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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问责条例全文心得体会

时间:2020-05-06 04:57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整合篇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最新心得体会(整合2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最新心得体会1:《问责条例》是党中央进一步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是其紧抓“两个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党以《党章》为遵循,对问责成功经验的总结与升华。

《问责条例》的出台与实施,其内在的逻辑在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任务十分艰巨,需要广大党员领导干部齐心协力,不断增强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敢担当善作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另一方面,我党成立95年以来,虽不断加强管党治党的力度,但仍有一些党的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以致不同程度地出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

所以,我党强化问责只是手段,真正的目的是负责、是担当。

因此,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认清当下新形势,适应“问责”新常态。

要知道,《问责条例》犹如“市场无形的手”,其将让负责的“良币”驱逐失责的“劣币”,最后留下来的,必定是负责担当的好干部。

所以说,面对《问责条例》,党员领导干部最好的姿态就是挑起责任、主动担当。

要做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相关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断推进本地区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守护和发展好党的事业,捍卫好本地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要做到敢管敢抓、严

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重大意义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重大意义心得体会  的重大意义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这让党的问责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是管党治党的强大利器,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是强化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迫切需要,是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重大政治意义。

  《条例》进一步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扎紧制度笼子。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一贯要求和根本方针。

然而,过去一个时期,在管党治党的问题上,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

  党的十*大以来,以zzz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中央八项规定为肇始,以作风建设为突破口,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抓手,以反腐倡廉为动力,以制度建设为保障,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成效明显。

如今《条例》的出台,更是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走向深入,在深化中坚持、坚持中深化,使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条例》进一步突出了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聚焦关键少数。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

当下,党内出现的各类腐败,其成因主要在于权力的滥用,关键在于未能将严以用权、严以律己

如何评价党员问责条例

2016新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

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

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

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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