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共多少章多少条
共计一章,共38条。
国共产员权利保障条例》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内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 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 党员权利第六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
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第七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
第八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
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条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
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
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一条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
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
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
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素质。
第十七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
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
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
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
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党组织对于不负责地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
根据不同情况,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重要问题主要是指: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
对于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党组织的表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表决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
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
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理由。
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
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
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
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建立执纪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
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受理。
根据具体问题,有的要及时解决,有的要说明情况,有的要进行说服教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维护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其正常行使。
第二十八条 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为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创造条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决议、决定;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职责,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十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同级党组织提出贯彻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和措施,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和关心党员权利,重视处理和解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实际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
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如何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学习心得
党组织应当如何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第一,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2000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了多项党员的知情权及保障措施: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并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加其有权参加的各种会议;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按照规定将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的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通报;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决议、决定作出后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参与党的政策和理论的讨论等。
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党员全面了解和有序参与党内事务,知晓参与程序,开展有效监督。
第二,切实保障党员的监督权。
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研究采纳合理建议,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要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党员持有的不同意见,只要符合政策和程序,就要认真考虑接受。
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建议,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要提倡署真实姓名检举、控告和反映有关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委对署真名反映问题的,坚持“优先办理、及时回复”,极大鼓舞了党员实名监督的积极性。
要建立健全保护检举人权益的制度,严格执行保密、回避、责任追究和有关工作纪律,为实名监督创造良好环境。
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要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切实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
申辩权、申诉权是党员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面。
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有关党内法规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党员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
党组织要客观看待和正确处理党员的申辩和申诉。
一是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
党组织对不实反映、诬告陷害的,要说清事实、澄清是非、消除影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据统计,2015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对2.8万件(次)失实反映予以澄清了结。
二是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侮辱、诽谤、诬陷是恶意、虚假、非理性的监督,旨在使监督对象受到纪律处分,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必须坚决制止纠正。
三是对监督对象提出的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依据客观事实和纪律规定作出结论。
其中,对于申诉有理需要改变或者纠正的,应当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对于无理申诉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有没有纪律教育学习心得体会啊
统计局党员干部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心得体会按照局队的“两学一做”专题教育学习活动安排,在第一阶段里,我通过党小组组织学习和个人认真自学,先后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内容。
有如下体会:对党章有了更新更高的认识,对我们党的性质,理想目标,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党员义务权利有了更深的理解,受到了一次深刻的党的政治理论和基础知识教育,从而也更加坚定了自己的革命理想信念和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崇高责任感。
深刻体会到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重要性。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全部工作,只有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努力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基层机关和基层干部要切实改进作风,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担负起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重要任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在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
单位综合评价意见
一、 政治方面。
政治立场坚定,组织观念强,平时能自觉学习、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理论素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刻领会构筑和谐社会的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政策方针,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备一定辨别是非能力。
积极投身,自觉遵守党章。
二、 能力方面。
该同志2004年9月到机关以来,参与了**工作和**工作,由于该同志基础好,业务能力强,能较快地适应熟悉并掌握工作情况,善于处理工作中碰到的各类问题并具有个人见解。
同时具有较强的文字处理能力,可以说是一个会想事、能办事、办成事、办好事的干部。
进入机关以来,均能完满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 工作方面。
能够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工作作风细致、谦虚谨慎、待人热情诚恳。
近两年在处室业务繁忙的情况下,工作主动、不畏困难、任劳任怨,经常加班加点。
同时,在进行工作调研中能结合湖南实际,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及时为基层单位排忧解难。
廉政方面。
该同志能注重自身的修养,团结同志,积极参与党内的各种学习和各项活动,坚持。
至今没有发现。
(简短一点,供你参考
)
核心意识不强的体现
党员的八项权利和八项义务是由党章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提倡,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怎么写学习深化农村信用社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心得体会
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需要关注的六个方面问题\\r《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颁布5年来,我们按照《纲要》要求,结合全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试点,着重抓好三个层面、四个重点的完善和推进,在党政干部、国企干部和事业单位人事改革方面取得一些新的进展。
特别是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增强选人用人透明度方面,力度明显加大。
目前我区通过“公选”产生的干部已占区管在职干部数的26.9%,“公选”已成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一条重要途径。
特别是去年被列入全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区(县、市)之后,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整体推进,到目前已梳理完善了三个层面的28项制度,新出台了初始提名制、全委会票决制、职务任期制、综合考核评价制等7项制度,初步形成了干部的培养锻炼、选拔任用、考察考核、能上能下和管理监督等五项体系。
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区在推进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r1、改革的方向性问题。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二级体制改革,必然要求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行政体制等一级体制改革相协调配套。
目前我国一级体制改革的某些方面还在进一步完善和探索中,不可避免给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带来方向性问题。
目前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有些内容试点进行到一定程度,迫切要求中央或上级组织部门来把握方向、指导基层。
如村民委员会海推直选后,村党支部是否可以党员直选,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等是否可以延伸上来等等。
如果继续由各地进行试点和突破,将形成各地有各地的做法,这不利于在干部人事制度上的统一。
同时,每进行一次新的改革突破,在一定范围内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对干部群众的思想冲击也非常明显。
我们按照《纲要》的目标和要求不断深化和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其根本的目的和方向是为了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一支符合“三个代表”要求,能担当起建设现代化重任的干部队伍。
如果改革偏离了方向,各方面将带来巨大损失,严重的还涉及到党在基层政权的巩固。
\\r2、改革的依法性问题。
任何政党和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依法进行改革。
另一方面,也要按照党的章程和条例规定深化改革。
当前,党内法规制度已不断健全完善,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5+1”文件的出台,以及党员权利保障制度的出台,党内制度体系已逐渐成形。
作为地方党组织和基层党组织,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任务在一段时期内,要狠抓各项党内已有规章制度的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条规办事。
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也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
作为基层改革,不是突破党章和条例规定去独辟蹊径,搞花拳绣腿或一些无谓的创新,而是对干部人事制度在一些环节上作因地制宜的具体规范规定。
如党内选举条例明确规定,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由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
如果通过改革由党员直选了,必然与目前《条例》相抵触。
严格依法办事目前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比如,严格按照《选举法》、《组织法》规定依法选举产生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组成人员,切实依法行使好代表的民主权利等方面,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落实的地方。
“党管干部”原则不能丢,但党管干部的方式、方法、途径还不够多。
这方面的挑战,需要有更具体性、原则性的规范与明确。
\\r3、改革的进度问题。
目前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我们的实践体会,主要是三种情况:一是旁敲侧击式,主要是修修补补完善制度;二是舒筋通脉式,在制度的程序环节上予以理顺;三是推倒重来式,从根本上进行改革。
作为基层一级,从哪里开始改,怎么样改,是快一点好,还是慢一点好
是深一点好,还是浅一点好
有时很难把握。
在这方面,我们感觉是快不得,也慢不得,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推进。
比如,在讨论决定任用干部“票决”制方面,已经从原来的书记办公会议议定、常委会讨论决定,扩大到了常委会、全委会投票决定。
这个“决定圈”是否应该继续扩大,扩大到哪个范围,是不是还可以再进行试点下去,等等。
作为基层,如何把握好扩大民主与提高民主质量、增强干部工作科学性方面,往往把握较难。
推进快了,往往欲速不达;推进慢了,也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如果“决定圈”扩大到党代表、全体党员甚至是普通选民,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向方式就完全改变,这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
尽管全国其他地方在进行试点,也有成熟的经验,但试点的价值、推广面等需要有一种“说法”和依据,以利于基层在条件成熟时能及时推进。
\\r4、改革的统筹问题。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综合性工作,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某个领域单枪匹马进行改革,往往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
如辞职制的出台,对规范领导干部辞职行为有了标准,但对辞职后的“三年两不准”,如何开展有效监督,或者是平等对待,处理起来比较难。
今年我们出台了任期制,对领导干部的正常退出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对退下来干部的安排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还涉及到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诸方面。
改革的不配套影响了制度的成效。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还有上下联动的要求,比如党代会常任制、干部交流制等,需要上下一致的改革。
另外,在改革中还要考虑制度的延续性等问题。
在严格控制领导职数的情况下,关于党政分设或党政兼职这样的老问题,党委职务与人大职务的兼与分等还是由基层本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来处理较好。
实践证明,一些执法部门、权力部门、经济部门党政分设,对一个单位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作用是比较大的。
另外,职务设置的分分合合,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效果。
\\r5、改革的成本问题。
任何工作都有投入和产出的关系,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也同样如此。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一项制度的出台,势必会触及到一部分人的利益和原有制度的效用性。
这就需要我们对制度改革的成本进行比较,一方面看改革后带来的效益,另一方面看改革的工作成本。
如在全委会民主推荐提名制度实施中,本来的目的是使干部的初始提名变得更加透明、规范,扩大党内民主,发挥全委会成员的作用。
但如果在大规模调整干部时进行全委会推荐,就存在一方面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走“程序”,另一方面推出的人选可能不够集中认可,达不到民主推荐应有的效果。
有时经过一番繁杂的程序,推出来的可能就是组织部门平时就掌握的人选。
这就涉及到改革的效用和成本。
一项制度的出台,要尽可能简便易行,入木三分。
否则,制度多、程序繁杂,又不管用,造成人力财力浪费。
\\r6、改革的成效问题。
近年来干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工作成效很大,制度创新很多,但还存在制度不完整、不平衡问题。
有些环节制度很多,很具体。
如干部考察方面,包括考察预告、差额考察、双圈考察、跟踪考察等等,考察的每一步都有较具体要求。
而有些环节制度较匮乏。
如个别酝酿环节,有些要求就较笼统和人为。
有些触及权力制约因素少的改得多,触及到本身利益或权力制约因素多的改得少等等。
对制度的执行、成效的评估还较欠缺,缺少一套制度运行机制。
尽管在改革中,出台了许多制度,但制度还不成体系。
一旦制度不能很好地落实,还需要由上而下经常性开展检查、督促,不能自动地运行起来,这样势必影响到改革成效。
另外,还要强化制度的法律化法规化,否则一项好的制度也会因人为因素或事过境迁而淡化,影响制度的生命力。
要建立一套制度的运行机制,强化司法、舆论、社会的监督,强化制度效用,避免落入制度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