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庆龄故居观后感
宋庆龄故居观后感每次提到宋庆龄,脑海里最先浮现出来的永远都是那个执着、爱国、知性、优雅、学识的她。
她执着,所以不顾父母反对,也要同流亡的孙中山结婚;她爱国,所以当日本侵略、国难当头时,竭尽全力为国共两党实现第二次合作搭桥铺路;由于酷爱读书,造就了一个知性、优雅、学识的宋庆龄。
今天,终于有机会能亲自参观她所居住过的地方,心中倍感激动。
走进门里,见到了宋庆龄的雕像,站着看了很久,雕刻的宋庆龄很逼真,神态非常慈详,自己仿佛都能感受到当年宋庆龄先生在此生活的场景……故居里,四处花香、小桥流水、虫鸣鸟叫,不禁感叹,能在如此闲适优美的环境中居住,生活该是多么惬意啊。
在院中参观游玩时,不由得想起小学时学过的一篇课文《宋庆龄故居的樟树》。
虽然此篇课文描述的是上海宋庆龄故居的景色,但北京宋庆龄故居的树相比于上海,也丝毫不逊色。
一样是那么的雄壮繁茂,似乎象征着中国革命也将如此树一样,屹立不倒,生机勃勃。
接着,我们参观了宋庆龄纪念馆。
由于馆内不允许拍照,所以觉得很遗憾。
但是,仔细参观完馆内的布置、介绍等,宋庆龄的形象在我心中更加深刻了。
宋庆龄于1963年迁居于此,在这里工作、学习和生活了近20年直至1981年逝世。
故居内的陈设保持宋庆龄生前原样,收藏着大量的宋庆龄生前使用过的物品,有日常生活用品,也有她所写的文稿、函札,收藏的字画、印章和图书,留下的照片等。
在陈设简朴的小餐厅里,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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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只有提人无法拒绝的理由时,导顺利批准你的辞职 格式是:尊敬的XX领导 我是xx时间进公司工作至今,主要从事xx的工作,在工作的的这段期间内,我深感自己在xx方面存在着不足。
如(自己编点就可以),为了给公司减少损失以及本着对自己职场之路的考虑,决定继续深造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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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些建议: 1.抓住关键点。
在辞职信的开头要直接表明你辞职的意图,并说明你辞职的原因是已经接受其他公司的聘用书或其他理由,比如搬迁到其他城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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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辞职信中最好表明你接受的其他公司的聘用职位更适合自己的事业发展目标。
4.你还应当在信中向你的老板表示感谢,感谢他能提供给你为公司服务的机会。
看看下面这个辞职信的范例,可以让你对如何架构一封辞职信有个大概的了解。
在你开始新的工作后,你可以给你的前任老板或同事发一封信,告诉他们你现在的有关信息,这样你们可以保持联系并建立牢固的关系。
.........................................................再看以下几个例子辞职函 xxxxx有限公司总经理室: 各位领导,我带着复杂的心情写这封次致信。
由于您对我的能力的信任,使我得以加入公司,并且在短短的两年间获得了许多的机遇和挑战。
经过这两年在公司从事的xx开发和xx管理工作,使我在xx开发,xx管理等领域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对此我深怀感激
由于家庭的原因,我不得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希望能与今年x月xx日正式离职。
对于由此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
但同时也希望公司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为盼。
此致敬礼 申请人: 二零零三年七月xx日 再来: ............................................................. 亲爱的××领导:我可能会在×月份某个你觉得方便的时候离开公司。
自从××××年入职以来,我一直都很享受这份工作。
转眼快×年过去了,我要重新确定我未来的方向。
诚然,论工作环境、团队、压力,甚至个人喜好,我都很满意。
但,因为某些个人的理由,我最终选择了开始新的工作。
希望你能早日找到合适的人手接替我的工作。
当然,若你容许的话,我愿意,并且渴望在工余时间,为我们这个团队继续出力,最后,我也不知道可以说什么,只能忠心对你说对不起与谢谢你,并祝愿您和大家能开创出更美好的未来。
×× 敬上.......................................................结合你的特点慢慢品味斟酌字句希望能给你帮助 最好不要再网上找现成的,凡是现成的...最好尽量少用祝你好运
学习《未成年儿童保护法》的感想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品德、智力、体质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等教育。
[编辑本段]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见儿童权利公约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7-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最新消息: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
昨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专程来到郑州师专附属小学,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
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
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李鹏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
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
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娱乐时间。
幼儿园中秋节做月饼亲子活动的开场主持词及流程是什么样的
有一位名园长曾说过这样一句话:“办一所好的幼儿园需要硬件作支撑,但更需要软件为底蕴。
在这个领域里没有最好,但可以永无止境地追求最好。
”对于我这样一个面临经费和硬件双重困境的管理者来说,这句话无疑是一种激励和希望。
他对硬件和软件的辨证关系还作了精辟的描述:“硬件体现了金钱加智慧,效果即时,也易被淘汰。
软件者,人才也,他是时间加智慧、再加勤奋。
软件一旦成熟,形成特色,则会长盛不衰。
”当今社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
而在人才的竞争中,具有较高综合能力的领导和教师人才的竞争,是取得事业发展的关键,对于名人所说的软件者,我或许缺少智慧,但拥有勤奋。
凭着这种信念,在这一年中,我和我的领导班子成员共同协作,团结奋进,依靠群体智慧,为幼儿园的发展而不懈努力着。
1、严于律己,重实干一个处在新时代的领导干部,在具备业务精湛、勤于学习和反思等全面业务素质的同时,还要兼备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敬业奉献、诚信待人等高尚的思想品质,这是我园全体教职工对好干部标准达成的共识。
所以当教师感叹职业生涯的艰难时,做园长的同样也在感叹自己的管理难。
但我想:只要在日常工作中一贯坚持严于律己的原则,勤奋加实干,以“三心”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就能使领导放心,群众宽心,自己安心。
平常之心处事:作为管理者的我,心里十分明确,领导与教师的关系在幼儿园中,只是分工的不同,在人格和义务上是平等互助的。
从管理的角度来说,园长也许起到的是宏观调空的作用,但当教师处在最忙碌的时候,或面临困惑的时候,我会做她们的朋友和同事,伸出手来扶一把,送上一句贴心的问候,给予一个小小的建议,与她们同甘苦,共谋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激发教师自主工作的热情。
2、以关爱之心待人社会的发展,使管理者对教师的关注点也在发生变化。
过去关注的是我对你要求什么,我要你做什么
现在关注的是教师需要什么,教师渴望什么
在园工会组织的“当今教师需求”调查表中,我们了解到:教师需要的是来自领导、同事在生活上的关爱、学习上的关心和工作上的关注。
我想:真正关爱教师的生活和学习,是给她们创设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心理氛围,设立方便教师休息和学习的“知音坊”,在寒冷的冬季提供热腾腾的豆浆,下拨经费支持工会和团支部开展“教师生日祝贺”、“冬季健身俱乐部”、“电影超市”等学习和休闲活动,让教师在自觉投入紧张工作的过程中,能够感受到周围的愉悦和对未来的向往,萌发“享受工作”的健康意识。
而对教师工作的关注,除了给予教师业务上的具体指导外,要尊重教师的工作,善于挖掘教师工作中的亮点,尽力公正地评价每一位教师的工作。
在建立以教师自我评价为主的考核方式—“教师成长积分卡”的基础上,本学期,我又调整了教师的月考核方式,“我要推荐”:挖掘更多教师的工作亮点,“向您提醒”:委婉提出教师的不足,“自我评价”:鼓励教师展示自己的工作实绩。
“红花”常亮相,“绿叶”也需展示,综合三方评价,一些工作勤奋有进步的组员也能有机会被推荐到“每月之星”栏目中。
幼儿园组织亲子烧烤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通过亲子群体间的活动交流,增进亲情,开拓儿童的生活领域,增进教师、家长及孩子间的感情,增强家校间的透明度、信任度,更好地发展儿童的社会交往能力。
同时,进一步了解孩子在群体中的表现。
二、活动时间:暂定2011年10月22日(本周六)三、活动地点:**快乐农场四、参加对象:小(三)班全体小美女、小帅哥及其家长们,特邀参加人员:涂老师、肖老师、张老师。
五、活动内容:自助烧烤;安排些小游戏。
六、活动具体安排: 1、参加人员情况的收集:我与高承煌小朋友的家长会通过短信或者电话通知各位家长,诸位家长,不管能否参加,请及时(本周五前)回复我们(联系电话:*****、******),以便精确统计参加人员情况。
2、活动方式:分组活动,具体分组见附件。
因为班级人多,我们两个人恐怕安排不过来,所以我们计划分组活动,同时每组指定一个组长负责本组活动的组织开展。
本次活动四个小组指定组长为各组的1号小朋友的家长(以后的活动,各位家长轮流担任组长)。
请各位家长积极支持。
3、人员召集: 2011年10月22日(本周六)上午9:30准时在**快乐农场门口集中点名。
4、活动的进行:人员都到齐后,按照分组入园开始活动。
5、活动的结束:活动大约进行2.5小时,中午12点左右统一出园,快乐回家。
六、各组组长的职责:组织本组的活动的开展。
具体为: 1、联系本组组员,然后购买烧烤物品。
2、集合本组组员。
3、对本组活动开支情况进行结算。
七、烧烤物品清单(大概,仅供参考)1、肉类:猪肉、牛肉、鸡翅(最好是中翅)、香肠等2、海鲜类:虾、鱿鱼等3、蔬菜类:土豆、韭菜、金针菇、新鲜蘑菇、黄瓜、青椒、茄子等4、主食类:玉米、馒头片等5、调料类:辣椒粉、孜然粉、蜂蜜或食用油、叉烧酱、番茄酱等(一般物品,现场小店能买到)6、饮料类:王老吉、可乐、果粒橙、啤酒等(一般物品,现场小店能买到)7、水果类:这个就多了,最好顺便买瓶沙拉酱,做沙拉。
8、其他物品:竹签、刷子、锡纸、纸巾、一次性杯子、一次性筷子、一次性碗(一般物品,现场小店能买到)。
八、注意事项1、请各位家长多为宝贝们带点心和饮料,衣物,以备不时之需。
2、教育孩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和绿化,严禁孩子攀摘花草树木,乱丢垃圾返回时清理好环境卫生。
3、请诸位家长务必负责好自身及小朋友的安全工作,包括人生安全和财产安全。
烧烤现场有明火、刀叉等危险物品,务必看好自己的宝贝。
4、针对本次活动,如有比较好的建议或想法,请及时提出,谢谢。
5、预祝大家玩得开心
班组长培训班的学习总结
班组长培训心得体会3篇 班组长>培训>心得体会(一) 海绵钛厂赵艳祥云南新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对于班组长的工作,很多人认为就是做做工,管管人,根本没有什么技巧可言,也不需要培训,只要能吃苦就可以上岗,就可以做好。
诚然,吃苦耐劳是一个重要的条件,但班组长所要做的工作并不是如此简单。
在这次厂部组织的班组长培训中,我学到了很多知识,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作为班组长应该具有的八种能力: 1、扎实的专业技术能力:班组长应该对自己的岗位熟悉,能够指导下属并向上级提供建议,帮助其正确判断。
这是开展工作必备的能力。
班组长作为基层管理人员,这方面的能力特别重要。
2、熟练的问题解决能力:班组长应该具有发现问题的意识和想象预测能力,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分析现状找到原因,要善于提出问题,全方位思考对策直至解决问题。
3、卓越的组织授权能力:为了使工作效率最大化,班组长应利用班组每一个成员的特点进行任务的分解与授权,相信他人也是相信自己,让他们发挥自己的长处,同心协力完成,使工作效率提升至最大。
4、培养下属能力:下属的培养是管理人员的重要任务之一。
班组长应该熟悉每一个下属的需求,在工作中让他们自由发挥自己的长处,使他们的成就感与工作能力能够长期的得到提高。
5、准确的传达,沟通能力:班组长作为一线指挥者上级传达的指示一定要认真领会,传达给下级一定要准确到位,否则容易产生歧义,造成工作中的失误乃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