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的好儿女-----<法官妈妈—陈燕萍》有感
人物档案:刘晓金,男,高安人。
1988年从江西警校毕业。
1990年选调到高安市人民法院,先后在新华、杨圩、新街等基层法庭工作,今年元月任高安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2005年被荣记个人一等功一次,并荣获江西省先进工作者 (劳动模范 )、“江西省十大平安卫士”荣誉和“中国法官十杰”金法槌奖,2006年当选为宜春市和江西省党代会代表,2007年 5月光荣当选为党的十七大代表,成为江西法院史上第一位党代会代表。
2008年 2月28日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模范法官”称号。
每一个案件都牵动着许许多多的心,刘晓金总是用爱心和真诚去感召影响当事人,用法律和人情去化解他们的纷争; 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头连着党,一头连着老百姓,他总是尽力让两头越靠越紧。
近日,我们回访了这位让百姓称道的“母舅”法官。
有了一个收获:百姓叫我母舅法官 清官难断家务事,可对作为基层法庭的一名法官来说,刘晓金认为只要有爱心、诚心、耐心、恒心和公心,就没有解不开的疙瘩,化不开的坚冰,办不成的事。
正是凭借着自己的“五心”,刘晓金的工作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人生有了个不小的收获,当地百姓亲切地叫他“母舅”法官。
2005年,本报也以《“母舅”法官刘晓金》为题,报道了他为百姓解除纷争、促进社会稳定作出的贡献。
那时,刘晓金还在基层法庭工作,每每拿到案件,刘晓金不敢有一丝一毫的松懈,都细阅明查。
凡是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他都积极主动地与当事人零距离地接触,待人诚心、话语暖心、办事公心,想办法消除当事人的怨气和不稳定的情绪,尽力避免出现“一遭诉讼,十年如仇”的局面。
他曾审理过这样一个案子,一对老夫妻的独子死了,他们担心年轻的儿媳妇以后改嫁,不肯把唯一的小孙女给媳妇抚养。
于是儿媳妇起诉公婆剥夺了她的监护权。
案情本身并不复杂,法律界定也很明确,但因为有乡俗民情的因素,处理不好,就有可能激化家庭矛盾,影响小孩的成长。
为此,刘晓金数次登门耐心细致地给老人讲解法律,并动员村干部、镇干部多方面做工作。
经过庭前、庭中、庭后多次调解,老人最终同意将小孙女交还给儿媳妇。
但是调解协议生效后,老人又变卦了,拒不将小孙女交出。
法庭本可以强制执行,但刘晓金考虑到,如果强制执行的话,他们的关系也就僵了,给今后的生活也会留下更多的隐患,社会效果也不会很好。
刘晓金再次踏进老人的家门,耐心地做其思想工作,老人的种种疑虑终于被一一化解了,主动将小孙女交还了儿媳妇。
如今,老两口经常买点礼物去看望小孙女,儿媳妇也经常将小孩送去陪伴爷爷奶奶。
悟出了一个道理:法律也需要百姓的支持 虽然已担任高安市人民法院的副院长,但从 1990年到今年初,刘晓金一直在基层法庭工作。
在 18年的办案实践中,刘晓金悟出了一个道理:法律是保护老百姓的,是老百姓的靠山;同时,法律也需要老百姓的支持。
有一次他和同事到辖区一个村庄去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是个屠夫,有兄弟六个,在当地很有势力。
中午一点多钟,刘晓金他们找到了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不但不履行义务,还抢去执行公务证想撕毁。
执行公务证被夺回以后,被执行人又突然抓起屠刀向执行人员砍去。
大家一起将屠刀夺下,这时被执行人又故意躺在地上耍赖,他70多岁的老母亲也往地上一倒,大喊:“法官打人了……”一群人把执行人员团团围住,有的动手拉扯执行人员,有的把法院的警车砸坏,场面一度非常混乱,无法控制。
此时,有些熟悉刘晓金的老百姓和村干部站了出来:“这是杨圩法庭的庭长刘晓金,他们在这里执行公务,如果大家阻挠执法出现不良后果,你们会吃不了兜着走。
”因为在场群众的支持,慢慢地刘晓金他们得以解围出来。
后来,被执行人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要求执行和解,履行了判决书的义务,并写了悔过书,接受了对妨碍执行的罚款处罚,同时赔付了受损车辆修理费。
18年来,刘晓金走遍了 3个法庭辖区内的 8个乡 (镇 ),109个村,上千个村民小组,为辖区老百姓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肯定。
他主审及参与审理的 1800余宗案件中,调解撤诉率达 87%以上,判决案件中上诉率不到 10%。
上诉案件中无一改判,无一发回重审,无一超时限,当事人无一上访、缠诉。
今年 2月刘晓金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模范法官”称号。
多了一份责任:要为百姓做更多的实事 2006年刘晓金当选为宜春市和江西省党代会代表,2007年 5月光荣地当选为党的十七大代表,成为江西法院史上第一位党代会代表。
刘晓金说,当选党的十七大代表,既感到无比自豪和光荣,更觉得是一种鞭策和激励。
十七大报告对政法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感到自己肩上的担子更重了,身上的责任又多了一份。
如今,他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一如既往地做好自己的工作,为百姓做更多的实事,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构建和谐社会的忠实实践者。
法官感言:做诉讼双方的沟通者 改革开放的过程是我国经济取得长足发展的过程,也是我国健全和完善法治社会的过程。
近年来,人们的物质生活丰富了,他们维权的意识也增强了,律师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庭上,案件标的从过去的几百元到如今的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案由也复杂了,因此也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职业要求。
如今,做法官不仅是简单地裁判执行了事,还要把工作做得更加仔细,把尊重法律、依法办案与履行社会职责有机地结合起来。
法官不应是败诉者的仇敌,而是胜诉者和败诉者双方沟通的桥梁。
只有他们双方的矛盾得以化解,法官的工作才算做好了。
如何提高执行力,落实力
何谓执行力
各位专家的说法不一,但可以简单直白地解释为:执行力,就是保质保量地完成自己的工作和任务的能力,也可以说是按时按质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的能力。
有企业管理专家认为:一个企业的成功,30%靠的是战略,30%靠的是运气,另外40%靠的是执行力;也有专家认为:三分战略,七分执行。
不管哪种说法,都是把执行力摆在了比较重要的位置。
可见,执行力对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否则,即使把目标定得再高,措施计划订得再好,如果没有具体落实到行动上,缺乏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缺乏到位做实,不执行或执行不力,那么,所制订的措施计划就无法执行到位,所定的目标就根本无法实现。
结合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和思考,笔者发现,企业在执行力方面一般都会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如干部员工对上级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以及标准不能100%地有效执行,打有折扣;对自己的工作职责不清,履行职责不到位;表面接受任务,事后落实不到位;不注重细节,对待事情经常马马虎虎;对偏差和失误缺乏敏感性,认为不是什么大事;喜欢为不想接受任务找借口,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喜欢为没有完成的任务找借口,敬业精神和责任心较差等。
存在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企业没有建立好正常的管理秩序和生产秩序,达不到“令行禁止”,没有规范好管理行为和作业行为;没有很好地建立健全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以及标准,在严格遵守上做不到“持之以恒”;各级领导有的没有做到常抓不懈,存在“波浪型”或“季节性”现象;企业的规章制度可操作性差或不合理,执行起来有难度或无法执行;监督和考核机制不痛不痒,或流于形式;对员工的培训教育不到位,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达不到“与时俱进”,不能适应企业又好又快健康发展的要求;员工没有形成“严、细、实”的工作作风,心浮气躁,务虚不务实;有的领导干部没有以身作则,没有真正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造成负面影响;党、政、工、团没有真正做到“齐抓共管”,达不到较好的协调和统一;缺乏形成员工积极向上和较强凝聚力的企业文化。
大家都知道,“没有任何借口”是美国西点军校建校200年来奉行的最重要的行为准则。
一名毕业于该校的美国海军陆战队指挥官凯普,将西点军校的这一传统写成一本著名的书:《没有任何借口》。
在这本书中,通过不断强调西点的这一句口号,强调“每一位学员要想尽办法去完成任何一项任务,而不是为没有完成任何一项任务去寻找借口。
”可见,执行,就是不折不扣;执行,应该没有任何借口。
提高执行力,就要树立“严、细、实”的工作作风,做到精益求精、不折不扣,把任何事情做好、做细、做精。
那么,如何提高执行力呢
执行力有三个核心:人员、战略和运营。
人员,就是用正确的人做合适的事;战略,就是做正确的事;运营,就是把事做正确,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诚然,影响执行力强弱的因素有很多,笔者在这里谈谈提高执行力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方面: ——企业应组织建立好正常的管理秩序和生产秩序,这是提高执行力的基础。
一个企业必须首先建立好正常的管理秩序和生产秩序,把管理界面划分好,把工作职责确定好,把生产管理的流程理顺好,把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长效机制建立好,把日常的管理行为和作业行为规范好。
这样,企业的日常生产工作才能得以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效率和执行力才能得到提高。
否则,整个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就会显得混乱,别说工作效率低,可能连许多工作都做不好,就更谈不上执行力强的问题了。
就像一团麻,首先要理好,接着才能加工成线,最后才能纺织成布。
——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员工综合素质的培养。
企业要适应当今社会快速稳定发展的高要求,加强对员工心理、业务、文化等综合素质的培养,为提高全员执行力奠定素质基础。
综合素质包括较强的业务技术和安全意识,工作效率的高低,工作任务完成的好坏,较强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心态,较高的文化素质如工作中不可缺少的艺术语言、表达和沟通等。
这些在我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当中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对企业执行力的影响绝对不容忽视。
——干部员工要充分认知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和应担负的重任。
我们每一位干部员工都要清楚自己到底要为企业做什么
到底要为企业负什么责
怎样才能按企业的要求去执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怎样才能执行好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每一位员工只有都清楚了这些,下一步才能更好地制定目标,制定和落实好保证目标实现的措施,到位做实,扎实做好我们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要树立“严、细、实”的工作作风。
集团公司大力倡导大唐员工一定要树立“严、细、实”的工作作风,其目的是要求我们每一位员工必须以精益求精的严谨态度,高标准高要求约束自己,细化管理,落实责任,精心工作,扎实做好安全生产的每一项工作,使企业得以持续、安全、健康、稳定和快速发展,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企业较强的执行力。
在电力企业中,有相当多的例子可以说明:平时对自己要求不严、做工粗放和工作不踏实的员工,对上级的要求、规程、规范和规章制度执行打折扣,往往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差错,有时会酿成较大的事故,给企业和社会造成较大的损失。
——要加强有效的沟通。
沟通就是生产力,沟通是管理的灵魂,有效的沟通决定管理的效率。
在我们的实际工作当中,加强沟通显得至关重要,如果沟通不好,则往往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不良后果,如:下级对上级的意图没有领会清,往往把事情做得不如人意;有时相互之间沟通不好或根本就不沟通,出点问题,则往往造成相互指责、相互猜疑的后果;平时工作中,由于沟通不畅,协作不好,则往往造成工作效率低或完成工作任务较差。
我们每天都是在工作中沟通,在沟通中工作,只有加强有效的沟通,才能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也才能把我们的工作任务完成得更好。
这样,也才能体现出较强的执行力。
——领导干部要身先士卒、率先垂范,党员要真正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杜邦公司的老总平时住在生产炸药的厂房顶上,把安全管理责任提到至关重要的位置,亲自抓安全,要求员工把安全措施做到位,一点都不能马虎,给员工树立了典范。
当前国家要求煤炭企业的领导亲自下矿井,这也就强调了责任问题,要求领导干部必须身先士卒,率先垂范,带动大家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目前,集团公司推行全面责任管理、全员业绩考核工作,意在强化员工的责任意识、对标意识、创造意识,增强执行力、履职力和创造力,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位,岗位目标责任人人落实到位,考核激励逐级兑现到位。
其实这里面也就包含了责任和执行力的问题,责任是关键,是前提,没有责任谈执行力就如同空中楼阁。
要牢记“领导就是责任”的含义,各级领导必须首先强化责任,落实责任,切实增强领导执行力,真正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同时,每一位共产党员都要时刻不忘记党的宗旨,不丧失党的先进性,在执行力方面绝不能做落后者,必须真正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考核机制。
一个企业的执行力强弱,需要有人去监督、评价和考核,通过评价考核来促进执行力的提高,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如果一个企业没有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和考核机制,没有形成闭环管理,脱节的管理就无法使执行力得到提高,光靠员工的自觉行为来提高执行力是难达其效的,正因如此,目前集团公司推行“全面责任管理,全面绩效考核”,这无疑是给提高企业执行力带来了强大的动力。
——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提高企业的执行力是企业员工共同面临的问题,需要广大员工共同关心、共同思考甚至共同抓的事情,同时也需要有组织、有措施、有步骤去抓,单靠几个人或个别部门去抓是达不到全面提高的目的。
“众人拾柴火焰高”,这就需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全面、全方位去抓去管,企业的执行力才有可能得到较大的提高。
——营造团结协作、积极向上和凝聚力较强的企业文化氛围。
某热电厂在实施“三讲一落实”班组流程化管理之前,对执行力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对部门(公司)、车间(值队)、班组进行评估,结果发现,生产指令下达后,部门(公司)领导的执行力能达到80%左右,车间(值队)级干部能够达到65-70%左右,而班组的执行力不足50%。
由此可见,自上而下,执行力都打了折扣,这也是很多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
这就需要广大干部员工齐心协力去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在企业营造团结协作、积极向上和凝聚力较强的文化氛围,这样才能使执行力的问题得到足够重视,也才能把提高执行力当作经常化的工作来抓好抓实,企业的发展才有希望。
总之,提高执行力的方式方法很多,如何才能有效地提高执行力,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当中不断地去探索。
摘抄时事后的感想
参加庭审观摩的几点体会今天上午,我参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未遂)案件的庭审观摩,案情大致是这样的,被告人因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某有不正当,便一直怀恨在心,2008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本村有一户人家办丧事,被告人得知其妻与被害人将一同去帮该户人家做饭,便劝其妻不要去并与妻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又去被害人家劝被害人也不要去,但被害人的态度傲慢,反而说出一些风凉话,从而急起被告的怒火,遂从地上捡起一块直径十多公分的石头,朝向被害人的头部砸去,在趁被害人的手从口袋里掏东西时,被告人再次用力用石头砸向其头部,致被害人倒地,接着被告人再次用石头砸向倒在地上的被害人的头部,便逃离现场,后被害人被过往群众送往医院紧急抢救,后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重伤。
通过参加庭审观摩,体会颇多。
体会之一、熟悉了完整的的程序。
从7月12日到公诉科报到以来,虽然也参加了几次庭审的记录工作,对庭审的程序有了大致的了解,但从庭审的规范程度,审判、公诉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及工作经验来说,今天的庭审效果是最好的,对我来说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路作用,为下步即将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体会之二、对被告人家庭感到惋惜,为的处境感到担忧。
庭审开始前,我看到两个年龄相差不大、身材瘦小、皮肤黝黑、衣衫褴褛、低声抽泣的小女孩,流露出孤立、无助眼神,含着眼泪看着坐在被告席上的父亲的背影,两眼不时向审判台和公诉席和辩护人望去,乞求能听到有利于自己父亲的声音,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的妻子紧紧地抱住即将走上囚车的丈夫,,丈夫上车后,她发疯似的拼命追赶着飞速行驶的囚车,那种伤感的离别场面真是令人惨不忍睹。
此至现在,同情、惋惜等情绪一直笼罩着我的心:我痛惜被告人,只要三十多岁,年轻力壮,在农村来说是全家顶梁柱的他为什么行事鲁莽、意气用事,不想想自己的老婆和未成年的孩子而一意孤行走上犯罪道路。
我更对农村、儿童现象感到种种担忧,这一现象在我国广大农村领域的客观存在也是本案的发生的原因之一。
本案的被告人长期在外打工,其妻子带着两孩子在家耕种农田,料理家务,照顾双方年迈的双亲,体力上超负荷的工作,晚上常常一个人,委屈、烦恼无处诉说,情感缺失,如出现在自己艰难的时候,有异性主动关心照顾,很容易造成感情上出轨,人都是有七情六欲的,也不例外,所以我们对出现这种现象也没有太多的理由对她们进行责难和谴责。
如当囚车开走后,被告人的妻子带着两个孩子一起跪在审判法官面前,当着许多人的面承认自己与被害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自己及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乞求法官从轻发落,在男女不正当关系在古今中外羞于见人、难以启齿的情形下,被告人的妻子毅然不顾自己的尊严主动暴露自己的隐私为自己的丈夫求情,我们凭什么理由认为留守的妻子与自己丈夫没有感情,凭什么理由认为她们对自己的家庭没有责任心,问题出现的原因是社会体制问题,是农村农民的生存现状问题,这些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种种的担忧,并期待政府能正视这些严峻的现实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
体会之三、被害人过错应作为量刑的法定情节。
本案是一起由被害人过错引发的犯罪。
本案的被害人过错有二。
一是与被告人的妻子通奸,在双方终结不正当关系后,还出现骚扰现象。
二是当被告人与谈话时,对被告人不屑一顾,且说一些难以入耳的话,从而激发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
想想没有被害人的过错,就不可能造成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导致被害人受伤,被告人没有犯罪行为就不可能造成妻离子散、身陷囹圄的恶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然罪不可赦,但被害人的过错在对其定罪量刑时应该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但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把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这与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的被害人过错引发的犯罪行为实施正确定罪量刑的要求不相适应。
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过错在处理案件是做为酌定的量刑情节,但由于法官法律素养、法律意识的差异,导致实践中对哪些情节是酌定量刑情节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造成在案件情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此地的判决与彼地的判决不一致的情况,造成适应法律的不统一。
其次,在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在量刑时如果仅仅做为酌定情节,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考虑,难免会与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相冲突,判决的结果很难让被告人心服口服,甚至会引发被告人的逆反心理,从而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因此,应把被害人的过错做为量刑的法定情节,尽可能地把那些较为定型的酌定情节予以明示,成为法定情节,便于司法机关统一遵守,正确量刑。
同样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对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虽然本案没有当庭宣判,但我期待并相信法院最终会做出公正的、令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的判决的。
求一篇采访先进人士的文章
我以对话形式帮助你:我在网上找到的,如还有最后,重量级是ID首席科学家李世鹤身边的~~~~~~~~真英雄就在身边——记采访06年郝龙彪奖学金获得者吕培和王文强和谐春运的“幕后英雄”——铁路春运采访见闻你乐意参考一下。
望采纳。
作文300字《弘扬宪法精神,从我做起》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
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
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
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
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
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
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
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
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
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
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
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
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
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
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
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
民法典如何开放呢
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
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
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
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
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
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
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
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
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
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
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
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
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
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
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
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
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
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
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
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
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
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
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
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
如何才能从轻处理
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
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