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菩萨蛮。
大柏地》这首词的意思
刘伯承(1892年12月4日—1986年10月7,名伯昭,字伯承,小名孝生,以,四川省开县(今属重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中国人民解放军创始人和领导人,中国现代杰出军事家、军事理论家,有“川中名将”、“军神”的称号。
1911年参加辛亥革命,后参加了护国、护法战争。
加入中国共产党后,组织过沪顺起义、南昌起义,先后任过红军总参谋长、八路军一二九师师长、第二野战军司令员、军事学院院长、中央军委副主席等职。
他对中国革命军队的建立和壮大,对革命战争的胜利和新中国的成立作出了不朽贡献。
1986年10月7日在北京逝世。
一、详细介绍: 刘伯承原名明昭,1892年12月 4 日生于四川开县赵家场。
宣统三年(1911年)在万县参加响应辛亥革 命的学生刘伯承军。
1912年考入重庆军政府将校学堂。
次年参加四川讨袁(世凯)军。
1914年加入孙中山领导的中华革命党。
在护国、护法战争中, 历任连长、团长。
1916年 3月率四川护国军攻占丰都时,头部中弹, 右眼致残。
1923年在讨伐吴佩孚时,任东路讨贼军第一路前敌指挥官,屡打胜仗,被誉为川中名将。
192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26年12月与杨闇公、朱德等发动沪州、 顺庆(今四川南充)起义,任总指挥,率部同四川军阀作战,策应北伐战争。
1927年接受中共中央指示后转往南昌,与周恩来、贺龙、叶挺、朱德等领导南昌起义,任中共前敌委员会参谋团参谋长,失败后经香港转赴上海。
1928年留学苏联。
1930年从伏龙芝军事学院毕业, 12月回国,协助周恩来处理中央军委日常工作。
1932年 1月进入中央苏区,任中国工农红军学校校长兼政委。
1932年10月任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长,协助朱德、 周恩来指挥第四次反“围剿”。
在第五次反“围剿”中,因用俄语当面怒斥从共产国际派来的军事顾问李德而被撤职,调任第五军团参谋长。
1934年底复任总参谋长兼中央纵队司令员,指挥先遣部队强渡乌江,智取遵义。
1935年 1月,参加了遵义会议,支持的主张。
会后,协助、周恩来等指挥中央红军四渡赤水。
1935年5月 4日, 指挥干部团强占皖平渡,保证全军安全北渡金沙江。
随后任先遣队司令,与政委聂荣臻率部为全军开路。
进人大凉山时,坚定地执行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与彝族部落首领小叶丹“歃血为盟”,使全军顺利通过彝族区,并在当地留下民族团结的佳话。
第一、 第四方面军会合后,他作为总参谋长与朱德随红军总部在左路军。
他和朱德坚定地维护中共中央关于北上抗日的方针,同张国焘的分裂活动进行了斗争。
抗日战争爆发后,任八路军第一二九师师长,在山西前线组织所部进行阳明堡夜袭战、七豆村伏击战等战斗。
1938年后,与政委、副师长徐向前等指挥长生口、神头岭、响堂铺等战斗,沉重地 打击了日军。
随后又取得晋东南反“九路围攻”和冀南反十一路“扫荡”的胜利,创建了晋冀豫抗日根据地。
1940年组织部队参加百团大战,破袭正(定)太(原)、平汉、自(圭)晋(城)和(大)同蒲(州)铁路交通线。
1943年 9月赴延安。
1945年 6月当选为中共 第七届中央委员。
1945年 8月20日,任晋冀鲁豫军区司令员。
1945年9月至11月与政委指挥上党战役和邯郸战役,粉碎了国民党军控制晋东南和打通平汉路的企图。
1946年 6月,与政委奉主力部队在十个月内连续组织陇海、定陶、巨(野)金(乡)鱼(台)和豫北等九个战役,歼敌十二万余人,挫败国民党军的全面进攻。
1947年 6月,与率十二万大军突破黄河河防,指挥鲁西南战役,随即千里跃进大别山,重建大别山根据地。
1947年10月,蒋介石派白崇禧指挥 33个旅围攻大别山。
12月,刘邓决定以等率主力在大别山坚持内线斗争,刘伯承率一部北渡淮河,调动敌人。
刘邓大军和进军豫皖苏的陈(毅)粟(裕)野战军和进军豫西的陈(赓)谢(富治)集团互相配合,经十个月艰苦作战,扩大了中原解放区,迫使国民党军进一步陷入被动。
1948年 5月,任中原军区司令员。
1948年11月,与、陈毅、 粟裕、谭震林组成总前委,统一指挥华东、中原野战军进行淮海战役。
1948年12月15日,与、陈毅指挥中原解放军将国民党军第十二兵团全歼于宿县以南的双堆集地区。
1949年 2月,中原野战军改称第二野战军,刘伯承任司令员。
1949年4月,与总前委其他领导人一道指挥渡江战役,并直接指挥第二野战军解放皖南、浙西、赣东北、闽北广大地 区。
同年冬,指挥第二野战军主力和第四野战军一部,在第一野战军的配合下进军大西南,执行远距离迂回包围的方针,解放四川、云南、贵州、西康四省。
1949年12月,任西南军政委员会主席。
1950年冬,他领导组建人民解放军军事学院,任院长兼政委。
1954年任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军委训练总监部部长。
1955年被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
1957年9月任高等军事学院院长兼政委。
1958年被扣上教条主义的帽子而受到错误的批评。
1959年后曾负责中央军委的战略研究工作。
他是中共第八届至第十一届中央政治局委员。
1966年 1月起任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
他还是第二至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1982年,因年高辞去党政军领导职务。
1986年10月 7日在北京逝世。
二、人物评价: 刘伯承的一生,经历了中国革命战争的全部过程。
判断敌情准确,计划战斗周密,善于出奇制胜,以神机妙算、足智多谋著称。
朱德元帅曾赞誉刘伯承“具有仁、信、智、勇、严的军人品质,有古名将风,为国家不可多得的将才”。
陈毅元帅留下过“论兵新孙吴,守土古范韩”的名句。
同志在《悼伯承》一文中写道:“伯承同志是我党我军的大知识分子,大军事家。
刘伯承的军事指挥艺术和军事理论造诣,在国内外屈指可数。
”“对于军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伯承是有大贡献的。
”面对荣誉和功劳,本人生前曾谦逊地说:“自己的一生,如果有一点点成就,那是党和毛主席的领导所给自己的,离开党,都不会搞出什么名堂来的。
因此,愿意在党的领导下,做毛主席的小学生,为中国人民尽力。
如果自己一旦死了,在墓碑上题上‘中国布尔什维克刘伯承之墓’十二个大字,那就是自己最大的光荣。
”其主要著述收入《刘伯承军事文选》。
译著有《苏军步兵战斗条令》、苏军《合同战术》等。
义务兵患有精神分裂症,如何评定残废等级
,找人也得先留部队吖,精神病方面个1-6级的回来国家策,你看看这个文件 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五条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三章 安置计划 第八条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第九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
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四章 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第五章 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
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
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
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第六章 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
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其中一级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十九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在分配资金时向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军地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 (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 (五)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者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执行。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总政治部干部部 2009年7月15日 祝好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