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看待党员干部参加或者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这个问题
时事评论背景: 有网友说,做寿、生子是人生大事,这都不准办酒,是利用公权干涉私权。
对此,纪委调研法规室负责人的答复是:你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就应当遵守党纪政纪国法,正如网友说的,你接受不了,可以退党,可以辞去公职。
如果因为这而要求退党、辞职,我想不会有人挽留。
与其说受不了可辞职是在表明一种态度,不如说是在强调一个常识,既可以将其看成是对所说,也可以看成是对其他社会成员所言。
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并非新鲜事,婚宴不超30桌、婚车不超8辆在很多地方早已实施。
虽然执行的效果不佳,规定未能得到严格的落实,但不能因此否定规定本身的合理性。
如果不能达成广泛的共识,厘清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关系,就很难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效用,不利于为规定施行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有人认为红白喜事乃人之常情,甚至连具有监督职能的人也难以幸免。
前不久,贫困县党委书记岳树旺,被人举报利用嫁女的机会,大操大办敛财。
对此,纪委一白姓副书记称,这种情况在沽源很常见,女儿出嫁肯定要请上亲朋好友,这在当地是一个习俗。
如此不难看出,人情需要具有很深厚的基础,并因此左右了很多人的常识判断,以至于忽视了不大操大办属于的一项职业要求和责任。
诚然,官员也是人,当然也要食人间烟火。
但作为,其行为又不能与普通人等同起来,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否则何以将?处理红白喜事,大操大办是习俗,勤俭节约也是习俗,对此,请客是习俗应当辩证地看,禁止公职人员大操大办,既是本身的要求,也是用良好的示范作用带动和引导全社会文明、节俭婚丧习俗形成的现实需要。
事实上,对于公职人员我们不是要求太严,而是太宽。
以人情需要和作为挡箭牌,一些腐败行为就此被轻易放过。
比如逢年过节的收红包现象,比如单位内部的迎来送往,这股风气不仅破坏了政风,也影响了民风,使得人情需要这一社会陋习始终无以得到改变。
由此可以说,官风应当为此承担很重要的责任。
即便从伦理上看,公职人员的行为受到约束,其权利受到限制都是一种惯例。
以财产公开为例,在很多国家,一个人若想做官就必须保持透明,从家庭背景到财产几何,都得向公众全部公开,其个人隐私也会被曝光于众,因为这是其应承担的基本义务。
相反,对于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则是给予最大的保护,比如普通个人的财产和家庭背景,应当成隐私全面保护。
于此而言,与其说受不了可辞职是在表明一种态度,不如说是在强调一个常识,既可以将其看成是对公职人员所说,也可以看成是对其他社会成员所言。
对于权力的监督,就是要避免官员的权利转化为权力,并最终导致滥用。
现实中,正是因为对公职人员要求过软,尺度放得过宽,才给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创造了条件。
故而,无论从权力伦理的要求,还是社会风俗的需要,受不了可辞职都应成为认识基础和行动原则。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党纪政纪怎么量纪
该怎么写就怎么写啊和平常人家一样没什么特别的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篇一: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
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第十条本规定自(一)报备内容:宴请事宜、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主动接受监督。
(具体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