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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案例心得体会

时间:2019-09-22 03:13

最新-2019年反洗钱工作总结 2019证券公司年反洗钱工作总结范文 精品

2019年反洗钱工作总结2019证券公司年反洗钱工作总结范文  为了进一步加大预防和打击反洗钱犯罪力度,普及反洗钱知识,营造有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外部环境,天水广场营业部根据人民银行天水市中心支行精神,按照公司总部要求,营业部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增强营业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意识,决定开展以预防洗钱维护金融安全为主题宣传月活动.通过这一系列行效的举措,确保了反洗钱宣传扎实有效的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主要活动内容有以下几项:  1、面向营业部工作人员、重点为柜台工作人员开展宣传  营业部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柜台人员学习和领会宣传资料内容,积极进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及业务培训,对反洗钱特殊案例进行了观看学习,以培训促宣传、推动宣传,同时利用内部网络开辟了反洗钱专栏,扩大了宣传的覆盖面.使得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金融机构反洗钱之策,也确保了宣传内容能很好的融入到日常工作当中.  2、面向营业部客户开展宣传  开设反洗钱宣传柜台,摆放了相关的反洗钱宣传资料,柜台人员及时向客户发放宣传资料,提醒客户注意洗钱风险防范点,提高反洗钱意识,并向客户讲解反洗钱知识.  在营业场所悬挂反洗钱宣传条幅,显著位置摆放易拉宝宣传资料,制作预防洗钱、维护金融安全  通过这一系列反洗钱活动的宣传  部门的沟通联系      一通过证券业渠道进行洗钱主要有下面几种形式:

目前国内外反洗钱形式主要发生哪些重大变化

近年来,受政治、经济多重因素影响,国际和国内反洗钱形势发生了深刻而复杂的变化。

反洗钱工作的内涵、重心和方法措施较起步阶段都发生了根本性调整。

(一)全球反洗钱领域政治化色彩日趋浓厚,对国家战略利益影响不断加大2012年2月,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首次被三位一体吸收进FATF通过的新《40项建议》,这标志着反洗钱工作已超越了简单的技术性范畴,与国际政治紧密捆绑在一起。

事实上,部分国家早已把反洗钱作为应对非传统安全领域挑战的重要工具,将反洗钱政策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并作为国际政治斗争的武器。

因此,我们反洗钱工作的水平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战略利益。

我们只有首先把国内的反洗钱工作做好了,才能让对手无懈可击。

(二)反洗钱工作重心由制度建设转向关注实效,有效性与合规性并重成为国际共识2013年2月在巴黎召开的FATF全会通过了新的各国反洗钱体系互评估方法,首次将有效性评估放在合规性评估同等重要的地位。

主要原因是在上一轮国际评估中,有些国家为了能够顺利通过评估,不被列入FATF审查名单,制定了一批反洗钱法律法规,但执行不力,不能对洗钱犯罪形成有效震慑。

因此,很多国家都呼吁FATF对反洗钱体系有效性开展评估。

这次将按照新的有效性评估标准对各成员国进行评估。

第四轮互评估将于2014年启动,我们务必要未雨绸缪,做好准备。

(三)风险为本作为基础反洗钱方法,将对反洗钱工作机制产生全局性的深远影响风险为本作为一种基础方法,这些年国内做了一些探索,这套方法是以国家洗钱风险评估为基础,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管理为主体,人民银行风险为本监管制度为保障的。

风险为本方法的实施不在于形式,我们在将来的工作中一定要准确体会风险为本办法的内涵和逻辑结构,以是否能够提高反洗钱体系有效性作为制定政策的目标和执行政策的衡量标准。

(四)国内反洗钱制度薄弱环节依然突出,反洗钱部门合作仍需深化尽管近年来我国在反洗钱制度建设方面的进步有目共睹,但不能否认薄弱环节依然客观存在。

这些薄弱环节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与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国内现实需求存在差距,另一方面是与反洗钱国际标准存在差距。

我们的涉恐资产冻结法律制度就是一个例子。

按照目前的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立即冻结涉嫌恐怖融资实体和个人的资产,仍然存在操作上的困难,难以完全满足有效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要求。

随着反洗钱工作进入深水区,工作复杂性和交叉程度日益提高,简单照搬国际标准的工作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强化部门合作,深入实际调研,结合国内实际展开顶层制度设计,才是适应反洗钱新形势的工作模式,才能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因此,需要从战略高度来调整和深化部门合作。

根据形势的变化,当前我们反洗钱工作面临着如下挑战:一是反洗钱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

FATF 新标准以及评估方法发布后,各项工作标准有较大幅度提升,税收、扩散融资、金融集团等更多领域被纳入反洗钱工作范畴,受益人身份识别、电汇、法人与法律安排的透明度、特定非金融行业等反洗钱要求不断提高或细化。

为保障中国金融业国际发展战略,反洗钱跨境监管合作日显必要,反洗钱工作将承担更多的国家责任。

二是社会公众对于反洗钱工作期待空前提高。

由于日益显现的洗钱犯罪行为对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造成的危害,全社会和新闻媒体对反洗钱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社会公众维护公平公正的呼声强烈,反洗钱的广义功能之一即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因而公众对反洗钱工作成效的预期也越来越高,反洗钱工作将面临更高要求。

三是反洗钱履职权力的责任约束日益强化。

美国等西方国家掀起的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风暴,使多家银行遭受巨额罚款,汇丰银行付出了高达19.15亿美元的罚款,汇丰银行等案件的披露,使反洗钱监管责任追究问题再度成为焦点。

职权同时意味着责任,对此,反洗钱部门必须有清醒认识。

对于监管者,传统的以合规为主、以事后检查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方法面临前所未有的调整压力。

目前,国内反洗钱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比如,反洗钱规章制度的部分内容滞后;金融机构反洗钱重视程度和主动性有待加强;对反洗钱管理资源配置不足;跨地区跨行业监管不到位;部门间信息共享渠道不畅;反洗钱数据及报表收集系统分散、有效性不足等。

这些问题有些是制度设计和管理不到位,更多的是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在思路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发展中的问题。

面对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我们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深入研究,破解现实难题,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以积硅步致千里的方式,有序推进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目标的实现。

反诈骗安全信息心得体会三百字读后感

近,一些犯罪分子频繁利用、电话和互联网实施诈骗犯罪严重危害社安,给群众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了让我们小孩子也提高一些警惕性,所以学校给我们播放“防止电话诈骗案”的录像光盘。

这张光碟讲述了几个实际的电话诈骗案件的经过,揭露了几种常见的犯罪手段。

1、冒充法院及相关执法部门,电话通知市民要出庭应诉。

是称当事人有执行案件在法院,涉嫌经济犯罪,名下账户将被冻结,以此为由进行恐吓,最后以提供“公共账户”为由,要求当事人将名下存款转入其提供的诈骗账户。

2、冒充电信局、公安局工作人员。

由一名自称是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接听电话,称当事人名下登记的电话和银行账户涉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为确保不受损失,需将本人存款转移至一个“安全账户”,并且频频催促当事人赶紧通过电话或就近转账,不然损失更大。

3、冒充充税务、财政、车管所工作人员。

称“国家已经下调购房契税、购车附加税率,要退还税金”,让当事人提供银行卡号直接通过银行ATM机转账获取税款。

4、冒充亲朋熟人诈骗。

编造其家人或自己遇到车祸摔伤等谎言让当事人汇钱到指定帐户。

诈骗方式层出不穷,片中还给我们介绍了办理贷款诈骗、婚介、招聘诈骗、低价购物诈骗、敲诈信诈骗、钓鱼网站诈骗、重金求子等等。

看了这个录像以后,我觉得这种既令人恐慌,又令人难以置信的事情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我们的眼前。

如果我们放松一丁点儿警惕,就会给予嫌犯多一分的机会来进行犯罪活动。

在各种诈骗犯罪中骗子的目的是骗钱,而最终将是通过银行转账、银行卡转账的形式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

所以无论犯罪分子如何花言巧语、危言恐吓,我们只要记住“不听、不信、不转账、不汇款”,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遇到不明白的事不要急于做决定,要先和家人联系、沟通,如有疑问直接拨打110进行咨询或报警,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确保自己的财产安全

我希望大家能提高警惕,擦亮自己的眼睛,明辨是非。

更希望我们的犯罪分子能改邪归正,自食其力,还人们、社会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

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发现洗钱风险情况 应采取什么措施

您好,我也就简单的说下整治非法活动方面的工作: 1.持续更新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专栏的,进行有关非券活动特点介绍、典型案例剖析、打非工作成效等内容的宣传。

2.在公共场合发放关于打击非法证券的相关知识。

3.发挥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咨询台的最大效用,为广大投资者就非法证券活动及法律法规问题答疑。

4.可以在学校,公司,电影院,或社区举办几场投资者专题讲座,每次均将非法证券活动的案例及防范措施穿插与培训内容之中,加强投资者特别是新入市的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认识,以防范于未然。

5.策划组织“反洗钱”专题教育,在各个地区的公告栏里写关于反洗钱专员对个别非法洗钱案例进行分析,传授如何识别可疑交易、非法洗钱。

6.在专业的公司开展期货知识培训,在培训结束后的座谈交流中,可以让期货岗工作人员针对期货客户就期货方面的相关非法活动进行了交流。

通过对风险意识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的分析、面对面交流、问卷调查等方式深入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今后,要对投资者教育活动方面的经验以及存在不足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务求令投资者教育的各项工作切实地落到实处。

本人意见仅供参考

本团祝你炒股赚大钱,股票群在团主页,希望大家的加入,用普通的方法,赚最大的收益

是我们的宗旨

希望您能采纳我们的答案,谢谢

以后有什么问题可以来找我咨询

农业银行讲规矩守纪律心得体会

农XX支行在领导的带领和指,经过了一个多月的学习,学习主要五个阶段,5月11在行长的带领下学习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严格禁止员工行为的若干规定。

5月18日,学习了营业网点防范暴力抢劫银行应预案,关于近期上海.江苏分行成功堵截两起案件的通报的通知,关于对近期几起违规事件的特别通报的通知。

5月25日,学习了中国农业银行营业机构柜员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征信管理防范征信查询操作风险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自助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规定,中国农业银行XX分行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6月1日,学习了中国农业银行XX省分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操作规定,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行政印章台账管理的通知。

6月8日,学习了关于重申严禁XX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打麻将赌博的通知,关于9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隐身衣典型问题的通报,关于认真组织学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例选编的通知,XX省党员干部纪律:“十严禁”“十不准”的通知。

6月15日,学习了中国农业银行XX省分行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XX省分行2015年安全保卫工作要点的通知。

通过学习,让我们对制度更加深刻,在学习中完善自己,规范全行员工的服务行为,统一全行服务标准,在全行上下大力弘扬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倡导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拼搏精神,重建员工自信从容的新风貌,重塑农行员工的职业新形象,把全行的服务水平提到一个新的高度。

员工行为守则的核心内容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依法合规”基本要求是通过保密义务.利益冲突.客户关系.公平竞争.廉洁自律.同事关系.日常办公.职业形象和监督举报等九个方面的内容来规范员工行为,明确员工正确处理与银行.客户.同业.同事和监管关系的行为规范和职业准则。

在全行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依法合规”的道德风尚,培育良好合规文化,改善员工职业形象和农行整体形象。

每个星期我们行都会抽出一些时间学习这本手册对日常工作很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对于员工日常工作和行为规范,概念清晰,生动形象。

不仅要学习,还要从工作中找到和守则有差距,或者做的不到位的地方,加以改正。

作为年轻人应该有职业自豪感,是农行给了我这个工作的机会,我要珍惜这个岗位,维护农行的利益和形象,不做有损农业银行形象和声誉的事。

做一个品行端正的人,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恪守制度的要求和办事程序,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了员工的不当行为都有可能给银行带来合规风险。

应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了解岗位合规要求。

自觉最受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章,坚持以最高的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是日常工作一定要做好的事情。

同事之间和睦相处,坦诚相待,才能有良好的协作,才能处理好各项业务。

工作服穿戴整洁,工牌佩戴规范,每天以全新的面貌参加晨会。

积极参加有益活动,以保持旺盛的精力投入工作。

遵守规定是保护自己,不能马虎失职,不仅是对于个人还是农行,损失有时候是无法弥补的,依法合规,以更高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树立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工作在农行的第一线,我的工作紧张且忙碌,严谨并充实。

在这里,合规是我们的企业文化,是我们的工作准则,是保护我们自身的避风港。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专案侦查的想法

论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及对策  关键词:洗钱犯罪 侦查思路 侦查对策  前言: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伴随着经济改革在我国“复活”(20世纪30年代上海地区就曾有过洗钱犯罪)的一种经济犯罪形式。

洗钱犯罪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同时,孕育着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并恶化着其他各类贪财性刑事案件的发生。

如何应对目前反洗钱工作的严峻局势,摆在了侦查实战部门和每一个侦查理论研究者的面前。

本文主要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角度出发,对洗钱犯罪的一般途径及我们的侦查思路、侦查对策展开研究。

  一、洗钱犯罪的一般途径  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我国目前对洗钱罪的法律规定。

无论是贩毒、走私、恐怖主义、黑社会集团还是贪污、诈骗,犯罪分子都要通过洗钱来隐瞒其不法钱财来源,以避免在使用赃款的过程中被发现而落入法网。

简单的说,洗钱就是罪犯“合法”其犯罪活动收益的手段和过程。

虽然洗钱犯罪的表现形式花样繁多,人们对洗钱的过程表述也各有不同,但普遍的观点都认为经典的洗钱行为分作三个阶段:  1、培植阶段(placement stage),或称为入账阶段。

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他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

  2、处置阶段(layering stage),也称为分账阶段。

即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

  3、融合阶段(integration stage),即以显然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的真实身份。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是最经典、最普遍、损耗最少的洗钱方式。

以贩毒案件为例,贩毒分子把贩毒收益存入一家银行后通过不同账户(包括国外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或者利用这笔资金投入到一些产业中进行一定程度的经营,以达到逐渐模糊资金原始来源性质、逃避侦查和打击的目的。

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洗钱犯罪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手段的发展,又产生了其他两种洗钱途径:非金融机构的洗钱和“地下钱庄”的洗钱。

我们可以按照洗钱犯罪的途径不同,将它分开来进行有针对的研究。

  (一)、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犯罪  这里所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中央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另外还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邮政储汇机构、黄金交易市场、外汇交易市场等。

这些机构、组织的共同特点是:国家机关对他们的业务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要求和监管措施制度。

对于犯罪分子来说,通过以上机构进行洗钱虽然有着被监控、揭露、打击的风险,但是相对与其它途径来说又有着损耗少、速度快等优点,因此在我国现阶段,部分赃款还是选择了传统的洗钱方式——通过银行进行“漂白”。

  (二)、非金融机构的洗钱犯罪  除了上面提到的金融机构外,还存在着一些带有金融性质的机构或单位,如:财务公司、中介抵押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珠宝古董店等。

这些机构相对与银行来说,监管的力度要薄弱许多,但也存在着数额小、手续复杂、资本出境难等不利于洗钱的诸多因素。

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会亲自或者安排他人开设典当行、租赁公司、电影娱乐城、餐饮俱乐部,甚至地下赌场等,将自己的犯罪收益清洗干净。

特别是一些腐败官员常常安排自己的亲属开办公司、企业、商店等,将自己贪污受贿的赃款投入其中,以取得其“巨额财产来源”的合理解释。

  (三)、地下钱庄的洗钱犯罪  “地下钱庄”是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属非法金融机构,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浙江等经济发达、对外经贸和人员往来频繁的沿海地区。

“地下钱庄”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非法的汇兑、跨境汇款、吸储、放贷、抵押和高利贷等。

基本组织模式主要有三种:家族型(组织成员间是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的关系)、壳公司型(常以咨询公司的名义做掩护,只需租房、电话、传真机就可开业)、网络型(信誉好的大钱庄带动若干小钱庄,形成网络化经营)。

这种非法的组织形式,天然地与洗钱犯罪勾结在一起,通过“地下钱庄”进行的洗钱犯罪,必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我们公安经侦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

  二、洗钱犯罪侦查思路、原则与对策  洗钱犯罪作为近年来伴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在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种犯罪活动,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社会治安管理危害严重。

洗钱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型的故意,其主观恶性大。

特别是我国在金融法规尚不健全的条件下加入WTO,洗钱犯罪的猖獗还直接影响着我国的投资环境和大国声誉。

因此,必须对洗钱犯罪加以预防和严厉打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

过去我们一直致力于对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措施、方法等的研究,而对包括洗钱犯罪在内的经济案件侦查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

笔者认为,洗钱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虽然在作案手段、表现形式、侵害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但基本的犯罪原理不会变。

洗钱犯罪作为一类特殊形式的经济犯罪,必然有着其内在的规律可被我们掌握并加以应对。

下面让我们通过对洗钱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在侦查思路上的比较,来思考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原则及对策的建立。

  (一)、洗钱犯罪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思路的比较  1、普通刑事犯罪的侦查思路  普通刑事案件侦查由于事先了解的只是零散的线索和不连贯的证据,侦查工作的逆向性推理、发散性思维显得特别重要。

侦查人员面对的是如何将一些看似杂乱、毫无头绪的线索、证据整束起来,通过现场访问、现场勘查、摸底排队、调查访问、通缉、搜查等侦查措施和手段,最终确认犯罪嫌疑人。

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行为一般具备着9大要素:时间、空间、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作案过程、犯罪行为内容、作案手段、犯罪工具和犯罪对象。

这些要素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彼此独立但又相互关联,整体结构呈一个动态鱼刺状。

我国著名侦查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生导师王大中教授从现场勘查的角度入手,对此作出了系统的论述。

  王大中教授以系统论的研究方法,揭示出了普通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中的一般规律——如果将犯罪行为作为一个系统,那么它所包含的9大要素之间对于犯罪行为这个系统来言,是客观存在、有机联系、相互印证并最终揭露证实犯罪行为的。

将这一理论应用到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思路中,笔者认为可以做出这样的表述:通过对普通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查来收集或分析得出犯罪行为的9大要素,然后侦查人员可就这9个要素(其中一项或几项要素)以逆向性和发散性的侦查思维,由犯罪结果来最终推导、证实犯罪事实并查获犯罪人。

  2、洗钱犯罪的特点及其侦查思路  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种,洗钱犯罪在犯罪形式上有着与经济犯罪相同的特点:(1)、一般少有可供勘查(有勘查价值)的犯罪现场;(2)、犯罪后果相对抽象,一般没有具体的受害人;(3)、多重的违法性,经济案件一般会触犯多项法律、法规;(4)、作案人身份比较特殊,在国外有“白领犯罪”一说;(5)、案情复杂,查处工作在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程度人为的阻力;(6)、犯罪手段日益呈现智能化、专业化和高科技化。

洗钱犯罪同时又具有其它几点特征:(1)、与许多严重刑事犯罪有着天然的联系,助长着走私、贩毒、黑社会犯罪、恐怖主义等犯罪的嚣张气焰;(2)、部分地方党政机关领导贪污腐败往往涉嫌洗钱行为,破坏着我党在人民群众中廉洁自律的形象;(3)、一些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与犯罪分子相互利用,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情况比较严重。

(4)、洗钱犯罪有着明显的反侦查表现;(5)、由于现实和法律规定的原因,犯罪证据的搜集和案件性质的认定都较为困难。

  在洗钱犯罪的侦查实践中我们已经发现:侦查机关在接手洗钱犯罪的侦查后,一般已经有了特定的犯罪嫌疑对象,我们所要做的是如何通过侦查工作搜集并证明一切与犯罪有关的证据。

最后我们要将侦查工作中发现的一系列证据形成一个完整、封闭的证据体系,达到足以认定犯罪人、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的侦查目的。

对于洗钱犯罪,传统的侦查措施、手段往往难以发挥它们在侦破传统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如何在现有条件中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的效率,对我们刑事侦查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笔者认为洗钱行为一般具有六个基本要素:犯罪场所、资金来源、洗钱手段、洗钱过程、犯罪结果和资金去向。

这些要素以犯罪嫌疑人或犯罪线索、证据为起点,以环状形式线性贯穿整个犯罪内容。

因此,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整体上呈现出封闭、环绕型结构,侦查人员以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以犯罪嫌疑人或线索、证据为侦查思路的起点,环线型地展开侦查工作。

  让我们先看看大多数的洗钱犯罪侦查过程,侦查机关通过银行或者其他方面得到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时,基本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我们所掌握,我们可对嫌疑对象的收支情况、账本、票据等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发现确凿的犯罪证据后,将正式立案对犯罪场所、资金来源、洗钱手段、洗钱过程、犯罪结果及资金去向等进行侦查。

在查清洗钱犯罪的具体内容后,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洗钱事实。

在这个侦查过程中,侦查思路的起点是犯罪嫌疑人,简单说就是“由人查证”的过程,这个过程形成如上图所示的封闭、环绕型结构。

另外还有一些洗钱犯罪的侦查过程是这样的,侦查机关掌握的是洗钱犯罪已经发生的信息、情报或者是犯罪发生的证据,但从事洗钱犯罪的嫌疑人还不被我们掌握,这时的侦查思路就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

侦查思路的起点就将是犯罪的线索、证据,经过对犯罪内容的分析及洗钱犯罪六要素进行动态分析的初查之后,“刻画”出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正式立案开始侦查工作。

最终在对洗钱犯罪有清晰、确实、排它的认识之后查获、证实洗钱犯罪的嫌疑人,简单的说这种侦查思路就是“以证找人”。

  (二)、洗钱犯罪侦查的原则  在2003年10月,反洗钱犯罪的牵头单位由公安部经济侦查局反洗钱处改为新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毕竟不是专门的侦查机关,它在组织、负责反洗钱犯罪的工作中,所拥有的只是“组织协调、指导部署、资金监测”的权利,具体的洗钱犯罪侦查工作还是应由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负责。

因此,对洗钱犯罪侦查的研究工作,还是需要从公安侦查机关的角度入手。

针对洗钱犯罪专业化、高智能化、高科技化及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等特点,笔者认为:我们确定侦查思路、应用侦查措施和部署侦查力量,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迅速及时原则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反洗钱处处长吴卫华,在去年央行三个反洗钱法规颁布时曾直言:“反洗钱的工作是防范重于打击。

”。

公安机关破获的大量经济犯罪案件,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作案和案发时间相距较远;当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时,赃款已挥霍或转移,罪犯也已潜逃。

反洗钱侦查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包括:侦查思路不清晰、侦查措施被动和侦查行动缓慢。

公安机关在以往被动办案的模式下,不仅丧失了最佳的破案时机,同时增加了办案难度、提高了办案成本。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打击洗钱犯罪来说,仅仅树立“防范重于打击”的观念远远不够。

  在侦查经济犯罪中必须首先要确立“迅速及时”的侦查指导原则。

主动收集、发现洗钱犯罪的情报并主动出击,而不能仅仅等待、依赖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给我们犯罪线索之后才展开侦查工作。

对于近期在沿海地区出现的通过“地下钱庄”洗钱的犯罪,更需要我们侦查机关采取积极主动、迅速及时的行动原则。

展开针对“地下钱庄”的专项斗争,绝不给其有做大的机会。

特别是在条件充分的情况下,我们侦查部门对各种形式的洗钱犯罪还要力争做到“先发制敌”。

  2、准备充分原则  洗钱犯罪除了在方式、手段上具有隐蔽性和明显的反侦查特点外,还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经济犯罪的特殊表现:1、涉嫌洗钱的资金性质难以认定;2、犯罪分子警觉性高,罪证少且不易查获;3、具有特殊的社会背景,有些犯罪分子本身可能就是地方党政官员。

另外,一些专门从事非法兑汇、走私货币等业务的“地下钱庄”往往有着海外账户和海外关系。

侦查工作如果贸然展开,在侦查意图暴露之后,不仅难以提取到它们洗钱的确凿证据和对赃款的扣押、冻结,而且有可能使得侦查工作陷入僵局和被动的地步。

  近年来公安机关针对广东、福建等地进行了代号为“截流行动”、“捕鳄行动”、“断血行动”的专项打击工作,捣毁了一大批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地下钱庄”。

但是,我们注意到的是没有一个犯罪分子是以“洗钱罪”为由被起诉的(绝大多数以非法经营罪起诉)。

这其中当然有着法律规定不合理的原因,但是我们的侦查工作如果计划做得再周到严密一点、收集的证据再充分准确一点,是不是会有不同的打击效果出现呢

  3、信息、情报为先原则  在当今世界信息化的进程中,任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和针对犯罪的侦查工作)的信息化特点都很明显。

在与洗钱犯罪分子的较量中,侦查机关对信息的掌握更加突显出其重要意义。

做到对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在第一时间掌握是反洗钱工作高效率进行的必要保障。

为应对洗钱犯罪的手段科技化、工具现代化和组织网络化的新特点,我们必须树立信息、情报优先的侦查原则,同时尽快建立起专门针对经济犯罪的信息情报收集系统。

  首先,在公安系统内部建立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网络,早日实现对洗钱犯罪情报的资源共享。

其次,经侦部门与一些经济犯罪息息相关的部门之间尽快实现信息联网也是刻不容缓的。

最后,我们公安机关一些传统的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如物建特情和工作关系、严密阵地控制等工作也应该做出适应打击洗钱犯罪要求的加强和调整。

在一些现金流动量大的娱乐、服务等行业内,物建一批从事或有条件接触财会工作的人员为我们的特情,保证在洗钱犯罪实施的最短时间内将其掌控并加以打击。

总之,在针对洗钱犯罪的专门工作中我们应确立“信息、情报为先”的原则。

  4、协调配合原则  打击洗钱犯罪只依靠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不仅在人力、财力、物力和专业技能上无法保证打击效果和办案质量,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有着各种各样的困难。

洗钱犯罪涉及的部门包括银行、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市场、保险公司、地下钱庄、城乡信用社等,甚至税务、工商、纪检等党政机关也会与我们的侦查工作发生交叉。

如果没有以上机关对侦查工作进行有效的配合协作,对洗钱犯罪的查辑证实工作将举步维艰。

  因此,我们对洗钱犯罪的侦查工作还需确立“协作配合”的原则。

在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之间加强紧密配合的同时,还要加强与以上相关职能部门的制度化联系,同时在侦查人员的办案中明确树立确立协调配合的观念,以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信息、情报为先”原则与“准备充分”原则共同保证“迅速及时”的洗钱犯罪侦查指导原则的顺利实现。

必须注意的是“准备充分”原则与“迅速及时”原则并不矛盾,只有在“准备充分”的条件下展开侦查工作,才能实现反洗钱工作的实质性“迅速及时”。

另外,“协作配合”的原则是保证“信息、情报为先”原则、“迅速及时”原则和“准备充分”原则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只有这个环节畅通高效的运转才能最终保证对洗钱犯罪打击的准确、彻底。

因此,笔者所主张的以上四大原则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将无法保证打击洗钱犯罪的主动性、反洗钱工作的顺利有效性和最大程度上实现侦查资源的效能。

  (三)、构建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侦查对策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赃款、缉捕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采取的各种侦查措施、手段、谋略、技术和方法的总称。

按照洗钱犯罪的途径不同,笔者将洗钱犯罪分为: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通过非金融性机构进行的洗钱、以地下钱庄为代表的其他洗钱三种。

在此分别对这三种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进行论述。

  1、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央行近几年来制定公布了有关账户管理和存款实名制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出台了专门针对洗钱犯罪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犯罪得到了明显的抑制,但是犯罪分子还是出于“损耗少”和“速度快”的原因,继续通过银行进行洗钱,采取了“化整为零”、“频繁转账”等方法来规避银行的监管。

考虑到经济效益的原因,笔者一直怀疑各商业银行(尤其是广布全国的各营业网点)会对存入银行的资金性质进行严格的审查。

  目前在央行的反洗钱局组织部署下开展反洗钱侦查工作的机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往往在现实中执行起来并不顺畅。

侦查机关还不习惯这种“外行领导内行”的管理机制,在工作中存在着“等”、“靠”的现象。

今后除了理顺央行反洗钱局与公安机关的业务关系外,还应加强两者之间经常性、制度性的联系。

对于具体负责反洗钱侦查业务的公安机关来说,应在加强防控、打击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上下功夫,争取对“上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有目的、有方向、有所侧重地进行侦查讯问,通过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侦破来收集情报线索、取得证据,实现对洗钱犯罪的一并侦破,切实从根源上解决被“洗”资金性质难以证明的实际困难。

同时针对这种洗钱犯罪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特点开展侦查工作,适当地在金融机构内部开展情报工作。

  2、非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笔者这里所说的非金融机构的范围不仅包括带有金融性质的财务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还包括珠宝古董店、汽车市场、房地产市场、大型娱乐饮食公司、地下赌场等。

这类机构或组织的共同特点是管理秩序相对混乱,国家对它们的监管力度不够。

特别是典当行、珠宝古董店、娱乐饮食场所、地下赌场等更是藏污纳垢,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它们既是消费享受的天堂,更始理想的洗钱犯罪途径和场所。

  传统的侦查方法、措施对于这类洗钱犯罪可以达到不错的侦查效果,尤其是在收集洗钱犯罪的线索、证据的过程中,阵地控制、刑嫌调控、情报工作这三项侦查基础业务工作都可展示出巨大的实战威力。

犯罪分子通过这种方式洗钱往往会留下账本、票据等可供侦查的书证,但对于这类洗钱由于组织相对松散,我们可本着需要和可能,确保质量、隐蔽保密、严格管理的原则其内部发展特情和工作关系。

特别要注意在有关专业人员、知名人士和境外人员中获取深层次、专业性的洗钱犯罪情报。

这种“第五纵队”式的侦查措施的使用必须注意纪律和保密,并且对特情也要加强管理约束,否则会使得侦查工作陷入被动。

在这些机构中发生的一些反常现象往往可能存在着洗钱犯罪的可能,如某人大量购买保险,不久后便以各种理由进行退保,这便要求我们加强侦查基础业务工作以发现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

  3、“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以“地下钱庄”洗钱为代表的其他洗钱方式在我国目前表现的比较突出,笔者在这里只对“地下钱庄”的洗钱犯罪进行分析研究。

“地下钱庄”以所谓利率市场化的名义,以较高利率为诱饵吸引大量的社会闲置资金。

民间闲散资本进入“地下钱庄”的同时,大量的犯罪收益也在通过它达到了存储、兑换、转移等“清洗”的目的。

  对于通过“地下钱庄”来洗钱的犯罪行为,由于“地下钱庄”组织严密、分工专业、手续简便等特点,我们的侦查工作遇到的困难很多。

往往是查获、捣毁“地下钱庄”之后不能认定其犯罪的性质,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侦查准备工作不够细致。

当然,对于地下钱庄我们应首先树立主动出动,及时打击处理的原则,决不使其形成气候。

同时坚持打击和防范并重,努力实现打、防、控一体化。

但是具体到对洗钱犯罪的侦查来说,跟踪、守候、搜查、追击、堵截等侦查措施对这类洗钱都有一定的效果,但要从根本上做到“人、赃、证”具在,还需要制定专门的侦查部署:保证在秘密的情况下对洗钱家族人员进行跟踪;对其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在必要时使用技侦手段;在“稳、准、快”的前提下将犯罪嫌疑人和涉案资金一举查获。

同时,尽快建立与国外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关系,在跨境调查取证、追逃追赃中取得其他国家的支持与配合。

  三、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97年刑法在2001年12月29日修正之后,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从三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增加到四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这是应对美国9•11事件后国际社会反恐怖主义合作的应时修改。

在我国反洗钱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我们所看到的却是将近7年来“洗钱罪”的零起诉现状。

实践部分反映出来的反洗钱侦查困境主要有立法方面的苛刻要求和侦查部门遇到的社会阻力和压力。

如何解决这些实际困难,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一)、修改立法  为解决洗钱罪立法与反洗钱工作之间的不协调,笔者认为可以对现行刑法做出以下修改。

首先,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扩大为一切贪利性犯罪,从根本上解决洗钱资金性质难认定的侦查现状。

其次,将极不具可操作性的“明知”二字改为“明知或应知”,或者做出这样的立法解释,甚至可以做出洗钱犯罪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最后,洗钱犯罪的主体应增加其“上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同时细化、加重对洗钱犯罪的刑罚规定,以增加犯罪成本的方式来遏止洗钱犯罪的猖獗。

  (二)、侦查队伍的专门化建设  洗钱犯罪具有高科技化和高度隐蔽化的特点,特别是在对洗钱犯罪的侦查工作中,会涉及到许多普通警察所不熟悉的财会、税务、证券等专业知识。

这便需要我们侦查机关建立打击洗钱犯罪的专门队伍,培养、培训打击洗钱犯罪的专业人员。

对从事反洗钱侦查的人员必须在金融、证券、投资以及计算机等方面进行专门的培训、考核,只有使我们的侦查队伍成为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金融、证券交易等业务操作、分析、审查的专家,才能在与犯罪分子的较量中做到“魔高一长,道高十长”。

  (三)、相关单位协调配合的制度化保证  由于反洗钱工作是一个综合化、系统化的工程,任何一个单位都无法独立对洗钱犯罪实现长期有效的打击、整治。

因此,建立侦查机关与金融机构、税务、工商、审计、纪检等党政机关、职能部门的制度化联系显得由为重要。

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公安机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极不利于经侦部门对洗钱犯罪的依法办案,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相关单位、领导对侦查工作的过问、干涉、阻挠,应尽快考虑建立经侦部门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四)、强化洗钱犯罪侦查的追查机制  马加爵杀人案件在全国通缉期间,网上有消息称:两个贪污盗窃信用社巨款潜逃的云南人,因其中一人长得像马加爵而在辽宁省大堡镇落网。

全国政协委员、北大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贾庆国在“两会”期间提出建议:政府应该把外逃贪官的人身资料和犯罪情况,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国际、国内社会公布,加大对外逃贪官的追惩力度。

在考虑侦查成本的前提下,可以在洗钱犯罪的追逃、追赃工作中借鉴以上做法,将这种有赏通缉的侦查措施加以制度化、社会化、长期化。

  参考资料:  阮方民 著:《洗钱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版  高铭暄 主编:《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版  曾斌 主编:《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定罪量刑标准新释新解》法律出版社 2001版  罗秉森 莫关耀 主编:《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 2000版  试论“辩诉交易”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前言:  辩诉交易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颇为流行的一种制度,又称辨诉谈判(Plea Negotiation),辨诉协议(Plea Bargaining)(Plea Agreement),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由被告人认罪换取不起诉或者较轻刑罚的协议。

辩诉交易的方式主要有罪名交易、罪数交易和刑罚交易三种。

对检察官来说,选择“辩诉交易”的理由主要有二:其一是为了在对其他更严重罪犯的起诉中获得该交易对象的证言或其他合作;其二是为了在有罪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避免在法庭上败诉的风险。

  在我国当前的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取证难。

由于现阶段的贪污贿赂犯罪越来越呈现出隐蔽化、高科技化的趋势,且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侦查人员获取犯罪证据困难重重。

这使得侦查人员将目光投向了英美法系一种很有实用价值的诉讼制度:辩诉交易。

但是,如果采用“拿来主义”,将闪现着功利主义色彩的辩诉交易制度照搬到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来,很有可能会“水土不服”,导致移植失败。

如何将辩诉交易本土化,削弱其负面影响,使之为贪污贿赂犯罪侦查活动服务,就成了移植的关键所在。

在本文中,笔者仅就移植的必要性、与审查起诉阶段辩诉交易的区别、适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几点设想略作陈述,以期能够引起有关人士的关注。

  一、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引进辩诉交易之必要性  1、有助于严厉打击贪污

如何提高反洗钱水平,有哪些措施

(一)加快推进“三做”的反洗钱集中处理模式改革。

一是建立“集中做”的反洗钱中心。

把反洗钱业务由原来分散在基层营业网点处理转变为集中在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或二级分行反洗钱中心(或其附属中心)处理的工作模式。

集中处理改革后,营业网点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压力将得到有效释放,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重点转移到客户身份识别、配合集中处理机构的反洗钱调查、手工新增系统无法抓取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使反洗钱工作机制更趋完善。

目前,全行37家分行全部启动了反洗钱集中处理改革,其中,北京、深圳等部分城市行已完成了全部集中处理,效果明显;海南分行于年初启动反洗钱集中处理模式改革,改革实施步骤分为调查摸底、考察学习、改革试点和全行推广等四个阶段,目前进展顺利,已进入全行推广实施阶段。

二是搭建“系统做”的反洗钱技术支持平台。

反洗钱集中处理模式改革离不开功能强大的反洗钱技术支持平台。

近年来,工商银行强化对反洗钱系统的投入和建设工作,制定了《反洗钱相关系统体系规划》,依托科技优势,自主研发了境内外一体化的反洗钱监控系统、客户风险分类系统,引进全球特别控制名单处理系统及数据库并完成本地化开发。

新的反洗钱监控系统研发在设计思路上重点做好建立监控模型库、建立高低风险名单库和跟踪监控库、建立异常交易处理新流程、开发反洗钱辅助分析功能等几方面工作,使之成为符合国际标准、适应中国国情、具有工行特色的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体系和技术支持平台,以满足创新集约高效型的反洗钱工作模式的需要。

三是打造“专家做”的反洗钱人才队伍。

反洗钱异常交易甄别工作的技术含量较高,只有配备银行业务经验丰富、反洗钱政策法规熟悉、反洗钱专业技术强、政治敏感度高的人才能够保证可疑交易人工甄别报告的质量。

将反洗钱工作人员由基层网点的兼职人员转变为处理中心的专职人员,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反洗钱工作,不断积累反洗钱业务技能和工作经验,促进其专业化水平的提升,形成专业型的反洗钱工作团队,实现对可疑交易的专业化监测、分析和甄别,不断强化集中处理人员对客户异常交易的自主识别能力,不断总结各类洗钱犯罪活动的资金交易特点和规律,积累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识别可疑交易的经验和方法,培养和造就一支业务精湛、经验丰富的反洗钱专家团队。

(二)着力强化员工反洗钱意识和制度执行力。

一是持续培育和巩固良好的内控合规文化。

要从履职和问责两个层面把反洗钱责任意识传导给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使每位人员都认识反洗钱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只有勤勉尽责、合规操作才是保护自己、保护同事、维护组织利益的最好方式。

二是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

各行要将反洗钱培训纳入全行培训计划,分层级、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反洗钱知识学习,重点应系统地、深入地学习《反洗钱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内容,使员工能准确把握反洗钱有关规定;同时,还应根据岗位实际,结合有关案例分析进行针对性学习,加深员工对反洗钱法规的理解,提高员工对可疑交易判断能力和实际操作水平。

三是强化三项基本制度执行。

各级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反洗钱工作流程和机制,认真落实包括管理层、反洗钱岗位人员、网点负责人、客户经理和前台柜员等人员在内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同时强化检查监督,严格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信息维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三项基本制度,避免反洗钱制度执行流于形式。

(三)有效夯实反洗钱基础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客户信息维护工作。

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采取统一采集补录标准口径、层层分解、分工协作、考核激励等多种举措,集中力量、集中资源、集中时间,举全行之力推进客户信息完整率的进一步提升。

二是认真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各专业条线应针对不同业务种类交易活动提出切实可行的、规范的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并尽可能细化客户尽职调查内容,在尽职调查每个环节均作程序化规定,形成各种业务类型的客户尽职调查流程,如开立账户客户尽职调查流程、现金交易客户尽职调查流程、办理大额外汇业务客户尽职调查流程等等。

通过规范调查流程,使客户身份调查内容更加完善,调查更彻底,更有利于反洗钱工作人员有效、深入地了解客户。

三是强化客户风险分类管理。

鉴于客户身份识别在洗钱预防措施中的基础地位,对于不同客户,各行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考虑行业等因素,在对客户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度从高到低依次对客户实行黑名单、高风险、关注、一般和白名单等五类风险管理,对于黑名单客户,直接拒绝办理业务;对于关注类和高风险客户,应实施更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于一般和白名单客户,可以采取简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从而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同时也适当平衡了反洗钱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关系。

当然,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后,各行还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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