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如何做好部队油料节约工作
但在实际工作中,车辆船艇用油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下面,笔者就如何加强部队油料节约工作浅谈几点意见。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确保油料安全节约 油料使用管理是部队后勤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衡量部队战斗力标准的一项重要尺度。
为了发挥油料的管理使用效益,各级党委应提高认识,切实把油料使用管理提到党委议事日程上,成立高效的节油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加大油料使用管理的检查督导力度。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要注重加强车管人员、驾驶员、船艇人员对车辆、船艇的保养、油料专业知识的学习,严格执行标准制度,树立爱岗敬业精神。
并在运输队伍中大力开展节油活动,教育驾驶员、船艇人员严格遵守油料领用制度,规定每次所加的油必需与实际行驶公(海)里数相符,并做好登记工作,确保油料不外流,确实做到全心全意为部队服务。
二、加强装备维护保养,开展节油技术革新,确保油料消耗正常 车辆、船艇的技术状况好坏是节油的关键,也是节油的基础。
认真搞好装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用油装备的良好技术性能,使其在标准耗油范围内工作。
一是落实车辆、船艇保养制度,做到勤洗、勤查、勤修。
车辆、船艇检查除了眼看、手摸、耳听,凭检测者的经验和感觉进行检测外,有条件的单位不妨引进一些专门的检测设备,以切实提高车辆、船艇检测的科技含量,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二是加强对车辆、船艇的维修保养。
对本单位车辆、船艇使用情况,定期组织对车辆、船艇保养状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故障及时排除,做到心中有数,确保车辆、船艇处于良好状态,最大限度的遏制车辆、船艇行驶过程中油料“滴、漏”现象,切实提高油料的使用效益。
三、落实制度,强化管理,确实把好出勤关和油料供应关 各级要采取不同形式,广泛开展节油宣传,经常性地组织用油装备操作人员,学习油料供应管理规章制度和节油知识,定期进行考核,不断增强官兵落实制度、科学用油的意识。
针对当前车辆、船艇用油问题,主要突出抓好以下四点:一是实行车辆、船艇“一支笔”派遣制度,严把车辆、船艇出勤申请关、领导审批关、业务部门派遣关;二是车辆、船艇执行任务时,要有效地控制规定任务之外的油料消耗;三是严禁非编车辆挤占正常指标用油,对非编车辆一律不得供应油料;四是严把油料配发关,坚持做到车辆、船艇需用什么油品,就加注什么油料,标准是多少就按规定加注多少,防止滥用油品、盲目加注导致成本上升。
四、加强教育,注重引导,努力提高节油素质 驾驶员、船艇人员是油料的直接使用者,决定着油料使用效益的高低,因此,必须强化驾驶员、船艇人员节油教育。
一是要在部队中倡导“节油光荣,浪费可耻”的行为,大力宣扬节油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不断强化驾驶员、船艇人员的节油意识。
二是着力提升驾驶技术,打好节油工作基础。
平时应突出加强驾驶员、船艇人员节油知识和节油技巧的训练,定期进行标准节油考核评比,开展节油竞赛和查找不良驾驶操作习惯的揭短亮丑活动,进一步提高节油操作技能,培养节油习惯,从源头上抓好油料的节约。
三是结合“双红”评比活动,把驾驶员、船艇人员节约油料的多少列入“红旗车驾驶员”“红旗船员”的评比范围,从而调动驾驶员、船艇人员的节油积极性,为节油工作的长期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江苏南通边检站 崔恒宽)
部队连级干部偷卖油,被发现或举报会有什么处理后果
盗窃、抢夺武备事物资罪是指采窃抢夺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或者军事物资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所有权。
部队的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是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保证其不受非法侵占,是巩固部队战斗力的客观需要。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的行为,直接造成部队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损失,将给部队建设带来严重危害。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窍、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的行为。
盗窃,是指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抢夺,是指采取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盗窃、抢夺的对象是部队在编的、正在使用的和储存备用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不包括已确定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因为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已不能直接形成部队的战斗力。
武器装备,是指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
武器又称兵器,是直接用于杀伤敌人有生力量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器械。
通常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和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核武器等。
武器系统通常包括:杀伤手段、投掷或运载工具、指挥器材。
军事技术器材通常包括: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气象保障器材、军用车辆、伪装器材等。
军用物资是指除武器装备以外,供军事上使用的其他物资,如被装、粮秣、油料、建材、药材等。
武器装备的重要零件、部件应以武器装备论。
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军事动物,如军马、军驼、军犬、军鸽等,应视为武器装备。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不受部队隶属关系的限制,即这个部队的人盗窃、抢夺那个部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现役军人盗窃、抢夺预备役部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均属盗窃、抢夺部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
正在生产过程中,尚未交付部队的产品和物资,不能视为部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
盗窃、抢夺军用物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本法第264条和第267条对盗窃罪、抢夺罪的数额标准从严认定。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具有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具有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所有军人,即本法第450所规定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盗窃、抢夺行为为将侵害部队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所有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却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从司法实践看,实施本罪的行为人都企图实际占有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因此其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目的,属于直接故意犯罪。
认定(一)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的零部件、备附件等的处理对此有几种不同意见:一是从武器装备的概念和性能来划分,凡盗窃、抢夺完整的武器装备而不是零部件,从而影响发挥武器装备效能的,就构成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反之则构成盗窃、抢夺军用物资罪;二是从犯罪对象所处的位置来划分,主张盗窃、抢夺存放在仓库的零部件,构成盗窃、抢夺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上的零部件的,构成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
由于这类案件较难区别,所以必须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方法,从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出发,把握案件的性质。
首先,对于盗窃、抢夺使用中的武器装备重要零部件,致使其丧失战斗效能的;应按破坏武器装备罪论处。
其次,从武器装备上盗窃、抢夺不重要的附件、器材的,可按盗窃、抢夺军用物资罪处罚。
如果盗窃、抢夺贮存于仓库中的武器装备重要零部件的,也应以盗窃、抢夺军用物资罪论处。
(二)本罪与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法规竞合《刑法》对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和盗窃罪、抢夺罪的规定存在完全的法规竞合关系,即本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和第267条关于抢夺罪的规定可以完全包括对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规定。
当军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时,应优先适用本法第438条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论处。
(三)采取破坏性方法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定罪在具体案件中,采取破坏性方法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可能出现与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犯罪竞合的现象。
如行为人为了盗窃武器装备上的重要零部件而将整件武器装备毁坏,为了从输油管线中盗取油料而将输油设备损坏等。
鉴于这两种犯罪总的法定刑虽然相同,但在三个档次的法定刑腐度上,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有两个档次的法定刑幅度重于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而且行为人的目的也是为了盗窃,所以以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论处为妥,行为人所采取的破坏性方法及其所造成的损失可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四)军人携带配发给个人使用的武器装备逃离部队的定罪对军人携带配发给个人使用的武器装备逃离部队的,过去一般是作为逃离部队行为的一个严重情节,只定逃离部队罪。
这样定罪忽略了军人携带武器装备特别是枪支、弹药、爆炸物逃离部队的严重危害性。
配发给军人个人使用的武器装备,所有权属于部队,个人无权据为己有。
军人携带配发给个人使用的武器装备逃离部队,不仅逃避服兵役,而且将部队的武器装备带走,侵害了部队对武器装备的所有权,是一种特殊方式的盗窃行为。
因此对军人携带配发给个人使用的武器装备逃离部队的,除了根据其逃离部队的情节决定是否构成逃离部队罪外,还应依照本法第438条定盗窃武器装备罪。
处罚基本处罚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抢夺重要或者多件武器装备的,盗窃、抢夺军用物资数额巨大的,战时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采取破坏等方法盗窃造成部队严重损失的,等等。
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盗窃、抢夺多件重要武器装备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盗窃、抢夺军用物资罪数额特别巨大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采取破坏性方法盗窃造成部队特别严重损失的,等等。
军人盗窃、抢夺处理办法本条第2款规定了军人盗窃、抢夺部队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l27条处罚。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本法第127条规定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并对盗窃、抢夺军事人员的枪支、弹药、爆炸物作了加重处罚的规定,规定了比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更重的法定刑。
部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种类繁多,其中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
军人盗窃或者抢夺部队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因本法第438条相对于第227条来说属于特别法,应优先适用,所以仍应定盗窃或者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但鉴于本罪的法定刑比第127条第2款的规定要轻,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以本法第127条第2款的法定刑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