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
首先对案例的人物进行逐一介绍,然后开始分析各人物之间的法律关系,再陈述他们的行为与何种法律有关联,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定性,然后明确所使用的法律条文,最后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判决”,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的案例分析怎么写
什么法
案情 审理结果 法律条文后,写该案例发生的原因是什么,为什么判决这个结果,引用这个条文,反映了什么问题,如果是刑法还有怎么预防。
加上自己的看法
法律教育案例及体会
2002年岁末,西南某大学两大学生某甲(女生)和某乙(男生)因发生性行为,导致某甲怀孕。
该大学依据本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中关于“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做出将这对相恋的男女大学生勒令退学的处理决定。
某甲不服,遂以母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这不禁使笔者又想到了近两年发生的大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北京大学92级博士生刘燕文状告北京大学,要求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案;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田某状告北京科技大学,要求颁发毕业证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生韩某状告财政科学研究所勒令退学案等等。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
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
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为此,我们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了调查,对如何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作了一些探索面对当前部分青少年法律和纪律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的现状,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已成为当务之急。
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
无论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
爷爷更是在1986年指出:加强法制重要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法制教育。
因此,我们每位中、小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求法律案例分析论文一篇
4000字左右 案例要500到1000字,分析部分2000字,
论的构成(你自己再修改一下,字数基本吻合) 一、案情 被告:林某,男,17岁。
林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到某面粉厂其姨家中居住,并帮姨做早点。
一天,林某向其母亲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绝。
为了筹集路费,林某产生盗窃邪念。
2003年7月间,林某从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只住一个女人,而且可以从楼下爬上去。
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时,林某问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几点钟睡觉,丁某告诉林某差不多11点多到12点就会睡着“。
当晚11时许,林某携带水果刀并戴上毛线帽蒙面爬围墙进入面粉厂职工宿舍区,沿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
案发后,林某被捉捕归案。
2004年3月5日,以林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的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二、分岐 法院在审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实施的行为属而非既遂,不存在转化问题。
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发现后有拿小刀指着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从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从街上买的而被告人原本计划用来撬窗户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发现有人进入房间喝问后就赶快躲到阳台上,在将受害人推进房间后便迅速从原路逃离,这一系列举动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能逃离现场,这里一些过激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惧。
根据1991年6月28日《关于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构成抢劫罪(未遂),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
”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
”。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犯盗窃等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等行为,而且已构成犯罪;二是必须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须具有当场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本案中林某不仅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再之,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实行了犯罪,由于陈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因而,林某整个犯罪行为中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
为此,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三、评析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林某犯罪行为属罪(未遂),应当认定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一)对无罪、抢劫罪(未遂)的司法认定 1、法律对犯罪和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一切危害、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专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2、法律对犯罪未遂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的规定。
3、法律对抢劫罪的规定:(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
”的规定;(2)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4、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2)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的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关于“被告人犯盗窃等罪,为抗拒逮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后刑法为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了抗拒逮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按抢劫罪处罚,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3)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才定罪并依法处罚。
”;(4)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5)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本案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未遂),不宜认定被告人无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案情,笔者认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也方法,强行立即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权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是于盗窃罪等最显著的特点。
上述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其随即劫走财物。
这个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被害人亲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
通常是以明确的语言作出威胁,使有惊恐而不敢反抗。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财物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
有的犯罪分子作了盗窃和抢劫两手准备,携带凶器,于夜晚潜入作案地,发现作案地的人员睡着等,轻而易举地偷走了财物,应定为盗窃罪;如果盗窃过程中惊醒作案地人员,遭到抵抗或呼喊,当即拿出凶器使用暴动力,将物品抢走,则构成抢劫罪,没有劫走物品,构成抢劫罪(未遂);3、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一般抢劫罪,应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标准。
即抢到了财物,没有伤人,为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或者没有抢到财物,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
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等难以察觉有人作案之机窃取财物, 它与抢劫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被害人,置其于沉睡状态,从而劫走财物不同。
其次,按照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被抢的财物数额;而构成盗窃罪等则规定“数额较大”是必要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这条文所列的情况,综合起来,已使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该条文:一是前提犯盗窃罪等,一般是指具有这些犯罪行为之一的。
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二是目的为抗拒抓捕等,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扭送;三是条件以暴力相威胁等,这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强暴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这是本条的关键之处,也是区别其他罪的根本点。
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如果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摆脱抓捕、尽快逃走,而推推撞撞,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四是时间必须是当场,这是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五是犯罪性质,由于上列情况的发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劫罪与盗窃罪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抢劫罪是当面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到抵抗立即施加暴力。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的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即林某在2203年12月23日晚11时许,林某窜至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陈某家,沿外墙爬上,用水果刀撬开窗户入室,在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并大声质问:“谁,你是谁
”。
开灯后在阳上找到了被告人林某,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
”,陈某害怕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
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陈某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构成犯罪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犯罪未遂上述三点基本特征,也构成抢劫罪(未遂)上述四点抢劫罪特征和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犯罪性质转化成为抢劫罪并符合其的五点特征,同时符合1988年3月16日最高人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于如何运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新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所规定的构成案件。
特别是林某在被房主发现时拿刀出来威胁房主,即林某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并用语言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其情节严重、危害大,林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而使盗窃(未遂)的性质转化为抢劫罪(未遂)。
这是本案的关键点。
因此,被告人林某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本案被告人林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没有拿刀出来威胁房主,而是在房主喊叫后立即逃跑,即没偷到东西跑掉,林某则构成盗窃(未遂)。
根据盗窃未遂及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等,在此情况下才可以认为林某无罪。
本案的案情不是这样,而是林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相威胁,性质发生变化,符合抢劫罪(未遂)构成要件。
因此,本案不可能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综上评析,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而不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法律案例分析
1、黄某的行为很难构成犯罪,应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因其未满十六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A的自书遗嘱部分有效,因其未为D留下份额临终前的遗嘱部分有效。
,应留有D的份额。
B和D应分得遗产,因D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应有B代管其应得份额。
法律依据: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法律问题层出不穷,那么律师团队有没有进行案例分析和经验总结呢,又...
一家优秀的律师事务所,除了拥有一群优秀的律师,还需要拥有强大的数据库资源,而这些数据化的内生知识,对内可以提供业务经验的分享,对外则是市场营销与品牌广的利器。
据我所知,法博仕正在建设建设强大的数据库资源,进行交叉搜索,和快速匹配。
案例分析实验总结
相关案例资料,熟悉了我们组的PPT流程。
我们组首先从书本入手查阅相关的资料,进而分析了案例的相关知识、优缺点等等,融合之后进行总结制作PPT。
四、实验中遇到问题及解决方法1、不善于对知识点的总结与应用,总结资料能力多少都有些欠缺,经常锻炼这些能力是十分必要的。
2、对信息的处理不到位,考虑分析问题的时候不能做到全面细致,由于思考和理解存在局限性,应该听老师和同学的讲解来解决。
3、对案例分析题中所涉及的知识,不能熟练的找出来。
而想到某一些知识点也不能很好的概括并加以分析说明。
对有些比较陌生,以后应该多研读政策原文,理解政策精神。
4、有所欠缺,比较死板缺乏活力,以后要加强这方面的经验,继而有所提高。
5、对于PPT的制作很陌生,遇到不少的困难。
再加上对方案进行比较、择优时,考虑得不够全面,分析得不够透彻。
经常犯一些不必要的错误。
五、实验结论具体参见同学的【附页】:六、心得体会在我大三的下半学年,我们上了叫“财务管理案例分析”的实验课。
短短两周的实验课程竟然是将近两年不见的赖老师给我们授课。
这令我万分的怀念。
除了这一惊喜外,赖老师还给我们贮备了另一个惊喜:那就是赖氏特色的教学方式。
以前的实验课老师都是紧紧抓住书本,让我们做书本上的题、计算一类的。
但是本次的校内实习,老师让同学们组成小组通过多个不同的案例进行分析,我们分成人数不等的小组,然后进行分工,有的查阅资料,有的制作PPT,有的是陈述人,有的是答辩人。
然后让我们团结协作做成PPT并用类似演讲的形式展示出来,然后又通过问答的环节,让全班同学都积极参与进来。
当然回答问题的小组成员也要事前做足了充分的准备。
我们每天都有不同的案例或者一天就多个案例的进行着,除了小组案例分析外还有班级对抗赛、小组自由选择案例分析等等多方面的创新。
这不但能熟悉财务管理这门学科中所涉及的知识和问题,让我们掌握了现实当中的多类企业的财务管理中面对的不同问题,这还锻炼了我们的思维思考、语言表达、组织能力等等。
我在小组中做过陈述人、资料查阅、还答辩了一个问题。
这不仅加强了我的专业知识掌握度还加强了我的个人综合能力,从而为实际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我们懂得了在案例中涉及教材上的知识点,从而对案例如何进行系统的分析。
我们通过互联网进行资料查询,使我们对案例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更便于我们对其进行分析总结,并从中进行知识的扩展。
老式教学都是针对课本做计算做题,这无疑于纸上谈兵,在现实工作中,我们对于课本上的理论知识的运用是不太现实的,工作中的不定因素太多,而书本只是把理论性的东西写了出来。
赖老师把我们从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拉了出来,这个新式的教学方法很特别,常常带给的全新感受。
这次试验对于我来说最大的收获是综合能力的提高,好比原来搜索资料的时候只知道看原文,从不知道还要标注作者、出版社、出版年限等等,还有就是PPT的使用,之前我很少制作PPT,运用得相当不熟练,制作出来的PPT也没有什么特色而且速度相当缓慢,现在的我对于这种软件有了比较充分的了解,做出来的效果也较之前好了不少速度也有了相应的提高。
这对于我今后的工作帮助是很大的。
再一点就是同学之间的协作沟通,因为在之前的学习生活中很少与同学有这种知识的交流,所以也发现了每个人的想法是多么的不同,看问题的角度千奇百怪,这使得可能我找出来的资料,总结制作的同学觉得并没有用处,这也就锻炼了我的和协作能力,几个同学也在这种沟通下更加的了解彼此,加深了我们的友谊。
特别是我们组的人比较少,只有四个,而且相对于其他小组对于分工有着明确的划分,我们组则是机动性的时刻变化着,每个人都是身兼数职,所以我们就更加团结、更加了解彼此了。
不过对于我本人最大的锻炼则是作为陈述人在讲台上讲述PPT,这对于我来说是很难得的经历,因为我本人对于演讲主持这类的工作是不大热爱的,那么自然也就很陌生,当然这也就使我很紧张。
讲解的也就比较生硬相对于其他小组的陈述相比之下就不是很有特色了,不过先不论我讲解的好坏,单单上台去讲这对于我已经是不小的突破了。
这成为我珍贵的经验。
做了这么多天的案例分析,自然也就对于这些案例的知识点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这使我的会计知识更加丰富了,理解的也更加透彻了。
还锻炼了我们的思维思考能力、、组织能力等等。
要知道个人的综合能力的高低是在职场上获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所以提高综合能力是多么的重要。
求一篇2000字左右的法学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一:民法案例 乙是未成年人,父母双亡,乙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指定乙之兄长甲做乙的监护人,并通知了甲,甲未表示同意,也未否定。
甲被通知做监护人十几天后乙与邻家孩子打架,造成四百元损失,邻家孩子之父母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法院通知甲应诉,甲拒绝出庭,同时提起诉讼不服村委会的指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原村委员会的指定,并同时指定乙的姐姐丁作乙的监护人,为此,对于谁应代为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出现了不同意见。
丁对此事件不承担责任,甲在被指定为乙的监护人之时,虽不同意指定,但是也为作出起诉,甲应该对此事负责。
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应承担责任。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二:刑法案例 被告人李某租住桐庐县桐君街道公园山路53号一楼,被害人董某租住被告人李某租住房间的对面房间。
2004年8月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见被害人董某的房门上插着钥匙,即起歹念,并持刀开门进入被害人董某的租房。
被告人李某用刀抵住董某,并要其交出现金。
被害人董某从桌子抽屉内的包内拿出现金100元交给被告人李某。
被告人李某嫌钱少并将该100元现金扔回抽屉内,同时提出要与被害人董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董某不从并极力反抗。
期间,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董某的双上肢咬伤(表皮轻微伤)。
之后,被害人董某假意答应下午去其租房内与被告人李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李某才停止暴力行为。
被告人李某回自己租房拿500元现金给被害人董某看伤,并要求其不许报警后又回自己租房。
被害人董某见被告人李某回房,即打“110”报警,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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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民事诉讼法案例 李春与杜某系夫妻,二人同住甲市城关区无线电厂家属楼,但在老家乙市郊区有房6间,由其长子李明居住。
1996年李春夫妇遇车祸双亡。
老人的长女李梅已出嫁,住甲市。
老人的次子李可(17岁)于1998年考上乙市的某大学,因该大学离李明住处近,李可便要求李明之妻张丽将父母的遗房腾出一间由自己住。
张丽说:“李明因犯罪已被判刑五年,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并且有4间房已出租给了方某、刘某,租期未满,不能腾房。
”为此发生纠纷,李可便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父母的遗房。
某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中发现除李明、李可二位继承人外,还有老人的长女李梅、次女李娜二位继承人。
经法院通知,李梅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参加诉讼;李娜则既不明确表示弃权,又不愿参加诉讼。
在法院对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案外人于某找到法院,说李明夫妻现住的6间房是1948年其与死者李春共同经商时共同出资购买的,自己有一半的产权,并向法院提交了购房时二人共同签名的房契。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本案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本案当事人进行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