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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业绩证明你的存在一文读后感

时间:2018-03-08 02:47

怀疑与学问480字左右读后感

哪个银行都可以开,最好是四大国有银行(中农工建)。

开资金证明的前提是存款冻结至少3个月,事后想要解除资金冻结,必须向银行归还资金证明(开了几份资金证明就必须归还几份)。

如果只是因为过签证的话,完全可以将资金冻结时间缩短一点(签证不会收你的资金证明),签证一过就可向银行归还资金证明,要求解除冻结,方便以后出国使用。

但是如果因为国外院校的申请要求递交资金证明(这个资金证明是不归还的),就没办法提前解除冻结,只能等到期再取钱了。

资金冻结大致原理就像定期存款一样。

原理上讲,假如你开了3个月的资金证明,想在未到期内解除冻结是不被允许的。

如果银行认识有熟人的话,应该可以通融,只要你归还全部所开资金证明。

但是如果没有全部归还资金证明,是绝对不允许在未到期内解除冻结的。

追问如果说,向美国大学递交申请的时候需要提供资金证明,签证的时候也要提供资金证明。

这两个资金证明的钱是否能重叠使用。

例如,我总共有5万,学校要提供1万,签证要求5万,我怎么开证明才能满足需要。

答:资金证明免费开,如果这样可以开两份存款证明,但一分存款证明证明仅能有3笔钱,比如早上存一笔,下午存一笔,网上存一笔,这是三笔钱,虽然都开在同样账户上。

要是提前取才要提交证明。

过了时效,自动解除。

希望对你有用!!!!向一只花町小腐猴道歉,部分引用。

对不起。

一般情况下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是可信的,有需要就到原开行进行确认(是否为该行开具)。

银行不提供实物查询。

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是开具当天的当事人在该行的资产证明。

不排除第二天后资金的变化。

查询是不收钱的,但要律师证或执法人员才可查询(实际上在查银行的信用)。

个人只能到银行询问证明是否为该行所开。

购买现成香港公司,一天办妥,安全 无债权债务 选择范围广,可靠.现成香港公司的运用在香港极为普遍,绝大部分的情况下不会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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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篇】用文字记载一个星期来的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的文字记录。

它有别于“流水账”,日记,在于流水账是有什么就记录什么,不需要作任何修饰和认识的升华,而且内容不限,一周之内可以记录您每一天的任何事情。

而周记就是:每周一次,并且对自己的生活学习思想认识有一定的升华。

周记是对个人和某个团体一周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感、所惑、所获的记录。

还可以写一件在这一周里让你有所感触的事。

编辑本段作用从学生角度来说,周记用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学习情况,答疑解惑,并通过周记的形式而置一些跟教育主题有关的主题作文,提高学生的认识,从而在全班范围内形成正确、积极、健康的舆论环境,并为主题班会准备材料,提高同学们参与的积极性。

从老师的角度来说,周记用来回顾一周的得失,提出经验教训,让班主任对班上情况有一个更加详细和全面的了解,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老师除了用来了解同学一周发生的事情外,还用来锻炼同学的文章水平,使同学文章水平得以提高。

编辑本段格式周记的题目(写作范围:读后感;见闻;趣事;数学周记......)1.记事2.自评(优,缺)3.解决措施4.下周计划5.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感其实周记并没有一种标准的格式,只需要同学们每周把自己的所看到的、听到的、想到的、经历的东西记下来,形成的文字片断或一篇文章,一周写一则就可以了。

编辑本段怎么写周记不少同学又开始问了,周记怎么写?小学初中周记开头怎么写?如果是一个片断,将事情写清、将要表达的意思表达完整就行了,当然,时间充裕,你可以将前因后果,你的想法补充完整,形成一篇文章。

不论无论,周记没有什么特殊规定的格式,跟我们平时说话写文章一样,要求就是条理清楚地说清一件事、一个想法。

周记的关键是要真,真事、真情、真想,不要虚构。

用力表达你正经历的、正思考的事,对提高你的写作能力是有帮助的,不要当作负担,也不要觉得有任何压力,因为真的,只要排列一下就行了。

同时,周记交给老师后,也可让老师来了解你的生活、你的想法,或许对你有帮助。

去年也谈过周记怎么写,转到下面,大家再看看。

老师布置了周记作业,怎么写呢?许多同学发了愁。

其实周记也好,日记也好,都是要写一段时间内印象最深的事。

周记就是本星期内的事。

回想一下这个星期发生了什么,在学习上有什么问题,班级里有什么新鲜事,和朋友老师间关系如何,这些都可以写,和日记相比周记可以写的内容更多了,需要突出一两个重点。

如果大脑里立刻就想起一二件事情,记忆深刻,那么恭喜,你就有材料了,将它们的前因后果,事情经过,个人感想写清楚吧。

有人会问:不好意思,一想到过去的几天,我印象里只记得吃了一次大餐,或者只记得被老师骂了一顿,或者跟同学闹别扭心里不爽,这些都没有重要意义,怎么能写呢?告诉你,既然你想到了,就说明是值得写的。

有意义的事情,不一定非得是意义重大,思想崇高,自己的生活琐事,也是值得一写的,只要你写出你的感受。

我们每天的日子不都是这些细小的沙子一样的事情组成的吗?这些沙子,串起了我们的欢笑,串起了我们的忧愁,串起了我们的无聊,引领着我们一天天,不知不觉地在长大。

更有一些同学说,这个周最无味,什么也没有发生,没什么可写的。

再想想,再想想,多个心眼,仔细观察,你会找到的。

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

生于忧患,死于安乐一文中作者认为一个国家走向衰败灭亡的原因是什么

生于忧患,死于安乐一认为一个国家走向衰败的原因是:“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

孟子在提出“生于忧患”这一“是”命题的同时,也提出了它的“异”命题: “死于安乐”。

“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

在内没有能干的大臣,时时注意修明法度;没有敢于直谏的贤士,处处提醒国君克己慎终。

在外又没有敌国的抗衡、外寇的侵扰。

如此安适的环境,首先带来的必然是精神的怠惰和意志的消沉。

这是精神上的死亡。

紧接着必然是物质上的死亡——“国恒亡”。

原文:生于忧患,死于安乐朝代:先秦作者:孟子及其弟子舜发于畎亩之中,傅说举于版筑之间,胶鬲举于鱼盐之中,管夷吾举于士,孙叔敖举于海,百里奚举于市。

故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

(是人 一作:斯人)人恒过,然后能改;困于心,衡于虑,而后作;征于色,发于声,而后喻。

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

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

作者简介:孟子(前372一前289),名轲,战国中期邹国(今山东邹城)人,继孔子之后儒家最重要的思想家。

孟子曾周游列国,推行他的“仁政”思想和“王道”主张,但由于当时诸侯国忙于战争兼并,其观点被认为是“迂阔”,几乎无人采纳。

孟子晚年回邹国与弟子著书立说,作《孟子》7篇,共269章。

《孟子》语言明白晓畅,又极富感情,具有磅礴的气势和强大的鼓动力量。

《生于忧患,死于安乐》选自《孟子·告子下》,是一篇论证严密、雄辩有力的说理散文。

作者先列举六位经过贫困、挫折的磨炼而终于担当大任的人的事例,证明忧患可以激励人奋发有为,磨难可以促使人有新成就。

接着,作者从一个人的发展和一个国家的兴亡两个不同的角度进一步论证忧患则生、安乐则亡的道理。

最后水到渠成,得出“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的结论。

全文采用列举历史事例和讲道理相结合的写法,逐层推论,使文章紧凑,论证缜密;此外,文章多用排比句和对仗句,即使语气错落有致,又造成一种势不可挡的气势,有力地增强了论辩的说服力。

我们读书时为什么要进行精读和略读

因为如果现在有一大堆文学作品让你用一小时时间全部读完,那你选择精读肯定不对,就只能选择略读。

如果现在有一本文学作品给你读,你选择略读的话,就不能收获到知识。

所以精读和略读结合起来,就能取得最佳的读书效果。

速读,作为一种现象,古今中外,均已有之。

我国古代,《北齐书》曾记载王孝瑜“读书敏速,十行俱下”。

前苏联大文豪高尔基看杂志,往往是“几页几页地翻”。

经科学地速读训练,其读速更大得惊人:日本加古德次先生精心训练的速读能手长江美子,最快可达每分钟读20万字。

我国北京铁路二中程 汉杰老师,台北师专附小谭达士校长训练的学生其阅读效率也是成倍、成数倍地增长。

本模式实验表明:学生 阅读效率一般可提高4—5倍,达到1500字\\\/分。

大量经验表明,速读能力同其他技能一样:通过训练,才能提 高;通过有效的训练,就能迅速地提高。

精读与略读历来是学问家读书的焦孟之法,从来没有哪个人一生只靠博览群书而最终学有所成的,更没有哪位大哲先贤平生只读一本书而成名成家的。

晋人陶渊明自述好读书不求甚解,可谓博览群书的典范,可是任谁都能想到他也曾有过学有专攻的少年时代;宋人赵普曾自谦说自己是半部论语治天下,可是一千年来没有哪个呆子真会相信他一辈子只读过论语,而且还是半部。

略读带来高效率,它能在较短时间内帮助我们汲取大量信息,很适合快节奏的现代社会。

西方发达国家大都注意学生略读速读能力的培养,因而他们的孩子思维灵活、视野开阔、知识面丰富,这一现象已经引起我国教育界的注意和重视,如何提高学生略读能力和阅读量日渐成为教育工作者尤其是一线教师关注和探讨的问题。

这是十分可喜的现象,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儿童的阅读状况一定会得到整体改观。

而与此同时,精读却由于费时费力,越来越为人们所不取,这其实是一件很不明智的做法。

因为无数学问家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精读的作用不可替代。

它不但能在最大限度上最全面地吸收书本所蕴含的信息,而且能起到锻炼思维、引人深思、启发智慧的作用,所得远甚于走马观花的略读。

目前无论家长还是老师,甚或整个社会,大都以提高学生阅读量为己任,老师教研或家长聚会听到的大都是最近孩子有读了几本小说、看了几本童话,数目越多便显得成绩越大。

这本没有错,家长老师社会重视阅读是件好事,我在《可怕的差距》一文中也曾针对加拿大小学生年平均阅读量过千万字的现状发出提高我国学生阅读能力和阅读量的呼吁。

然而如果片面注重略读而忽视了精读,那么就丢掉了我国源远流长的优秀读书传统,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深入领悟和研究,更不利于学生。

宋朝大诗人苏东坡就是精读的高手和忠实实践者。

一天,有位朋友去看苏东坡,发现他正在抄《汉书》。

朋友感到很不理解。

凭苏轼的天赋和“过目成诵”的才能,还用得着抄书吗?苏轼说:“我读《汉书》到现在已经抄上3遍了。

第一遍每段抄3个字,第二遍每段抄两个字,现在只要抄一个字了。

”客人疑信参半地挑了几个字一试,苏轼果然应声能背出有关段落,一字不差。

苏轼不仅三抄《汉书》,其它如《史记》等几部数十万字的巨著,他也都是这样一遍又一遍地抄写的。

苏轼称它为“迂钝之法”。

然而正是这迂钝之法成就了一代大家。

苏东坡的抄书其实就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精读。

现代著名散文家秦牧主张读书要学会“牛嚼”和“鲸吞”。

鲸吞当然无异指大量的略读,牛嚼自然是精读了。

他说:“老牛白日吃草之后,到深夜十一二点,还动着嘴巴,把白天吞咽下去的东西再次‘反刍’,嚼烂嚼细。

我们对需要精读的东西,也应该这样反复多次,嚼得极细再吞下。

有的书,刚开始先大体吞下去,然后分段细细研读体味。

这样,再难消化的东西也容易消化了。

”由此可见,略读精读的确哪个也偏废不得,只有二者结合使用才是真正的读书良法。

正是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我在引导学生开展课外阅读的同时,不但鼓励他们博览群书、广吸海纳,号召他们每人每年至少250万字的阅读量,更注重知道他们进行有目的有选择的精读,试验两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现在将操作方法做一简单总结。

我一直主张每个学生甚至每个老师都要做到一年精读一本书。

通过精读一本书,不但可以学到语法修辞、写作方法,还能训练语感、积累语言,甚至能起到端正思想、优化思维、安身立命的巨大作用。

一本书成就一番事业、一本书改变一个人的故事绝非天方夜谭。

既然精读的意义这么深远,既然一年只读一本书,那么挑选什么书作为精读对象就显得至关重要。

教学中我一般采用教师引领在前、学生自由选择的办法,指导学生精心挑选所读数目,总的原则是首选古今中外各类名著,难度略高于学生水平,写作风格以明白晓畅为佳,如《上下五千年》、《二十五史故事》、《郑渊洁系列童话》、《爱的教育》、《鲁滨逊漂流记》、《杨红缨系列小说》、《红楼梦》等都是学生喜爱的好书。

提到精读难道就是读得慢一点,一个字一个字崩吗?当然不是的。

我说过,我们的做法是一年精读一本书,因此无论读书的时间安排还是读的具体方法我们都有特别的讲究,绝非抗日持久的磨洋工。

具体说来说,我们一般将整个读书过程分作六步,下面分别加以介绍。

第一步,快速浏览。

要求是以平时浏览报纸的速度快速浏览全书,遇到不认识的字不准查字典,不准问别人,只求流畅顺利而又认真地将全部内容读完。

这一过程大约需要两周时间,结束后全班进行读书交流活动,每位同学自由说出自己对全书主要内容的把握和主题思想的理解。

这一读书方式最接近我们日常读书学习的实际做法,对提高学生语感、锻炼他们快速把握和理解海量信息有着特殊的意义。

第二步,逐句精读。

这一步要求学生不动笔墨不读书,每次精读必须准备好笔和字典,遇到不会的字马上查出来,在书上注音释义。

读到精彩之处要用合适的符号圈画出来,并写上自己的感想。

遇到自己不明白或反对的地方,要特别做上记号,事后向别人请教或提交全班讨论。

这一过程大约需要一个半到两个月。

精读期间每周举办一次小组内交流活动,各位同学将自己的疑惑或心得拿到小组内与其他同学交流。

这一步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学习海量知识、挖掘文字内涵,同时起到锻炼学生总结提炼和分析感悟的能力。

第三步,放声朗读。

这一步要求学生将书的正文一字不差地放声朗读出来,要求字正腔圆,发音准确,声情并茂。

通过朗读进一步加深对书本内容的理解,同时锻炼学生的朗诵和口头表达能力。

这一步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

在此期间,每周举办一次全班范围的美文朗读交流活动,激发学生兴趣并检验朗读效果。

第四步,全书抄写。

指导学生以最快的速度、最流畅的字体、最准确地将全书一字不差抄写下来。

要求每次看书至少要在心里记忆半句,然后一气呵成,坚决杜绝学生看一个字写一个字的现象发生。

这一过程大约需要两到三个月。

每三天教师收缴一次,进行全班书法之星、快笔之星的评比。

第五步,精彩段落背诵。

这一步的做法和意义不言自明,在此不再赘述。

这一过程我们一般在一个月时间完成。

第六步,升华提高,其目的是锻炼思维、提高写作能力。

教师指导学生针对所读书籍至少写出10篇以上读书笔记,内容可以是对主人公性格为人的理解,可以是对写作方法的感悟,可以是对疑难问题的研究,还可以是对其中精彩段落的分析等等。

这一步大约需要两个月时间。

事实证明,在鼓励学生广泛略读的同时,激励学生进行有步骤有目的的精读,对学生语感、思维、口头表达、学习习惯、生活态度、性格气质等各方面的影响是深刻和深远的,只要教师认真引导、步步抓实,其效果非泛泛而读所能比拟。

望采纳谢谢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提前几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你好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包括:(1).各时期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征、拨(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如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批文等。

(2).土地证书。

(3).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原始取得证明。

(4).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应提交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的证明文件。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主要是房屋产权证明。

(6).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产权的归属,是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

它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和他满意请采纳

求《〈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

我有pdf给我邮箱我发给你。

pdf太长,没法复给我邮箱call我一下。

司法解释解读11. 2010 司法·应用《关于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 李晓为依法惩处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 号)(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0 年3 月26 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笔者对《解释》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起草背景和过程2003 年12 月23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对指导司法实践中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加之《会议纪要》作为法律依据的效力所限, 致使纪要一些条款在部分地区、个别案件中得不到贯彻执行,迫切需要将其修改完善后上升为司法解释,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烟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烟草打假过程中, 还存在一些制售假烟的行为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难以定罪量刑的问题。

例如,生产伪劣烟草专用机械及卷烟辅料的法律适用规定不明确;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的法律适用需要细化,在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行为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定罪、定性问题等等。

上述问题的不明确,影响了对生产、销售假烟、劣烟行为的惩处力度, 造成国家大量财税流失。

还有一些假烟制造商使用含有致癌物质的工业香精喷染烟丝,或者使用罂粟水喷烟叶,致使吸烟者上瘾并引起矽肺病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鉴于上述原因,国家烟草专卖局向“两高”提出了《关于恳请联合制订关于办理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函》。

最高法院研究室、刑二庭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于2007 年10 月17 日召开座谈会,就《会议纪要》的实施情况、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办理涉烟刑事案件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有必要制作新的司法解释,对办理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加以完善,以加大对制售假烟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加大对烟草专卖品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力度。

因此,“两高”研究室将起草关于惩处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犯罪的司法解释予以立项,正式启动了涉烟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2008 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二庭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国家烟草专卖局成立调研组,在广泛收集资料的基础上,针对烟草打假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起草了《解释》初稿,并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来自福建、广东、河南、湖南、重庆的高级法院、检察院、烟草部门的意见。

根据这次座谈会意见和调研情况,对《解释》稿修改后又征求了全国各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5 个刑庭的意见。

2008 年5 月,“两高”研究室会同公安部治安局、国家烟草局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了由云、桂、陕、浙、苏、鄂等6 省公、检、法和烟草行政主管机关有关人员参加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座谈会。

综合各高院、各刑庭和云南会议参会省份的意见,对《解释》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后又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公安部法制局、治安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和有关庭室的意见。

2009 年2 月26 日,在京召开了由数位著名刑法教授和烟草打假专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逐条对《解释》稿进行了论证。

2009 年9 月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专业委员会讨论后原则通过了送审稿。

会后,我们按照刑事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对解释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论证和调研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送审判委员会讨论。

2009 年12 月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 次会议、2010 年2 月4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主要内容《解释》共分10 条,分别明确了非法生产、销售烟013人民司法·应用11. 2010 司法解释解读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所适用的具体罪名, 完善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犯罪金额的计算方法,明确了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有关犯罪金额的计算方法,对犯罪竞合、共犯、鉴定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解释》同时还规定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以及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分别以妨害公务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等。

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涉及的具体罪名。

《解释》第1 条明确规定了涉烟犯罪涉及的5 个罪名,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非法经营罪。

《解释》明确列出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适用的罪名,是为了司法机关办案掌握和方便适用。

该条第1 款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5 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解释》中写明卷烟和雪茄烟,是因为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烟草打假案件是伪劣卷烟和雪茄烟,涉及其他烟草专卖品的案件较少。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的行为方式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4 种行为方式。

其中,掺杂、掺假是指在卷烟、雪茄烟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从而降低或者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使用性能产品的行为,例如用树叶冒充烟叶非法生产的伪劣卷烟。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的卷烟、雪茄烟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卷烟、雪茄烟的行为,例如用劣等卷烟冒充中华、熊猫等高档次卷烟。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的判断,是打假工作的重点,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伪劣产品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解释》第1 条第2、3、4 款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卷烟、雪茄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定罪问题。

犯罪分子在生产和销售假烟的过程中, 一般都假冒他人的烟用注册商标或者标识。

同时,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规定:“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刷; 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刷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对于制售假烟犯罪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因此,《解释》规定:“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 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关于侵犯上述知识产权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依照2004 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和2007 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 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解释》第1 条第5 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该款规定的4 种许可证明是依据我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列举的。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问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对此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没有准运证不能运输烟草专卖品,这种行为同样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应当认014司法解释解读11. 2010 人民司法·应用定为非法经营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烟草专卖品与毒品等违禁品不同,运输烟草的情况比较复杂,对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的行为一律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非法经营罪处罚似不太妥当。

经研究,我们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认为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虽然规定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能运输,但是,这种运输行为毕竟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有所不同。

但是,虽然该款内容没有包括准运证的问题, 但不意味着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而运输的行为一律不以犯罪处理,对于明知是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草专卖品而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按照《解释》第6 条的规定,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超范围经营的行为是否按照犯罪处理的问题,即有经营许可证件,但是违反了相关法规经营合格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是否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

我们认为, 有许可证但超范围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进货渠道进货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有关行政法规,但是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不宜按照犯罪处理,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涉案金额的计算方法。

《解释》第2 条第1 款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 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3 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5 万元, 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 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该款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未遂的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参照2001 年4 月“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第(2)项伪劣产品尚未销售, 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 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的规定,沿用至今;第二种情形,是指销售金额和未销售金额分别计算都没有达到定罪标准, 也就是说销售金额不足5 万元,未销售金额不足15 万元,但两者相加的数额达到了15 万元,按照未遂处罚的规定。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不轻纵罪犯, 也符合刑法理论。

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绝大多数案件查到的仅仅是伪劣烟草本身, 难以查清甚至根本无法查清销售金额,大量案件无法处理。

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解释》借鉴了2001 年《伪劣产品解释》的规定。

主要理由如下:1.符合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

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就是为了销售, 已经生产和购买后准备销售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

如果对这类行为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也不定罪处罚, 将会使绝大多数制售假烟的人逃避法律追究。

2.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既遂、未遂的理论。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实施完刑法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生产、购买假烟, 尚未来得及销售, 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的未遂状态,构成犯罪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定罪处罚。

3.符合立法原意。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仅以销售金额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则刑法条文规定的生产伪劣产品罪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果对尚无销售的生产假烟者仅因没有销售金额就不予追究,不利于打假工作的开展。

货值金额的概念,是“两高”2001 年《伪劣产品解释》的规定,该规定借鉴了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的内容,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4.未遂的定罪量刑标准,沿用了2001 年《伪劣产品解释》的规定,因为未遂毕竟没有销售, 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比较小, 为缩小打击面,《解释》规定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 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15 万元是入罪的标准,并不是指数额要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各个量刑档次的3 倍以上,该问题依然按照《会议纪要》的规定办理,即“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15 万元以上不满20 万元、20 万元以上不满50 万元、50 万元以上不满200 万元、200 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解释》第2 条第2 款规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 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该款是关于销售金额和未销售金额分别达到不同量刑标准或者均达到同一量刑标准的处罚原则。

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均已达到,但是分别处于不同的量刑档次,例如:已经查清的未销售金额达到了第三个量刑档次, 处7 年以上有期徒刑,销售金额5 万元以上不满20 万元,是第一个量刑档次,即2 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情况应当按照处015人民司法·应用11. 2010 司法解释解读罚较重的量刑标准处罚。

另一种情形是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均已达到,且在同一量刑档次,但是数额又不能简单相加。

考虑到此种情形的社会危害性比单纯的一个金额大,为不轻纵犯罪,同时也体现公平原则,故规定了从重处罚。

第三款是关于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 分为在不同环节查获的伪劣卷烟或者无品牌卷烟的价格计算,以及散支烟的计算等。

一般分为两个步骤:一是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二是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非法经营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和涉案数额的计算方法。

《解释》第3 条规定了按照非法经营犯罪处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 第4 条规定了非法经营数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情节严重的情形分为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卷烟数量和两次行政处罚后再犯等3 种定罪标准。

非法经营数额在5 万元以上的,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 万元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关于非法经营数额定在5 万元的问题,主要考虑有两个因素:一是从司法实践中涉烟刑事案件的统计数据分析, 进入刑事处罚的涉烟案件只占到所有涉烟案件的1.1%,数量不多,非法经营犯罪案件打击面不大, 其中非法经营数额在5 万元以上的案件占涉烟非法经营犯罪案件的一半左右, 如果把非法经营数额提高到5 万元以上或者10 万元的话,有5 成多的非法经营犯罪案件得不到处理, 总体考虑还是继续沿用《会议纪要》非法经营数额5 万元的标准比较合适。

二是考虑到与其他司法解释的协调和平衡问题,如“两高”2004 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非法经营数额是5 万元,即本《解释》第1 条第2 款适用的数额。

也就是说,若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犯罪的标准是达到非法经营数额5 万元, 而非法经营烟草犯罪的标准不是5 万元的话,执法上会存在不平衡的情况。

关于违法所得数额的问题,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 条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

从司法实践中查获的案件看, 非法经营烟草的利润在50%左右,即非法经营5 万元的话,获利数额大约2 万多元。

非法经营卷烟20 万支以上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一是打假现场经常查获的是散支烟,没有品牌和标价,但数量多,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大; 二是考虑20 万支卷烟的价格,按照全国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计算, 基本和非法经营数额5 万元的标准相当。

《解释》规定:“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3 年内受过2 次以上行政处罚, 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 万元以上的”, 也属于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情形。

主要考虑是前两次非法经营烟草行为虽然已经受到了处罚, 但行为人在明知这种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再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说明其主观恶性深,对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危害比初犯者更大,社会危害性大,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考虑到应与单纯的数额或者情节区分开来, 同时也兼顾到前两次行为已处罚过,因此在规定情节的同时又规定了低于第(1)项数额的情形,即第1 款第(3)项的规定。

对情节特别严重,比照情节严重的5 倍计算,即:非法经营数额在25 万元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卷烟100 万支以上的。

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

《解释》第4 条对数额的计算进行了明确规定。

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二是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 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三)烟丝的价格按照第(2)项规定的价格计算标准的1.5 倍计算。

(四)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

(五)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016司法解释解读11. 2010 人民司法·应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 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 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犯罪竞合的问题。

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可能触犯数个罪名,例如,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首先要假冒他人注册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如果假烟是伪劣的,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不是伪劣烟草专卖品,则又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是一种法规竞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则是一种想象竞合, 按照犯罪竞合择一重罪处罚的刑法理论,《解释》第5 条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共犯的问题。

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

涉烟刑事案件中突出的问题是为制售假烟的人提供生产、仓储场所,提供运输或者邮寄等便利条件,甚至有的为行为人提供制假技术和卷烟的配方, 还出现过提供烟草专用机械的装配图纸等行为, 这些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共犯的规定。

《解释》第6 条规定了3 种情形:一是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二是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三是提供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

上述行为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伪劣烟草专卖品的鉴定问题。

1997 年7 月3 日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依据该规定和《会议纪要》第10 条规定,目前假冒伪劣烟草的鉴定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以上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

假冒伪劣烟草专用机械的鉴定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根据烟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解释》第8 条规定:“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对伪劣烟草专卖品鉴定的, 应当委托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烟草专卖执法保障的问题。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依法保障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解释》第8 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涉及的专业术语。

《解释》第9 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本解释所称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本解释所称烟草专用机械, 是指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 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本解释所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 能够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机械设备。

” 该条规定主要为了办案人员的方便和准确理解。

烟草专卖品和烟草制品的概念来源于烟草专卖法第二条的规定, 卷烟辅料和烟草专用机械的规定参考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解释是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专家提供的意见确定的。

《解释》的效力问题。

《解释》第10 条规定:“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行为, 涉及“两高”《伪劣产品解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会议纪要》等司法解释和解释性文件,按照后解释优于前解释的原则,对此问题作出上述规定。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017

四年级怎么写好读后感

从结构上看,一篇读后感至少要有三个部分的内容组成:一是要介绍原作的篇名内容和特点;二是根据自己的认识对原作的内容和特点进行分析和评价,也就是概括地谈谈对作品的总体印象;三是读后的感想和体会.即一是说明的部分,二是要有根据评价作品的部分,三是有感而发,重点在“感”字上.首要的一点是“读”.“读”是感的基础,“感”是由“读”而生.只有认真的读书,弄懂难点疑点,理清文章的思路,透彻的掌握文章的内容和要点,深刻地领会原文精神所在,结合历史的经验、当前的形势和个人的实际,才能真有所“感”.所以,要写读后感,首先要弄懂原作.其次要认真思考.读后感的主体是“感”.要写实感,还要在读懂原作的基础上作出自己的分析和评价.分析和评价是有所“感”的酝酿、集中和演化的过程,有了这个 分析和评价,才有可能使“感”紧扣原作的主要思想和主要观点,避免脱离原作,东拉西扯,离开中心太远.所以,写读后感就必须要边读边思考,结合历史的经验,当前的形势和自己的实际展开联想,从书中的人和事联系到自己和自己所见的人和事,那些与书中相近、相似,那些与书中相反、相对,自己赞成书中的什么,反对些什么,从而把自己的感想激发出来,并把它条理化,系统化,理论化.总之,想的深入,才能写的深刻感人.第三,要抓住重点.读完一篇(部)作品,会有很多感想和体会,但不能把他们都写出来.读后感是写感受最深的一点,不是书评,不能全面地介绍和评价作品.因此,要认真地选择对现实生活有一定意义的、有针对性的感想,就可以避免泛泛而谈,文章散乱,漫无中心和不与事例挂钩等弊病 .怎样才能抓住重点呢?我们读完一部作品或一篇文章后,自然会受到感动,产生许多感想,但这许多感想是零碎的,有些是模糊的,一闪而失.要写读后感,就要善于抓住这些零碎、甚至是模糊的感想,反复想,反复作比较,找出两个比较突出的对现实有针对性的,再集中凝神的想下去,在深思的基础上加以整理.也只有这样,才能抓住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写出真实、深刻、用于解决人们在学习上、思想上和实践上存在问题的有价值的感想来.第四,要真实自然.就是要写自己的真情实感.自己是怎样受到感动和怎样想的,就怎样写.把自己的想法写的越具体、越真实,文章就会情真意切,生动活泼,使人受到启发.从表现手法上看,读后感多用夹叙夹议,必要时借助抒情的方法.叙述是联系实际摆事实.议论是谈感想,讲道理.抒情是表达读后的激情.叙述的语言要概括简洁,议论要准确,抒情要集中.三者要交融一体,切忌空话、大话套话、口号.从表现形式上看,也有两种:一种是联系实际说明道理的.这是用自己的切身体会和具体生动的事例,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阐明一个道理的正确性,把理论具体化、形象化,使之有血有肉,有事有理,以事明理,生动活泼.另一种是从研究理论的角度出发,阐发意义.根据自己的研究和理解,阐明一个较难理解的思想观点,或估价一部作品的思想意义.它的作用是从理论上帮助读者加深对原文的理解.这一种读后感的重点仍在“感”字上,但它的理论性较强,一定要注意关照议论文论点鲜明、论据典型、中心明确突出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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