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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伤现身说法心得体会

时间:2013-05-17 23:27

年度工伤总结

20XX年度工伤保险工作总结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下,我们紧紧围绕市局下达的全年目标,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探索工伤保险工作新思路,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工伤保险覆盖面。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从基本概念、实施范围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待遇支付等方面对工伤保险作了明确的阐述,提高了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后的维权意识;也为劳动保障部门在处理、认定工伤事故等方面的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

围绕市局下达全年目标,20XX年我局加大《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自己组织并配合市局走上街头、走进社区举办大型宣传活动5期,接待群众咨询300多人、次,发放工伤保险宣传资料2000多份;对全区规模以上私营企业进行全方位调查、梳理,强化工伤保险扩面和基金征收,全年累计新增XXX人。

截止到年底,我区工伤保险应参保人数XXX人,实际参保XXX人,参保率XX%以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XX万元,完成目标任务。

二、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效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私营企业)在我区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内所占的比例较大,建筑安装、染料化工、交通运输等高风险以及餐饮、经营服务等流动量大企业在劳动用工、合同签订、技术技能培训、安全防范设施等方面的不规范,以及部分私营业主、劳动者对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也给工伤事故调查、认定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我们组织了两百余人的工伤保险知识竞赛,以书面形式强化企业经营者以及职工的工伤保险意识。

对申报工伤认定的案件严格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要求进行实地调查、走访,本年度共处理工伤信访案件X起;参与协调因伤残引起的矛盾纠纷X起;受理工伤申请认定X起,已办结X起(,待认定一起;报市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X起。

三、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工作。

在完成本年度目标任务基础上,工伤保险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统筹层次低、参保规模小、基金结余少、经营者劳动保障意识淡漠、劳动者缺乏专业技能培训、安全防范意识差等不利因素严重制约着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

如何克服种种不利因素,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工伤保险体系是职能部门下一年度以至若干年度要精心研究、尽力解决的重要工作,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20XX年我们要在市局领导一如既往的关心指导下,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局党组的带领下,围绕新的目标任务,坚持以人为本,加大宣传力度,开拓进取,强化依法行政手段,抓住重点,加强调查研究、科学分析参保人员的结构、动态、规模,千方百计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收缴率;会同相关部门从劳动用工、技能培训、安全设施防范等方面入手,规范工伤申报、认定程序,逐步完善工伤保险体系,力争使我区工伤保险工作再上新台阶。

工作期间得了癌症,工作单位赔不赔

通过学习,我深刻的感受到“安全”的重要性。

任何一起事故对企业都是一种不可挽回的损失,对家庭、个人更会造成无法弥补的伤痛。

安全意识应始终牢牢扎根在每个人的心中,安全不是一个人的问题,是一个上下关联、环环相扣是一张错综复杂、紧密相连的网。

事故的发生,多因安全意识淡漠,安全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习惯性违章,安全管理不严,尤其是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等等,几乎所有的事故都反映出我们的安全教育的缺失,表现出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尚存很大的缺陷,我们安全管理的体系不够完善

“安全就是效益,以安全为主,以安全为旨,以安全为重”,这种观点应根植于每个人的心中。

1、首先要勤于学习武装好自己,熟知熟会各项操作规程与安全制度,认真学习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养成良好的安全操作习惯,杜绝和严反三违;2、勤于检查与考核,及时发现整改事故隐患。

一线岗位安全隐患和死角多,习惯性违章较普遍,如果只在形式上讲安全,那么即使是投入再大,付出再多,得不到本质改善,安全管理水平永远不能得到本质提升

如果每位职工在日常的工作中相互监督、相互提醒、相互检查,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防止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杜绝事故隐患,从小事做起,就能筑起安全的大堤。

3、时刻关注安全,人人都将安全铭记心中,不折不扣地遵操作规程之章,守安全生产之法

认识到违章就是走向事故,就是伤害自己、伤害他人,甚至走向死亡。

不要抱有任何饶幸心理,或许一次小小的不经意的违章,就会造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

安全事故报告的“”原则一、安全事故“”处理原则主要内容是: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二、具体含义1、“”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时,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时就轻易下结论,也不能把次要原因当成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决不轻易放过,直至找到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搞清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才算达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

2、“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是要求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不能认为原因分析清楚了,有关人员也处理了就算完成任务了,还必须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并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大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在今后工作中更加重视安全工作。

3、“四不放过”原则的第三层含义是要求必须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的同时,还必须提出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发生的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加以实施。

只有这样,才算达到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终目的。

4、“四不放过”原则的第四层含义也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具体体现,对事故责任者要严格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安

求助一篇关于钢铁企业安全事故学习的心得体会

根据这个改一下:2月24日9时许,某钢铁有限公司2号高炉重力除尘器顶部泄爆板爆裂造成煤气泄漏,事故发生时,当班工人共44名,其中2名操作工人当场死亡,其余受伤人员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5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全力抢救,截至16时,另有10名重症伤员因抢救无效死亡,其余27名伤员现已脱离危险。

事故发生后,区主管领导、安监部门、重点钢铁企业参加的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要求各地各单位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同时,责令某钢铁有限公司立即实施全面停产整顿,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钢铁企业是高危行业。

高危行业的设备安全不容忽视。

现有的安全设施,是否达到安全等级标准?即使是有安全保护的设备,是否进行很好的保养,维护,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预防作用,降低了事故的发生率?安全管理需要时时反思。

个体作为企业最基本的组成元素是企业实现其竞争力的最基本保障,而作为一名承钢职工我深爱着我的工厂我的工友。

从第一天迈进厂区,我就告诉自己你的选择没有错,我要尽自己的力量为承钢美好的明天而奋斗。

但前提条件是个体条件的存在,如果个体变成了上述的符号,那么,所有的誓言都将在现实面前变的苍白无力,而安全是其个人存在的最重要的条件,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人作为个体对事物的认识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对感性认识而言即身体发肤之感受,理性认识即人的思想以及对待事物本质的感受,对于安全重要性的感悟,我门要从感性认识升华到理性认识。

作为个体来讲,安全的重要性已无需多言,人的生存是作为个体的最基本的要求,然后才能涉及所谓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

生存之道的底线是不伤害别人也不被别人伤害。

生命是宝贵的,但同时又是脆弱的。

注意安全,遵章守纪是我们的准则。

被告在开完庭后没下判决书之前,还可以向法官提交新的证据吗

1、首先要看是不是新的证据,因为我们平常生活中所说的新的证据和法律上“新的证据”不是同一概念,是新的证据还是逾期提交的证据,这点在法律上是有界定的; 2、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在庭审中对方当事人可以拒绝质证,而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

所以,如果是逾期提供的证据,是不能作为重新开通的理由的。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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