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最新国资委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暨反腐败工作会议讲话稿
2019最新国资委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暨反腐败工作会议讲话稿年终总结报告是各单位在年底的时候都需要写的一个东西,每个人的岗位不一样,职责也不一样,你这一年都收获了什么,失去了什么,来年的工作计划是怎样的,有没有什么特别需要记录的东西,小编这里已经为大家准备了关于国资委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暨反腐败工作会议讲话稿的范文模板,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01国资委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暨反腐败工作会议讲话稿同志们:20XX年省国资委党委和各监管企业党委(党组)以党建工作责任制为抓手,坚持从严落实主体责任,使管党治党从“软指标”变为“硬指标”;坚持从严选拔企业领导人员,把好政治关、廉洁关;加强作风建设,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反腐败斗争扎实推进;从严抓好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震慑、遏制、治本效果进一步彰显,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问题明显改善。
全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氛围日渐浓厚,为促进全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XX年省国资委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省纪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积极探索国资国企监督工作改革,加快建立省国资委党委巡察制度,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为加强国资
国资委2019年工作总结及2020年工作计划
国资委2019年工作总结及2020年工作计划X年,市国资委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省委X次全会和市委X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
全面实施市委“一个目标、两篇文章、三大工作抓手、四个加快建设”工作思路,全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不断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X年主要工作情况(一)出资企业经济运行情况。
截至X月底,出资企业实现资产总额X亿元,增长X%,完成X亿元目标任务的X%,预计全年有望达到X亿元规模;负债X亿元,增长X%;所有者权益X亿元,增长X%;实现营业收入X亿元,增长X%,完成X亿元目标任务的X%,预计全年有望实现X亿元;净利润X万元,同比增加X万元,完成X万元目标任务的X%,全年力争基本实现既定目标;上缴税金X万元,增长X%。
资产负债率X%,在X年的基础上下降X个百分点,仍保持在较低水平;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X%,完成X%目标任务的X%,有望实现全年既定目标;预计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X万元,完成X万元目标任务的X%,增长X%。
(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X.国资国企改革有新进展。
一是企业资产资源重组整合扎实推进。
拟订并报市政府批准《X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层级优化整合方案》,已率先完成市交投公司与市路桥公司的吸收合并。
组织对全市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理,按照《X市国有
兵团向南发展有着怎样的重大意义,如何大力推进
简而言之,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在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和重要部门中处于支配地位,为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着重大作用。
国发 1978 104号文件内容
【发文号】 〔1978〕104号 【正文】 关于国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 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 办法》,已经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现在发给你们,请你们先 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普遍实行。
各地的试点工作,要在省、市、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地试点的情况、经 验和主要意见,请于十月份报送国务院,并抄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财 政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
附一: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当前,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
这 些干部,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对革命事 业作出了宝贵贡献。
妥善安置这些干部,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 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人总是要老的, 这是自然规律。
由于年龄和身体的关系而离休、退休、担任顾问或荣誉职务,是正常的, 也是光荣的。
对离休、退休的干部,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解决他们的各种 实际困难。
同时,也要教育老弱病残干部,一切从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出发,服从党组织的 安排。
认真做好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工作,对于精兵简政、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建设老中 青三结合的精干的领导班子,对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司局级机构,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及其所属 部门,省辖市、行政公署一级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县(旗)革命委员会,相当于县级 和县级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情况设顾问,在同级党组织和革命委员会领导 下,根据他们的特长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各级顾问安排同级或高一级的干部担任。
安排 对象是:担任实职有困难,有斗争经验,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 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 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二条 各级政协、视察室、参事室、文物管理委员会、文史馆等单位,可以安排一 些老同志担任荣誉职务。
安排的对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 书记、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 正副书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对于丧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书记、 行政公署正副专员及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 记、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 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
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 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 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条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符合第四条(一)项或(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 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 七十五发给;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工作 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 按二十五元发给。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 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具备两 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 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第六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 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 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 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 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七条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
退 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八条 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干部的安置,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
在大城市工作的, 应当尽量安置到中小城镇和农村,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到本人或爱人的原籍安置;在中 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镇和农村安置。
易地安置有实际困难的, 也可以就地安置。
跨省安置的,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当积极做好安置工作。
对于其他 省、市、自治区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
第九条 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 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 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第十条 离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安 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区负责解决。
确需修缮、扩建或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置的省、市、 自治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
退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回中小城镇安置的,其住房由接 受安置的地区尽量从公房中调剂解决;确实不能调剂解决,需要修缮、扩建和新建住房的, 也由接受安置的地区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解决;回农村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原单 位给予适当补助。
离休或退休的干部确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和标准,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 根据家庭人口和当地群众住房水平确定,不要脱离群众;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 建新房。
第十一条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 中所需用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 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 规定发给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
党政机关、 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分别由负责管理的 组织、人事和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四条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老弱病残干部安置工作的领导。
党委的组织部门 和革命委员会的人事、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革命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离休、退休 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
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别由 接受地区的组织、人事和民政部门管理。
要注意安排他们学习马列和毛主席著作,按照规 定阅读文件、听报告。
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
要及时研究解决离休、 退休干部的实际困难,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 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老弱病残干部的安置,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可以 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月起实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 准。
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干部,符合本办法所定离职休养条件的,可以改为离职休 养;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可以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 期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退休 改为离休以及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
已经担任荣誉职务的干部, 不再重新安排。
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
???? 注:有关干部离职休养的待遇应按照国发〔1980〕253号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 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附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 准)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 献。
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
为了做好这 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 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 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 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 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 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退休费低于 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 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 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 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 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退休费按 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 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 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 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低于 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 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第七条 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 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 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
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 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
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 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
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的人口, 必须严加控制。
因此,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 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退职工人回 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
招收子女的具体办法, 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
他们到城镇街道、农 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 积极作用。
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 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 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 当准予落户。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领导。
对应 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休、退职。
退休、退 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
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 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工质量。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 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 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已按 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 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改变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
已按 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随军家属工作是如何安排工作的
您好
关于随军家属安排工作的问题,各军区、个军分区并不完全一样。
这里以台州军分区的规定为例发布如下。
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5号)精神,规范并切实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为主、内部为辅,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采取多元化安置模式,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稳定就业、更高质量就业。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二章 安置对象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安置对象为随军家属,是指符合部队随军条件,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台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五条 随军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为重点安置对象,予以优先安置:(一)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二)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军人的随军家属;(三)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四)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以上军人的随军家属。
第六条 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范围:(一)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患精神疾病和其他严重疾病医疗期未满或因其他健康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三)在原单位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安置后被辞退或辞职的。
第三章 安置方式第七条 计划安置。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职级相近和就地就近原则,按照公务员转任相关规定,实行妥善安置。
第八条 考核与招聘安置。
下列情况在核定编制使用计划内由当地政府督导用人单位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实行考核与招聘:(一)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的随军家属,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岗位相近原则,参考随军家属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实际情况,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的相关规定,由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实行直接考核安置。
(二)随军前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类似、就地就近原则,参考随军家属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实际情况,实行直接考核安置。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每年按新招职工不低于1.5%的比例定向考核招聘随军家属。
省、部属在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省年度安置计划执行。
(三)驻台部队驻地所在的县(市、区)的社区和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内编外人员,每年可以安排一定的比例,通过定向考核、双向选择,招聘随军家属。
第九条 市场就业安置。
(一)优化公共就业服务。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将未就业随军家属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免费办理失业登记,及时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免费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
每年集中举办1至2次随军家属就业招聘会,积极推荐就业岗位。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鼓励和倡导企业积极吸纳随军家属,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税法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三)开展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
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随军家属,保证有就业意愿的随军家属实现就业。
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岗位遇有空缺确需补充人员的,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随军家属。
第十条 自主创业安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随军家属自主就业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创业的随军家属,在市场准入、金融扶持、税费减免、创业服务、就业援助等方面,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货币补偿安置。
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选择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承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核,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进入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政府部门不再负责安置。
台州市区补助标准为5万元,各县(市)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人力社保部门每年9月底向财政部门提供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人员名单,财政部门于10月底根据相应标准拨给所在部队,由部队负责发放给享受对象,同时停发政府发放的未就业生活困难补助金。
申请并已享受自主创业各项优惠待遇的,不享有本项补偿。
第十二条 双向选择安置。
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在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前提下,可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并按规定办理聘用或调动手续,由接收单位报当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过渡性生活困难补助。
对随军6个月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参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费,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每年12月份由军分区政治部统一办理,当地财政列支。
过渡性生活困难补助与失业保险金不能同时享受。
第四章 安置程序第十四条 申请。
每年9月底前,由随军家属本人填写《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申请表》,向配偶所在部队提出就业安置书面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应包括: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身份证、户口簿、个人学历及职业(职称)资格证书、就业(上岗)证、近期个人体检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 初审。
驻台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每年10月底前,向当地军分区系统递交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申报材料,由军分区系统政治部门对其进行初步审核和身份认定,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信息库,梳理形成次年安置需求汇总,11月底前将相关材料报当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复核。
各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2月底前对台州军分区系统政治部门汇总上报的安置需求计划进行复核并认定。
第十七条 计划编制。
安置计划由当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组织部、编委办、人力社保局、军分区系统政治部门共同编制后,报当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由当地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当年安置计划。
第十八条 落实安置任务。
各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落实安置工作。
接收单位在接到安置任务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安置手续,确保完成安置任务。
第五章 相关机制 第十九条 信息互通机制。
军分区系统要及时准确掌握随军家属专业特长、就业意向、培训需求等基本信息,各有关部门要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做好信息互通共享,确保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 检查督导机制。
各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部署年度工作任务,进行检查督导,总结通报。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工作计划和要求,密切协作配合,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评激励机制。
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军地共建、党管武装考核内容和双拥模范城评比的硬性指标,对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或通报表扬。
对无特殊情况不落实安置任务、不执行安置政策的单位,取消参评双拥工作及其他精神文明建设类先进单位的资格。
第六章 组织领导第二十二条 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军分区政治部主任、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人力社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台州军分区政治部分管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部署相关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督导各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分管副局长任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相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军分区系统是驻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协调驻台部队配合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
驻台部队要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协同同级政府抓好工作落实。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根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一)组织部门负责党群系统机关就业安置计划的落实;(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随军家属编制使用的相关协调工作;(三)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就业推荐、社保补贴、技能培训、创业帮扶及政府系统机关事业单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的落实;(四)民政部门负责从事社区工作的随军家属相关协调工作和最低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工作;(五)国资部门负责落实国有企业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及协调工作;(六)财政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促进就业创业所需经费保障工作;(七)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享受就业创业相关税费的减免审核工作。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指艰苦边远地区是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地区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规定的边远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
第二十六条 台州市本级负责台州军分区、武警台州支队、台州市边防支队、台州市消防支队和步兵预备役二团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其他驻台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由所在县(市、区)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遵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在《解放》中的王克勤,历史上真有这个人吗?
王克勤(1920-1947),1920年生,安徽阜阳县人。
1939年7月被国民党军队抓壮丁。
1945年10月,在邯郸战役中的平汉战斗被解放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194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在党和人民军队的培养下,迅速成长为具有高度政治觉悟、英勇善战的优秀战士。
王克勤作战勇敢,战绩显著,9次立功,1945年10月至1946年10月,他一人歼敌232名,俘敌14名,被评为“一级杀敌英雄”、“模范共产党员”。
当班长后,继承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班里每补充新战士,他总是现身说法,启发新战士的无产阶级觉悟。
他用“在家靠父母,革命靠互助”的格言,教育大家搞好团结,并组织起两个互助小组,开展思想、技术、生活三大互助活动,这对提高班集体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起到很大作用。
1946年10月6日,在山东巨野县徐庄阻击战中,他带领全班发挥战斗互助作用,与国民党军激战一天,打退敌数次进攻,歼灭大量敌人,全班无一伤亡,圆满完成任务。
战后,全班荣立集体一等功,3人被评为战斗英雄,他被提升为排长。
中国人民解放军刘、邓所属部首先普遍开展了学习王克勤运动,第六纵队先后授予王克勤“战斗英雄”、“三大互助模范”和“模范共产党员”的称号。
1946年12月10日,延安《解放日报》发表以《普遍开展王克勤运动》为题的社论,称赞他“为中国人民解放事业创造了新的光荣的范例”,号召全军部队普遍开展“王克勤运动”。
他的“三大互助”带兵经验迅速在全军推广,对人民军队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1947年刘邓大军挺进中原,7月10日,在鲁西南战役中,他受命担任定陶北门的攻坚任务,率领全排奋勇登城,负伤后仍坚持指挥战斗,因流血过多,于11日凌晨英勇牺牲。
为纪念他,他生前所在排被命名为“王克勤排”。
在最新的建国60周年献礼电视剧《解放》第5集中,对此事件有详细描述。
王克勤在战斗中创造了一套带兵经验和团结互助运动。
主要内容是:开展思想互助,组织战士介绍个人家史、个人经历和我军战斗传统,提高战士特别是新战士的阶级觉悟;开展生活互助,根据训练、行军和作战之需,把全班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互助组,以老带新,以长补短,训练中互帮互学,生活上互相关照,战斗中互相支持;开展技术互助,练兵学技术、战术,相互高标准严要求,战时灵活利用地形地物,根据敌人攻防方式而改变战术。
王克勤创造的三大互助运动在当时具有重大意义,为我军提供了建军经验,特别对刚参加我军的大量新兵(相当一部分是从国民党军队解放过来的)的改造与提高,是行之有效的好办法。
如何理解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心得体会
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五年来,我们党以巨大的政治勇气,锐意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不断扩大开放,决心之大、变革之深、影响之广前所未有,成就举世瞩目。
改革开放最主要的成果是开创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有力保障。
事实证明,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2018年个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
2018年个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按照集团公司党委第十三个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的要求,深化党章企规学习,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现将本人近期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八项规定,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首先要积极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时刻牢记党的宗旨与使命,深入学习《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贯彻落实实施细则》以及国资党委和国家领导关于党风廉政的规定与要求。
“八项规定”是密切联系群众、转变工作作风的一个非常好的切入点,它把党的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变成了具体的措施和行动。
只有以党章企规和八项规定具体实施办法为指导思想,坚持法人管项目组、提升企业管理管理创效能力的规定要求,切实开展好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才能以创新的思维推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氛围,以创新的举措推动企业反腐倡廉的有效落实。
目前集团公司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及中铁党委制定的具体措施,增强纪检力度、提升企业党政管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了纪律保障。
同时我认识到了坚决维护和落实党章企规的重要性,作为领导干部,我必须要以身作则,坚决维护党章企规,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章企规的行为作斗争,才能保证自身党性的纯洁性,进一步企业和党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理论联系实际,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要求指导日常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我努力提高工作标准,点燃工作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