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急求一篇对刑法学的读后感
开宗明义的《刑法学》,字字句句有指向;言简意赅的《刑法学》,慎重斟酌无商量
如果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那么刑法就是法律的底线;如果说其他法律还有告诉才处理或者不告诉才处理的余地,那么除了虐待罪以外,刑法几乎完全没有这样的余地,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告诉,司法机关一样有权力处理。
刑法就是这样的法律,定罪尤其需要谨慎,量刑尤其需要慎重,执行尤其需要严格的法律。
它以对犯罪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利进行痛苦性的剥夺为手段,它以一副冰冷决绝的面容而出现,它以对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严厉惩处为方法,它以恶魔的身姿来把天使的愿望实现
这就是刑法,自始至终铭刻着“底线”两个字的刑法。
刑法是宽容的,罪行法定原则明确指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构成犯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明确规定:不构成犯罪的,不得适用刑罚。
能放且放,得放且放的刑法,在自己残忍甚至是血淋淋的手段面前,退缩着,忍让着,因为它太知道一旦触及自己这道高压线,随之而来的决不是当事人侥幸逃脱的意外结局,而只能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被绳之以法的因果报应。
这一天对犯罪人来说总是来得太早,对被害人来说总是来得太迟,对刑法来说总是迟早要来
刑法是严厉的,我国刑法追诉时效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也就是说要么是自己主动丧失犯罪之前的一切快乐生活,藏匿起足够法定刑的时间自我惩罚,要么是自己被动丧失犯罪之前的一切快乐生活,被司法机关执行惩罚,二者本质上没有区别。
在所有法律之中,我最喜欢刑法,因为它下达底线的宽容;在所有法律之中,我最赞赏刑法,因为它义无返顾的决绝;在所有法律之中,我最敬佩刑法,因为它为捍卫苍生之太平不惜忤逆心愿舍身举屠刀;在这一点上,和我们的军人多么相象啊,离家正是为了保家,武力捍卫正是为了守和平。
或是: 问: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答:预防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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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比较赞同西方的刑罚目的论,即“报应刑论”。
其一,刑罚惩罚的应该是犯罪,而从预防论来看我国刑罚的对象却是没有犯罪的人,以此达到威慑、预防犯罪的目的。
惩罚的是未然之罪,是在无罪施行,明显与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责性相适应原则相违背。
这不是扯吗............... 其二,预防论实质是以在以罪犯为工具,通过刑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罪犯是有理性的人格主体,这不是明显违背了人权吗
.....很扯
其三,从司法实践来看。
所谓的以预防为目的而适用刑罚,在我国经多年的司法实践检验也不过如此,特别是为了实现一般的预防而进行的一次又一次的“严打”,并没有有效地遏制居高不下的犯罪和大案要案。
..... 十分扯 因此,呼唤刑罚“报应刑论”的回归,到达刑罚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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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总是拿社会主义刑法怎样怎样之说在那装ABCDEFG
急需《犯罪与刑罚》的读后感
在十八世纪启蒙运动之前,整个欧洲笼罩在死寂的黑暗之中,恣意、狂暴和残酷的刑罚使还未摆脱愚昧状态的人们饱受野蛮而又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
正如鲁迅先生所说:“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随着启蒙思想不断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包括当时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志之士对旧的刑事制度产生了厌恶、怀疑和不满,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正在日益的成熟,现在只待有人先扯下旧刑事制度最后的遮羞布,让其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疑,并根据新的社会需要,运用启蒙运动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和人权观念阐发新的刑法原则。
谁将承担这一历史使命呢
1764 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
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以巨无畏的勇气将批判的矛头直指当时旧的残酷而又野蛮的刑事制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将启蒙运动所创导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引入刑事政策领域,使人类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他在卢梭和孟德斯鸠所主张的社会契约论的观点的基础上,在本书中深刻的揭示了刑罚与惩罚权的来源,从而推论出一系列重要的结论。
贝卡里亚就像是一盏明灯,照亮了当时的整个欧洲,指引着旧的刑事制度向着文明、理性、人道的改革之路不断前进。
对大师极其作品,作以下思考: 首先,笔者要思考的问题是,贝卡利亚在他年仅26 岁的时候就完成了这本书,这么年轻的他为何能够写出具有如此深刻思想的巨著呢
从他的传记中我隐约了解到了一些东西。
第一,他所参加的学术社团对他的帮助非常大。
在他参加的学社团体中,他跟他人相互交流相互学习,使他的思想得到了开阔。
而该书也是在他的社团的成员的帮助下完成的。
可以说,缺少这样一个学术环境,贝卡利 亚很难成就如此深刻的思想。
第二,贝卡利亚身处启蒙思想十分活跃的时代,在那个时期贝卡利亚接触的各种启蒙思想对他的思想产生了很深的影响。
在他的书中体现的人权思想,就与当时的思想一脉相承。
第三,刑法并不是贝卡利亚的主攻方向,从他发表的其它文章中,可以看出他的兴趣广泛,我想广泛的兴趣造就了他开阔的思维和对问题的深刻洞悉能力。
其次是关于他的文字风格。
很多其它的经典之作往往有太多的玄言玄语,让人似懂非懂。
因此,对经典的某种黑色幽默界定就是人人都知道应该读,而又人人都读不懂的著作。
与其他经典著作的晦涩难懂相比,《论犯罪与刑罚》则像是一本文笔十分优美的抒情散文。
道理深入浅出,作者平易近人,与我们每个人在交流,而没有刻意地故做高深,没有把某部分读者拒之门外的想法。
在“关于死 刑”一章,贝卡里亚慷慨激昂地论述到:“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呀
它在我和富人之间设置了一道鸿沟。
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找借口让我尝受他所没尝受过的痛苦。
这是谁定的法律
是富人和权势者。
他们对于穷人阴陋的茅舍从来不屑一顾,他们眼看着儿童们在饥饿中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了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
我们要斩断这些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的 暴君服务的绳索
我们要向这不平等的根源开战
”而在“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一章,贝氏为了论证罪刑相适应,他这样举例子:“无论谁一旦看到,对打死一只山鸡、杀死一个人或者伪造一份重要文件的行为同样适用死刑,将不再对这些罪行作任何区分;道德情感就这样遭到破坏。
”而像这样文笔优美、道理简单而深刻的句子在书中比比皆是。
此外,除了折服于贝卡利亚那犀利的思想和深刻的见解,优美的文笔之外,对他所生活的那个年代产生了不可言喻的向往和迷恋:那真的是一个像马克思所说的“需要巨人而且产生了巨人”的时代
我倒不是向往那笼罩在这些巨人头上的成功的光环,而是很羡慕那个时代的年轻人,可以向那么多杰出的大师学习,可以有那么多才气横溢的朋友互相交流、砥砺。
如果你有足够的实力,甚至有机会与大师们一起朝夕相处,深入探讨学问与人生。
最后,我们从中获得的启示。
我们应该向谁求索智慧呢
我们应当怎样认识我们当下生活着的世界呢
冯亚东先生曾说:“法学家不需要也做不了哲学家们干的事。
我们大体上跟着哲学的感觉走即可。
”虽然后来冯先生所著的《平等、自由与中西文明》一书明他已经在做哲学家们做的事,而且我个人认为他做的很好,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法学家要想启迪智慧应当谦虚地向哲学家们学习。
法学家这样做,会使自己获得认识世界的智慧,也会给法学注入新的活力,同时,也是法学家成为哲学家的前提。
贝卡里亚生活在18 世纪,正是启蒙主义时代的晚期。
这里的启蒙主义,指16 世纪末到18 世纪西欧一些进步学者所鼓吹的使个人从中世纪封建专制和教会权威束缚下解放出来,唤起人们对自由、民主、理性觉醒的思想理论。
而贝卡里亚正是受了启蒙思想家的影响才开始文思涌动的。
时光如水,生命如歌,转眼间几个世纪悄然而过。
不由得让人感慨“曾经沧海难为水”、“物是人非事事休”。
然而,历史的发展并不是像启蒙思想家勾画的那样美好、恬静。
当人类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灾难后,当种族歧视问题日益严重之后,当各种社会问题相继出现之后,人们对启蒙思想家的话语产生了怀疑,对世界则充满了失望甚至是绝望。
西方的后现代哲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孕育产生的。
我们想认识当下的这个世界,不妨就向后现代的哲学家们认真地请教。
后现代哲学否定现代法学的认识 论基础。
他们警告说,西方法律传统中那些固定的说法,如普遍的公平、正义、人权、民主等是虚假的命题。
他们认为:理性个人或者理性本身并不存在;人类历史并不一定是一个不断进步的历史,不存在可以通过知识认识的真理。
在后现代哲学家中,有一颗耀眼的明星——福柯,被德勒兹誉为“当代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的重要著作《规训与惩罚》对探索后现代哲学有重要意义。
该书是一部刑罚的近代史,作者用那犀利的目光重新审视现代监狱制度乃至社会制度,给我们带来许多惊人的结论。
如果我们能对后现代哲学做出细致的梳理,并把其引入到刑法学,那么,我们就成了新时代的“贝卡里亚”。
然而,要把后现代哲学引入刑法学又是极其困难的事情。
启蒙主义思想家们在批判中世纪的思想及其制度后,所做的事情主要是建构,而后现代哲学家们所做的事情则是解构。
当后现代哲学家们把启蒙思想家精心建立的大厦拆掉之后,并没有给我们提供新的住所,弄得人们无家可归。
对此,法律界对后现代法学的观点和主张颇有微词,认为这些“解构大师”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可见,后现代哲学家们并没有像启蒙思想家那样给法学家提供一个现成的理论拿来套用。
这无疑增加了法学家重构法学理论的难度,而且法学家在某些时候可能必须要充当哲学家的角色了。
但正是因为此项工作增添了难度和挑战,才使这项工作更有意义。
贝卡里亚将培根的一句格言作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卷首引语。
它是:“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该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搞学术研究的人更应该对这句话产生共鸣。
《刑法哲学》读后感
对风险刑法观的反思目前,风险刑法观已经成为当代颇具影响力的刑法思想。
其最大的影响就是将刑罚的目的从消极的一般预防论转变为积极的一般预防论,即为了消除风险社会中,人们对未来的极度的不安,保障社会安全,立法者就大量采用了刑事干涉普遍化和刑事处罚提前化的做法。
前者表现为刑法干涉范围的扩大,将许多过去由行政法规调整的行为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之内;后者是通过采用处罚抽象危险犯或者将预备犯独立成罪的方式,将处罚的重心从引起结果转移到实施行为本身上去了。
笔者认为,刑事干涉普遍化和刑事处罚提前化明显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
风险刑法观之下,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加重刑法的惩罚力度。
众所周知,刑罚在具有强烈的保护法益作用的反面,也会造成许多弊端。
因此,刑法应当尽量慎用。
在使用民事救济或者行政制裁等其他手段能够解决问题的时候,就不应将该行为作为犯罪而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
在风险刑法的名义之下,大量扩张刑法的处罚范围,将一些传统上使用行政手段或者民事手段处罚的行为纳入刑法的处罚对象,显然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二是违背了近代刑法的基本宗旨。
在刑法明确地将罪刑法定原则视为基本原则的当今,应当说,刑法的最基本任务还是保护公民的自由,而不是消除人们的不安感。
虽说西方国家目前已经进入到了自由为安全让路的时代,但西方国家经过几个世纪的自由主义的熏陶,在保障公民自由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和法律保障,但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因此,在这种现状之下,贸然提倡风险刑法,大力扩张刑法处罚范围,可能会出现物极必反的效果。
三是为侵犯人权提供借口。
风险刑法一个最重要的理由就是,以刑法创制和形成新的规范意识,让大家相信和忠诚于法律,从而达到社会安全的效果。
用刑法手段创制和形成新的规范意识,一个显而易见的结果就是,混淆法律和道德的调整范围的界限。
不仅如此,还极有可能将人们的内心思想作为判断社会危害性的标准,最终使得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不清。
(黎宏 ,“对风险刑法观的反思”,载于《人民检察》
求一篇1000字左右的《刑法与民法的对话》的读后感,谢谢
我眼中的民法与刑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与刑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作为一一个法科学生,不仅仅,要学好关于这方面的理论知识,更要学会融会贯通,将“死”的法律条款,灵活的运用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虽然两者在地位,上难分伯仲,但是其间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而了解这些所谓的差别,于我们日后的学习具有很重大的意义。
有人说,“民法是不流血的法律,而刑法却是流血的法律”。
虽然这种说法多少有些片面,但也不是全无道理。
我们都知道,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刑法却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
望文生义,也可知晓两者之间定是有着许多的不同。
民法具有私法的性质,而刑法却是公法,这是源于两者调整的社会范围不同。
民法主要是解决私人之间的各种民事纠纷相对于刑法而言,其更具有自由性和随意性,相反刑法则具有极其强烈的惩治性。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法调整的范围更加广泛,但是也不能就此忽略掉刑法自身所具有的重要性。
在民法的调整范围内,均适用于民法;民法无明文规定者,参照习惯;习惯难以调整时,按照法理。
但是刑法却与之大相径庭,“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也就是说,民法的调整范围有很大的局限性,这使得它不可能完全适用于我们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这时我们就可以借用习惯法、法理等来进行辅助调整。
但是刑法却不行,因为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不允许有任何偏差的,其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行法定原则”。
不得不说这是一部相当严苛的法律,但是也正因为它的严苛,才能真真正正的打击犯罪分子,还社会一片平安与和谐。
身处在现代法治社会当中,我们必须知法、明法、守法,做一个真正具有法律素养的优秀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