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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十九报告精神心得体会

时间:2017-08-13 12: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有何意义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姜春云在接受记者专访时,就这部法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如何贯彻实施发表了意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和实施,有四个方面的重大意义: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将极大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将有效增强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

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予以免职,缺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登记参加选举或者选举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接到村民选举委员会通知表示参加选举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投票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第十四条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和候选人的资格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

  罢免要求通过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的补选。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举报,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作出认定,并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5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必要时,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二十二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的工作;  (十)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除前款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以外的事项。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

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五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其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布:  (一)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五)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二十九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选举村务监督机构成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罢免村务监督机构成员适用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等。

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的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划拨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组织安排。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六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学生对班级的总结

1943年的一天,河北涞源的一个小山村, 鬼子扫荡来了,八路军和干部们组织乡亲们转移。

二小和乡亲们一起转移到长城脚下。

吴连长带着队伍去山那边,说要做个包围圈等鬼子来钻。

鬼子来了。

二小看到鬼子向乡亲们转移的方向走去,心里着急,就唱着放牛歌走了出来。

鬼子看到了山坡上的二小,要二小为他们带路。

二小牵着一头壮牛,就带着鬼子走了。

二小领着鬼子在山里转圈,狡猾的鬼子起了疑心,鬼子头拔出战刀威胁二小。

二小心里很镇定,却装出害怕的样子,对鬼子说,那边有条路,穿过去就能找到八路。

鬼子说:“你撒谎,你想骗皇军。

”二小说:“那就算了,反正我也不想去。

”鬼子相信了二小,就跟着他走了。

到了八路军埋伏的山沟,二小机灵地从沟边往山上跑。

吴连长一边高喊要二小快跑,一边开枪打死了向二小瞄准的鬼子。

可是鬼子小队长端着大枪追上二小,把刺刀扎进了二小的身体,将二小挑到了山坡上。

二小像一片树叶一样落了下来,满山的树叶都一起落了下来,鲜血染红每一片树叶和绿草。

八路军发起了进攻,消灭了鬼子。

大壮牛像是要报仇,用尖角挑死了鬼子小队子。

乡亲们把二小放到担架上。

吴连长喊着二小,乡亲们喊着二小,可是二小安详地闭着眼睛。

他再也听不到了。

太阳也仿佛被染红了,满山都飘着红色的树叶,那景色,美丽极

如何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组织建设的思考

同志说过:“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

”这一著名论断,阐明了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地位。

不断加强并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必然要求。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之后,注重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针对离退休干部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卓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我县离退休党员干部的基本情况我县有离退休干部1460人,组织关系在县离退休干部管理中心的离退休党员603人,其中离休党员26人、退休党员529人、提前离岗党员48人。

可以说,离退休干部队伍发展迅速,1982年干部离退休制度建立初期,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仅200人左右,现已过千人,翻了近7倍。

从年龄来看,离休干部基本上在八、九十岁之间,且多数健康状况每况愈下,行动不便;同时,提前离岗干部的逐年增加,离退休干部队伍的整体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退休干部已成为主体,年龄结构日益年轻化。

从资历而言,有参加过革命战争、浴血奋战、迎来新中国诞生的老革命,有为长海各项事业、呕心沥血、作出很大贡献的老领导、老同志;从离退休时间上看,有的离开工作岗位已达二三十年,有的仅二、三个月。

老党员居住也很分散,居住在县镇区的有401人,居住在大连市区的有196人,居住在外省市的有6人。

二、当前我县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老干部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为老干部工作的长足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条件。

同时,在各项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了出现了老办法不灵、新办法难寻、软办法不行,硬办法难用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老干部工作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从当初的落实政治待遇、落实生活待遇、发挥作用三项基本任务,现已向满足精神文化需求和思想政治工作等广度和深度扩展;二是老干部工作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不平衡现象,存在着离休干部工作与退休干部工作的不平衡,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不平衡等问题;三是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缺乏统一的规范;四是部分离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的领导对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不够重视,总认为抓老干部工作就是逢年过节慰问一下,平时不够关心,忽视了离退休干部了解政治、渴望交流等精神上的需求;五是部分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内容不具体,往往是搞抽象理论多,联系实际解决问题少,对老干部缺乏吸引力;六是思想政治工作方法不活,有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时,往往只是简单地把老干部组织起来学文件、听报告、收党费、过组织生活,方法教条单一,不能针对新时期老干部的新特点采取新方法;七是全县老干部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存在着政策理论水平不高、观念陈旧,思想不够解放等问题,导致对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理解不深,解释不透,对老干部提出的各种问题没有说服力,因而在老干部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力度不够、深度不够、效果不佳。

三、适应新形势,拓展新途径,加强和改进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针对以上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实践,探索出行之有效的方法。

(一)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解决离退休干部的实际问题之中。

要以落实老干部“两个待遇”为载体,根据离退休干部思想实际,抓住他们关心的工资待遇、住房改革、医疗改革等问题,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为此,须着重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通过组织座谈会、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学习日,让老同志畅所欲言地倾诉自己的心声,反映实际困难和问题;二是热情接待来访的离退休人员,通过设立意见箱、主任接待日、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对来访、来信、来电反映的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跟踪落实;三是坚持走访慰问制度,对患病住院的离退休干部及时慰问,每逢重大节日,由领导带队慰问老党员、老干部。

如近两年来,我县共为建国前老党员、身患重病和生活困难等老党员、离休干部及遗孀、县级退休干部送出慰问金及慰问品(折合)共计20万元左右。

同时,针对年高体弱、行动不便的老干部,连续5年开展了“结对包户”亲老行活动,对老干部的思想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要加强党支部建设,选配好班子,充分发挥其在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扬声机和消音器作用。

如我县根据老党员居住地和原工作行业系统等情况合理设置了15个离退休干部党支部(长海11个,大连4个)。

历次换届选举都坚持把担任过领导干部、综合素质好、组织能力强、威信高、身体健康的老党员选任党支部书记。

其次,在选配支委上,要推选民主作风好、党性强、有奉献精神、表率作用好的老党员担任,使党支部始终保持有好的带头人和坚强团结的班子。

如我县每年两次采取支部工作交流会的形式,开展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支委业务培训活动,并采取走出去的培训活动方式,先后组织支委去大长山岛镇杨家村、哈仙岛和安波等地以休闲的方式开展培训学习活动。

2012年起,又分批次组织支委外出考察学习,拓宽了支委们的视野,激发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

(三)加强老干部思想教育阵地建设。

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要切合离退休党员干部的实际,既要坚持先进性,又要体现适应多样化和层次化。

在实际中,我县努力抓好老干部活动中心的管理服务和老干部大学的教学质量,充分发挥阵地作用,坚持开展丰富多彩,内容新颖又适合老同志兴趣和特点的组织活动和文体活动,如举办各种党课辅导讲座、大型报告会、公益讲座等。

2012年以来,先后举办了《宣传贯彻十八大精神》集中学习会3次,举办题为《与未成年人同学十八大》报告会1次,举办《为建设文明道德和谐社会而奋斗》大型公益讲座1次;组织老干部合唱团开展“红歌学练唱”活动,并参加过多次县举办的大型文化广场演出活动和2次全市老干部系统举办的红歌大合唱活动等;在活动中心一楼大厅的墙面上开办学习园地,组织老同志撰写回忆文章,心得体会,诗歌等定期进行展示,还根据党员教育形势需要开设“作风建设年” 活动等专栏。

此外,以老干部大学书法小组的10名成员为骨干,2012年10月,组织参加了辽宁省委组织部开展的“喜迎十八大书法绘画摄影作品征集”活动,有2幅作品分获三等奖和优秀奖;今年3月,又组织参加了省纪委开展的“万众书廉”活动。

通过发挥教育阵地的作用,增强了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营造了创建部门新文化的良好氛围,提高了离退休干部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把握新时期老干部的精神需求,积极搭建思想政治工作平台。

要将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和灵活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搭建思想政治工作平台,如结合外出参观,组织离退休干部多和社会接触,开阔他们的视野,使老同志亲眼目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人民生活走向富裕的事实。

如我县定期组织老干部考察县内经济发展情况,每年春季组织县镇区老干部开展“老长海看新长海”活动。

各支部也改变党课形式,“七一”期间,组织老党员乘坐公交车参观长山大桥在建工程等。

同时,组织退休干部外出疗养观光,充分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

五)把“老有所为”贯穿于思想政治工作始终,在组织引导老干部发挥作用上下功夫。

要加强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的组织引导工作。

在发挥作用的主体上,注意向退休干部转移;在发挥作用的领域上,注意向社会领域特别是向构建和谐社会、关心教育下一代方面转移,切实把离退休干部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十八大和县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上来,使其成为理解支持县委县政府决策落实的积极力量。

要组织引导离退休党员干部维护大局,为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组织引导离退休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党内开展的各项主题教育活动,在政治学习上创先争优,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创先争优,在关心教育下一代上创先争优。

要引导离退休党员干部热心公益事业,争当“家庭关系好、邻里和谐”的表率,尽心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引导离退休党员干部作政府工作的监督员和参谋员。

目前,我县有400余名老同志加入了关工志愿者队伍,有6名老同志组成了县老干部报告团,深入中小学校和社区为学生及家长作报告,其中有2人授聘为大连市委讲师团主讲人,在“学党史讲故事”活动中为上千名离退休党员干部和4所中小学校的近2000名师生作党史报告。

2012年,我县开展了“夕阳群星献礼”十八大活动,在离退休党员干部中开展“夕阳之星”评比活动,共评选出16名“夕阳增辉之星”、“夕阳文明之星”、“夕阳理论学习之星”和“夕阳文体之星”。

(六)全面提升老干部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老干部工作者是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主体。

老干部工作者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

为此,老干部工作者必须加强政策和业务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努力做好三个环节:一是经常深入老干部中进行调研,带着深厚的感情,了解老干部的冷暖,把思想政治工作延伸到老干部的家庭;二是耐心疏导与加强管理相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诚待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开展“做老干部贴心人”等活动;三是坚持“四心”(“孝心、爱心、耐心、安心”)标准,从老干部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出发,将热情服务、耐心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既要做锦上添花的工作,更要做好雪中送炭的工作,使老干部从切身利益的落实中领悟到深刻的道理。

总之,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面对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新路子,推动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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