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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退休感言

时间:2014-05-29 00:20

老师辞职对家长说的话

修改退休的政策,人社部研究了还没,最快也要2018年公开征求意见,2019年再改完善后颁布,颁布之后至少5年(2024年)才开始实施。

反对过快调整及突然袭击。

建议1:2024年起,原来50岁退休的每4年提高一岁,原来55岁退休的每8年提高一岁。

2024年 原50岁 原55岁2028年 51岁 2032年 52岁 56岁2036年 53岁 2040年 54岁 57岁2044年 55岁 2048年 56岁 58岁2052年 57岁 2056年 58岁 59岁2060年 59岁 2064年 60岁 60岁到2064年统一60岁退休,再根据国家财力和社保基金积累决定是否调整退休年龄。

短期内社保空账的对策:2017-11-18国务院出台政策,央企等国企划转10%的股权给社保基金,增强社保基金实力。

(参照:2016年,102家央企利润总额1.2万亿元,10%就有1200亿元。

)建议采取更多措施,比如,公务员人数和行政支出每年递减2%(随着管理水平提高,及大陆人口马上开始减少、再保留上千万公务员无必要),财政税收每年划拨社保基金递增2%等,进一步提高社保实力,而不是一味提高退休年龄。

建议2:建立灵活(弹性)退休制度。

参考《公务员法》第88条,把它推广到全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建议对全民都给予允许弹性退休的政策。

对于下岗或因企业破产失业的职工,更应该允许提前退休。

建议3:把五花八门的养老保险种类(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军人养老保险等)统一为“公民养老保险”,所有公民,待遇用相同的方法计算,并有保底和封顶,比如,最低待遇不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60%(福建在2010年已有此政策),最高不可以高于5000元(国家主席退休也不要高于这个上限)。

退伍军人和退休军人有区别吗

退伍军人,原为部队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

1954年11月1日《兵役法》公布以后,按照《兵役法》应征入伍服役的军士、兵,经部队批准退伍,持有退伍证的,称退伍军人。

退休军人,是军队干部在1949年10月1日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符合一定条件符合后,可办理退休。

包括担任一定职务,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者军龄(含参加地方工作时间,下同)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退休后打工是否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获得个人三等功后,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相关待遇。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二十六条规定: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奖匾或者奖状;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对获得嘉奖奖励的个人颁发证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三十条规定: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个人嘉奖一千元,个人三等功两千元,个人二等功五千元,个人一等功一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三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五万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三十五条规定: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含追记、追授的)的个人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多次获得奖励的,不累积计算,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计发。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三十六条规定: 获得奖励的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待遇。

工作压力大,好烦

要不要辞职

劳动者要不要辞职取决于劳动者本人,劳动者辞职的,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

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

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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