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醉驾忏悔录读后感
写读后感关键在于感字。
先用三四句话概括文章的主要内容,再结合实际上谈自己的感想和体会主要是酒驾的危害,对自己,对他人及社会造成的影响。
小手牵大手酒驾和醉驾的观后感
班会上学生以及家长和社区代表分为红、黄、绿三个小组。
每个小组都通过表演与“创文”有关的节目,来宣传“创文”知识,讲述“创文”的故事。
有唱快板的、小品的、歌舞的等形式,让我们全区师生和家长共同了解“创文”知识,营造了良好的“创文”社会氛围。
看完班会后,让我懂得了创文要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生活中点点滴滴的小事都能让我们感受到创文精神的所在,争做一个文明学生从我做起,我要自觉遵守学校日常行为规范,遵守社会秩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积极参与社会上的“创文”活动,帮助弱势社群,让有需要的人得到更多的帮助,让社会更和谐地发展。
“小手拉大手,创文在你我”南海大班会让我受益匪浅,让我懂得了“创文”的重要性,作为一名学生我要为创文活动作出更大的贡献,以实际行动从身边的事情做起,动员家人、同学、朋友,一起来为创文活动添砖加瓦,努力加油
让文明之风吹遍南海的每个角落。
酒后驾车的危害
的五大危害:1、触觉能力降低 饮,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3、 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3%。
就会导致视力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
如果酒精含量超过0.8%。
,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
至于醉酒的驾驶员,甚至只能感觉到周围环境的很小一部分。
4、心理变态 酒精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
5、疲劳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行为。
醉驾是否构成犯罪
。
你对醉驾入刑的看法
醉驾这一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得看情节,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专门的醉酒程度认定,根据这个再判断是否构成醉酒驾驶罪。
酒后驾驶观后感
嗨喽
飚车为你解除疑惑是我的快乐
《饮酒醉酒后驾车》观后感
“酒后请您做乘车人”、“开车莫饮酒,喝酒不开车”,这些标语是我们耳熟能详的,那么我们真的做到了吗
可能有的同学会说,我们不喝酒,我们也不会开车,所以酒后驾车跟我们没关系。
作为社会未来的希望,虽然我们未满18岁,但是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告诉我们的亲人及朋友,酒后勿驾车,这是对家人对自己生命的承诺。
关于醉驾入罪问题,请法律达人帮忙,谢谢
高分
呼万唤始出来 蹒跚前行一年半之久的“醉驾入罪”近日终于修成正果。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中获得高票通过,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该修正案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
此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刑事处罚。
有利于打击醉驾 醉酒驾车和在城区飙车早已成为公众深恶痛绝的两大“杀手”。
而因醉驾、飙车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例近年来更是不断冲击着公众的神经,2008年的孙伟铭案、2009年的黎景全案,以及杭州的“70码”事件等,至今仍令人记忆犹新。
对这些危险驾驶行为如何处罚,从立法层面进行解决成为了司法界和公众心目中最好的方法。
事实上,“醉驾入罪”一直顶着很大的压力。
在审议阶段,有关“醉驾入罪打击面太大,对公务员不公”的说法不时耳闻,理由就是公务员一旦被认定为醉驾罪,就面临着开除公职的处分。
也有人以我国现行刑法中已经规定有交通肇事罪而对再次醉驾入罪提出质疑。
对此,《广州日报》发表评论指出,我国现行刑法中虽然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前提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
因此,在实践中处罚此类危险驾驶行为时,很多时候不得不“借用”危害公共安全罪。
比如最高法2009年底制订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就指明,对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立法层面的缺失,使得法律很难在醉驾上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预防犯罪作用,不得不停留于“发生一起处罚一起”的个案上。
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凸显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更有利于打击醉驾、减少醉驾。
而纵观世界各国,针对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通行做法都是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
如在美国,一旦查出属于“醉驾”,就会被拘留关押,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在新加坡,酒后驾驶,累犯者甚至会面临最长10年的监禁…… 多数车主支持“醉驾入罪” 据《成都商报》报道,在对50位成都市民进行的调查中,共有41位市民明确表示支持刑法修改的新规定,希望以更严厉的手段打击醉酒驾驶;6名市民明确反对,认为动用刑事处罚手段过于严厉,对偶然犯错的人不公平;还有3位表示可以理解、但不看好。
而至于执行效果,大多数人持保留意见。
朱先生是大学研究员,有8年驾龄,无饮酒习惯,他认为惩治醉驾必须拿出真正有威慑的处罚手段,不能放任,必须严打;刘先生是公务员,驾龄6年,他也认为,“醉酒驾驶不禁,无论司机和行人都没有安全感。
”也有部分市民对此表示反对,任先生是建筑设计师,驾龄8年,无饮酒习惯,他认为只增加一个罪名起不到效果,醉驾如果变成刑事处罚,就要经过法庭审理判决,这个执法成本就高了;教师李小姐则认为,把醉酒驾驶的人当作罪犯有些过了,若没有造成任何后果,法院就判他刑,对其以后的生活不利。
而记者针对佛山部分车主的随机采访发现,除受访的个别公务员认为量刑过重和直接影响前程外,针对“醉驾入刑”的支持率高达九成。
一大型门户网站调查也显示,“醉驾入刑”的支持率高达 88.3%,反对仅占8.2%。
不少车主坦言,自己的体检报告并不是很理想,并不适宜喝酒,“入罪”能作为今后喝酒很好的挡箭牌。
“再怎样盛行的酒文化,总不能强迫别人犯罪。
”不少“不贪杯”的车主,对此欢呼雀跃。
期待出台更多细则 佛山资深律师徐玉发在解读新规时表示,对比此前,醉驾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6个月驾驶证罚款500~2000元的处罚,刑法修正案使醉驾违法成本明显提高。
不过,徐玉发表示,刑法修正案对于飙车的处罚仍然存在众多争议,什么情况属于“追逐竞驶”,怎样的情况属于“恶劣”等,仍期待更多细则,例如通过时速、私人空间违不违规等进行量化,否则,飙车被判拘役将很难界定。
四川大学刑法学教授魏东则表示,醉驾一旦入罪,涉及到执行的问题,执行又涉及判断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如何界定
这涉及到很多的具体问题,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很多的程序需要完善。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东飞也指出,在实践中,醉酒驾驶的人太多了,加上证据不好固定,其实是没办法处理的。
对于醉驾入刑可能对驾驶者起到威慑作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的观点,这只是一厢情愿。
另外,醉驾一旦产生危害结果,到底是适用交通肇事还是醉酒驾驶罪
这会给司法处理带来很大的麻烦。
此外,如果一个人长期醉酒驾驶,是否构成累犯,这也是一个问题。
眼下,醉酒驾车、飙车、恶意欠薪等行为发生几率越来越大,其社会危害性也呈现出逐渐扩大之势。
在这种背景下,将其正式入罪,既是时代之需,也是法律保护民生的应有之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民间呼吁已久的“恶意欠薪”也入罪。
此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历经三次审议,其中不乏争议,最终表决通过取消了13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并且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醉酒驾车、飙车等犯罪。
这一方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法律原则,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律的人道化和时代化特性。
毋庸置疑,我国刑法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问题,因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项死刑罪名,也符合逐步减少死刑的大趋势。
但减少死刑不等于降低法律的威严和门槛,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能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和现实情况,随时作出调整。
眼下,醉酒驾车、飙车、恶意欠薪等行为发生几率越来越大,其社会危害性也呈现出逐渐扩大之势。
法律对此坐视不管,实际上就是一种间接的纵容。
在这种背景下,将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拒付报酬、恶意拖欠工资等正式入罪,既是时代之需,也是法律保护民生的应有之义。
醉酒驾车和在城区飙车,早已成为公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
因醉驾、飙车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例近年来屡有发生,2008年的孙伟铭案、2009年的黎景全案,以及杭州的“70码”事件等,至今仍令人记忆犹新。
对这些危险驾驶行为如何处罚,司法界和公众一直呼吁必须从立法层面进行解决。
纵观世界各国,也都普遍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通行做法都是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
如在美国,一旦查出属于“醉驾”,就会被拘留关押,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在新加坡,酒后驾驶,累犯者甚至会面临最长10年的监禁…… 我国现行刑法中虽然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前提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
如此在处罚这类危险驾驶行为时,很多时候不得不“借用”危害公共安全罪。
比如最高法2009年底制订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就指明,对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但立法层面的缺失,使得法律很难在醉驾上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预防犯罪作用,不得不停留于“发生一起处罚一起”的个案上。
这次关于“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予以处罚,从而凸显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也更有利于打击醉驾、减少醉驾。
事实上,“醉驾入罪”也是顶着相当大的压力而获得通过的。
在审议阶段,有关“醉驾入罪打击面太大,对公务员不公”的说法不时耳闻,理由就是公务员一旦被认定为醉驾罪,就面临着开除公职的处分。
且不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务员没有享受法外施恩的特权,以开除公职不公平为借口,质疑“醉驾入罪”,某种意义上是在阻挠法律与时俱进,这种法律逻辑才最可怕。
以此观之,“醉驾入罪”体现的不止是法律的进步。
任何时代的法律都不能与现实脱节,及时根据社会新情况,适时调整法律,是法制时代的文明体现。
期待接下来的司法解释能为新增设的危险驾驶罪、恶意欠薪罪提供更好的操作细则。
醉驾无事故交警队已经提审两次了,说之后要移交检察院,我们想取保候审这样可以吗,会不会单位出面会更容易
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因为该罪最高只是拘役,没有必须拘留或逮捕。
但现在是不是被拘留或逮捕了,如果是的话,就可以申请取保了。
如果只是传到交警队两次,没有限制人身自由就没必要申请取保候审,因为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申请取保倒限制人身自由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