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对进口货物说明资料有什么规定
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为适应贸易发展以及海关监管需要,及其代理人在填报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目时,应当按照本中所列商品申报要素的内容填报。
公告2006年 第16号为了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出版社出版)。
本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及其代理人在报关时应当严格按照《目录》中关于规范申报商品品名、规格的要求,认真填制报关单并依法办理通关手续。
特此公告。
二○○六年四月七日规范申报原则一、报关单的规范申报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和《上海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础。
二、报关单中商品名称栏的填报要求:商品名称必须以准确的中文品名填报,有英文品名的应在中文品名后面直接填报英文品名(汽车整车或无英文品名的除外)。
商品的成分、含量、用途、品牌等要素必须按《目录》要求的顺序填报在商品名称后面,两者用逗号分隔。
填报内容如超出计算机限制的字符数后,超出部分可以填报在规格型号栏内。
本栏目中共可以输入字符255位(即127个汉字),通过EDI及电子口岸预录入申报的本栏目字段长度为50个字符(即25个汉字)。
三、规格型号栏的填报要求:进口货物的型号、牌号、化学品的分子式以及其他需要申报的技术参数按《目录》要求的顺序填报在规格型号栏内,各要素之间用逗号分隔,并以句号结束。
超出商品名称字符数限制的申报要素在其后面申报,各要素之间用逗号分隔,并以句号结束。
填报内容如超出计算机限制的字符数后,超出部分可以填报在备注栏内。
本栏目中共可以输入字符255位(即127个汉字),通过EDI及电子口岸预录入申报的本栏目字段长度为50个字符(即25个汉字)。
本栏目不得申报以下“非法字符”:(1)不得填写货物数量及计量单位。
如:13瓶,15台等,建议填写至其他适当栏目。
对于要求申报“包装”的,也不得增加数量,应明确申报包装形式。
如:桶装、罐装等;(2)不得仅仅填写一组意义不明的数字而无任何其他内容。
如:填报的全部内容为“6820”,建议申报为“型号6820”。
通过对数字意义做出注释的方式予以规范;(3)不得单独出现意义不明的符号,如:“-”“
”等,建议删除。
四、备注栏的填报要求:输入超出规格型号栏字符数限制的申报要素,并以句号结束。
输入除法定的监管证件以外的其他证件名称和证件号码,例如:原产地证书(除享受CEPA税率的商品外)、原厂商发票、AWTA(羊毛检验证明)、外商投资设备审批表等等,各证件之间用逗号分隔,并以句号结束。
输入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
(例如:生产厂商、货物签约日期、工艺流程、旧设备的原价、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残值率等要素) 本栏目中共可以输入字符255位(即127个汉字),通过EDI及电子口岸预录入申报的本栏目字段长度为50个字符(即连续录入25个汉字)。
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章节第一部分为:规范申报目录第1列为“税则号列”,其8位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完全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海关的10位数编码。
第2列为“货品的中文名称”。
第3列为“进口税率”,其中第1栏是最惠国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世贸组织成员或与我国签有互惠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第2栏是中巴税率,适用于原产于部分进口的货物;第3栏为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术1、2栏以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
第4列为“增值税率”,栏目空白时为免征,其他分为13%和17%两种。
第5列为“出口退税率”,栏内数字表示相应退税税率。
第6列为“计量单位”,为海关统计使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第7列为“监管条件”,相应的代码表示在一般贸易进口或出口时应向海关提交的监管证件代码,具体名称参见本书第8列为“货品的英文名称”。
本税则各栏目的税率均为从价税(**除外)。
本税则税率栏目内的**表示从量税、复合税,具体税率参见附件2本税则税率前标有*的,表示该税率为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的商品的配额外税率,配额内税率参见附件3本税则在税号前标有*的,表示该税目的部分商品凭信息产业部出具的用于信息技术产品的证明,可按本税则附件4的税率计征税款第二部分汇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委最新颁布的有关外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并配有准确的英文翻译。
中英文对照的参考,有利于相关人员更好掌握进出口贸易管理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
为方便读者在海关报关和计算关税,本书另含有报关自动化系统常用代码表及海关计税方法两部分。
第三部分:本书添加了报关必须填写的“申报说明”即海关总署最新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全部。
读者可通过本书或光盘查找到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有关数据资料及相关中英文法规。
归类总规则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第一章 活动物第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件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动物产品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第二类 植物产品第六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桔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第十章 谷物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第十二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千秆及饲料第十三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第十四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第三类 动、植物油、指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十五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四类 食品;饲料、酒及醋;、及代用品的制品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小学生无脊椎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演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第二十二章 饲料、酒及醋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第二十四章 、及代用品的制品第五类 矿产品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似容器;动物肠线制品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十三类 石料、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以上提供信息仅供参考 详情见: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附注:HSCODE编码[2]HS代码源于80年代末联合国发布的。
1992年起改为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作为现行的国际商业与贸易分类和代码体系。
HS代码主要用于商品与物资分类、宏观统计、国际贸易、海关实务、EDI报文等。
为当今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物资与商品信息分类与代码体系。
海关编码即HS编码,为编码协调制度的简称。
编码协调制度由国际海关理事会制定,英文名称为The Harmonization Code System (HS-Code)。
HS编码共有22大类98章。
国际通行的HS编码由2位码、4位码及6位码组成。
6位码以上的编码及对应商品由各国自定。
自1992年起,在我国,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等的颁布实施。
中国海关采用HS编码体系,使之成为外经外贸领域内的一项强制性标准。
采用HS编码检索,可以准确定位所要查找的商品。
是对各种不同产品出入境应征\\\/应退关税税率进行量化管理的制度。
鉴析 1、HS编码共有22大类98章。
国际通行的HS编码由2位码、4位码及6位码组成。
6位码以上的编码及对应商品由各国自定。
自1992年起,中国海关采用HS编码体系, 并且是八位数组成,后改为十位编码。
每一个编号后面对应的是符合条件的产品名称。
2、世界通用的HS Code是每个国家所用的HS Code从前面第一位开始数,前六位,而后面的是根据各个国家自己的编纂来定的。
因为前面的是商品的大类章节码,如果世界不通用的话,那进出口东西不是乱死了啊,进出口就是以HS Code来定商品是什么的。
3、从理论上讲,一种商品只对应一个HS编码,而一个HS编码不只对应一种商品。
但实际情况复杂时,也会有不一样的地方。
比方说纺织品,两款长得差不多的商品,含同样成色的棉和化纤,但由于比例不同,结果HS编码就会不一样。
再者,同样的商品不同的用途有时候能以不同的HS编码报出关。
比方说同样是一个塑料小凳子,以家居品的凳子和以渔具出关就是不同的HS编码。
其实这东西也没错啊,也可以算渔具啊,有时候争个不同的HS编码,就是为了一个出口退税。
这个时候就要看你能不能成功地跟海关大叔搞脑子啦呵呵。
4、一般来说,海关编好成套的HS编码不会轻易的改动,但也会有变动。
比方说从前没有的东西现在新出现了,有些东西又不好归在某个其他类里,再比方说发现从前有分类不清、歧义甚至有点小问题的地方。
一般官方网站都有地方可以查到每年发生变化的HS Code是哪些,变化了什么的。
[3]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 进出口税则 ,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
进出口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通常还包括实施税则的法令、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和附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我国海关凭以镇守关税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我国现行税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税率适用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税则》及进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目税率表、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目税率表、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出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税率表等附录。
进口税进口税-------指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正常关税。
它是在外国货物直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入进口国关境或由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区等免征进口税的其他区域提出运往进口国国内销售时,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征收。
进口税同时也是一国推行对外政策的一项重要手段。
一些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关系的需要,会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同一种商品实行不同的税率,从而形成一种差别待遇。
如果以这种差别待遇为标准,可以把进口税分为普通税、最惠国税、特惠税和普遍优惠税。
出口税出口税是指一国海关在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
目前大多数国家一般不征收出口税。
因为征收出口税会抬高出口商品的成本和国外售价,削弱其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不利于扩大出口。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仍然征收出口税的只是少数国家,尤其是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
征收出口税的主要是为了增加本国的财政收入,或者是为了保护本国同种工业制成品的生产,以满足本国市场的供应3规范申报、HSCODE、进出口税则查询知识库为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通关数据质量,加快通关速度,促进贸易便利化。
特通过集成海关最新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指引目录库与hscode税则系统库,开发了hscode编码、税则与规范指引查询知识库系统,以方便各进出口和贸易相关人员即时查询与引用hscode编码、了解商品税则、商品进出口税率等申报项。
从而提高进出口效率,降低进出口风险,减少进出口申报出错率。
数据来源为海关网、电子口岸、海关最近发行的资料,并根据海关信息及时更新。
为方便企业内部系统集成规范申报库与税则系统库的需要,可以以适当方式提供
HS编码查询经验[4]很多朋友在需要别人查询商品编码(HS CODE)的时候,往往有个很大的误区,只提供个名称,然后就要求别人查询编码,要知道,这样别人就算想帮你都帮不上
下面把自己这些年来关于商品编码查询的一点心得体会和大家分享,以后大家可以按照这样的情况来提供自己的资料,这样别人帮你查编码自然事半功倍了。
商品编码归类要求:1、完整归类:一个成品货物在归类时,首先按照其完整名称归类,(我们专业报关和海关称这种归类叫具体列明归类,就是说,你的成品名称正好和商品编码书的某个商品编码(HS CODE)完全一致或者基本一样,例如:冻牛舌就有专门的编码02062100,冻牛肝是02062200) 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因为作为一个工具类编码书,不可能囊括世界上所有的商品名称,而且,同样的货物各自的叫法还不尽相同,所以很多人只给个货物名称叫别人去查编码,无异于叫别人去大海里捞针
各位千万记得啊,提供名称的时候,把它的用途、使用方法、成分、材料等等越多资料越好
2、用途归类:如果某个货物的名称并没有明确对应的编码时,立刻考虑它的用途和功能,按照这个用途去找对应的归类,例如:格力分体2匹空调,属于机器类的,就到84章去找,然后到8415空气调节器里面找,然后找到84151021.00(制冷量≤4千大卡\\\/时分体式空调) 这样的情况占了进出口货物的很大一个比例,一般很少能找到第一种情况所说的具体对应的编码,3、混合归类:(又叫成分归类)如果某个成品里面有几种成分组成,而且没有一个对应的编码正好和这个成品名称对应,要按照构成这个成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例如:铁制晒衣架,没有具体对应的编码,从用途上也找不到这种具体的用途,只有从材料上入手,钢铁制品73章,其他钢铁制品7326,用73262090.00(非工业用钢铁丝制品)或者73269090.00(其他非工业用钢铁制品)都可以。
(这样的情况也占了进出口货物的很大一部分比例,因此各位在提供信息的时候,尽量连材料、成分也提供清楚,电器类产品说明电压、功率,汽车类产品说明是什么汽车用的,汽车排量等情况)4、靠后归类:当第3种情况出现根据材料分,有2个或者几个编码都合适的时候,优先选择编码靠后的。
就好象我上面举的铁衣架的例子一样,应该选择73269090.005、模糊归类:(又叫最接近归类法)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大量的新型产品不断出现,经常有无从下手的感觉,只好先根据用途找最接近的,再按照材料找最接近的。
遇到这种问题无论是进出口商或者报关公司甚至海关都无法敢说自己是完全正确,最好有丰富报关经验的专业报关公司利用其丰富的报关知识和良好的社会关系,报关起来才能省事。
[3]而关于归类还经常出现很多纠纷和麻烦,而很多造成这种情况的实际上是由于进出口公司业务员或者报关公司报关员甚至海关关员各自对于商品归类的理解不一样,造成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举个很简单了例子大家就明白了:某种产品叫做客人自己称“咖啡壶”,是个玻璃制的带有刻度的1000CC玻璃杯,外面包裹着6条不锈钢制的钢条,起固定作用,钢条上连着一个塑料的把手,把水装进玻璃杯里烧开冲咖啡用或者连咖啡带水一起烧。
(没错,就是几乎每个商场都能看见的非常普通的咖啡壶,而我描述的这么清楚就是在告诉大家要想别人帮忙查询编码的时候应该如何提供信息)。
首先按照具体列明原则归类,找不到完全一致的编码,然后按照用途也无法找到具体列明的归类,最后按照成分,在玻璃制品里发现有个70139900.00(其他玻璃制餐桌、厨房用玻璃器皿(不包括杯子、玻璃陶瓷制的除外),这个归类既符合成分归类法,又符合用途归类法,于是报关,没想到被做单的海关关员退单,理由是:玻璃外面还有不锈钢条,而不锈钢条的价值高于玻璃,应该归入餐桌、厨房等家用不锈钢器具73239300.00,还要做商检。
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库[5]集成的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库可以即时的查询相关信息。
数据来源为海关网、电子口岸、海关最近发行的资料,并根据海关信息及时更新。
为方便企业内部系统集成规范申报库与税则系统库的需要,可以以适当方式提供
进出口税则库通过集成的hscode商品税则库,即时查询商品税则信息。
数据来源为海关网、电子口岸、海关最近发行的资料,并根据海关信息及时更新。
为方便企业内部系统集成规范申报库与税则系统库的需要,可以以适当方式提供
[4]知识库的多维查询分析为方便查询分析,知识库提供多维的组合式查询。
并可依据引用需要显示并导出。
清军入关前满族人的历史
怎么去学电脑?很多人觉得学电脑,,其实关键是要有好老师,老师不一定要是活生生的人,电脑本身就是最好的老师。
很多电脑培训班,收了你的钱,用心教电脑的恐怕不多。
而如果让电脑来教你,那它绝对是会孜孜不倦的,要电脑教得好,一定要有好的教学软件,以本人多年经验来看,洪恩公司的是最好的初级入门学习软件,是我见过的最合格的老师。
不过,要用电脑软件学电脑,也要懂一点最基本的电脑知识,这最基本的知识,专门看书是学不来的,所以找一台旧电脑,几百元,练练手,是必要的,总好过几百元交培训费吧。
求尊宪护宪的法治征文,一千字以下,最好别超过650字。
30年前的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
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四部宪法,与广纳民意、深得民心的1954年宪法一脉相承,同「文革」色彩鲜明的1975年宪法、「左」的思想尚未彻底清除的1978年宪法进行了果断切割。
现行宪法根据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使命和任务,全面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活动的根本准则,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根本保证。
可以说,这是一部改革色彩鲜明的宪法,是一部开放思维贯穿的宪法,更是一部人的尊严彰显的宪法。
30年来,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又於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形成31条修正案,与时俱进地实现了宪法规范与社会实践的紧密衔接。
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证明,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克服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缺陷,总结了建国3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集中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既考虑到当时的现实情况,又照顾到将来的发展前景,同时注意吸收国外的有益经验,是一部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长期稳定的宪法,也是建国以来最完善的一部宪法。
立足当下,展望未来,在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这个特殊时点,我们更要深思,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应当如何进一步发挥应有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尊崇宪法、遵守宪法、施行宪法、捍卫宪法的良好氛围和自觉意识,从而凝聚社会共识、引领改革发展、有效制约权力、充分保障人权。
凝聚社会共识 古往今来,不论中西,每一个国家要独立生存、向前发展,前提就是全体国民要形成最起码的社会共识,比如一国以什麼为最终目标和基本底线,内部的政治权力如何分配、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如何规范,等等。
很难想象,一个缺乏基本社会共识或者只能用武力来获得暂时社会共识的国家,能够自主、和平、可持续地发展,而不陷入战争内耗、四分五裂的泥潭。
因此,立宪承载著一项最基本的政治功能——凝聚社会共识。
产生於中世纪的宪法性文件——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是世界上第一部限制王权的「权利法案」,虽然主要限於保护封建贵族的权力,但充分体现了当时英国绝大多数国民反对王权专横的意愿。
此后的1628年《权利请愿书》、1689年《权利法案》以及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与大宪章的精神一脉相承,构成了限制包括王权在内的公权力,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权的宪法性法律,为英国从封建传统社会和平过渡到现代法治国家、开启强国之路奠定了政治基础。
如果说英国宪法是国王与贵族、精英与平民「妥协」的产物,那麼美国宪法则是吵架「吵」出来的共识。
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13个州先后各自制定了自己的宪法。
1780年,各州代表又制定了《邦联条约》,建立了一个权力孱弱、缺乏权威的中央政府:它无力控制各州的立法权力,任凭各州议会干预司法程序;它无权向各州徵税,以致退伍军人一度因为得不到欠付军饷而威胁兵变;它无权调节州际贸易,无力阻止各州之间的保护主义和贸易战争;它没有自己的武装力量,无力保卫美洲疆土和各州治安。
这充分说明,现有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既不能解决当时的内忧外患,也不能体现未来的发展方向。
与此同时,大州与小州之间、南方与北方之间、开拓者与后来者之间、农场主与实业家之间、推崇大政府者与偏好小政府者、浪漫主义者与现实主义者之间,都存在著难以调和的立场分歧和利益冲突。
怎麼办
既然不准备武力解决,那麼只能「打嘴仗」——各州派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大会,吵得天昏地暗、不可开交,好几次差点就散了夥,但华盛顿、富兰克林、汉密尔顿、杰弗逊等先贤最终以纯熟的政治手段和难得的妥协精神,完成了美国立宪进程,建立起权力相对集中但又有效制约的联邦政府。
美国联邦宪法是美国社会达成基本共识的产物,在此后的两个多世纪裏虽历经沧桑,但保持了国家的基本稳定,虽经历南北内战却未分崩离析,虽经历经济萧条却未丧失信心。
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之所以被称为「好的宪法」,正是因为它们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凝聚了各方面的共识,最大程度地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成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已经30年,中国的改革开放也走到了极为关键的历史关头。
可以说,当今世界剧烈变动,当代中国深刻变革,社会思想复杂多远,社会矛盾叠加碰头。
关於中国的走向、改革的步骤和顶层的设计,也是众说纷纭,不一而足。
有人怀念建国初期虽然封闭隔绝、物质匮乏却精神丰富、平均分配的类似田园牧歌、乌托邦式的「美好年代」,提出要重回「时代」;有人痛感当前官员腐化堕落、权力不受制约、公平正义匮乏,一厢情愿地想照搬照抄,走西方「三权分立」、「两院制」和「联邦制」的道路;也有不少人因为户籍改革、医疗改革、教育改革、社会保障改革的滞后,背负种种压力,成为「漂族」、「蚁族」、「留守儿童」、「空心家庭」,既想要有所改变,又觉得无能为力。
对此,执政党在刚刚闭幕的十八大上已经明确回应,中国既不能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能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为未来施政设定了方向、划出了底线。
可以说,当前中国纷繁复杂的利益诉求和思想观念,更加迫切地需要宪法发挥凝聚社会共识的功能;也唯有如此,中国这艘大船才能排除「左」与「右」、「中」与「西」的干扰,轻装上阵、乘风破浪,驶出一条最适合国情、最有利於人民的路。
引领改革发展 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的30年,是中国社会急剧转型的特殊时期,可以说是「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
「改革」是检索中国这三十年发展历程的关键词,也是对宪法稳定性和生命力最大的挑战。
纵观美国1787年宪法颁布实施后的两百多年裏,共历经18次修改形成了27条修正案,平均13年修改一次,每形成1条修正案平均需要8年时间。
而我国现行宪法通过以后,至今已作过4次修改,形成了31条修正案,平均每7.5年修改一次,平均每年修改1处。
以修宪频率和幅度作比较,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宪法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剧烈冲突,以及这一冲突背后,中国社会因为改革而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
一般而言,改革有三种基本方式:第一种是先修法后改革;第二种是一边修法一边改革,两者同步进行;第三种是先改革后修法。
不可否认,在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改革就意味著必须突破维护计划经济体制的法律制度或政策底线,「摸著石头过河」的试错模式一直存在并被默认,「先改革后修法」成为无奈而又必须的选择。
在这一背景下,「先违宪违法(或违反政策),既成事实后再修宪修法」的突破和创新成为常见的改革模式。
在当时的环境下,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现在看来则是弊多利少。
第一,让改革在没有相应宪法依据和法律保障的情况下进行,使改革者心有余悸,反对改革者理直气壮,增加了改革的难度,影响了改革的深入发展。
第二,让改革处於无序状态,「改革允许试错」、「改革要付出成本与代价」等藉口之下产生了不少监管真空和灰色地带,加大了权钱交易和权力失控的腐败风险,形成了既得利益格局,也给下一步深入改革增加了难度。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第三,虽然有些明显违反法律甚至宪法的改革,在事后被证明是有利於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於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整体利益,被一些学者认为是「良性违宪」、「良性违法」,但这从客观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助长了法律虚无主义,从长久来看不利於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建设法治国家。
从整体趋势上看,经过多年的改革,目前我国已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经形成,正在逐步走出「摸著石头过河」的历史阶段,现在的任务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重视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在法治框架内进行改革创新。
因此,「先改革后修法」已经不符合时代的要求,「先修法后改革」、「边修法边改革」应当成为必然的趋势。
我国历史上一些著名的改革者,非常重视改革的正统性和合法性,都把改革称之为变法,凡要进行改革,都先通过皇权颁布法律,用法律取信於民,用法律与保守势力作斗争,从而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比如说,商鞅主张「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以历史进化的思想驳斥了旧贵族所谓「法古」、「循礼」的复古主张,主持了两次大规模变法,推行建立县制、奖励军功、发展生产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不仅推动了秦国社会的发展,而且推动了宗法分封制向中央集权制转型,为秦始皇建立大一统帝国奠定了基础,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北宋中期,面对尖锐的阶级矛盾、严重的民族对立以及财政困境、军事危机,王安石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新法,开始大规模的改革运动。
所行新法在财政方面有均输法、青苗法、市易法、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在军事方面有置将法、保甲法、保马法等。
明朝中叶,土地兼并日盛,大量农民的生活每况愈下,流民日益增多,政府税赋收入不断减少而开支却不断增加。
为了扭转国家衰亡的趋势,张居正推行了一系列变法措施,比如通过实行考成法,裁减冗员,解决官僚争权夺势、玩忽职守的腐败之风;颁布清丈条例,清查田地,增加赋税;推行「一条鞭法」,改革赋税,促进商品经济的繁荣。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改革需要合宪性和合法性作保障,宪法法律必须走在改革的前面,为改革提供依据,用宪法法律推进改革、保护改革、规范改革,决不能把有利於生产力发展的改革置於违宪违法的境地,更不能让不适应的宪法法律影响改革的进程。
因此,我们在按法定程序及时将成熟的改革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通过宪法法律巩固改革开放成果的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宪法法律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引作用,通过宪法法律来规范和引导改革开放的发展,依靠国家的力量排除改革中的阻力。
尤其是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先修宪修法或者先释宪释法后改革,避免宪法法律滞后於改革,削弱改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对於需要在一定地区、一定范围内先行先试的,在注重灵活性和改革勇气的同时,也要确保在法治框架之内有序推行,通过授权决定、宪法解释、法律解释等方式赋予其合法性和正当性。
有效制约权力 宪法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因此宪法很重要的一项功能,就是通过各种监督机制有效约束权力的运行,确保政府的各项权力依法行使并对人民负责,真正建立起一个法治的政府、一个透明的政府、一个服务型的政府。
但中国的法治政府建设模式,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
由於我国特殊的政党制度以及长期以来党政不分的现实,政府具有极强的社会动员能力和资源调动能力,「强政府、弱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等宪法确立的监督机制贯彻不力。
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往往不是监督的结果,而是政府的自觉行动。
比如说,在2003年《行政许可法》的基础上,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关於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171项行政审批,调整143项行政审批,同时明确指出:「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
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
」这一表述的力度,前所未有,被舆论普遍视为政府自我改革的决心和魄力。
但不可忽视的是,直到现在,中央政府层面的审批事项还有1000多项,而地方政府层面的审批事项则多达1.7万项。
可以说,没有外部的监督,没有权力的制约,光靠政府自上而下的自我改革,很难真正建成法治政府。
将宪法中的权力监督原则和运行机制落到实处,还有待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一步深化和推进。
一是,继续加强监督权力运行尤其是规范行政权运行的立法,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当前,尤为迫切的就是推动行政程序法的出台,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范行政权运行的法律法规形成合力,给作为「双刃剑」的行政权力套上法律的笼头和韁绳,努力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必赔偿」,推动「良法善治」的实现。
此外,还要在行政权运行过程中,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二是,加强人大监督的成效和「刚性」。
过去,人大监督采取的主要是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即执法检查)、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一些看上去缺乏「刚性」的措施,类似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刚性」的手段很少采用。
从2010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结合听取审议中央决算、国家粮食安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等报告,选择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了多次专题询问,并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现场直播或报道,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面对面地提出很多敏感问题,指出政府工作的不足,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这一监督形式推动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工作的改进,加强了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也丰富了人大监督的形式。
同时,也给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刚性监督手段的运用,积累了实践经验。
下一步,应当循序渐进地激活人大的各种法定的「刚性」监督手段,确保权力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还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管好政府的「钱袋子」。
三是,依照宪法的规定,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在任何一个追求司法的公正性和现代化以实现社会治理方式合理化的社会中, 司法独立都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
但是由於国家制度、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等各方面的原因, 我国并不存在而且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也不可能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我国宪法和法律并未肯定司法机关在国家基本权力结构中的独立。
因为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司法机关相对於权力机关并非相互制衡的分权关系而系下位对上位的关系。
司法官员受人大任免, 司法机关对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但在这个整体框架之下,审判权和检察权应当依宪独立公正行使。
尤其要避免党政领导干部的干涉,避免法定程序之外救济手段和渠道的冲击,避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滋生蔓延,真正做到执政党所承诺和宣示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充分保障人权 人权的核心是使每个人的个性、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获得最充分的发展,离不开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加以保障。
虽然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才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人权入宪,但人权的理念、原则和精神早在1982年宪法中就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比如说,与前几部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在宪法结构上,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於国家机构之前,表明国家权力来源於人民的委托和授予;在宪法内容上,增加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等规定;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司法制度,增加了基层自治制度;等等。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的进程中,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法规,从不同方面对公民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等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切实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充分的、真实的自由和权利,为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人权的优越性,有利於依宪依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可以说,人权保障已经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关键在於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实践中,公民的民主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还停留在纸面上和形式中,离「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目标还有距离。
不少地方的主政官员还习惯於对上负责而不是对下负责、「俯视」民众而不是「仰视」民众。
公民的平等权利还屡受侵犯。
社会生活中形形色色的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地域歧视、城乡歧视等还大行其道,且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宪法所规定的、物权法所强调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原则还未落到实处。
在「土地财政」的巨额利益驱动之下,一些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紧密合作」,导致「野蛮拆迁」、「带血拆迁」、「自焚抗拆」屡禁不止。
社会各界广泛期盼下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条例》,在实体和程序上尚有规避空间,「公共利益」在实践中也时常被随意解释和肆意滥用。
公民的人身自由保障有待加强。
从制度上看,虽然因孙志刚案所引发的舆论狂潮,「收容遣送」已被「救助管理」所取代,但劳动教养制度已经饱受诟病仍在广泛使用。
公民因为上访而「被精神病」或者被「安元鼎」等黑保安公司非法拘禁的案例层出不穷,不仅影响了公民表达自由尤其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权的有效行使,而且激化了社会矛盾,恶化了治理生态,不利於坚持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
人权的充分保障是人类社会永续发展的基石,但也是一个艰难且漫长的过程。
不仅需要立法上的道德自觉和法律理性、执法上的权力制约和程序制衡,更需要建立有效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保证宪法正确实施,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确保一切侵犯人权的组织和个人都得到法律的严惩,让每一个公民都能生活在安定平和、免於恐惧的社会之中。
法治关乎国家的前途命运和长治久安,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富有的国家不一定强大,国家要「富」且「强」且「久」,就必须由稳定可靠的法治来支撑。
因此,执政党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
宪法是党和国家最重要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规定的是对人民、国家、民族最重要、最应该铭记的事项,是我们民族历史经验教训最深刻的总结。
因此,大家才会公认,宪法既是国家的根本法,也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凝聚社会共识、引领改革发展、有效制约权力、充分保障人权,既是宪法功能的应有之义,也是我们对现行宪法的合理期待。
但归根结底,离不开宪法全面的贯彻和有效的实施。
唯有如此,宪法规范的最高效力才能够变为现实。
一方面,宪法要始终与时俱进,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宪法不是完美无缺的,宪法内容要随著时代的进步和实践的发展,吸纳共识、不断完善、凝聚力量、明确方向,从而充分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迫切期待。
此外,为了保证宪法在与时俱进中保持稳定,应当充分发挥宪法解释的作用。
无论是改革创新还是推进法治,只要遇到与宪法条文与精神不一致的,执政者都应有宪法思维和宪法意识,先问「宪」於释宪机关,由释宪机关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使宪法的规定更好地得到贯彻和落实。
另一方面,宪法要健全监督机制,具备必要的威慑力。
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和追究。
只要宪法「有牙齿」、「能管用」,宪法就会树立起极大的权威。
宪法也是法, 也具有法律效力,违反宪法同样要承担责任。
但不同於民法、刑法等一般法律不一样,最可能违反宪法的并不是普通公民,而是国家机关;最可能违反宪法的也不是具体的行为,而是抽象的行为。
如果国家机关的抽象行为违宪而没有审查监督和救济渠道,人权就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国家根本大法就会威信扫地。
因此,必须尽快健全宪法监督机制,明确宪法监督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行为。
对於为违宪、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人大常委会既可以通过内部沟通的方式督促制定机关自行纠正,也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逐步建立健全审查的标准和后续的程序,为宪法的有效实施和严格遵行树立「标尺」。
明代赋役制度对政府的影响
明初的赋度是征发的鱼鳞图与粮长制。
为纬的赋役制度明初的赋役制度是建立在皇帝国的土地和人民私人占有的经济基础之上。
全国人民都要被皇帝编制在户籍册中成为其编户民(役户),除皇室、勋臣、国戚及少数钦赐优免者外,无不被分拨承担徭役,户役田具有主人的身份,有田即有役,种什么田当什么差。
并且户役田不得自由买卖,土地买卖必须严格税粮的推收过割手续。
这样就形成土是王土,民是王民,“占由于民,则入赋于君,制也”的封建逻辑,无论输赋纳粮或当差承役,都是编户民的封建义务,是封建的贡或役。
故而朱元璋告诫其臣民:“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
” 明代全国土地分民田、官田两种,民田是民间的私田,官田是宋代以来的官地和建明后官没的敌对者、犯罪者的土地。
为掌握各处耕地数目,防止脱漏,派人在各地丈量耕地,“量度田亩方圆,明以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编类为册”绘成图,其形状如鱼鳞,故名(明)。
具体办法是税粮万石为一区,区绘总图,在上面将各块土地的主人,四至、数目、肥瘠绘上,作为征收税粮的凭证。
鱼鳞图册自洪武六年即开始,到二十年时已经推行到全国各地。
在按鱼鳞图征税时,洪武四年始,又在南方一些地区创行了粮长制,办法是随税粮万石为一区,选该区富者为粮长,专督其区税粮并运送至京师。
及时运粮至京师者,常蒙皇帝招见,甚至授官,称“税粮人才”,如浙江乌程粮长严震,由粮长升为工部尚书。
最初的用意是防止郡县官吏额外加税,并定粮长舞弊治罪法;但粮长制实行不久,便与官吏勾结,上下齐手,欺压百姓,甚至干预行政事务。
鱼鳞图,粮长制都是征赋税的组织工具。
明初的税制沿用唐宋,夏秋两征,称夏税秋粮;交本色粮,交他物称“折色”。
本色夏麦秋粮,民田一般亩征三升三合,官田五升三合,另外,有所谓“重税区”,除了富裕地区,主要是明初朱元璋对原来的张士诚等统治区敌对势力的报复;达八升五合,乃至二、三石。
征发徭役的里甲制和黄册。
明初分全国民为军民匠灶四类(灶历盐户),各著专门户籍,不准改行,并予以行政编制;城镇曰坊,近城曰厢,乡下为里甲。
里甲制始于洪武三年,十三年以后推广善及,办法是一百一十户为一里,设里长十人(十户);下设十户为一甲;一里长统一甲(甲有甲首)。
比较笼统。
同时,还编了户口清册即黄册:每户填报姓名、丁口、年龄、田宅、资产、里长汇总后上呈县;并将鳏孤独附后(不征役)称畸零户。
县州布政司(省)层层留底,汇总,最高呈报中央户部。
每十年一更换,以适应人丁等变化的情况。
明初徭役有三类。
均工夫役(即均徭)——验田出夫,田一顷丁夫一人,不足顷者几户均之,应中央差派,每年到京师服役一个月。
如雇请佃户代之,一人次米一石;用他人代之,米二石五斗给代役之人。
里甲正役——以里甲为单位服役,每年由一里长,一甲(十户)“值年”,属乡间小吏的职役性质,主要在本乡催督税役,管理人丁事 ,迎送官员,承府呼唤准备举子赶考费用等,十年轮完一里甲,值年先后以丁粮多少为序,值年时“一岁中诸色杂日应役者,编年均之,银力从便”,一般不出力,只出资。
杂役——亦称杂泛。
“上命不时日杂泛”即临时征派。
三种徭役均与资产、丁口有关,按丁产编为上、中、下三等户;十六至六十男子为丁,按丁分别科派。
总之,鱼鳞图册是全国土地清册,辅以粮长制以征税粮; 册是全国户口清册,辅以里甲制以征税役。
二者相辅相成。
“以鱼鳞图为径,土地之讼废也 ;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邪”(明史)。
明初赋役制与唐宋制的比较。
土地税方面沿用唐宋旧制,形式内容皆同,废除元朝税粮,科差诸杂税。
粮食及布帛的征收,是明初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到中叶以后才为货币税所代替。
徭役征发、既有唐前期之制,又仿宋制,有亲征的力役,有类似职役的的里甲役,同时又可以雇人代役(均功夫役),并定出出资标准,是代役制的继续,又是一条鞭法力役并入地亩的基础。
在手工业方面,明初仍有匠籍制度,手工业者服官府作坊称轮班、住坐两种。
轮班—般每三年一次,每次三个月;住坐——每月服役十天。
均可出资代役,其它时间可“自由趁做”。
商业税放弃杂税,按经营额“三十税一”。
均较元代为轻。
总之,朱元璋在明初三十年间,能从维护长远经济的目的出发,针对元末以来战乱灾荒、经济衰退的情况,实行一些发展生产,减轻税役的措施和制度“取之有制,用之有节”(太祖实录),实际上是在推行与民休息的政策。
但同时,官僚富豪都在无节制地侵吞田产,大量占有佃户,自明初,土地兼并,农民破产流亡即很多。
3、一条鞭法的创行明朝初年税制沿用唐宋两税法,徭役也模仿唐宋旧制,已见前述。
到明中叶以后,赋役制渐渐的出现混乱,一方面是土地易手加剧,鱼鳞图已不可靠,特别是豪民隐占田产,析产以逃税,政府曾下令重新丈量全国土地,包括一些王庄,屯田的耕地,对当时“大户有田而无粮”的弊端有一定改善。
另一方面,又对徭役制进行了改革。
自明中叶以来,东南地区各地又调整了摇役的征派方法。
如应天府将里甲役改收“里甲银”,浙江、福建改“均徭”为均平银,江西把各类杂役徭役一律归为均徭,由里甲轮任,实际是将诸徭役合并了。
又有地地区出现“十段锦”法,即打破里甲界限,以县为单位分段(区)征发,仍是十年一轮。
这些都与后来的一条鞭法精神一致,是其先声。
嘉靖九年(1530),内阁大学士桂萼提出了“一条鞭法”,嘉靖时曾在一些地方试行,如海瑞等在浙江,应天府等地试行,但由于户部尚书等人的反对,一直没有大规模推行。
张居正执行时将各地的摇役改革方法与赋税改革方法合并,整顿为一条鞭法,于万历九年(1581)推行全国。
一条鞭法的内容记载不一,各地实行的也不完全一样。
据《明史·食货志》记载为: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 ,力差则计其工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
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为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投,于是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
概言之,即把各种徭役合为一综,如鞭绳诸股合为一条。
具体讲,有以下三个要点内容。
1、赋役合并,按田亩征收。
将各种赋税,徭役统一为一项,以防杂乱摊派;将按人丁征发的摇役也改为主要按资产征发,并与赋税合并,摊派地亩征收。
[丁田之比因地而异,但基本精神相同,如“丁六粮四”、“粮三丁一”等]。
2、田赋征银,徭役出钱。
开始是部分折钱银,因为官府需要部分粮食和人夫徭役,后来全部税收改为征银,全部徭役可纳钱抵税,官府以此募人应役。
3、官府征收,废除粮长。
赋役折银钱后容易存放,运送不再由粮长之类专为收运了。
由县官、州官、布政使管理,减少了粮长、里正鱼肉百姓的弊端。
一条鞭的推行,杂派在一定范围内减少,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也使国家的财政状况有好转,由原来亏损白银四百万两,转变为余十年银粮,收到了明显效果。
并且从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史上看,特别是徭役制度的演变过程来看,一条鞭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徭役的征发由人丁转向地亩,缓和了人身依附关系,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自古封建税役以地、户、丁为三因子,役主要以丁口为依据,这就是劳动赋税的残余,也是官府控制农民人身自由的手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落后形态不断被改造,由人丁转向地亩,如唐中叶杨炎两税法,将代役庸制合并, 但由于当时社会经济没有发展到全部实行代役的程度,所以宋初徭役从二税中脱离出来,“雇募法”成了王安石变法的焦点。
真正完成丁役转入地亩,是在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之后,一并计亩征银;而丁役的残余形态到清初“地丁合一”时才取消,“地丁制”是一条鞭的继续和扫尾,这对于松驰人身依附关系有主要意义。
同为税役的征发是靠政治力量,不是基于财产权,而是对财产所有权的统治权,是一种超经济强制。
商业经济是自由的,而摇役制限制了人身自由,也就限制了商业经济的发展;代役制出现后等于摇役制度废除,增加了人身自由。
其二,税役一并征银,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
货币税、役的产生是当前经济发展的结果,而货币税役反过来又对当前经济有促进作用。
又,缴纳赋税的农民大多在农村生活,以前只是生活必需品盐铁之类才经过市场,其余主要靠自己生产。
货币的出现,值得他们把农产品变成产品,引起了当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这样一来加强了城乡的关系,把广大农民也介入了市场。
但是,对此也不可估计过高,因为货币赋税不等于货币地租,货币地租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前提,而赋税不是,其经济范畴带有政治色彩,不完全与商品经济吻合。
并且当时东南地区商业经济最发达,一条鞭在此兴起是与当地情况适应的,但北方自然经济占绝对地位,赋役征银就带来许多不便,如《天下郡国利病书》说,明代山东、 陕西岐山等地农民就为缴银常低价卖粮物。
张居正的改革,尤其一条鞭法,无论从当时看,还是历史上看,都有积极意义,应当肯定。
但他的改革也有一定局限性,如一条鞭法的目的之一为了减少杂派,但与两税法、康熙时的地丁合一不同,不设立赋役总额,结果造成一条鞭法的征收“岁岁不同,出口为是”,使贪官污吏钻了空子,不断加重人民的负担;皇庄、王庄仍有关税权,官绅也按级别免税役,就不可能使财政贫匮得到根本解决。
尽管有这些局限性,还是触动了官僚地主的利益,加之内阁门户之见。
张居正死后被诬告,夺爵抄家,并剖棺鞭尸,皇帝特赦免之;而“条鞭法行十余年,规制顿紊,不能尽遵也”,明后期摊派仍然很多,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最后导致李自成起义,推倒了明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