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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税政策感言

时间:2019-08-16 17:49

你对减税政策有什么看法

减税是一直进行的,是税制改革的内容,如取消农业税,内外企业所得税合并。

本次的结构性减税是在经济危机下提出的,一部分是临时性的措施,仅仅是为了促内需,比如二手房营业税的减免优惠。

还有一部分是原来税制改革的延续,比如增值税转型,成品油税费改革。

本次减税作用还是明显的,国外的减税主要是所得税减免,对内需会有效,我国的流转税减免虽然一部分会转嫁,但还是有作用。

我国的出口增加,投资和社会消费购买总额也都增加,经济呈v字型增长。

当然减税会有风险,我国的4万亿投资使得09年赤字9500亿,10的赤字破万亿,减税太多的话有财政风险。

不过结构性减税是有增有减的减税,不是所以税种都减,所以降低了风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什么方面的减免政策在2019年

主要减免政策如下:一、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农产品深加工加计扣除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增值税留抵退税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A.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B.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C.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D.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E.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天津已顺利实施增值税减税政策了吗

纳税人要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办理减免税报批或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核算、纳税申报,否则,不能够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2)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3.纳税人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4.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例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5.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税款。

6.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在减免税期间无论当期是否有应交税费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申报。

7.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8.纳税人免税项目,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10.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财税【2013】37号政策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11.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提供的全部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部分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12.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13.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哪些

税的免税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免征增值税的主要项目如下  一、种子、种苗、农用塑料薄膜、有机肥产品和规定的农业机械、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可以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农业机械,可以免征增值税。

  从事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三、企业为生产中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的规定的白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和备件。

  四、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除外。

  五、企业为引进中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而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

  六、避孕药品和用具。

  七、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八、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主要指省、部级单位所属的专门科研机构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

  九、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

  十、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赠送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中国境内采购的货物。

  十一、中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无偿向受赠人捐赠进口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

  十二、中国境外的捐赠人按照规定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十三、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十四、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

  十五、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十六、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和水库移民口粮,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十七、军事工业企业、军队、公安、司法等部门所属企业和一般企业生产的规定的军、警用品。

  十八、专供残疾人使用的假肢、轮椅和矫形器。

  十九、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修理和修配劳务。

  二十、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纳税人自产的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和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包括烧结普通砖以外的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棉和岩棉)。

  二十一、规定的垃圾、污泥和污水处理劳务。

二十二、血站供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二十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以内,自产自用的制剂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十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除外。

  二十五、边境居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规定范围以内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部分,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分别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此外,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政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新华社和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刊,专为少年儿童、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刊,中学、小学学生课本,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5个自治区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其他规定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制作业务,县以下新华书店、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的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电影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黄金、铂金,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本地化改造以后的进口软件产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点企业生产、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再生资源,旧货,等等,在增值税方面也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如先征后退、免税、减税和即征即退等)。

  如果纳税人兼营免征、减征增值税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如果纳税人不分别核算其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税务机关将不予办理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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