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辛普森杀妻案的理解和看法
实际上,判决公布之前,由于检方呈庭证据破绽百出和福尔曼警官作伪证,辛普森无罪获释已成为可以预料的结局。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
具体而言,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
毫无疑问,任何证据都会存在某种疑点,但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时,才能判决被告有罪。
那么,什么是“超越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呢
美国证据法权威卫格莫 教授认为,这个法律术语的含义“难以捉摸,不可定义”。
但是,这个术语包含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由于刑事案人命关天,所以陪审团在裁决无罪时不一定非要确信被告清白无辜,只要检方呈庭证据破绽较多,没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尽管有很多迹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审团仍然可以判决被告无罪。
有人说,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之一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此语极为传神。
通过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
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那么犯罪嫌犯压根儿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
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
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认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在霍姆斯看来,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申冤的小民百姓。
防官府恶政远甚于防犯罪刁民,防止“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和统治者随心所欲、逍遥法外的虚伪“法制”的弊端,正是美国宪政“法治”制度设计的重要特点。
对辛普森杀妻案的理解和看法
实际上,判决公布之前,由于检方呈庭证据破绽百出和福尔曼警官作伪证,辛普森无罪获释已成为可以预料的结局。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
具体而言,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
毫无疑问,任何证据都会存在某种疑点,但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时,才能判决被告有罪。
那么,什么是“超越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呢
美国证据法权威卫格莫 教授认为,这个法律术语的含义“难以捉摸,不可定义”。
但是,这个术语包含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由于刑事案人命关天,所以陪审团在裁决无罪时不一定非要确信被告清白无辜,只要检方呈庭证据破绽较多,没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尽管有很多迹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审团仍然可以判决被告无罪。
有人说,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之一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此语极为传神。
通过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
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那么犯罪嫌犯压根儿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
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
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认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在霍姆斯看来,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申冤的小民百姓。
防官府恶政远甚于防犯罪刁民,防止“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和统治者随心所欲、逍遥法外的虚伪“法制”的弊端,正是美国宪政“法治”制度设计的重要特点。
辛普森杀妻案谈谈你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理解 按照论文六部分书写 要求800字左右 在线等 急
这个案件主要是因为警察执法取证过程程序的问题造成的,有些证据因取证是不规范,被律师抓住漏洞,关键证据被疑为伪证,控方律师不力,辩方律师辩护得力。
这个案子很好的解释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以及有个好的辩护律师很重要。
各位,对辛普森杀妻案是有怎样的看法
这个案件主要是因为警察执法取证过程程序的问题造成的,有些证据因取证是不规范,被律师抓住漏洞,关键证据被疑为伪证,控方律师不力,辩方律师辩护得力。
这个案子很好的解释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以及有个好的辩护律师很重要。
辛普森杀妻案反映什么样的法律理念
没有杀人,但他并非无罪。
事件如下: 雇佣潜入前妻妮可的公寓,偷取曾送给她的一对钻石耳环。
罗杰斯进入公寓时被她男友发现,妮可持刀从房间出来,罗杰斯夺下妮可的刀与激烈搏斗,杀死后再杀死妮可。
辛普森驾驶他的白色野马藏在附近,听到打斗进入公寓前空地查看,留下脚印。
其后两人分头逃走。
警方接到报警后,四名警察前来现场勘探,但是非当值警探主动前来,并在现场发现一副血手套,实为罗杰斯抛弃,将其放入证物袋。
第一现场勘探警员不得离开现场以免带走血迹污染其他现场,但以通知辛普森其前妻遇害为名,及其他警员竟然直接前往辛普森家里,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将现场采集到的血迹先涂抹在野马车门上,然后以发现血迹为名,翻墙进入家中搜查,并将一只血手套放在室外走道。
辛普森则在警察到来前乘坐事先预定的出租车,至机场前往芝加哥参加活动(本义是为盗窃制造不在现场证据)。
接到电话通知后赶回,在警察总署,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在可以拒绝的情况下,主动要求抽取血样。
护士抽取他8血样,按照规定,为了避免血样凝固,添加了螯合剂。
但是警长没有将血样交到同在警署的存档处,而是带着辛普森的血样来到30多公里外的现场,在部分地点涂抹、滴洒了辛普森的血迹,并用血迹浸湿一只辛普森的袜子,由福尔曼放回到辛普森卧室,不过他们两个显然没有意识到血液中已经有了螯合剂。
警长抵达现场三个小时,完成栽赃后,他们才将只剩下6.5的血样交给一位物证检测人员。
经过漫长庭审,由于DNA证据缺陷,如血迹采集、存档、运输、鉴定等全过程每一个都存在严重问题;由于福尔曼隐瞒了其是歧视黑人的者事实,并且警局记录有福尔曼栽赃陷害黑人的前科;由于最为关键的证据血手套竟然完好无损,这于检方认定辛普森杀人时候匕首误伤自己手指造成手套染血自相矛盾,且辛普森当庭未能顺利穿戴手套,同时,凶手丢弃了凶器匕首,但是却把血手套一只留在现场一只带回家里,极其不符合逻辑;血袜子左右两侧污染的形状完全一致,作证指出除非辛普森脚踝骨有个大洞否则只能是故意人为,警方提供的现场照片显示,同一处在4:15分没有袜子,而20分钟后拍摄的居然出现了血袜子,栽赃证据明显;检方认定高德曼不是妮可男友只是还眼镜偶遇,但事实上,有高德曼驾驶妮可跑车兜风照片,且高德曼所在酒吧连续发生四起谋杀案件疑为涉毒团伙所为;等等因为回复篇幅所限难以一一列举的疑点,所以根据原则,辛普森背叛无罪。
事实上,辛普森当晚雇凶盗窃,被撞破后罗杰斯杀人,辛普森留下脚印,未行凶也未留下血迹,碰巧愚蠢的含有倾向的警察栽赃陷害(但是手法低劣最终被辩方逐一质疑),于是造成了辛普森起初具有大量行凶证据而后却的扑朔过程。
辛普森虽然没有直接杀人,但是他难逃其咎,后来出书有承认有罪的意思。
罗杰斯后来则因为连环杀人被捕,死前向兄弟透露杀害妮可的细节,并绘制凶器匕首的图案,可惜因罗杰斯已死,终结难以对证了。
联系实际或案例(如辛普森杀妻案、计霆案或其他案例)谈谈如何正确理解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程序公正指的是司法过程中的程序公正。
在司法过程中,从立案到审理再到判决,有一套完整的司法程序。
这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