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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清查学习心得体会

时间:2018-08-28 22:59

最新整理党费清查自查报告

最新整理党费清查自查报告党费自查报告(一)根据市委组织部的通知要求,我乡党委对党费收缴、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了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党费收缴情况(一)党费收缴的基本情况1、我乡党委下设25个支部,现有正式党员834名。

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计算基数,并按规定比例准时交纳党费。

党费每季度以现金交款单方式 各支部指定专人收缴,每半年上缴组织部一次。

(二)党费收缴的具体做法1、各党支部对党费收缴工作高度重视,建立了党费收缴制度,按规定党费计算的依据及时调整党费缴纳的数额、党费交纳的时间等。

2、各支部设立专门的党费收缴登记薄, 专人负责管理。

3、在党费收缴管理中能做到党费证、党费收缴票据内容一致。

4、坚持对党员进行自觉交纳党费的教育,把党费收缴工作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结合起来,同党员教育结合起来,同创先争优结合起来,同党员目标管理结合起来,对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员作用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在乡党委的带领下,我乡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坚持发展党员的“十六字”方针,有计划,按程序落实发展党员。

本年度各支部负责考察确定4人为入党积极分子,作为培养对象。

入党联系人经常关心经常过问积极分子的成长状况,做到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一次思想汇报,半年填写一次考察鉴定,平时及时向支部反映他们学习、工作、表现的情况,同时

情况说明:我是某事业单位的员工,今年党费清查,需要补交,由于经济

普天之下都是党的领导。

军队社团工作清理整治个人自查报告

1983年7月中纪委召开了第一次案理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清楚、证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二十字办案要求,并在1987年颁的《案件审理工件条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3年2月中纪委二次全会在二十字办案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程序合法”的要求。

这六句话二十四个字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忽略了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难以保证所办案件都成铁案。

第一个问题,事实清楚什么是事实清楚。

事实就是事件的真实性质。

事实的内容具体讲有下面七个方面:(1)人物。

人物即违纪案件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它一方面包含违纪错误的主体,另一方面还包含某些违纪错误所侵害的对象及其它有关人员。

需要查清涉案人员的姓名(名字必须准确)、性别、年龄(出生)、民族、住址、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职务(特别是党内职务)、身份、职称等。

这里边错了哪一项都可能造成影响。

如个人身份,如果说当事人的身份是事业干部,你给他行政降级处分是不合适的,因为事业干部的工资只有档次,没有级别,所以我们就不能给他行政降级处分(2)时间、地点。

时间、地点虽不是构成违纪错误的要件,但是违纪行为发生的时空要素。

缺少时间、地点这个要素,或时间、地点搞错了,违纪事实有时就不能认定。

(3)违纪手段。

违纪手段是违纪者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方法。

手段是违纪事实的核心内容,手段是判断违纪行为性质的重要依据,有时也是量纪时考虑的重要情节。

如索取贿赂,要从重或加重处分。

(4)情节。

情节是违纪行为发生、发展、结束的过程中的具体事实情况及后果、影响、违纪人员的态度等。

它包括违纪构成必要条件的基本事实和量纪情节。

(5)动机和目的。

动机是促使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内心起因。

目的是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所希望得到的某种结果。

二者都是以行为人的某种需要为基础,并满足于这种需要。

(6)后果。

后果是违纪行为对其所侵害的客体所造成的危害。

违纪后果是决定违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决定处分轻重的重要因素,有时还是确定是否构成违纪的标准。

(7)有关人员的责任。

有关人员的责任是违纪案件中所有对违纪行为的发生、发展及其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负有责任的人员各自应负的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8条规定:责任分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针对事实清楚,我们来看一个案例:2009年7月某乡纪委移送审理了一个案件,基本情况是:该镇某村村支部书记樊某,2004年2月在配合乡政府搞林业清查工作过程中,将收取的6644元林业罚款收入未及时上缴财政,直到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才将此款归还原资金渠道。

2004年2月—2006年3月这么长时间这笔款的用途、去向问题只有违纪者本人最清楚,我们的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与当事人的谈话中关于此款的用途、去向只有一次,当时人只有一句话“钱在我这搁着”,就这么简单一句话,这个案件就被定性为“挪用公款”了。

经初步审理后审理人员发现此错误事实不清,要求退回重新补查。

当时办案人员很不理解

今天我们不妨再来重温一下此错误条款——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挪用公款错误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根据此错误这三种类型,从现有的材料来看,事实没有查清,不能反映樊某的行为到底属于哪一种类型,因此,更不用说定性处理了。

第二个问题,证据确凿这里边我讲四项内容:1、什么叫证据2、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3、使用证据的原则4、使用证据工作中应注意四个问题1、什么叫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的一切事实。

纪检监察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党政纪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里说的“事实”,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事实本身,如物证、书证。

另一部分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如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受审查人陈述、鉴定结论等,是客观事实在人脑中的反映或反映客观事实的文字材料。

常见的证据有:①物证②书证③证人证言④视听资料⑤被侵害人的陈述⑥受审查人的陈述⑦鉴定结论⑧勘验、检查笔录⑨现场笔录。

2、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第一、收集证据必须合法;第二、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

第三、收集证据必须及时,深入细致。

如:2009年9月审理室受理了“某村支部书记马某虚报退耕还林面积,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的案件。

在案卷材料,调查组没有调取该村上报林地面积的相关表册,证实马某虚报水源涵养林面积;也没有调查林业部门关于该村上报林地情况和验收林地情况及拨付款项情况;同时在证据方面,咱来看三份证据:(1)2009年6月12日马某笔录显示,另外的8.5亩是林业局多拨付的林地面积,暂记入我户头,但我没有得到8.5亩补助款,此款由村代管。

(2)调查组2009年6月16日取到的村会计张某暂收款4692元的复印件;(3)2009年6月16日村会计张某谈的话笔录,问马某林地实际的亩数是否相同,答不一样,名册上的亩数比实际亩数多8.5亩。

情况是当时我们给林业局上报的林地是90亩,林业局给我村核了98.5亩,多出8.5亩就扎在马某的户头上。

问这8.5亩涵养林补助款时谁领了,答2009年年初,村统一发放涵养林补助款时,我从马某所在组涵养林补助款中扣除8.5亩林地款4692元,当时马某说你扣下这部分钱,得给我打手续,我就给他打了手续。

这8.5亩补助款4692元,4692元村将统一调配使用,等2009年涵养林补助款回来后统一发放。

问你村上报了90亩,林业局为什么给你们核了98.5亩,答我也不知道。

这个案件,马某对调查组认定的错误事实提出了异议,调查组也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实马某有虚报冒领的事实。

这个案件的证据就不充分,就不客观,没有深入细致,结论也不是唯一的,审理没有对马某虚报冒领水源涵养林工程补助款问题进行认定。

3、使用证据的原则(1)疑证不能定案;(2)重证据,不轻信口供;(3)证据之间不应存在矛盾;(4)证据充分,结论唯一;(5)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原则。

4、使用证据工作中应注意四个问题:一是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

二是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

三是证据的真实性。

针对证据的真实性我给大家讲一个案例:2010年6月,某乡纪委提请审理某村村委委员兼村民小组长陈某贪污案件,案件中证据表明:2010年2月3日,陈某将乡民政所拨付给该村民组刘某某的扶贫物资(200斤大米、200斤食用调和油、20箱方便面)领回后,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证据中陈某的交待说明及相关证据都非常吻合。

但,大家可以客观的分析一下,想一想,给一户发扶贫物资200斤大米、200斤食用调和油是啥概念,陈某全部用于个人消费,他自己家4个月能吃得了200斤大米、200斤食用调和油吗。

我们认为该案事实、证据存在问题,对此案直接进行了审理,发现是调查组给当事人施加压力造成的。

四是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

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之间不应有矛盾,如果有矛盾就要得到合理的排除。

因此,在办案中必须及时发现证据中的矛盾,通过分析,鉴别证据或者进一步收集证据,解决矛盾。

如何审查证据间是否有矛盾,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①某一证据本身有无矛盾。

要注意分析证据内容或形式在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下是否可能出现,也就是要分析证据与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下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证据前后是否一致。

如某一行贿人,第一次承认送给受贿人5000元钱,第二次证据又推翻了,所以要具体分析,包括开始反映问题的目的,或者在组织调查中行贿人由于有关方面施加压力而推翻证据等。

②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无矛盾,要注意分析同案人交待之间、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受审查人交待与受害人陈述之间有无矛盾。

分析这些交待、陈述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察笔录之间有无矛盾。

③证据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之间有无矛盾。

如果证据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便不是必然的结论。

五是孤证不能定案。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3条规定,“认定的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

”《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22条的规定,“仅有受审查党员的交待,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

如,2006年8月某镇纪委移送的某村报账员采取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1000元的问题,证据材料只有当事人的证言一份(在何年何月开假发票1000元,于何时在村财务帐中予以报销),再没有其他的相关证据材料。

仅凭这份证据材料,如何能证明“虚开发票的行为”

办案人员可能想,本人都承认了,还有啥不真实的,肯定违纪没错,但这不符合定案的原则,即“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

”针对这个案件关键要提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证人证言——如:入村帐的发票复制件、发票出处的证人证言等。

第三个问题,定性准确1、什么叫定性准确2、定性准确包含的内容3、定性准确应注意的问题4、定性的步骤1、什么叫定性准确,是指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党政纪处分条规,对案件中具体违纪行为的本质属性或主要特征进行高度概括和归纳判断违纪错误性质的过程,所认定的违纪错误性质是否符合违纪构成要件。

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违纪问题的关键。

2、定性准确包含的内容。

一是定性准确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二是适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党政纪处分条规要准确;三是所认定的错误性质应符合违纪构成要件。

3、违纪错误构成的四个要件①违纪错误的客体违纪错误的客体,是指党纪处分条例所保护的、被违纪行为所侵犯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

党纪处分条例根据违纪错误的直接客体的共性,将所有的违纪错误分为十大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十大违纪行为:②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是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各种客观事实。

简单理解为:违纪客体是说明违纪侵害了什么,而违纪客观方面则说明是在什么样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行为(手段)使违纪客体受到侵害的。

如“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挥霍浪费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等等,都是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

③违纪错误的主体违纪错误的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行为,按照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应负党纪责任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党的组织。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违纪错误的主体分为两类: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④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违纪错误的主观方面,是指违纪错误的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违纪过失和违纪故意。

比如:违反政治纪律类的违纪错误,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类的违纪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的违纪错误,只能有违纪故意构成。

失职类的大多数违纪错误只能有违纪过失构成。

现在就以贪污和挪用公款两种违纪错误的构成要件为例,看一下这两种错误的相同点与不同点:贪污和挪用公款错误的违纪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贪污 公款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挪用公款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客观方面,贪污 公款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主体是都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中的共产党员。

主观方面,贪污 公款是直接故意,而且有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即永久性占有的行为;挪用公款也是直接故意,明知公款不能挪用而非法挪用,并准备以后归还,并不打算永久占有的行为。

4、定性的步骤①筛选案件事实。

②找出使用的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45条——第174条都是实体性条款,筛选出来的案件事实,到底属于哪一种违纪行为,使用哪一个实体性条款,要加以认真地分析研究。

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161条规定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三种错误——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即有行为能力的共产党员;客体,侵犯的都是公私财务的所有权;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只是客观方面的表现有所不同:盗窃使用秘密窃取的方法,诈骗使用欺骗的方法,敲诈勒索是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③确定具体违纪犯错误名称。

第四个问题,处理恰当处理恰当,是根据违纪的事实、证据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政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

这里边需要讲六点内容。

1、处理恰当包的内容:一是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

二是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

三是数个违纪错误应合并处理。

2、定性与量纪的关系定性和量纪是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审理案件活动中的两个重要环节,也是党纪处分条例所要解决的两个主要问题。

定性是量纪的前提,量纪是定性的归宿。

定性不准,量纪必然不当,案件就不可能得到正确的处理;如果定性准确,而量纪不当,案件也不可能得到正确的处理。

因此,正确处理案件,既要定性准确,又要量纪恰当。

3、量纪的原则(1)量纪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2)量纪必须以党纪处分条例为准绳。

4、量纪情节的使用《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了量纪情节有五种,即加重处分情节、从重处分情节、减轻处分情节、从轻处分情节、免予处分情节。

5、量纪制度(1)重复违纪从重处理制度。

《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18条规定,重复量纪,是指犯故意违纪错误受到党纪处分后又犯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错误。

(2)数错合并处理制度。

《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25条规定,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主动交代从宽处理制度。

《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39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6、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理及其他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了对犯罪党员的处理,第31条规定了对依法劳动教养党员的处理,第33条规定了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理的党员的处理,第35条规定了对违纪的预备党员的处理,第36条规定了对下落不明的违纪党员的处理,第37条规定了对死亡的违纪党员的处理。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理及其他规定,只要我们认真研究一下第三、第四章也就是第三十条至四十四条的内容)第五个问题,手续完备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的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相关手续。

这里边我讲两点内容:1、手续完备包括两层意思: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手续,是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条例》、《审理工作程序规定》等程序性条规加以明确的;案件审理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受理、登记、分工、审理、补充、审议、谈话、汇报、办理手续、归档等程序) 。

2、做到手续完备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1)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齐全。

不论是违反党纪还是政纪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

案件在检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完备,主要体现在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

案件审理就要通过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来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2)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违犯党纪的案件和违反政纪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审核案卷材料(有的还要进行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集体审议、批准以及处分执行等程序。

第六个问题,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指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程序合法是正确处理案件的保证。

程序合法是在案件审理工作“二十字”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新增的一项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确保案件质量的具体体现。

尊重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才能把保证案件的质量。

我主要讲讲做到程序合法应当注意的三个问题:①关于立案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立案手续要齐全,立案要有依据;二是立案的权限要清楚;三是要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四是立案文书要规范。

②关于调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调查人必须是二人以上;二是调查中无论是证言还是笔录,都必须写清楚证明人的身份,也就是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必须问清、记清;三是调查中必须是一人一证,不能将多名被调查人写在同一份笔录上;四是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一并核查,不能因为没举报或者领导没批示避而不查;五是在调查中获得的原始证据或者是摘抄、复制证据,必须由原保管单位、人签字、盖章;六是要围绕违纪构成的要件来搜集证据;七是在取证过程中不能先入为主,要允许被调查人说明、申辩;八是与被调查人谈话时,应事先列好谈话提纲,必须明确今天谈话的目的,是要证明什么问题,采取循序渐进法一步一步地引导。

九是形成调查报告,要以调查组的名义署名。

③关于错误事实材料及与本人见面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表述含糊、不准确;二是违纪事实的叙述不完整;三是违纪人员对错误应负的责任没表述;四是错误事实材料应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

五是对本人看了错误事实材料后的申辩不能做出有针对性的说明。

事实证明,办案工作“事实清楚”是前提、“证据确凿”是基础、“定性准确”是关键、“处理恰当”是目的、“手续完备”是要求、“程序合法”是保证。

这既是做好案件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得出的科学结论。

只有全面地按照这些要求办案,才能有效地保证办案质量。

如何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

夯实国企党建基础“党的领导,定向引航”,针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存在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等问题,成都市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党建力量、制度建设三个方面夯实基层基础,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完善党建工作机构。

强化市国资委抓系统党建工作职能,调整充实党建力量,实现党组织覆盖率达100%,各国有企业均设有党委办公室、党群部、政工部等党务工作部门。

同时,为加强党员管理,在国有企业中开展了“党员组织关系排查”专项清理工作,共排查出党员人数74654人,排查出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611人,进一步提升党员管理科学化水平。

充实党建工作力量。

坚持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选拔素质过硬的优秀人才担任企业党委书记,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

建立“内部选”“上级派”“社会聘”的党务干部选用机制,切实做到党建工作专人专责。

实施“两个80%”培养计划,推进干部党务业务双向培养。

2016年组织举办了5期培训班,对500余名国资系统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以及党务人员进行了集中能力素质培训。

成都地铁公司采取党员部门负责人担任基层党组织书记的方式,确保党建工作每个环节都有人抓、有人管,并且抓得起、管得住。

严格党建工作机制。

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契机,进一步抓好三会一课、固定党日、民主评议、双重组织生活会等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党费收缴、党组织按期换届等规章制度。

当前,统一部署了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清查工作,58户企业党组织已按期换届,有效激发了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内生活力。

统一开展了党费收缴清理工作,157个基层党组织完成党费收缴清理,1053个基层党组织正在清理,33户企业已初步核清。

成都建工集团创新“三会一课”制度,开办“农民工党校”,采取技校与党课相结合、技能与兴趣相结合“双结合”的有效方式,切实增强农民工思想政治素质。

目前,已培训农民工近千人。

创新国企干部管理“国企改革,关键在人”,针对国企领导干部重业务轻党建、“一岗双责”落实不力等问题,成都市坚持党管干部,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打造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向深度发展。

建好国企党委班子。

充分发挥党组织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作用,建立起分层分类管理的科学选人用人机制。

按照好干部标准和三重用人导向,优化企业党委书记、专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党的重要职位的选任程序。

全市70%以上的企业配备了党建专职副书记。

规范国企董事会。

探索竞争类企业逐步实行“外部董事人数大于内部董事人数”的董事会结构,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逐步增加外部董事比例,落实董事会在经理层选聘中的职权,明确上级组织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委发挥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作用。

配强国企经理层。

遵循市场化选人,着力落实党组织“管原则、管标准、管程序、管机制、管监督”的“五管”职责,成都市研究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层实行市场化选聘和契约化管理的办法,探索党管干部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组织考察推荐与市场机制选聘结合,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结合,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职业经理人队伍。

近期,选配职业经理人19名。

推进交叉任职。

结合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和党委领导班子届中调整与增补工作,对进入“两委”人员严格把关,充分体现国有企业党委“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进一步明晰职责,切实做到“专兼结合、一岗双责”,有效实现企业党组织与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职能上的有机结合。

目前,市属20户国有企业148名企业领导人员中80%以上人员实行了“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明晰党建职能职责“党建履职,从严从实”,针对国企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体现不明显,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地位不明确的问题,成都市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市属国有企业章程,压实党建主体责任,完善综合考评体系,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纳入企业章程。

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指导各市属国有企业将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企业的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工作规范,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以及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目前全市市属国有企业正积极开展此项工作,金融城公司、农发投公司、成都地铁公司、文旅集团4户企业公司章程的修订工作已完成。

压实主体责任。

明确市委、市国资委党委、企业党委、党委书记、基层党委班子成员等的党建职责,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着力构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责任制,健全纵向到底的层级责任体系。

市委强化国企党建工作顶层设计。

市国资委党委定期开展国企党建工作研究、召开国企党建工作会。

国企党委制定年度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定期开展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切实发挥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作用。

党委书记充分履行党建 “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发挥抓班子带队伍的作用。

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

完善考评体系。

将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党建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细化考核内容,使所占权重不低于20%。

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现场检查与集中汇报相结合的方式对国企年度党建工作进行考核。

加强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抓党建实效作为考核党委书记、副书记的重要内容,与企业领导班子调整优化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教育、奖惩紧密挂钩。

严格履职行权监督“风清气正,改革顺畅”,针对国企公司制、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成都市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领导人员监督、加强监事机构建设,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生态。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问题清单、任务清单,组织开展落实“两个责任”约谈和签字背书,层层压紧压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开展“违法违纪党员未给予相应处理”专项排查活动,梳理国企党员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应处必处,进一步强化负面约束,明确廉政红线。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等联合监督作用,坚决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以严格的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

成都兴城集团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生产经营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全集团共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108份,承诺书766份。

成都商物投集团针对集团重点业务、关键环节创新开展 “点穴式”专项巡查24项,提升了监督的专业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加强领导人员监督。

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和“一把手”末位发言制,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

严格执行述职述廉、任职和公务回避、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整合出资人监管、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监事会和行业监管、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公众监督等力量,对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进行严格监督监察。

加强监事机构建设。

推行监事会内设外派运行机制,面向企业领导人员、社会各类专业人士,选任外派监事会主席(监事长)、专职监事,畅通监事会作用发挥渠道,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

我是一名共产党员,在外地工作,党籍在老家,近期接到老家党支部电话,说我没有参加党员开会,要把我清理

一、本年主要工作内容。

如:维修、投诉处理情况、物业收费情况等二、本年同上年工作成绩对比。

最好有数据的对比,做一张对比的图表。

三、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和展望。

针对两年的对比,修改一些工作方法等。

下一年度在哪些方面要加强,如何做。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同时,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1元。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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