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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阳光温暖老龄心得体会

时间:2017-12-24 18:21

法治阳光温暖老龄800字作文

涉及内容很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

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六章 宜居环境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八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提供咨询服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十九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八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大家帮帮忙。

帮忙看下南京雨花区正区长和所有副区长的名字。

区 长 韦昌明 主持政府全面工作,负责经济发展、机构编制、财政审计、人事监察和人民武装等工作。

分管人事局、监察局、财政局(含国资办)、审计局、开发区管委会。

副区长 王国亮 负责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区长做好综合经济、财政税收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计划、统计、工业经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等工作。

分管政府办公室(含行管中心)、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科技局,联系国税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总工会、科协、驻区各金融单位。

副区长 薛国安 协助区长做好为民办实事工作,负责生态建设、农林、水利、教育、文化、体育等工作。

分管农林局(含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蔬菜与多种经营管理办公室)、水利局、教育局、文化局、体育局,联系雨花粮油总公司。

副区长 迟延安 协助区长做好人民武装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建设、旧城改造、经济适用房建设、板桥新城规划建设、地下人防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和拆迁等工作。

分管建设局、交通局、房产局(含拆迁办)、人防办、板桥新城办(宁南规划办)、江东开发公司、房产开发公司、康益开发公司,联系城南规划分局、雨花电信局、雨花供电公司。

副区长 艾长青 负责商贸服务业、招商引资、外经外贸、劳动保障、民政、土地、依法治区和法制建设等工作。

分管商务局(含贸促会、商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含双拥办、老龄委)、司法局、法制办,联系国土资源分局、残联。

副区长 周 雯 负责环境保护、旅游、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物价、侨务、民族宗教等工作。

分管环保局、旅游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物价局、民族宗教局,联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侨办、台办、工商联、团委、妇联。

副区长 吴 炜 负责城市管理、安全生产、档案、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等工作。

分管市容局(含综合执法局、爱卫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档案局(含档案馆、地方志办公室)、交警八大队。

副区长 姜纯公 负责信访稳定工作,协助做好文明城市创建和管理工作,主持公安分局工作,分管信访局。

试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要性是什么?

全面建会的必要性:(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强国富民和中华民族复兴的必然要求.实现强国富民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但这一美好愿望的实现并不是轻而易举的,特别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而言就更是如此.如上所述,虽然我国目前的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六位,但就人均水平而言,我们还只是从总体上初步达到小康,这种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我国目前的生产力和科技、教育还比较落后,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没有改变,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扭转,贫困人口还为数不少;人口总量继续增加,老龄人口比重上升,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增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我们仍然面临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经济体制和其他方面的管理体制还不完善;民主法制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等等.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在现有小康水平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否则,在国际间竞争日益剧烈的今天,我们强国富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愿望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所谓“形势逼人,不进则退”,正是我们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的真实写照.(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客观需要.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所指出的那样,中国共产党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的执政党,要想巩固执政地位,就必须高度重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优化人民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表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往往是决定一个执政党政绩合法性的基础,直接关系到人心向背、事业兴衰.离开发展,坚持党的先进性、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都无从谈起.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精辟地指出,社会主义之所以优于资本主义,关键是它能比后者创造出更高的社会生产率.这种更高的社会生产率,必然表现为人民更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与质量.因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需要,是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需要.(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就是要求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贯彻上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必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把坚持党的先进性落实到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把目前这种低水平、不全面、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推进到更高水平、更全面和发展更平衡的小康,无疑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因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本质上就是要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不断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也就是说,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历史的、逻辑的统一.(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凝聚人心、鼓舞斗志,加快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行动纲领.实践证明,能否立足国情而又面向世界,能否解放思想而又实事求是,能否尊重发展规律而又不因循守旧,制定一个符合人民愿望、体现人民利益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是关系到我们党能否团结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产生强大凝聚力和向心力,万众一心去夺取胜利的关键.回顾我们党的奋斗历程,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是根据人民的意愿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出具有感召力的目标,从而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为之奋斗并取得了胜利.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奋斗目标,无疑也是一个符合国情而又顺应时代,代表着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又体现了事业发展的需要,实事求是而又充满创新精神的奋斗目标,它必将起到凝聚人心、鼓舞斗志,加快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巨大作用.

上东浦吕难明

浪屎上 东浦姓庄袋拉铺已家人霸钻吕氐祖祠 人挡哨吕有钱能使庄推莫

为什么说中国现在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从总体上看现阶段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科学技术水平、民族文化素质还不够高;社会主义具体制度还不完善,所以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十六大党章指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这包括两层含义: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我国社会主义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

  在我国的具体国情条件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

从根本上说,这是由我国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背景和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决定的。

我们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以落后的小生产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现代化。

  从50年代中期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开始到现在,经过四十多年特别是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生产力有了很大提高,各项事业有了很大进步。

然而总的说来,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还不够健全,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在社会上还有广泛影响。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的十三年,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指导下,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重大的历史性成就。

2001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95933亿元,比1989年增长近两倍,年均增长9.3%,经济总量已居世界第六位。

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

人们公认,“这十三年是我国综合国力大幅度跃升、人民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是我国社会长期保持安定团结、政通人和的时期,是我国国际影响显著扩大、民族凝聚力极大增强的时期。

”   经过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们胜利实现了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的第一步、第二步目标,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

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伟大胜利,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

  但也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在达到的小康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

我国生产力和科技、教育还比较落后,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没有改变,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扭转,贫困人口还为数不少;人口总量继续增加,老龄人口比重上升,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增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我们仍然面临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经济体制和其他方面的管理体制还不完善;民主法制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巩固和提高目前达到的小康水平,还需要进行长时期的艰苦奋斗。

正如所说:“我们搞社会主义才几十年,还处在初级阶段。

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决不能掉以轻心。

如何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根本在于加快经济发展,壮大国家经济实力。

但是老龄化问题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处理的好,会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因素;处理不好,则可能成为制约因素。

根据我国确定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结合老龄工作的实际,特提出21世纪前十五年的国家老龄工作宏观政策措施建议。

  1、 将实施健康老龄化战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长期规划。

我们提出 健康老龄化战略内涵,主要包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内容,这是对中国老龄工作的综合概括,是促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好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主体思路。

具体建议是:  第一,提高对老龄化问题的认识。

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强调我国人口 老龄化趋势加快的严峻性,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紧迫性,以及实施健康老龄化战略的重要性,提高各级政府和领导的思想认识,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

  第二,明确国家老龄工作的方向。

将实施健康老龄化战略纳入国家十五 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结合经济发展进程和城乡不同情况,精心设计和构筑我国老龄的工作体系,明确提出目标要求、工作重点、投入力度、检查标准。

  第三,落实到各地的发展计划中。

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把本地区老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根据国家的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采取分工负责和齐抓共管方式,对老龄工作有管理、有服务、有措施、有检查。

  2、 走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道路。

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 区养老服务网络为辅助,公共福利设施养老手段为补充,社会保险制度为保障的居家养老体系,把老年人自身、家庭、社会和国家作用有机的组合起来,使之发挥出最佳效用。

具体建议是:  第一,居家养老环境。

为了使老年人起居方便,住宅设计要充分考虑方便老年人和满足老少户可分可合的需求,公共设施要安排方便老年人活动的场所,使得绝大多数老年人生活在自己的家庭里,继续发挥家庭养老功能,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完善具有尊老敬老传统的家庭养老体系。

  第二,加快社区老年服务建设。

在城镇建设规划中,要充分考虑人口老龄化趋势,合理规划社区蓝图,使老年人能就近得到咨询、购物、清扫、陪伴、护理、紧急救护等各种服务,并为老年人学习、文体、康乐、交往等社会活动的需求提供条件,逐步建成适合城乡不同特点、多层次、多功能、多项目的社区老年人服务体系。

  第三,适度发展公共养老的福利设施。

对政府设立的敬老院等养老、安老机构和设施,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需要公共福利机构抚养的老人情况,政府要继续增加投入,努力改善设施条件,逐步提高居养水平。

鼓励和扶持社会民办公共养老设施,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发展福利性公共养老设施,形成对家庭养护困难老人的救助保障体系。

  第四,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

要采取各种措施,完善城镇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相对独立的养老金经办机构,负责养老金的征收、给付、营运和管理,用发国债形式探索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证全额按期予以支付。

农村要逐步推行自我储蓄和家庭保障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并积极推进城乡养老、医疗方面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逐步建立起城乡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体系。

  3、 积极发展老龄产业。

老龄产业是为了满足老年人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而 形成的产业,既包括生产性产业,也包括服务性产业,是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重要手段。

发展老龄产业,一是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以满足老人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为目的;二是要以市场为导向,按经济规律办事,三是要保证养老费用的合理使用,提高老年人的消费能力。

具体建议是:  第一,市场机制带动老龄产业发展。

国家要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围绕老年人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对一些产业进行结构调整,开发生产适用对路的各种老年用品,鼓励和引导老年产品市场的发展。

经济管理部门应运用市场机制,制定一些必要的优惠政策,扶持具有福利性质的为老服务产业发展。

  第二,以老龄产业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城乡养老社会化服务要逐步走产业化发展路子,在财政给予必要资助的同时,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启动老龄产业机制来兴办社会福利设施,实行谁投资谁管理,依法进行经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三,努力降低为老服务产业发展成本。

要充分利用现有社会资源发展老龄产业,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发展老龄产业的资金,努力提高资金利用率。

充分利用金融杠杆作用,在税费征收政策上,考虑扶持为老服务产业的发展。

  4、加快完善老年法律法规体系。

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方略,依法治理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经济问题,应是下个世纪老龄工作重要内容。

具体建议是:  第一,加大有关老年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

法律部门要坚决制裁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依法合理调整老年群体与其他群体、老年人之间的关系,加强民事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二,加快完善老年立法步伐。

在2005年左右时间,国家要尽快出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老年人福利等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使老年人的生活获得切实保障;在2010年左右时间,制定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法、新的老龄事业发展纲要等大部分老年法律法规,形成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基本法的老年法律体系。

  第三,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

加大宣传普及老年法的力度,将老年人法规列入国家普法教育计划,加强执法检查监督,积极开展老年人的守法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表彰敬老养老先进典型,依法惩处残害和虐待老人行为,营造出健康老龄化的良好社会环境。

  5、进一步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

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老龄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老龄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老龄工作的领导。

具体建议是:  第一,加强党中央对老龄工作的领导。

在2000年前,以党中央名义发布公开信或文件,要求各级党组织、各级政府和广大党团员从战略高度和政治高度做好老龄工作。

将老龄工作纳入到每年三月全国人代会中央政治局召开的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内容,及时对我国老龄工作进行重大部署。

  第二,健全政府的老龄事务管理机构。

国家应尽快成立高层次的老龄事务议事协调机构,通盘制定我国老龄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对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调。

将中国老龄协会改组为国务院直属的老龄事务管理局,作为国家老龄事务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授权行使必要的行政职能,理顺老龄工作管理系统的体制,充实老龄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对老年人工作的管理、教育和服务。

  第三,扩大老龄工作社会化服务队伍。

安排部分下岗职工和社会各方面的志愿力量,承担起社区为老年人服务的有关工作,发动居委会、村委会组织低龄老年人开展自助服务。

在一些大学对老龄专业管理人才进行培养,加强老龄科研机构建设,组合各方面专家学者,深入开展老龄问题的科学研究。

健全立法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老龄事务的立法工作和法律监督,推动老龄事业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战 略 对 策  1、发展经济,增强经济承受能力 实现老年人与其他人共同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2、 建立和完善老年社会福利保障体系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老年社会福利、老年社会救济  3、 建立以社区为中心的老年服务体系 老年福利服务、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 务的硬件和软件建设  4、 建立和完善老年法规体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6章50条  5、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安老、养老安全网 家庭保障安全网 社区养老服务安全网 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和政策安全网 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机构养老为补充养老机制  6、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营造健康老龄化的环境  工作思路:三个意识 三个体系 两只队伍  工作目标: 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战略目标: 促进健康老龄化,实现人人享有健康,老年人健康长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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