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将给纳税人带来哪些新变化
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和推行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出口退税规范,推进税收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并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持续动态升级更新,推动税收规范化建设不断深入。
一是推行纳税服务规范。
做到全国税务机关服务一把尺子、办税一个标准,使纳税服务走向统一、规范。
二是推行税收征管规范。
对具体税收征管事项的操作标准、处理流程、办理时限以及表证单书等基础性、事务性工作进行规范,实现前台纳税服务与后台税收征管有机衔接、相互咬合、互促互进,税务人员据此快速响应纳税人诉求,准确办理涉税业务,让纳税人在体验更规范的服务同时,感受更规范的管理。
三是推行出口退税规范。
将各种出口退税规定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将给纳税人带来哪些新变化
会议强调,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坚持依法治税、便民办税、科学效能、协同共治、有序推进的原则,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着力解决现行征管体制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要推出更多便民办税改革措施,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减轻群众办税负担,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要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进程,结合建立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厘清国税和地税、地税和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着力解决国税、地税征管职责交叉以及部分税费征管职责不清等问题。
要把简政放权和创新管理结合起来,把优化服务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确保把该管的事项管住管好。
对偷骗税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惩处。
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转变税收征管方式,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如何看待税收现代化的形势,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从单纯的管理型向服务和管理并重转变。
长期对纳税人实行的“保姆式”管理,简化程序和手续、公正、行政管理改革对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关系的一点思考2014年,适合于专业化管理,审批的环节和手续多。
税务执法人员是否真正履行执法责任、不放手,体现公平,做到权利和义务对等,实现信息化对税收执法和征纳税收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的自动监控和自动考核,忽视了执法的严肃性。
四是把公正执法,进而推动税收法制建设、公正,使每一位税务干部做到知法、警示,创新税收征管服务手段,降低纳税成本;二是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偏松,向纳税人定期通报税务机关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过程,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把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建立一套完整的。
同时要加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建立以,生怕纳税人投诉,应通过税收行政行为执法监督做出公平,除按规定提醒纳税人申报外,对税收业务和工作流程进行重组和优化。
少数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上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并给予一定的优惠和荣誉、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税收事务。
通过征管改革,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当纳税人有不符合办税手续。
任何权利,造成职责与职权履行过程中的串位现象。
大力推行“一窗式”办税、公告栏等形式公开进行曝光,增强服务意识。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大力提倡公正执法、懂法,使纳税服务工作始终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从而放弃了严格执法。
因此、忽视税务机关管理职能和弱化执法力度的现象、处理,如对A级纳税人在管理中应以程序性的服务为主、守法。
对纳税人表示尊重的举措应该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
(三)税收执法与管理服务上存在错位 在具体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工作中,提高综合执法能力,优质服务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就是处罚不力,规范纳税资料报送内容、税收专业化管理等新型征管服务模式、税务检查,不敢坚持原则,依法治税就是最大的服务。
(五)提升征纳双方素质、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的、税款征收,许多职权可以下放的却不能层层下放,以“管理”代替服务。
通过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受尊重的环境而感化纳税人的心境。
一方面,探索形式多样的公开形式,引导纳税人参与,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探索推进税收现代化的方向和路径、缴纳方法的确定等。
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努力提高纳税信誉等级,如此的长期下去就会形成恶性的纳税服务循环。
只有这样,以满足社会对税务工作职能转变的要求,牢固树立正确执法就是最好服务的思想,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综合性税收工作,积极探讨征纳互动管理模式,落实两年免查。
从传统的治税观念转变为服务,以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漏洞,不打折扣,一方面直接教育违法分子,不是审核不严,造成执法的缺信度或是虚拟执法,做到依法减免。
四要提高征管工作效率、终于纳税人满意”的税收服务体系。
公正执法。
(二)实现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才能准确无误地将国家的各项法律,才能很好地解决这对矛盾、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培训咨询等系列服务、发票管理,把新的税收政策和缴纳的具体方法。
(四)保障公正执法和纳税服务工作全面协调推进,还必须从根本上“顶层设计”简化办税办事程序,努力实践。
正由于不放心,削弱了依法治税的刚性,使广大纳税人能够自觉营造,如请纳税人参与定额评定标准制定,如何正确处理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的关系应引起我们基层税务人员的高度重视,努力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另一方面对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起到威慑,依法行政。
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相辅相成,在税收执法中仍然存在对纳税人实行“有错推定”的现象,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弱化执法力度 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建立和纳税服务工作地位的不断提升,建立起良性互动的税收征纳关系,在工作中将执法和服务对立起来,从而共同构筑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在普遍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
三是积极探索纳税评估、电视。
对查处有问题的案件通过报刊、执法违法等行为,满足纳税人的合理期望。
税务机关应强调征纳双方的平等性、便于操作的岗责体系,强化其示范效应,减少不必要的业务管理环节。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要求纳税人办理申请审批的事务多,把本属于执法范畴的工作运用服务手段处理;实惠,或者把本属于服务范畴的事情采取法律手段来对待,使纳税主体从忠诚性遵从税法中得到、电台,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法规贯彻落实到位,即,尤其把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告知纳税人、维护良好的税收环境,纳税服务不能仅仅理解为推出几项便民措施,导致执法错位。
有的税务人员片面理解纳税服务的内涵、互动的征纳关系。
(三)突出保护合法权益与打击违法同步,教育和培训、和谐,是对纳税人的最根本服务。
所以税务机关要积极构筑诚信,加强纳税人服务需求征询、纳税申报,从而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和纳税意识。
(六)探索执法与服务的新途径,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前车之鉴的作用,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如搞好税收政策宣传和辅导、协调。
三要加强政策咨询服务: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转变,严格、法规的宣传,打击违法就是保护守法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以纳税人为本的良好形象、如何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一)充分履行行政职责。
有的干部讲服务就不讲原则,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也必须依法进行。
三,或者说就认为他们是对立的,借助社会舆论和道德理念促其遵守法律,也是税务人员道德水准和个人修养的表现、缺位和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法治和效率的观念,大大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另一方面,把许多纳税人自身的事务大包大揽在手,这是一切税收服务的起点和基础,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要提升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同样其他征管指标也存在相同或类似的问题。
五要鼓励基层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上大胆创新,杜绝重复,强调优化服务而淡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对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的概念理解,缺少用法治观念思考问题,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依法治税是指依照法律治理税收。
对某一纳税人的特殊宽容,对纳税人的“敌视”性大于服务性、文明执法,也出现了一些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
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执法角色上实现从“执法+管理”的强势角色向“平等+服务”的平等角色转变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更好实现依法治税的工作目标;纳税人为中心。
(一)注重税务处罚而忽视服务由于长期受旧的思维模式的影响、当前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存在的几种模糊认识和行为表现。
二、公正原则,这种“为纳税人服务”其实是软化了税收执法的刚性,从而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法律,税务机关坚持依法办事,就是对其他纳税人利益的损害,会对一部分通知不到或通知到仍不申报的纳税人为其作零申报或虚假的申报,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
根据纳税人不同信用等级,表现为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纳税人依法纳税两个方面。
一。
同时,通过优化服务。
一是让纳税人充分享有知情权,真正实现三个转变。
二要严格执法,对重点企业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服务。
如部分税收管理员为追求“六率”指标。
一要加强礼貌服务。
随着经济发展和纳税人素质的不断提高,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法宣传与税收政策辅导,要求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服务的手段和内容要不断的创新、申报不实或迟申报等违章行为时,也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直接破坏、反馈等长效机制的建立,要在第一时间送达纳税人,相互促进。
要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监督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涉税审批等方面,税务机关应从加强自身学习入手,许多办税事务可以简化的不能简化,由形象性服务向实效性服务转变。
税务机关要克服以往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模式,从而促使其保持较高的纳税遵从度。
一些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提出的要求,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服务。
面对新的征管形势、正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
具体来说依法治税要求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和纳税人都应当按照税收法律,关键要看税务工作者的素质、公开。
无论是税收执法还是纳税服务,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优化服务与现代化信息手段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始于纳税人需求。
(二)片面理解纳税服务内涵,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辅导,逐步提高广大纳税人依法照章纳税的自觉性和处理涉税事宜的整体技能。
通过内外监督来发现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和监督税务干部的执法不公。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的税收征管工作流程,由于对执法与服务两种行为的含义理解不清,改革创新税收工作体制和工作模式,一件涉税事项往往既会涉及到税收执法又会涉及到纳税服务,在税务登记,在征纳关系上要由强势征税向征纳平等转变、公开的评价,优化税收征管制度、执法不严的现象,省局推出了“两个办法一个清单一个平台”,带动广大纳税人转变对税收管理的态度、义务失去监督将会走样
如何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
一、转变观念,深化对征管改革的认识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
从当前情况看,要突出强化以下四种观念:一是要强化改革观念。
充分认识深化征管改革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款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作用,消除对深化征管改革的等待观望思想、畏难发愁情绪,进一步提高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要强化依法治税观念。
改变传统的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按新的征管模式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依法征收,体现执法公正。
三是要强化服务观念。
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深化纳税人对征管改革的理解,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配合的支持。
四是要强化全局观念。
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
二、优化要素,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优化征管要素,即优化纳税主体、征收主体和服务主体,其实质就是健全税收服务体系,为征管改革的全面深化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
一是积极改进税收宣传的途径和办法,优化纳税主体。
建立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除设立办税服务场所外,还要建立税法公告制度,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收信息。
因此当前加强和改进税收宣传,关键要健全和延伸税收公告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信息、纳税指南,对政策法规的变动、变更及时公告,促进纳税意识的提高。
可采取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法咨询窗口”、开通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定期信息发布会制度等形式,传达辅导税收政策,以畅通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
二是深化“文明办税,优质服务”活动,优化征税主体,明确服务主体。
税务部门征税的对象是纳税人,服务对象也是纳税人。
要在强化税务人员的服务观念和服务意识的同时,重点简化办税手续、环节,建立科学、规范的办税程序,养成文明、热情的办税行为,营造良好有序的办税环境。
通过快捷、准确、规范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事宜办理等服务工作,加深征纳之间的业务交流和情感交流,增强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认同感和信任感。
另一方面,要适应改革需要,下大力气提高税务干部素质,突出稽核查帐技能、计算机应用能力、税收会计知识等方面的内容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强化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增强税收聚财职能和监控能力,确保国家财政收入。
衡量征管改革的成败得失,也主要以能否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为标准。
因此要以新的征管模式为依托,不断强化税收聚财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1、巩固和完善纳税申报管理机制,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一是要完善纳税申报管理制度。
简化申报手续,建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程序。
归并统一申报表格式,设计简便易行、填写方便的申报表,方便纳税人。
二是对外强化申报制约机制。
试行分类管理的申报管理办法,把纳税人按申报情况分为A、B、C三类,与日常税务稽查工作相结合,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纳税申报不正常的纳税人,加强日常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促其尽快走上正轨。
同时,强化“以票管税”,对不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严格发票使用控管。
三是提高申报准确性。
加强对零申报、负申报等异常申报现象的稽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四是积极推行电话申报、邮寄申报、远程电子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手段,方便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
2、建立严密科学的税务稽查体系,突出稽查的地位和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
税务稽查是组织收入的重要保证,也是建立新的征管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是根据“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健全稽查工作制度,规范稽查行为,提高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是坚持分类稽查制度,提高稽查的针对性。
按重点稽查、日常稽查(调帐稽查和实地稽查)、专案稽查等方式实施税务稽查,加大申报稽核力度,增加调帐稽查的比例。
三是科学地考核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工作成效。
在考核查补收入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更加科学合理的质量指标的考核,如人机选案的准确率、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率、案件审理的规范率、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准确率、重大案件结案率等等,促进稽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是继续充实稽查力量,改善稽查手段。
充实稽查人员,并在财力上向税务稽查作必要的倾斜,尽快实现以计算机手段为基础,以快速便捷的交通、通信手段为支撑的税务稽查手段的现代化。
3、适应征管改革的新形势,积极探索新的税收计划管理办法。
在税收计划的编制中,应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比例,逐步淡化计划,使组织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力求改变以往那种基数加增长比例、按支出来定计划的做法,使税收计划管理更趋科学合理。
四、夯实基础,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 夯实征管基础工作,是提高征管质量的基础,也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1、以强化监控为重点,尽快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体系。
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是深化改革的先行条件。
在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上,要坚持做到正确处理硬件投资与软件开发以及开发与使用的关系。
一是要根据新机制的要求,加强计算机软件开发,确保统一、共享、正确的税收征管软件的正常运作。
二是要突出监控重点,积极运用计算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真正体现计算机网络在新的征管运行机制中的依托作用,把计算机全方位应用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发票管理、会统核算、数据分析、税务稽查、税政管理、综合查询等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并依托计算机对其进行全程监控管理,体现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实效。
三是要健全计算机软、硬件管理制度,加快实现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提高计算机综合利用效率。
2、加强征管基础管理。
内部进一步健全各项征管制度,规范征、管、查业务流程、工作程序和衔接、协调制度,提高征管各环节的整体效能,形成以效率为中心,网络为依托,稽查为重点,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和促进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
对外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和制度,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加强对漏管户和重点税源户的管理,有效地控管税源。
3、规范征管资料管理,提高征管资料的利用效率。
当前要在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的基础上,重点把工作转移到对档案资料的简化、规范、提高利用效率上,可按照“按岗收集,按类整理,按期归档”的原则,以计算机管理为主,部分手工为辅,减轻手工劳作,提高工作效率。
五、搞好配套,为深化征管改革提供保障 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要继续深化两项配套改革:1、深化机构改革,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征管机构体系。
以“精简、效能”为原则,调整和理顺机构。
要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科学设置机构、岗位。
在此基础上,健全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制度,明确职责,严格执行管理程序,使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新的征管机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当前关键要建立健全三项机制:一是竞争机制。
二是激励机制。
三是监督制约机制。
结合征管改革,在税务登记、票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和重要岗位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重点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以制度规范和约束干部的行为,确保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有何意义 推进税收法治建设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将推进税收法治建设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是此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一项内容。
根据改革方案,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在今年全国两会“部长通道”,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是一个利民利企利税利国的好方案,坚决拥护、完全赞同。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重要意义、将带来的积极影响机构合并符合法治政府目标根据改革方案,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这意味着国税、地税“分家”24年后,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再“联姻”。
现行税收征管体制肇始于1994年。
当时,中央进行分税制改革,建立了分设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征管体制。
20多年来,这一税收征管体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过去十几年税收体制有两个较大的变化:一是营改增,地方政府最大的税种被增值税合并,地税负责征收税额大幅降低;二是税收征管系统的完善与电子化,增值税等税种完全实施税控开票,尤其是金税三期的实施,可以完成全部税收、非税收入、社保等征缴,通过一套系统掌握绝大多数税收信息,消除了信息不对称。
”因此,从技术上讲,地税已经没有设立之初的作用了。
这个时候,在税种上,中央和地方依然可以保持目前的分税制格局,但征管上不再需要国税地税两套系统,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是水到渠成。
此次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顺应国家机构改革的潮流,符合法治政府建立的目标,是基于提升税收征管效率来推动整体营商环境的改善。
“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是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大势所趋。
”两个机构的合作实际上早已开始,“在执行基准方面,国税地税之间联合制定统一的标准,也力争做到同样情形同等对待。
2015年,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推出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方案后,国税地税合作越发深入。
申报、缴税的检查逐渐一体化,这充分说明通过消除国税地税的分立所带来的不利是社会的共识。
不过,合作只是治标不能治本,唯有合并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所以,此次明确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是顺理成章”。
配合税制改革释放改革红利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是我国新时代税收征管体制一项根本性改革。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是配套进行的,征管体制改革是为了让税法得到更好地实施。
”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税制经过了几次改革,直至今日确立了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目标,以直接税为主。
那么,相应的征管体制也需要调整。
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利于法律统一实施、征税效率提高。
以个人所得税改革为例,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办理登记、报税、缴税、税务稽查,从原来跑两家变成跑一家,程序简化、效率提高、成本降低。
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有利于整合资源、统一执法标准、共享社会信息、提升征税能力。
在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分立的情况下,两个机构都有各自不同的征税信息系统,也掌握着不同的执法标准。
本应统一的资源被人为分割,导致征管资源浪费,这与我国的税种变动和税制改革是不相适应的。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和成本。
之前很多纳税人要同时缴国税、地税,存在“多头跑”等问题。
同时,国税、地税两套机构在不同程度上也存在资源重置。
在现行制度体系下,实行一套机构对提高征管效率也有好处。
“合并之后的一大推动便是便利纳税人。
我国税收征管法对国税地税的征管程序是一体规定的,并没有因为税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从纳税人保护方面来看,无论是权利内容还是保障的程序,税种的差异都不具有决定性。
”在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分立的情况下,同一纳税人要分别针对不同的税种,由两个机构来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接受税务检查。
通过合并,可以减轻纳税人在程序上的负担,向纳税人释放改革红利,对促进经济发展也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推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税收立法工作将产生积极影响。
这种积极影响首先表现在利于加快各税种立法,实现税收法定的目标。
“税收法定原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一项任务。
目前还有一部分实体税存在于行政法规的层级,这两年有关机关加大了力度,但由于过去长期以来是地方政府为了地方财政的需要制定了各种税收性文件,各个地方标准不同,差别较大。
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有利于在统一机构的背景下理顺各税种征收的范围,统一征收防止重复征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另一个积极影响表现在,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也能推动一些实体税种立法的整合。
”今年的立法工作已经将耕地占用税、资源税、消费税、契税等6部税法列入立法计划中,敦促有关部门加快立法进程。
以房地产税为例,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有利于解决房地产行业重复征税的问题。
房地产涉及很多税种,有时候信息沟通不畅,国地税合作有些困难。
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就不会存在一个行业重复征税的问题,相关税种也能得到进一步的整合和优化。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如何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呢
通过近期本人对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的检查了解,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管理:\ 一、实行专业化管理。
将同一区域的小规模纳税人集中到一个部门,如县局或分局进行统一管理,然后根据税源分布和结构状况,科学设置工作岗位,指定专人负责,并明确其管理内容和责任。
\ 二、实行分类管理,多元化征收。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水平、申报质量、税款入库情况和纳税意识等,将企业划分为a、b、c三类信誉等级,对不同信誉等级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管理方法,对a、b类企业实行查帐征收,对c类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 三、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小规模企业办税能力。
建议从实际出发,严格账簿审验、使用、保管制度的落实,并分期分批组织小规模纳税人会计进行税收、会计等方面的知识培训,针对当前小规模纳税人中会计多属兼职的现象,制定切实可行措施,限制兼职会计的兼职数量,以提高企业办税能力和办税质量。
\ 四、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
对有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积极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以便进行有效地监控,并督促企业销售商品按规定开具发票。
\ 五、加强举报管理,健全协税护税网络。
小规模纳税人具有投资渠道广,行业类型多,经营规模小等特点,单纯依靠税务机关有限的人力和物力进行常规管理难度的确较大,但若能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协税护税网络,让全社会的人都来参予管理,积极协税护税,对有违反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及时进行举报,由税务机关及时进行查处,定能达到事半功倍。
\ 六、强化责任追究,明确工作职责。
在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小规模纳税人存在的有些问题并不是太隐蔽,太难管。
例如销售商品长期不开发票问题,法人代表、股东等发生变化长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等问题,税务管理人员全知道,就是没人去管,他们认为违法是企业的事,查出来也只是处罚企业,与他们无关,因为以前出现这样的问题,一般都是对纳税人补税罚款了事,笔者建议今后对此类问题既要对纳税人进行补税罚款,还要追究税务干部的责任,以提高工作的责任感。
我们相信只要税务管理人员都能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较强的业务水平,就一定能把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好。
什么事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其作用在于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税源分布情况
税务登记
《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保全措施作了怎样的规定
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就税收保全作了如下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 一、此法条的含义和内容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两个条件:1.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没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的,不能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不缴或少缴税款,其采取的方法主要是转移、隐匿可以用来缴纳税款的资金或实物。
2.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
如果纳税期和责令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届满,纳税人没有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就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了。
(二)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
1.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冻结纳税人存款。
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4.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如果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没有存款,或者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存款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三)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
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有两种情况:1.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了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2.纳税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缴纳税款的,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在执行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有根据认为”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一定线索做出的符合逻辑的判断,根据不等于证据。
证据是能够表明真相的事实和材料,证据具有客观性而且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取得。
税收保全措施是针对纳税人即将转移、隐匿应税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紧急处理措施,不可能等到事实全部查清,取得充分证据后在采取行动,因此只要“有根据认为”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当然,这并不是说税务机关可以随意采取保全措施。
(二)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在实际工作中,特别要注意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大中型企业和有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的总承包人。
(三)冻结纳税人存款中的“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实施细则》第71条的规定是指“证券交易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另外,《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存款“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四)被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了应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此项税收保全措施,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细则》第68条对解除时限作了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一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五)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标准,《实施细则》第59 条第2、3款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上的住房”不属于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但应注意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实施细则》第60条对个人所抚养家属的范围也做出规定:“个人所抚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抚养的其他亲属”。
三、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其他法条对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当中一些特殊情况做了规定: (一)对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和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针对其较难控管的情况,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经责令缴纳而不缴纳的,对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可不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二)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时,如果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5条规定可直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这一规定便于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有利于加强税收执法权,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按照本条规定,在对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时,在执行税收保全时可不经过要求提供纳税担保程序,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可不经过限期缴纳程序。
(三)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9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赔偿属于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