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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领导来访心得体会

时间:2016-01-03 06:05

武警部队个人年终总结奉献意识方面

强调安全与组织的重要性。

没有范文。

以下供参考,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

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

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

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

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

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

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

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

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

语句通顺,容易理解。

3.要详略适宜。

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

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部队里伺候领导的是什么兵

你说的应该是勤务兵勤务兵指军队中为军官办杂务的士兵。

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做日常勤务工作,包括考勤、保卫、消防、房管、卫生劳动、节假日值班安排。

2.负责做好内外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3.负责做好文件、公文、函件的接收、登记、保密、传递、保管、督办和文书归档工作;4.负责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工作;5.负责做好各种报告、文件的打印、复印工作;6.负责做好来访人员及对外联络的服务工作;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武警八大警种

武警部队总共三大类八个警种部队 类,内卫部队。

武警部队主要组成部分,受武部的直接领导管理。

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机动师和总部直属单位。

其主要任务:一 是承担固定目标执勤和城市武装巡逻任务,保障国家重要目标的安全;二 是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三 是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第二类,列入武警序列受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和武警总部双重领导的部队。

这些部队既担负经济建设任务,同时又负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

黄金部队主要担负黄金地质勘察、黄金生产任务,武警总部设黄金指挥部,下辖有黄金第一总队等部队; 水电部队主要承担国家能源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其他建设任务,武警总部设水电指挥部,下辖有水电第一、第二、第三总队等部队; 交通部队主要担负公路、港口及城建等施工任务,武警总部设交通指挥部,下辖有交通第一、第二总队等部队; 森林部队主要担负东北、内蒙古、云南森林的防火灭火任务以及维护林区治安、保护森林资源的任务,武警总部设森林指挥部,下辖有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云南森林总队等部队 第三类,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部门管理的部队。

边防部队主要担负边境检查、边境治安管理和部分地段的边界巡逻、打击偷渡以及海上缉私,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管理,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有公安边防总队(公安边防局); 消防部队主要担负防火灭火任务,由公安部消防局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有公安消防总队(公安消防局); 警卫部队主要担负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市主要领导及重要来访外宾警卫任务,由公安部警卫局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公安厅(局)设有警卫处

武警总部是什么机构

受谁领导

在全国的组织体系如何,什么职责

部懂的别落落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立于1982年6月,总部管着全国的武警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担负国家赋予的国家内部安全保卫任务的部队,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由内卫、黄金、森林、水电、交通等部队 和公安部领导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组成。

各个警种的任务: 第一类,内卫部队。

这是武警部队主要组成部分,受武警总部的直接领导管理。

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机动师和总部直属单位。

其主要任务: 一 是承担固定目标执勤和城市武装巡逻任务,保障国家重要目标的安全; 二 是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 三 是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第二类,列入武警序列受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和武警总部双重领导的部队。

这些部队既担负经济建设任务,同时又负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

黄金部队主要担负黄金地质勘察、黄金生产任务,武警总部设黄金指挥部,下辖有黄金第一总队等部队; 水电部队主要承担国家能源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其他建设任务,武警总部设水电指挥部,下辖有水电第一、第二、第三总队等部队; 交通部队主要担负公路、港口及城建等施工任务,武警总部设交通指挥部,下辖有交通第一、第二总队等部队; 森林部队主要担负东北、内蒙古、云南森林的防火灭火任务以及维护林区治安、保护森林资源的任务,武警总部设森林指挥部,下辖有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云南森林总队等部队 第三类,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部门管理的部队。

边防部队主要担负边境检查、边境治安管理和部分地段的边界巡逻、打击偷渡以及海上缉私,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管理,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有公安边防总队(公安边防局); 消防部队主要担负防火灭火任务,由公安部消防局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有公安消防总队(公安消防局); 警卫部队主要担负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市主要领导及重要来访外宾警卫任务,由公安部警卫局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公安厅(局)设有警卫处 武警总部现设司令部(副大军区级)、政治部(副大军区级)、后勤部(正军级)、装备部(正军级)和各专业警种指挥部(正军级)。

武警部队的组织、指挥层次一般为:总队(师,正军级至正师级)、支队(团,副师级至正团级)、大队(营)、中队(连)、排

部队一类二类三类人员是什么意思

武警部队的工作在和平时期主要担负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战时配合人民解放军进行防卫作战。

武警,全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担负国家赋予的国家内部安全保卫任务的部队,受、双重领导,由内卫、黄金、森林、水电、交通等部队和公安部领导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组成。

部队构成武警部队拥有三大类、八个警种的部队。

一、内卫部队;二、列入武警序列受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和武警总部双重领导的部队,由黄金、水电、森林、交通部队组成,是以军事化组织形式直接参与国家经济建设的特殊武装力量;三、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部门管理的部队,即边防、消防、警卫部队。

内卫部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警总部的直接领导管理。

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机动师和总部直属单位。

其主要任务:一是承担固定目标执勤和城市武装巡逻任务,保障国家重要目标的安全;二是处置各种突发事件,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三是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四是战时参与后方防卫作战。

黄金部队主要担负以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远景调查为主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任务和多金属矿产资源勘查任务、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任务,依法执行国家赋予的维护社会稳定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

常年跋山涉水、风餐露宿,被誉为我国黄金地质事业中的“国家队”。

武警总部设黄金指挥部,下辖有黄金第一总队等部队。

森林部队主要担负东北、内蒙古、云南森林的防火灭火任务以及维护林区治安、保护森林资源的任务,武警总部设森林指挥部,下辖有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云南森林总队等部队。

武警森林部队是全世界惟一一支守护生态的部队,担负着全国1亿6千多公顷森林、草原的执勤和防火灭火任务,可谓责任重大,森林部队广大官兵与大山为伍、与森林为伴,斗风雪、战严寒、扑烈火,共参与扑救森林火灾2000多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数百亿元。

水电部队主要承担国家能源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其他建设任务。

武警总部设水电指挥部,下辖有水电第一、第二、第三总队等部队。

武警水电部队是全军和水电行业惟一一支参加三峡工程、西电东送、南水北调、西气东输、青藏铁路五大跨世纪工程建设的队伍。

他们先后参与建设水利水电项目217个,其中重点工程项目150多个,特别是承建的糯扎渡、溪洛渡、锦屏二级、龙滩水电站和青藏输电线路等国家重点工程任务,先后获得国家建筑业最高奖“鲁班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奖”及国家、行业科技进步奖。

交通部队主要担负公路、港口及城建等施工任务。

武警总部下设交通指挥部,下辖有交通第一、第二总队等部队。

边防部队主要担负边境检查、边境治安管理和部分地段的边界巡逻、打击偷渡以及海上缉私。

消防部队主要担负防火、灭火任务;在非暴力意外事件中救援平民等。

消防部队由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有公安消防总队(公安消防局)警卫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卫部队主要担负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市主要领导及重要来访外宾警卫任务。

警卫部队由公安部警卫局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公安厅(局)设有警卫局。

部队任务在和平时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下列安全保卫任务:(一)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的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三)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护;(四)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五)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六)协助政法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协助其他有关机关执行重要的押运任务;(七)参加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八)国家赋予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突发事件主要是对突然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违法事件依法实施处置,包括处置叛乱事件、骚乱及暴乱事件、群体性治安、械斗事件等。

反恐怖,主要是反袭击、反劫持、反爆炸。

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主要有黄金地质勘察、森林防火灭火,参加国家能源、交通重点项目建设,遇有严重灾害时参加抢险救灾。

军队计划生育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法规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一级分类】军事法规  【二级分类】军人婚姻法律制度   【颁布部门】中央军委   【颁布日期】2003.04.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所有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管理计划生育。

  第三条军队所有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四条军队依法保障军队人员合法生育、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

  第五条军队计划生育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部队全面建设相结合,与官兵成长进步相结合,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中央军委领导下,负责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拟制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全军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二)审定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批军师职领导干部人口理论集训计划;   (四)定期总结全军计划生育工作,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   (五)组织实施全军性计划生育工作的评比、表彰活动;   (六)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全军计划生育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组织和指导全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婚育管理;   (三)组织军队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四)组织军师职领导干部人口理论集训和军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五)编报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   (六)制定全军避孕药具需求计划,负责避孕药具的订购、分配和管理;   (七)负责全军计划生育工作统计,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八)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规章制度,指导所属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二)审定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计划;   (三)定期分析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经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本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婚育管理;   (三)组织开展;   (四)组织领导干部人口理论学习和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五)管理使用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六)编报避孕药具需求计划,管理和发放避孕药具;   (七)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统计,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营、连计划生育指导小组在同级党委(党支部)领导下组织落实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机关的军务、动员、组织、干部、宣传、纪检、财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协助和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二条军队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

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

已婚妇女达到以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十三条女方达到的育龄夫妻,可自行选择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并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或者。

女方为现役军人的,其单位所在地视为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患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六)职工配偶是农村居民,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取得生育证明或者,并经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接到育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后,应当在60天内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再婚家庭双方再婚前累计已有两个子女,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并取得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证明或者,经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军区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四章 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军队建立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十八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向育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科学研究,有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开展新业务、新技术。

  第二十条军队人员结婚前,男女双方必须到军队或者地方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接受婚前卫生指导。

  第二十一条育龄夫妻享有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和安全保障权。

提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三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经军队卫生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具备规定的资格。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严格遵守技术规范和相关制度,确保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经军区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免费治疗。

  第二十五条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卫生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人员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军队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

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

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军队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

  第三十条女军人、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除按照规定享受3个月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

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

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第三十一条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自领证之月起,按照规定领取。

育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领取,享受有关待遇:   (一)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因故死亡后不再生育的;   (二)原有一个子女因故死亡,又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第三十二条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所在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月起停发,并收回。

  第三十三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发给的全部,并依照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级)或者降衔(级)以上处分。

当事人是军队职工的,按照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级)以上处分。

  违反本条例,生育第三个及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第二个及第二个以上子女和非法收养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三十六条未完成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出现违法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不具备国家和军队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为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者逃避管理提供保护的;   (五)非法倒卖避孕药具的;   (六)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其他妨害计划生育工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在军队营区居住或者从业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军队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计划生育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各总部、军兵种、军区、武警部队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5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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