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强执行死刑的证据
文强执行死刑的证据,对于执行死刑的证据,由于没有相关的信息,无法详细回答。
2010年2月2日至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文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一案。
2010年4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文强提出上诉。
2010年5月21日上午文强案二审宣判,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以受贿、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强奸等罪判处文强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重庆市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文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文强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据此,重庆市高院裁定:驳回文强上诉,对维持原判决判处被告人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0年7月7日上午9时许,文强在重庆歌乐山某刑场被执行死刑。
怎么还没看见文强执行死刑的消息,谁知道
让我印象最深的是该案一审时,关于涉案的“”图,、及其辩护人,均对公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价值人民币364.12万元”的提出异议。
为了查明事实,法院专门委托了对该画进行了技术、质量鉴定,为:该画为一般仿品。
根据此结论,法院对指控该画价值364万余元的事实不予认定,减少了的受贿数额。
这体现了法院依法审判,不枉不纵 其实,每一起案件都有不同之处。
根据我国规定,受贿10万元以上者,情节特别严重,就可判处死刑。
而从案来看,文强受贿金额上千万,属数额特别巨大,这肯定是法院量刑的一个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
在我看来,文强之所以被判死刑,最核心的原因是他的犯罪行为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 给了我们四大警示。
第一大警示是权力的行使要慎重。
权力好比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对国家、社会、人民、自己都有利;用之不当,不仅损害社会、公众以及被害人的利益,同时也让自己深受其害。
文强就是一个活生生的教训。
第二大警示是要对“保护伞”进行深挖。
与纵横江湖的“黑老大”相比,居庙堂之上执公权力者充当“保护伞”的危害更大。
在“保护伞”的庇佑下,黑恶势力不断发展、壮大,肆无忌惮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保护伞”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还严重打击老百姓“打黑”的信心。
因此,“打黑”不仅要铲除黑恶势力本身,还要深挖出后面的“保护伞”。
第三大警示是从刑事政策角度看,因公权力使用不当更容易造成危害。
因此,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故意不正当行使公权力者必须严惩,这也体现了罚当其罪的刑事司法原则。
第四大警示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文强案启示我们,无论你官有多大、社会地位有多高,只要你触犯了,就应该平等受到惩处。
我个人认为,文强的“落马”,意味着我市的“打黑”已往深层次发展。
因为,一般意义上的“打黑”,主要是打击黑恶势力本身,但我市的“打黑”,除了摧毁一个个黑恶势力外,还深挖其背后的“保护伞”,文强、、等高官的“落马”,就是很好的例子。
但是,在我看来,无论是铲除黑恶势力,还是深挖“保护伞”,这些都仅仅是“治标”的办法,不能“治本”。
必须通过完善社会综合治理措施,建立“打防结合”、“打早打小”的长效“打黑”机制,同时各执法机构还要严格执法、防微杜渐,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治安良好、老百姓安居乐业 以上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石经海说的
2010年7月7日上午,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被执行死刑,这是中国打黑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回答下列各题
备受社会关注的重庆市司法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文强涉嫌受贿罪,包庇、纵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不明罪,强奸罪一案,经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起诉后,该市第五中级法院于2月2日上午9点30分开庭进行一审。
被群众称为其“三大金刚”庆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总队原副总队长黄代强、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总队原副总队长赵利明、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原副总队长陈涛,因涉嫌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文强的妻子周晓亚因涉嫌受贿罪,与文强一并出庭受审。
4月14日下午,法院对文强等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文强因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黄代强因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高利转贷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罚金人民币220万元。
赵利明因犯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贪污罪、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