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队打架的心得体会怎么写
心得:打架很爽。
体会:容易受伤。
部队安全教育心得体会怎么写
安全队稳定和集一的基本标志,是部队全面建坏的综合反映,安全工作反映部队管理教育水平的镜子,既是经常性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实践告诉我们,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的形成,不仅有赖于法律、法规、制度等外部手段、条件的约束、管理和规范,同时更要靠强有力的思想教育和政治工作,提高人的素质和觉悟来达到。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奠定安全工作的思想基础 在发生事故案件的诸多原因中,组织纪律观念差,法纪观念淡薄,违反条令条例、不遵守规章制度是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要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就必须从思想入手调动和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人的素质,创造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和氛围。
(一)要筑起安全工作的坚固防线,抓紧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教育是根本。
人的控制力,容忍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其世界观和人生观。
一个有崇高的思想觉悟,良好的道德品行,严明的政策法纪观念,懂得真、善、美的人,是能够正确对待挫折、失败以及各种意外变故的。
因此,必须经常进行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革命人生观教育,使官兵思想觉悟不断提高,尽快成熟,在实践中划清是非界限、荣辱界限,增强光荣感,责任感,这样就能从思想上消除发生事故、案件的因素,打好安全工作根基。
(二)要增强安全防事故的能力,注意安全意识的培养是基础。
事故往往发生在思想松懈麻痹的瞬间和片刻,头脑中意识减弱就会带来行动的偏差。
因此,安全工作的教育一刻也不能放松,要让安全意识在头脑中牢牢扎根。
安全意识不仅体现在重视安全上,还应明确如何防止事故和保证安全上,尤其要善于引导官兵从耳闻目睹的事例中受到教育,学到知识,培养把事故、案件消除在萌芽阶段,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把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能力。
(三)要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是保证。
经常性思想工作和经常性管理工作,是部队建设的重要环节,两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承,都是以提高部队战斗力,圆满完成本职任务为目的,都是把人作为工作对象。
离开了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把经常性思想工作做深做细,各类事故、案件就能有效地得到预防,安全管理工作就会更有深度和水平。
加强对人员的管理、监督,使人人都在组织中,处处都有人管理。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安全工作成效 要把安全防事故工作变为广大官兵的自觉意识和行为,需要针对官兵的心理状态,调动思想政治工作的积极手段,生动、活跃、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工作。
首先,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团组织作用。
增强党团组织的核心力量,动员团结党团骨干和广大群众,落实岗位责任制,成立安全组织,健全群众性安全防范网络,做到事故苗头一出现就有人抓,异常情况一露头就有人报,违章违纪行为一发生就有人管,把苗头扼死在“出土”之前。
其次,是大力宣扬先进典型。
根据年轻官兵好学上进,不甘落后的心态,在队伍中经常开展“安全标兵”、“遵章守纪模范”、“百日安全无事故”等各项安全竞赛活动,并及时总结评比和表彰鼓励,使先进典型榜上有名,官兵学有榜样,讲安全蔚然成风。
再次,是应正确实施惩罚。
对发生事故者必须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并予以公布,达到处分一个人,教育一大片的目的。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预防和化解不安全因素 事故案件的形成,发生不是偶然的,有着联系、发展的内在成因。
只要我们着眼预测,增强超前意识,掌握人的思想变化规律和端倪,收集思想管理信息资料,进行科学分析和逻辑推理,就能够把握事故、案件的发生规律和特点。
首先,抓好对人的管理。
人是队伍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因素。
任何事故的发生,人的因素起着主导的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对事故的预测要从人开始,做好容易发生事故、案件的重点人的工作。
其次,是抓好动态管理。
边防部队执法执勤任务重,人员、船艇、车辆出动频繁,而且具有急、难、险特点,易引发各种事故,必须及时掌握动态信息,把预防工作作在前。
再次,是抓好时机管理。
及时抓管理,不失时机做好思想工作,才能有价值,任何失去时机的管理教育只能是“亡羊补牢”。
要特别注意抓好几个时机,即执勤训练时、分散执行任务时、节假日时、探亲休假时。
这些时期人员思想活跃,受外部影响大,易出漏洞,易发生事故案件。
如果抓住时机,有的放矢地做好工作,就一定能较好地从主观上消除隐患,增强安全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达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部队正规化管理心得体会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近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融合了2条。
修订后的《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再次给我们党员干部划出了纪律警戒线、高压线,同时把党员干部在工作生活中的”负面清单”清晰列出。
《条例》对严明党的纪律、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党步调一致发挥着重要任用。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是”纪律部队”,一定要用好这一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上当示范、作表率,做《条例》的虔诚学习者、合格的宣讲者、积极的践行者,始终把”两个维护”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纲”和”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为立身之本、履职之要,坚决贯彻稳中求进基本工作方针,在接续奋斗、实践锤炼中担当尽责。
修订《条例》本身就再次宣示了中央反腐败斗争不会变风转向的顽强意志和坚定决心,营造出不断加强纪律建设的浓厚氛围,体现了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的鲜明导向,是对全党一次生动的纪律教育,警醒我们党员干部要心怀畏惧,行有所止。
作为纪检监察战线上的党员干部,通过学习新《条例》,一定要有强烈的底线思维,旗帜鲜明地激浊扬清、带头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守住不可逾越的红线,决不能
依法带兵以情带兵科学带兵心得体会
一、坚持“以情带兵、依法带兵、能力带兵、科学带兵”观念。
二、从思想政治工作入手,切实打牢新兵思想基础。
三、严格用条令条例规范新兵的言行,抓好日常养成。
四、带兵骨干起好带头作用抓好队列示范教学当好新兵入伍后的“第一位老师”,树立良好的带兵形象。
五、强化辅助性训练以“训”促“训”,确保训练质量。
如何正确认识官兵旳关系心得体会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际间的交往也日趋复杂多变。
“官兵情,战友爱,胜似亲兄弟”,这首唱遍红门内外的官兵友爱之歌,不仅道出了广大官兵的心声,也是部队官兵团结友爱的真实写照。
从总体上讲,当前消防部队内部关系呈现出健康向上、团结和谐的良好局面。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部队成员的新老交替,原有的矛盾解决之后,又会出现新的矛盾,这也符合矛盾的普遍性原理。
在目前基层消防部队官兵关系方面出现的一些矛盾既有战士问题,也有干部的责任,但是,从总体情况来看,干部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一、通过开展尊干爱兵教育必须解决基层干部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战士关心不够。
个别干部还没有从思想上解决爱兵问题,总觉得文明带兵是一种累赘,不如“我行我素”来得痛快,他们也执行不打骂士兵的规定,但同时又有“由他们去”的不负责情绪,不打不骂也不认真去管理,考虑自己的事情多,考虑战士的事情少,有的个别干部对战士的实际困难和正当要求也采取应付、回避的态度。
二是对战士缺乏认识。
少数基层干部习惯于用传统模式看待战士,把他们的正当生活需求看成是娇生惯养,吃不得苦;把为队伍建设献计献策看成是不懂规矩、刺头兵;把想考学、学技术、当先进的想法看成是个人主义等,这样一来对个别战士横竖都看不顺眼。
三是对战士不能一视同仁。
由于受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自身要求不严的干部象士兵乱张口,以至于在学技术、评先进、立功入党等问题上不能坚持原则,有的对老乡比较亲近;有的对能说会道的高看一眼;有的对关系兵比较偏爱,搞亲疏远近。
四是对骨干要求不严格。
有的干部对班长骨干粗暴带兵行为往往熟视无睹、近而远之,采取默认甚至怂恿的态度,致使有些班长骨干用“歪招”、“土办法”管理战士的现象久禁不绝,这些看似兵与兵之间的问题,实际是官兵关系问题的延伸,根子还在干部身上。
官兵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是方法问题,说到底是对士兵的根本态度问题。
这些问题虽然出现在少数单位,但危害不可小视。
二、通过开展尊干爱兵教育务必找准部队官兵关系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要解决思想认识不清的问题。
少数基层部队干部对我军官兵一致的光荣传统了解不多,思想认识有误区,觉得大家朝夕相处,发生一些摩擦在所难免,不必小题大做,出现问题和矛盾往往思想上不重视,工作上不求主动;有的认为官就是官,兵就是兵,强调对战士应该保持威严,甚至把官兵的上下级关系错误地看成是尊卑有别的等级关系,以上种种原因正是个别干部“身在警营却远离战士、朝夕相处却心不相通”的思想根源。
二要解决管理方法简单的问题。
个别干部总觉得按条令条例抓管理太老套,不如自己的土政策顺手,习惯于搞家长式训斥,不尊重战士的人格及民主权利,这些干部往往只看到这些办法可以压服战士一时,却看不到问题被掩盖,矛盾被激化的长期危害。
三要解决工作能力不高的问题。
消防部队的基层干部流动快,成份新,许多人缺乏基层执勤管理工作经验,有的知识结构不全面,灭火救援的实战经验不丰富;有的疲于应付上级检查,疏于学习、交流,对战士的心理需求、行为特征研究不多,对新形势下战士成长进步规律把握不准,常常处于被动应付状态,虽然主观上想把问题解决好,但往往是工作做不到位,费了很大劲效果不理想。
以上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存在,使知兵、带兵、爱兵、用兵工作难以升华到新的境界,应该下大力气予以解决。
三、通过开展尊干爱兵教育努力寻求密切官兵关系的新方法。
一要端正态度,牢固树立爱兵观念。
基层干部更应清醒地看到新形势下密切官兵关系的极端重要性,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密切官兵关系是保持人民军了人民军队性质的大问题,是保持部队集中统一,增强凝聚力、战斗力的有效途径,是加强部队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的需要,同时要充分理解官兵关系是建立在共同理想和事业基础上的同志关系,是互相关心、互相爱护、生死与共的战友关系,而不是相互利用的庸俗关系,更不是人身依附关系。
其次,切实认清当代青年战士的本质和主流,主动适应,积极进取,满腔热情地做好工作。
如今的战士见多识广,思想活跃,民主意识强,普遍有施展才华,实现个人追求的强烈愿望,这就要求基层带兵干部必须用发展的观点认识战士,在实践中正确帮助引导,而不能总埋怨战士这不好那不行,总想让战士适应自己过去形成的工作老套路。
作为基层带兵人,只有自觉去克服畏难情绪和消极态度,提高自身素质,适应部队管理的需要,才通取得工作的主动权。
二要适应时代要求,密切官兵关系。
基层干部要象关心自己的兄弟姐妹一样关心战士的成长、进步、交友等具体问题,使他们能够明辨是非,正确对待挫折,保持激昂向上的心态,认真开展好两用人才培养,帮助他们学习实用技术,以适应复员后社会的竞争需要。
更要运用多种方式,综合发挥思想引导、道德约束、法纪规范、情感沟通等多种因素的作用,增强尊干爱兵教育的感染力和实效性;三要努力钻研,不断提高带兵本领。
要根据目前战士思想变化的特点和规律,着力提高见微知著的能力、主动应变能力,尤其是对战士比较敏感的切身利益问题,努力提高妥善处理特殊问题的能力,如在训练中必须严格要求,但不能借机故意整人,在分配工作时要根据不同战士的性格特征做出合理安排,但不能搞苦乐不均,亲疏有别,在个人成长进步等敏感问题上要讲德才表现,进行平等、公开竞争,但不能循私情,搞特殊照顾,在战士犯错误时可以批评教育甚至给予纪律处分,但不能随意打骂、羞辱人格;在战士要求解决家庭或个人实际困难时,不管事情能否办成,也不能乱许愿;对战士要力求做到管之有据,言之有理,教之有方,防止因处置不当发生问题。
针对官兵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寻找解决问题的新对策,用创新的思路开拓尊干爱兵的新境界。
通过基层带兵人的不懈努力,就一定能够密切官兵关系,为基层的正规化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2篇800字的关于纪律的心得体会
军人违纪所指的是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的内容。
以下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三章处分第三节处分的条件内容: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第八十二条 散布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三条 作战消极,临阵畏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四条 战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五条 虐待俘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六条 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军事训练规定,降低军事训练质量标准,影响军事训练落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八条 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九条 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条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隐情不报,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者其他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二条 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虽未造成失密、泄密后果,但危及军事秘密安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者涉及绝密事项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或者涉及绝密事项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规定使用移动电话,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国际互联网,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第九十四条 擅自出国、出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五条 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7日以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累计8日以上15日以内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累计16日以上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其中义务兵累计30日以上的,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给予除名处分。
第九十六条 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七条 酗酒滋事,妨碍正常秩序,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操作武器装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八条 参与赌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九条 调戏、侮辱妇女或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条 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装备管理规定,遗失、遗弃、损坏装备,擅自动用、销售、出借、私存装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出租、出售或者违反规定出借军用车辆、军车号牌,变卖、仿制、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及其标志服饰,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军队证件、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造谣诽谤,诬陷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给自己提过批评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出控告(申诉)的同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在战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或者国家公共财产遇到危险时,见危不救,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利用职权,侵占士兵、部属的经济利益或者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士官选取、征接兵工作中,以权谋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擅自出租、出售、转让军队房地产,擅自改变军用土地用途,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军用土地流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以上处分;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转业、退伍、调动(分配)工作时,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离队)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本条令第八十二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其性质、情节与本条令所列违纪行为相当的,分别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 (一)隐瞒入伍前的犯罪行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擅离部队累计30日以上,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30日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条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 (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5年的人员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令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除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