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战训练安全心得体会
第三章 安全工作分析与 第十五条 各单位计划安排年度工作、阶段工作以及执大任务或者组织重大活,应当将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进行部署,明确重点,提出要求,制定措施;工作进程中,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时,应当包括安全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总队级每半年,支队级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进行一次安全工作分析。
季节变换、任务变动、装备更新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预先进行安全工作分析,并有针对性地落实安全工作措施。
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边行动边分析,明确安全工作的重点和要求。
第十七条 安全工作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思想状况与安全意识,部队任务、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等变化对安全工作的影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等,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重大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进行安全预测,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影响因素、时机和危害程度,明确预防重点、方法和发生事故后的补救措施,并制定安全预案。
安全预案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十九条 安全教育采取定期教育和随机教育的方式进行。
定期教育应当列入部队年度教育训练计划,通常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组织一次。
随机教育应当在季节变换、任务变更、人员变动、形势变化以及节假日时,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方面的思想教育、法规教育、常识教育、技能教育、事故案例教育以及心理疏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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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钻井队安全监督人员应具有敬业精神、职业道德素质、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树立“保护神”的观念,有解决矛盾冲突的能力。
敬业精神 安全监督工作是一项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工作,要与不同性格、不同知识水平、不同素质的人交往,要产生众多不可避免的矛盾,尤其是现阶段安全工作仍然受传统方式的影响,安全监督工作更是困难重重。
选择安全监督员首先要了解他对安全工作的认识,是否愿意面对困难,是否有信心有激情解决困难,也就是是否热爱安全工作。
高尔基有句名言“工作快乐,人生便是天堂,工作痛苦,人生便是地狱”。
一个人如果不喜欢自己的工作,无论他能力有多大都不会有好的效果。
因此,作为一个安全监督员首先应热爱安全工作,“爱”会使人聪明,“爱”是动力,“爱”使人心有灵犀一点通。
有“爱”这个原动力,才会体会到安全管理工作的意义重大,责任重大,才会体会到自己工作价值,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安全工作中去。
职业道德素质。
一个安全监督员要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即,德高望重才能树立自己的“威信”,让人信服。
孔子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只要自己做得对,自己具有良好的道德风尚,职工才会听从他的话,接纳他的意见,服从他的管理,工作才会得心应手。
安全监督工作必须讲原则,保持并维护自己的正确立场不变。
工作中存在违章和安全隐患,也存在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违章作业、冒险作业、违章指挥现象,安全监督员如果不能敢于站出来制止,将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此作为一个安全监督员应坚持己见,不讲私情,制止任何不安全施工;在处理安全事务时该奖、该罚严格按制度办事,决不手软;参与事故调查时,做到实事求是,取证充分;处理事故时坚决做到“四不放过”。
要坚持原则,安全监督员还应不怕打击报复,不怕威言相迫,不怕流言蜚语。
良好的心理素质。
安全监督员必须具有坚强的意志。
安全监督员在管理中时常会遇到很多困难,比如说,工人违章苦口婆心地教导,其毫不理解;进行处罚别人会有抵触情绪,产生误会;发现隐患几经“开导”仍不进行处理;事故调查“你遮我掩”;甚至被憎恨、被诬告、被陷害。
面对众多的困难和挫折不能畏难,退缩,甚至消沉,也不能一气之下什么都不管了,要勇于克服困难,激流勇进。
坚强的意志不是与生具有的,安全监督员必须在不断的工作中进行磨炼。
良好的身体素质。
安全工作是一项既要腿勤又要脑勤的管理工作。
无论晴空万里,还是风云雷电;无论是寒风凛冽、还是烈日炎炎;无论是正常上班,还是放假休息;无论是厂内,还是在野外。
只要有人上班,安全监督员就得工作。
检查事故隐患,处理违章现象。
没有良好的身体就无法干好安全工作。
安全监督员应树立“保护神”的观念。
安全监督员责任重大,其工作能力、管理力度、工作质量,是众多职工生命安全的有力保障。
安全监督员应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对他人的安全负责,以保护他人安全为工作目标,树立“我是职工安全的保护神”的思想,积极、主动、自觉地实现自己的保护作用;哪怕是自己受委曲,也不能放弃自己对职工的保护责任。
工作中自觉主动地查安全隐患、制止违章作业,不怕威胁,不怕困难。
有解决矛盾冲突的能力。
作为一个安全监督员,必须具有较强的解决问题、解决冲突的能力。
不能选用那种“大事解决不了,小事不想解决”,也不能用那种大事小事“一锅粥”全找领导解决的人。
每个安全监督员不但不能惧怕矛盾,要勇敢面对矛盾,要把处理矛盾作为锻炼自己的工具,要学会解决矛盾,在不断的解决矛盾中提高自己处理问题、解决冲突的能力。
一个人解决矛盾冲突的能力提高了,不仅有利于自己工作能力提高,而且会提高自己的生存能力。
如何防止人为差错
、人为差错造成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 主观因素:粗心大意、理解能力、判断能力、记忆能力、急躁情绪、侥幸心理、虚荣心理、不良作风、安全意识、技术水平、操作能力、身体素质及心理素质等。
客观因素:无章可循、资料不全、资料错误、工具设备、器材供应、管理不善、培训不足、思想教育、习惯努力、工作交接、信息交流、工作环境、工作时间、疲劳作业、企业安全文化等等。
二、应对措施 1、 工作者是人而不是神,人就有犯错的可能,但不能使错误发展成为灾难性错误。
人为差错是可以减少的、避免和消除的,但是单靠一个人是不行的。
需要群体力量,依靠系统管理。
在优化人与人的关系中,要特别强调团队精神,建立员工之间相互联系和合作的关系。
人人齐心协力就能减少人为差错的发生,并将差错的影响减到最低程度。
强调飞行机组的协调配合,改变人的行为方式,减少飞行中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失误。
批量令复诵。
标准喊话、交叉检查等等是行之有效的措施。
2、 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标准操作程序,充分利用工作程序和检查工作等控制手段,防止人为差错的发生,并在实践中狠抓落实,使每一个员工有所遵循,在一个规范有序的安全环境下工作。
3、 强化人员培训,提高章法意识,提高操作技能,提高预测风险的能力,是防止人为差错的有效措施。
培训的重点是上岗资格(取得各种上岗证和执照)和“应知、应会”,围绕安全秤和经营活动而获取“上岗证书”和“实实在在的应知、应会”。
管理者要充分应用典型安全分析、典型安全教学,开展抗击人为差错风险的能力。
4、 在规章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差错措施。
根据墨菲定理,凡是容易发生差错的地方就一定会出差错。
统计表明,在运行实践中确有一些程序、部位、场地、设备、管路、线路、操纵电门等是容易诱发人为差错的地方,在日常工作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程序设计尽量避免交叉作业内容 生产流程尽量考虑执行时间的先后 标准喊话、复诵以及交叉检查等;工作中强调“自检、互检、专职检验”等控制手段;设备、管路、线路、电门、手柄、操纵按钮等有形物资的安装位置、存放位置应从空间上加以隔离,或从外开、着色、标识加以区分。
5、 对任何人为差错都应重视。
依据“海恩法则”事件差错事故征候,按宝塔形分布,事故往往是由许多差错累积形成。
千万不要忽略小的差错。
这会对以后的工作留下无穷的隐患。
有两种货币必须注意,一是发生了差错但未酿成后果或后果小而不以为然。
热衷于“摆平”、“搞定”。
而不认真吸取教训,这是十分有害的两种倾向。
当发生了重大事故再来重视,为时已晚,且其代价也实在太昂贵了。
6、 提倡无惩罚主动报告制度。
如果当事人报告所面临的是处罚时,就很难从当事人那里得到真实的情况,因而也就很难发现差错的苗头。
我们了解和调查的根本目的是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为此,必须学会掌握人的心理动态,善于识别人为差错的根源、苗头及表现形式提倡无惩罚报告制度,就是从人为差错苗头查找问题根源,查找人心灵深处的想法,从而采取针对措施,就能有效地防止人为差错。
煤矿新员工为什么要培训
煤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否则禁止进入岗位。
煤矿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
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条例专门规定了的。
根据各岗位不同特点,上自矿长下到普通员工,均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的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专项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
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 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
第二十四条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
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
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 (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 (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 (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 (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 (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 (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
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书范文
职业生涯规 一、前言 从我呱坠地就开我们人生的旅程。
人生的与坎坷铸就了我们对生活的百折不挠,也磨练了我们坚韧不拔的毅力。
人们常说:“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如何使我们的人生显得更有价值,体现生命的意义?我想拟定一份职业生涯规划书是我们不可或缺的基础石料。
未来,掌握在自己手中。
花开花又落,春去春又回。
踏着时光车轮,我已走过20岁的年轮边界,驻足观望,电子网络铺天盖地,知识信息飞速发展,科技浪潮源源不绝,人才竞争日益激烈,形形色色人物竞赴出场,不禁感叹,这世界变化好快。
身处信息世界,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我不由得考虑起自己的未来。
在机遇与挑战粉墨登场的未来社会里,我究竟该扮演如何一个角色呢?于是,经过一番深思熟虑之后,我决定把自己的未来设计一下。
有了目标,才会有动力。
我是水产学院水产养殖学0703班的一名学生。
为了给自己做好这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书,我认真分析了自己的兴趣、特长、性格、学识、技能等各个方面,另外利用网上的职业测评软件认真的做了测评,并得到较为可信的测评报告。
本规划书就是依据测评报告结果并结合自己个人分析的做出的。
二、自我分析 (一)认识自己的职业性格 我是一个热情、活泼的女孩,自信而不张扬,正直而不呆板。
对待学习态度端正,对待工作兢兢业业,在自己人际交往的圈子中,我努力用真诚对待每一个人,因为我相信,爱出者爱返,福往者福来,只是有时心直口快,难免忽略别人的感受。
我乐于交友,希望能朋友身上学到自己所没有的优点。
坚强的毅力是我的特征,虽有些倔强,但是如果认为自己实在没能力完成任务,我会适时放弃。
因为我觉得适时的放弃也算是人生中的大智慧。
做事毛躁是我的大缺点,缺乏细心度,容易冲动,做事雷厉风行从不拖泥带水,但有时欠缺考虑。
我是一个完美主义者,只要是自己做的事总希望能够办得十全十美,尽管我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但我会朝那个方向靠拢。
(二)自己的兴趣爱好 总的来说我的兴趣和爱好还算比较广泛,喜欢交友、唱歌、绘画、棋艺、球类运动等。
我擅长于发表自己的想法,说出自己的意见与看法,并希望自己能够得到别人的认可。
工作与学习当中,我会给自己创造劳逸结合的条件,使自己办事效率更高。
我爱看散文与诗篇,偶尔也写写心情散文,喜欢与别人谈心,帮他们解决问题。
(三)自己的职业能力 从某方面来说我的感性能力与理性能力均等,逻辑思维能力较强,语言表达能力处于中上水平,学习语言的能力较强,如果时间投入度还可以的话,相信会有不错的成果。
(四)自我潜能 1、我的个人能力:由于参加了一些社团工作,我发现我的社交能力与组织领导能力均有所提高,也具有一定的吃苦能力。
2、我的相关经历:高中时的我曾担任过团支书,班长。
也进过学生会,在工作能力和胆识方面还是比较有基础的。
3、个人品质:在个人品质方面,我拥有中国人最传统的道德底线与指标,具有不屈不挠的品质,思想单纯而又朴实。
4、人生格言:知识改变命运 综上所述,只要我选择了适合自己的,我就会是最好的。
我明白我不能决定生命的长度,但我可以控制它的宽度,我不能左右天气,但我可以改变心情,我不能预知明天,但我可以利用今天,我不能样样顺利,但我可以事事努力。
三、确定职业生涯目标 通过前面的自我评估,我认为自己是外向型的人。
“说话”是我的爱好,也是我的优点,在以后的学习与生活中,我相信我会在经历一次次历练之后,我会不断地提高自己,尽最大的努力储备知识。
因为机会通常只有几秒钟,只属于那些有准备的头脑,所以我要规划我的人生。
(一)大学期间的目标规划: 通过大学的学习,努力学好自身专业知识,掌握必要养殖生产、经营管理技能。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增强自己的社会实践经验。
在寒暑假期间参加短期社会工作,至少赚够自己的生活所须。
积累自己的人脉,进一步提高自己的交往能力,团队合作能力,企业领导能力。
总结出适合当代中国国情的创业方向。
具体如下: 1、思想政治及道德素质方面: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奋斗观、创业观,坚持正确的人生价值取向。
定期递交对党的章程的学习、认识及实践,以及自己的言、行、感受,争取早日通过审核,加入中国共产党。
积极参加党团活动。
2、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方面:适时参加社会调查活动。
适时参加安全义务献血、植树活动、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等公益事业。
3、科技学术创新创业方面:扎实学习专业技能,同时,充分利用校内图书馆、校外图书城及网络信息,开拓视野,扩展知识范围,以此,激发、开拓思路,尝试设计开展学术创新、科技创新。
4、文体艺术、社团活动与身心发展方面:积极参加校内外文体艺术活动、校内社团活动、演讲赛、辩论赛、书画比赛、棋艺比赛等,以此充分锻炼胆量、能力,展示个人风采。
积极参加身体锻炼,每周平均锻炼四次,每次半小时左右。
5、技能培训方面:本学期(即大二下半学期)参加英语四级考试和普通话等级考试并力争通过,大三第一学期参加英语六级考试和全国计算机二级考试并力争通过,大三第二学期参加教师资格证考试并力争通过。
6、学业方面:平时,无非常特殊情况绝不迟到、请假,更不准旷课,保证好学习听讲时间及学习质量。
除去上课时间,应充分利用课余时间。
除去必要适可的身体锻炼、娱乐活动及休闲时间外,均应安心、踏实、专注地攻读专业书籍及其它类别的实用书籍。
学习时应注意预习、听讲、复习、综合分析对比联系,以及所用时间比例。
知识积累不仅应做到广、博,更应做到专、精,力争毕业时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
(二)毕业后的职业生涯规划: 1、在社会实践中进一步深造,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技能管理复合型人才。
在掌握了本专业相关的知识技能后,最重要的是与实践相结合。
在良好的社会实践中深造,对个人和社会都是有益的。
根据水产养殖学这一专业的针对性,在一些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从事产品营销、养殖指导、科技研发或企业管理,并与此同时进行实践工作。
2011年-2016年五年规划: 这五年主要是积累自己的工作经验,领导能力,资金储备。
职务目标:从企业的一般职员到企业部门经理(理想中是外资或合资企业)。
能力目标:熟练处理本职务工作,工作业绩在同级同事中居于突出地位;熟悉外资企业运作机制及企业文化,能与公司上层进行无阻碍地沟通。
锻炼自己的领导能力,并且积累自己的人脉、金脉、知脉。
经济目标:五年年薪平均4万以上。
2、在拥有学历及丰富经验的同时,充分发挥本专业优势,成为同行中佼佼者。
在不断地努力和探索中,在理论与社会实践良好地相结合,要求个人能尽可能的发挥个人潜力。
在熟悉了水产养殖业有关的方针、政策及法规的同时,了解本学科理论前沿与发展动态,根据市场调查结果,给自己做一个全方位的定位,以确定自己专业的价值所在。
2016年以后规划: 职务目标:创业。
能力目标:形成自己的管理理念,有很高的演讲水平,具备组织、领导一个团队的能力;与相关公司决策层有一定的沟通;具备应付突发事件的心理素质和能力;有广泛的社交范围,在业界有一定的知名度。
经济目标:年薪8万以上。
四、成功标准: 我的成功标准:一个人树立了积极向上的目标,经过了努力奋斗,有了正面的收获,就是成功。
每个阶段中只要自己尽心尽力,能力也得到了发挥,都会自我的提高,即使目标没有实现我也不会觉得失败,至少自己努力过、尽力过、拼搏过,我不会给自己后悔的理由。
成功之路有许多条,成功的定义也有许多种,只要在理想的指引下,真正做了自己想做的事,真正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就是一种成功,就应该为此感到自豪和快乐。
五、结束语: 身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
并不是每一人都可以在大学殿堂里度过自己人生最美好的日子。
人的大学时光一生中只有一次,不把握好,将来自己一定回追悔莫及。
有了目标,才会有动力。
这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书就是给了我一个明确的学习目标和职业规划。
我将会按着上面所写,亲身力行地完成好自己的学习任务和工作任务,使自己的一生过得更有意义。
这就是我对自己的规划,有计划固然是好事,但要做到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不过只要有努力就一定会有成绩。
然而,现实又是多变的,计划中要有变化,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解决好随时遇到的困难。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想,理想的实现还是要靠自己的,不管你的理想有多美好,没有辛勤的汗水都是不可能实现的。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一个人,要想有所作为,必须拿出勇气,付出努力、拼搏、奋斗。
成功,不相信眼泪;成功,不相信颓废;成功不相信幻影,未来,要靠自己去打拼!
扣12分后重新考科目一需不需要预约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重考科目一完整流程 一、一次扣满12的情况 对扣满12分的处罚方式也是不一样的。
1、累计记12分以上23分以下的,全都需要参与科目一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路驾驶车辆。
2、记分累计超过24分,则需要参加科目一和科目三的考试,均合格后方可上路驾驶车辆。
3、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如因酒驾致驾驶证满分的司机,其“回炉”合格驾驶资格“重生”后,驾驶证却不一定解禁,因为驾驶证按照规定要暂扣6个月,只有6个月期满,其才能驾车上路。
4、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5、对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回炉”学习过程 各地交警大队车管所一般每月举办为期7天的回炉培训班,扣满12分回炉司机除了要学习交通法规及安全常识外,车管所还会组织“回炉”司机观看交通安全警示片。
此外,培训期间车管所经常组织“回炉”司机前往马路“站岗”,协助民警执勤,让他们亲身感受交通民警的执法活动,并要求每天写“心得体会”。
三、 结业宣誓拿证 在完成交警大队车管所的培训课程后,则参加所需要重考的科目考试合格后,需要宣誓: 《《我已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在今后的道路交通活动中,我力争做一名文明、安全、高素质的机动车驾驶员。
我宣誓: 遵守交通法规,履行公民义务,恪守职业道德,严守操作规范,服从交警指挥,协助交通管理,坚持安全第一,文明礼让行车,牢记安全理念,不酒后驾驶,不超速驾驶,不疲劳驾驶,预防事故,珍爱生命,维护和谐社会秩序。
》》 随着宣誓仪式结束,这些满分司机驾驶资格才能终于重获“新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