济建设。
这种不切实际的思想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有两个表现:一是所建的广场、马路严重超大、超宽,政府行政中心规模太大,要求太高,媒体上我们也会看到一些被曝光的豪华行政机构。
二是盲目的施行政策方针,商住楼开发建设过多,档次过高,这些问题必然将导致房屋征收土地征用资金短缺。
这将会使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得不到保障,导致一些居民长期无房居住的问题。
有的地方领导还不以为然,认为这是牺牲小我实现大我的必然阶段,少数被征收人的困难是暂时的,要服从于经济发展的大局。
殊不知,政府发展经济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人民生活的更好,而现在很多政府都将人民的幸福生活作为牺牲来发展经济,这是不可思议的。
再从被征收人方面来看,被征收人的法律意识不强,抵不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称征收人)的恫吓,很容易就范。
目前,征收人几乎都是房地产商实力雄厚,他们客观上又顺应了政府实现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与当地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所以征收人就凭借此点优势逼迫被征收人与其签订“霸王条款”,被征收人害怕征收人的威力,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往往就会接受,其实这样只会增加征收人的嚣张气焰。
(二)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公告问题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征收决定公告的目的就是为让被征收人知道相关的拆迁事宜,做好充分的准备,而现实中被征收人认为没见到征收公告,就无法知道征收事宜,从而延误了维权行动而管征收理部门认为征收公告已经发布,并且有证据证明,导致双方相互扯皮,这都是征收公告形式不规范惹得祸。
再就是征收公告主体不统一,征收部门也发布,征收实施单位也发布,这些都是引起问题的原因。
(三)征收过程中的评估问题评估机构能否做到公正是影响被征收人的利益关键因素,而现实中评估机构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因为房地产评估本身就是个复杂的活动,主观因素占据着很大的作用是无法回避的事实,我们不得不接受。
另外评估机构和征收管理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使得评估机构难以做出准确的评估。
另外评估机构的责任不明确,同时也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这给了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很大的违规机会。
(四)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问题对于整个征收过程,被征收人最关心的实际问题是自己能够获得多少补偿,如果补偿能够让被人满征收意,就不会存在征收难和强制征收引发的诸多问题。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只补房不补“地”,“地”是代表被拆迁人对土地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我国我认为房屋征收的本质是将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
被拆迁人不只对房屋具有所有权而且对房屋所占的土地有使用权,房屋被拆只补房不补“地”是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的。
二是补偿标准比较低,从我国《宪法》中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公民的财产进行征收征用时,可以做出“补偿”,而不是公平补偿,这是立法的缺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我们看得到被拆迁人的房屋自只能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房地产的价格变动之大我们每个人都明白,这使得该房屋的价值波动很大。
还有评估机构在现实与拆迁单位有很大的联系,难以做到公正。
三是被拆迁人几乎没有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权利,《条例》虽然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被征收者大都选择了货币补偿,这并不是因为货币补偿的多,多数是因为通过产权调换的房屋地理位置和房屋质量并不好,另外有很多被征收者通过产权调换得到的并不是现房,这样造成被征收者无家可归的现象并不在少数。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出现问题的原因(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不完善,更关注效率忽视公平公民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被明确地规定,对公民来说才是真正的拥有合法权利,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前我国规范管理城市拆迁的唯一一部条例,现在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之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有很多进步之处,但其在立法指导思想未变,仍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现在施行的《条例》在立法上对如何保证城市建设的需要考虑的还是多了些,而对如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考虑的少了些;对城市建设的效率给予了足够的重视,而对社会公平则关注不足。
这一立法指导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现阶段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客观要求,但是,与我国为建设现代法制社会所倡导的厉行法治、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公平、发展政治文明的社会发展趋势相违背,与我国现行宪法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法制精神相冲突。
另外有的地方的仍使用《城市房屋拆迁拆迁管理条例》与与现行的《条例》不相匹配,未能与时俱进,修改完善更新,这难免导致拆迁过程中有不合理、不合法现象的发生。
(二)对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不明确新《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规定。
”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再看该《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这些方面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对我们的管辖涉及到方方面面,同时我们也应该想到政府的权利是如此之大,法律上对公共利益的如此宽泛的定义,往往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为自己谋利的借口。
(三)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被征收人往往是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体,由于自身在社会经济方面的弱势,因而在房屋征收的利益博弈中处于下风,不具有响亮的话语权,平等谈判权、更不用提能有定价权。
近年来,征收人侵犯被征收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野蛮拆迁等恶性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被征收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如贵阳市普陀巷事件、北京朱正亮事件、辽宁张剑事件等。
稍有良知的人对被征收人遭受的不公正待遇感到不平,也对张剑式的悲剧抱以同情,更令他们愤慨的是征收人无视国法的肆意妄为和地方政府的违法行政。
虽然我国大量的的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公民有各种各样的权利,但由于人口太多,有很多人的权利是被人民代表替代实行的,人民难以发出自己的声音,例如知情权、异议权等,这都是导致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遭受侵害的原因。
(四)评估机构与征收管理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它们同属建设系统、估价师考试、执业、日常管理均由建设部门规定,虽然评估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中间机构,但其评估活动的每个环节都在当地建设部门的监督指挥下进行。
举个例子《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供拆迁人选择。
要入围拆迁评估人的选定就得由建设部门把关,不听指挥的评估机构就揽不到公司的业务。
而且又由于我国至今尚未有权威、中立的房地产价格监测机构,难以形成成熟的房地产市场参考价格,而政府制定的参照标准往往是依据多年以前的数据制定的,加上当地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其在制定评估办法的时候会限定评估的方式和范围,使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因素不能进入评估范围。
这些因素的存在导致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往往不利于被征收人。
(五)强制征收程序为拆迁单位提供了强大的后盾为什么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对房屋补偿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被征收人的房屋还是会被征收呢?被征收人不会利用法律手段吗?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虽然被征收人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手掌大权,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结果有重大的影响,因此这两种救济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很小。
另外政府发现有不利于城市发展的现象,可以以行政决定的的方式对其进行行为规范,被拆迁人无力与政府对抗政府赋予征收人的这种强制征收的权利。
征收人往往借这一点在征收过程中恣意妄为,损害被这征收人的利益。
三、完善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一)坚持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为立法指导思想,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面的的立法长期以来我们都坚持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但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这是我们在完善的地方,所以在立法上应该以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为重,在注重公平的基础上提高效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根本问题,实质上是涉及到当地政府是否有权处置被征收人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以及如何处置被征收人私有房地产的法律问题。
对非国有财产的处置,往往涉及到对此类财产的征收或征用,是一项极为严肃的法律问题。
所以这些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而不应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
我们应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而不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来规范。
用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处置被征收人财产的方式,是不适当的,也是极其不严肃的。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既兼顾城市建设的效率,又兼顾社会公平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法》。
(二)积极探索公共利益的范围,逐步实现对公共利益的界定王利明教授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概念相类似的框架性概念,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公共利益所包括的范围非常宽泛,公共利益的概念具有一定意义上的主观性,因此,在物权法中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是十分困难的,仅仅寄望于通过物权法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来解决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是物权法所不能承受之重。
因此,物权法中仍然应该维持宪法关于公共利益的抽象的表述,不必从正面界定和反面排除的方法来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加以规定。
不过,物权法应该通过规定一些必要的程序与制度防止公共利益的滥用。
梁慧星研究员在其主持的物权法草案曾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予以界定。
该草案四十八条规定: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关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
征收不得适用于商业目的。
受专家的启发我觉得我们应该现在一些发达地方对先行进行“公共利益范围”的探索和实践,试行审查和控制机制,条件成熟时推出地方立法。
当地方总结探索的公共利益被证明是“合法、合理”的时候,再对公共利益作出法律上的明确界定。
因此,公共利益的明确界定需要一定的时间,不能急于求成。
(三)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异议权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虽然法律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知情权、异议权,但很多地方并没有做好宣传工作,所以我们仍需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更需注意,例如建设项目在依据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有关职能部门要召集被征收地段居民阐述拆迁的相关法规政策。
征收管理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后,应以规范的形式将征收人、征收的范围、征收的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告。
政府要做好拆迁宣传工作,让群众尤其是征收户知晓、理解政府征收工作,把知情权还给群众。
在征收决定方案制定前要善于听取群众意见,与被征收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可以建立听证制度,特别是被征收人意见,对他们的不同看法,要做耐心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在征收决定方案制定之后,被征收人有权陈述异议,对于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要严格按照合理程序依法裁决后,才实施强制征收或依法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征收,并慎用强制征收措施。
(四)规范房屋评估,公平、公正的拆迁评估是降低征收矛盾的重要保证由于估价机构与征收机构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得估价机构在估价的过程中有失公正,所以估价机构应由更专门的机构来担任,它既要不受征收机构的影响又要与被征收人没有任何的利益联系,正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一样,法官与其审理的案件没有任何的利益瓜葛,只有这样才能做出公正裁判。
所以在征收机构的确定上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从法律角度讲,当违反了征收估价机构由被征收人投票或由征收迁当事人抽签的规定时,不论估价结果是否公正,都必然导致被征收人有理由相信估价结果不公,因此在估价机构的确定上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没有程序上的正义,就不可能产生实体上的公正。
光有公正的机构是不够的,该机构必须严格按原则办事,我国设立的新《条例》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这个原则应当贯穿于估价的始终,违反这个原则者,应当严历追究估价机构与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次,估价机构在估价的过程中要坚持估价原则:遵循合法的原则,应以估价对象的合法使用、合法处分为前提估价;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则;遵循替代原则,要求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遵循估价时点的原则,要求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
(五)规范强制征收行为,提高补偿标准,完善补偿安置制度被征收人能够取得公平合理的补偿也是解决征收矛盾的重要途径。
在以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制度中。
我认为,首先要将被征收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列入补偿的范围之内,做到既补房又补“地”。
其次要提高补偿标准,现在住房价格飞涨,买一套房子少则也得一二十万多则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的你不论在哪拥有一套房子就等于拥有一个可以避风避雨的去处,若房子被征收,你没有足够的资金是很难找到一个好的住处,所以要提高补偿的标准,不能只补偿其实际价值还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区位、环境、用途、占地面积。
再次就是保障被征收人的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征收单位要保证他们为被征收人提供的住房已经真实存在,并且保证房屋质量,也就是说在征收之前就应该将被征收人安置好,减少强制征收房屋情况的发生。
最后,还要继续完善我国的城市居民保障体系,为居民的生活做好保障工作。
结束语:城市的发展离不了征收,城市的发展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但是有发展就有牺牲,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对被征收人的保护,将他们的牺牲缩小到最小,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居民安居乐业。
望采纳,谢谢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过低
新增补偿四条路径这四条基本路径包括,“因地制宜探索‘留地’‘换地’‘留物业’‘入股’等多种安置方式。
”在部署2014年国土资源系统主要工作时,对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所须遵循的原则进行了细化。
目前,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省内传达这一精神,以期选择合适的试点城市或地区。
据了解,试点地区的选择将本着“地方申报结合部机关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
在征地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除首次明确提出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合理提高个人收益”的原则性要求外,多位地方国土厅局官员还向记者证实,国土资源部明确提出了试点过程中,多元化补偿形式的四条基本路径。
记者了解到,除货币补偿外,这四条基本路径包括,“因地制宜探索‘留地’‘换地’‘留物业’‘入股’等多种安置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
这些多元化的补偿方式,此前在浙江温州等地曾有尝试,但并未纳入官方认可范畴。
此次国土资源部将这四种方式列入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原则,希望进一步尝试这些方法的适用性的意图十分明显。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国家土地副总督察徐德明曾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在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要注意总结以往试点在补偿与安置方面的经验,做好政策储备。
同时,徐德明还强调,2014年国土资源部要加强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的协调配合,全面总结近年来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实践的经验,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准备工作。
记者了解到,国土资源部已经在组织制定改革的总体框架和思路,需要报中央同意后再实施,这其中,征地制度的改革将是重点内容之一。
而国土资源改革领导小组也设立在即,负责新土地改革的推进和协调工作
社会调查报告
城市房屋拆迁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近几年,随着城市的迅速发展,市政建设、房地产开发中出现了大量的房屋拆迁纠纷,法院受理的拆迁执行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经过对金坛法院已办结的54件拆迁执行案件进行分析,对全市房屋拆迁执行案件的特点进行了探索和研究,对执行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法和执行措施进行了归纳和总结,现就房屋拆迁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作以下几方面的阐述。
一、 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 1、时间紧。
按照房屋拆迁的基本流程,从公告、裁决到申请执行大约需要三个月左右,而按照政府的规划,建设工程的完工是有期限的。
这就促使法院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拆迁,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拆迁任务,以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开展。
2、工作量大。
大部分的拆迁执行案件都需要法院做大量工作,包括外围的调查取证,细致的宣传教育,耐心的说服劝导。
由于在拆迁裁决的送达、安置房源的安排等方面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瑕疵和争议,法院还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与有关部门磋商、协调。
3、对抗性强。
进入执行程序的被拆迁人抵触情绪均很强烈,有的甚至采取过激的对抗方法,使强制执行中矛盾极易激化。
金坛法院执行的拆迁案件中,2006年以强制执行方式结案的案件数比2003年上升了200%,拆迁案件的对抗性增强使执行法院压力较大。
4、法院案外介入多。
涉及一些市政工程、重点工程的,由于法院要服从和服务于地方政府的中心工作,往往之前应政府要求派员一起参与办公,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后,当事人多有成见。
二、金坛市法院在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案件中的经验和做法 为了实现房屋拆迁案件执行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金坛市法院作出了关于规范房屋拆迁案件执行的要求,加强了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在执行实践中认真地总结和探索,积累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矛盾易激化案件进行认真调查、周密布置,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
有些案件的被拆迁人由于种种原因抵触情绪很大,对法院的执行十分反感,对于这样的案件,法院在执行前先进行深入细致的外围调查,掌握被拆迁人居住地的周围交通状况、人流密集程度、周围环境等,以便事先协调好交警、公安等部门予以配合;同时深入了解被拆迁人的家庭状况、人际关系、职业情况等,以便在执行时有针对性地做好对被拆迁人的说服教育工作,也有利于我们应付各种复杂局面及突发状况。
我市法院在执行方玉霞拆迁一案时,由于当事人情绪对立,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做工作未果,期间方玉霞扬言如法院强制执行,其全家就跳楼。
此事引起了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市长亲自召开部门协调会,作出工作部署,要求一定要协助法院做好工作,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满足无理要求。
金坛市法院遵照市领导要求,立足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从支持市政重点工程进度出发,一方面会同社区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稳定情绪,另一方面积极同申请方联系,寻求最终解决其实际困难的方案。
通过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即自动搬离,确保了工程的顺利进展。
2、对无理取闹、暴力抗法的被拆迁人坚决依法强制拆迁。
在城市建设中常发生有关房屋拆迁的共同诉讼,其案件的被拆迁人可能涉及到成片的待迁居民。
在这些被拆迁人中有些最顽固的钉子户是他们的“领头羊”,他们往往会煽动其他被拆迁人以及不了解案情的围观群众,极易导致集体抗法事件的发生。
对于这样的钉子户,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绝不手软,坚决予以强迁,拔掉了钉子户,就能震慑其他正在观望徘徊的被拆迁人,使他们能够自觉履行搬迁义务。
3、对于一些特殊的被拆迁人,不仅做到依法办案,更是做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
法院在执行实践中常会碰到一些被拆迁人是已经年迈的老人了,他们在自己的老房子里住了一辈子,这些老房子对他们来讲不仅是生活的依赖,更有感情的依赖,如果强制搬迁,很难想象他们会有什么样的异常举动。
对于这些年迈的被拆迁人,执行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细心、热心的工作作风让老人们感到了执行法官的关心、热情和真诚,从而配合法院顺利地进行搬迁。
三、城市房屋拆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法院受理执行的房迁案件中,被拆迁人大多抵触情绪强烈,对拆迁方及现有的拆迁制度十分不满,对人民法院的执行也很不理解,导致此类案件矛盾极易激化。
在执行实践中发现房屋拆迁案件存在以下问题: 1、从人民法院的性质和现有条件看,由人民法院承担强制拆迁的责任是否适当
虽然《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15条都赋予行政机关自己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选择权,但立法的本意是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应该自己去执行。
实际上,拆迁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和技术性,政策性较强,以人民法院现有的力量很难承担强制拆迁工作,同时还会影响人民法院完成审判任务,分散自身对刑事、民事等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的力量。
2、房屋拆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拆迁方往往不再与被拆迁方主动协商或做工作,而是以“案件由法院处理,有事找法官去”为托词,将被拆迁方推到法院,从而进一步激化了拆迁方和被拆迁方的矛盾。
多数被拆迁方对此情绪十分对立,往往认为拆迁方与法院“穿一条裤子”, 使法院在一定程度上被人民群众所误解,承受了不应有的社会压力,影响了法院的形象和权威。
因此,如何强化拆迁方的责任是有关部门应加以明确的一个问题。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进行拆迁裁决过程中,程序审查不严,工作方法简单,调解工作不到位。
有的遗漏当事人(主要是产权证上未反映的共有人、共同居住人),有的对申请人提供的安置房仅作书面审查,机械地理解“安置房只要不低于拆迁房的标准”。
如我市法院受理的一起拆迁执行案件中,原拆迁房是独用面积30平方米,而安置房的独用面积仅20平方米,另有11平方米系合用面积,拆迁管理部门却认为符合安置标准作出裁决。
有的拆迁裁决不考虑安置房的的整体居住条件是否达到或超过被拆迁人的原居住房,使得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更差,被拆迁人当然就很难接受,强制执行就容易导致矛盾激化。
4、现行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滞后,与近几年来持续增长的房价不相适应。
《条例》所明确的市场补偿方式已异化为行政单方定价,通常做法是政府通过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拆迁补偿标准,而由于拆迁标准与处于刚性上涨的房地产价格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使得被拆迁人拿到拆迁补偿款后却买不起房子,严重影响其生活。
因此,拆迁补偿不到位已成为大量拆迁纠纷的焦点问题,也成为法院在拆迁案件执行中一个巨大的障碍。
5、拆迁单位的工作透明度不高,补偿标准不统一。
补偿标准的高低有时候取决于被拆迁人的“闹事”能力,能折腾的可多补,不会闹的就少补。
为了促使一些钉子户尽早搬迁,拆迁人往往和他们先签订一份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或安置项目,暗地里又签订一份协议作为补充,根据后一份协议被拆迁人就可以得到额外的补偿或安置,这第二份合同可称为“阴合同”。
“阴阳合同”的存在造成了被拆迁人之间的不公平待遇,经常会出现位于相同地段、相同房屋居住情况的被拆迁人得到的补偿安置却大相径庭的情形。
使被拆迁人之间产生心理上的比较和不平衡感,最终导致矛盾的产生和激化,同时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给法院的拆迁执行工作带了很大的难度。
6、拆迁人员的素质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野蛮粗暴的拆迁行为还时有发生。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有的还以法院强制执行作为“王牌”来吓唬被拆迁人,严重激化了与被拆迁人矛盾,也使法院的拆迁执行工作陷入了被动的局面。
四、对解决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几点建议 对于上述在房屋拆迁纠纷中存在的问题,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解决一部分案件,但法院的工作并不能解决目前房屋拆迁纠纷中存在的根本性问题。
结合法院在房屋拆迁执行实践中遇到的障碍和困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期对解决城市房屋拆迁这一难题有所裨益: 1、《条列》中的强制拆迁分为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然而,目前在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中,由于立法授权上的缺陷,导致行政强制拆迁在执行主体上的空缺,使此类案件的执行只局限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一种途径。
而强制拆迁工作是需要一定的专业和技术性的,由主要从事审判工作的人民法院来承担这项工作显然是力不从心的。
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机关,尽早授权于行政机关,依法组建或落实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强制执行部门,健全执法主体,真正使《条例》具有可操作性。
2、现行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尽管较前几年有了提高,但仍与飞涨的房价颇有差距,甚至严重偏离了市场价格,被拆迁人的期望和安置补偿标准相差甚远已成为拆迁纠纷中双方的根本性矛盾。
要解决拆迁纠纷中的诸多问题,当务之急就是提高现在明显偏低的安置补偿标准。
建议政府应当以市场手段来解决安置补偿问题,而不是代之以行政手段,安置补偿要体现市场价格。
3、城市房屋拆迁的政策和程序应当更加公开透明,全面体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在拆迁的决策过程中应有被拆迁人参与的机会,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应有监督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特别在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方面,应当适当给被拆迁人讲话的机会,不能一味强调硬性的补偿标准,房屋拆迁的评估安置应更多地体现合理化和人性化。
4、法院的职能是公正审判、公正执行,不宜事先介入政府的拆迁事务中,不能以服务为名,将法院临时借调抽调处理拆迁事宜。
尤其是相关部门为了时间、进度而作出的先于拆迁决定,法院的执行机构决不能参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