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有什么重要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青少年强则国家强,青少年兴则民族兴”。
青少年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管理者,乃至领导者。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青少年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养成的三个主要途径即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中,家庭教育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
家庭是一个人最早接触的社会环境, 刚出生的孩子就像一张白纸,你在上面画什么都可以,但画错了将后悔莫及。
家庭教育主要对未成年人行为习惯的培养、品德的形成、个性的发展起着特殊重要的作用。
但是,要真正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任务落到实处,取得成效,必须把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和健全家庭、学校、社会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形成整体联动的格局。
家庭教育主要通过亲子之情的感化激励,家庭生活的渗透熏陶及家长的言传身教而起作用。
家庭的思想道德氛围、父母的精神境界和自身的思想道德面貌以及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和教育方式都对孩子产生多方面深刻的影响。
一个老是对亲人、同事、朋友说谎的父亲想要教育孩子“做人要老实,不能说谎”是绝不会取得相应的教育效果的。
所以要让孩子品行端庄,父母首先要做出榜样,以身作则。
从某种意义上说,家庭教育较之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更能潜移默化地培养塑造未成年人的个性、人格、文化品味和价值观念,影响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和精神面貌。
只有牢牢抓住家庭教育这个重要阵地,充分发挥家庭教育育人育德的作用才能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还由它特殊的结构和组织形式所决定。
家庭是建立在婚姻、血缘和亲情基础上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等。
父母生下子女后,就有一种天然的感情把他们与子女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由于这种感情是建立在血缘亲情和父母对子女一以贯之的抚养、教育基础上的,所以子女天然地对父母有着一种难以割舍的依恋和深厚的情感,这就使得父母的教育更易于被孩子接受和认同,这是较之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和条件。
父母长期与孩子生活在一起,孩子有什么优点,有什么长处,哪些方面还存在不足等等,父母最了解,因而可以对孩子进行针对性的教育。
家庭教育的这种针对性也是任何其他教育所不可替代的。
孩子是一棵幼苗,在成长过程中会遇到许多问题,孩子成长的每一个阶段,都有相应的心理发展目标,家长要懂得孩子心理发展的每一个阶段的特点,并且给予正确指导,从而促使孩子心理的健康发展。
要把握住未成年人心理具有容易接受暗示和容易接受具体形象的特征。
把握住他们对道德的认知也是从无到有,由浅到深,从简单到复杂,由零碎到系统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时,要注意形象性、榜样性、渐进性和针对性。
而游戏、故事是儿童最容易接受的形式。
但是,在家庭教育过程中也不能操之过急。
更不能盲目教育。
有些家长,虽然也给孩子讲故事,带孩子看电影、电视、录像,但往往不考虑孩子能否辨别其中的是非、善恶,不明确怎样引导,让孩子从中学到一些什么,而是听其自然。
这样即使是有教育意义的文艺材料,也往往达不到好的教育效果。
尤其是现在家家有电视,家长常管不住孩子看电视,这就更需要家长的引导教育。
如5~6岁的孩子看了武打片,如果不加分析,孩子只会对武打姿势感兴趣,容易产生一些副作用。
所以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应该把正面教育和引导行动结合起来,启发孩子思考,使孩子切实达到言行一致,能够学会明辨是非,分清美、丑、善、恶。
人的道德品质,从广义上讲,都是通过教育和修养形成,并通过教育和修养不断提高。
所以作为父母,应从小根据孩子的不同特点,对孩子进行相应的道德教育,从小抓起,使孩子还在摇篮之中就开始陶冶,才有希望在孩子的心灵中播下道德的种子。
最后,请各位记住教育专家的一句忠告:如果你要让孩子像自己一样优秀,你就做真实的自己;如果你要让孩子比自己优秀,你就做一个优秀的演员。
求救: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主题班会
它包含的面比较广.校园周边文化环境1、主题:(1)改善文化环境、人人有责(2)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3)净化文化环境,提高自身素质。
2、口号(宣传标语):(1)改善文化环境、人人有责(2)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3)净化文化环境,提高自身素质。
3、发言提纲:(1)分析校园周边不良文化环境的表现和成因(2)营造良好校园周边文化环境的重要性或意义(3)针对校园周边存在不良文化环境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或建议(4)谈谈自己的打算。
4、发言稿:改善文化环境,人人有责同学们,目前,学校周边存在着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如:电子游戏室、网吧违法经营,不法书店销售淫秽的“口袋书”等不健康书刊,封建迷信活动盛行,这一切都严重地影响青少年学生的学习,侵害他们的身心健康,甚至诱发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面对这一严峻形势,有关部门应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打击力度,确实关闭学校周围不健康的娱乐场所和书店,加强对博物馆、科技馆等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作为学校应加强校园文化设施建设,开展创“文明班级”、争当“文明学生”活动,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作为家长应注意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言行举止,引导子女进行有益的身心健康活动。
作为我们中学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依法自律,不进入营业性舞厅、网吧等场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对待父母的教育,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有益于祖国和人民的“四有”新人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天津市教委提出在我市大中小学广泛开展“加强诚信教育,营造诚信校园”的活动。
为此,我市某校初三(3)班准备召开主题班会。
假如你是该班的学生,请根据下面的提纲尝试完成活动设计。
(1)围绕“加强诚信教育,营造诚信校园”的活动,写出你设计的班会主题。
“诚信在我们身边”、“校园诚信小档案”、“不说慌、不作弊”等。
(2)围绕主题写出一种活动形式。
演讲比赛,辨论会等。
(3)围绕主题,运用所学知识阐述活动的意义。
能够让同学认识到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性,理解知诚信、讲诚信的重要意义;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争做诚信好少年必须从小事做起。
(4)为了搞好这次活动,你需要做好那些准备
至少写出两项。
应围绕主题,符合活动形式。
2、针对校园周边文化环境某中学初三(1)班决定召开一次主题班会。
(1)、请你为这次班会拟定一个主题。
答:“改善文化环境,人人有责”、或“营造美好文化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或“净化文化环境,提高自身素质”等。
(2)、你认为应如何围绕主题开好这次班会
(要求:有具体的活动准备和活动步骤)答:班会前的准备:进行社会调查、收集资料、写发言稿等。
步骤:①主持人宣布班会开始。
②、观看录像或宣讲材料。
③、请公安或文化管理部门人员作报告。
④、分组讨论。
⑤、推荐同学发言。
⑥、活动总结。
(3)、请围绕班会写一份发言提纲。
答:①、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
②、营造良好文化环境的重要性或意义。
③、提出建议或措施。
④、谈谈自己的打算。
3、 请你就“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设计一个主题班会。
要求有活动主题、活动步骤(不得少与三步)等。
主题:认真学习法律,加强自我保护。
步骤:(1)有主持人宣讲有关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方面知识;(2)分组讨论,就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发表意见;(3)每一个同学把自己的感想写成200字左右的短文 。
4,材料一:报载,南京一市民为儿子为生日,当11岁的“小寿星”许完愿吹完蜡烛后,小孩的家人问他许的什么愿时,他毫不避讳的说出了自己的“心声”:“我许的愿望是买彩票中500万,然后环游世界,最后用剩下的钱买个官做做……孩子的这番话,令人目瞪口呆。
材料二:拖把、扫帚凌乱地摆在学校门口,视而不见,考完试后以后桌椅凌乱不堪,学生吃完点心,包装纸到处乱扔。
(1)材料一、二共同说明了什么
说明了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状况令人堪忧,也说明了对青少年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迫切性。
(2)材料二中所列现象,你所在学校有没有
请列举三例。
a学生食堂大量的饭菜被倒;b自来水笼头长流不断,无人问津;c碰见老师,视而不见,甚至于给老师起外号;d随意践踏草坪;e乱扔粉笔等。
(3)请从学校和自身角度谈谈怎样杜绝这种现象
学校:a利用广播、黑板报、班团活动多种渠道加强德育教育;b树立典型,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c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公益劳动等一些有利于提高学生道德素质的活动。
自身:a自学接受学校家长教育,遵守公德;b加强对自身养成习惯的培养,从身边小事做起。
(4)根据以上材料,学校准备出一期黑板报,请代拟两条宣传标语。
“做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现代中学生装”“塑造自我,勿以恶小而为之”“加强品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等。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天津市教委提出在我市大中小学广泛开展“加强诚信教育,营造良好校园”的活动。
为此,我市某校初三(3)班准备召开主题班会。
假如你是该班的学生,请根据下面的提纲尝试完成活动设计。
⑴围绕此活动,写出你设计的班会主题。
“诚信在我身边”;“校园诚信小档案”;“不说谎、不作弊”等⑵围绕主题写出一种活动形式:演讲比赛、辩论会等。
⑶围绕主题运用所学知识阐述活动的意义。
能够让同学认识到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性,理解知诚信、讲诚信的重要意义;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争做诚信好青年,必须从小事做起。
⑷为了搞好这次活动,你需要做哪些准备
至少写出两项。
进行人员分工、准备好活动场地及必要设施、聘请比赛评委等启德中学在“营造美好的校园文化环境”活动中,突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推出了一系列道德实践新举措,成为校园文化建设一道亮丽的风景。
⑴开设“道德银行”“道德银行”是根据同学们良好道德行为表现,评估折算成“道德币”登记在“储蓄卡”上,作为品德行为记录。
你打算在“道德银行”储蓄哪些道德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等⑵“文化垃圾清除”行动除了常见的黄、赌、毒外,你认为还应清除哪些影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文化垃圾
如:封建迷信思想;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⑶试行无人监考针对少数同学在考场上对答案、传纸条、打手势等不和谐之音,学校大力开展诚信教育,试行考场无人监考,并在校园张贴标语进行诚信宣传。
请你也试着拟两条关于诚信的标语。
诚信是做人的资本;诚信,生命因它而精彩。
:诚信,人生大厦的基础;说老实话,干老实事,做老实人等⑷设立道德建设建议箱①王红同学建议:“净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既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
你认为法律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有哪些作用
①我国法律体现并维护社会主义道德,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具有约束力。
②请你结合学校实际,再提出一项道德实践活动的建议。
(写出主要内容即可)如:开展“未成年人上网利与弊”辩论赛;举行以“诚实守信”为主题的班会等10,主题班会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主题班会主题:弘扬传统美德,提高道德修养步骤:(1)观看录象,了解目前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状况。
(2)请有关人员作报告,谈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道德方面的好人好事。
(3)请学生代表谈当今社会上存在的不道德行为。
(4)同学们分组讨论,并派代表谈感想和看法。
(5)请老师总结,提出加强道德修养的希望和要求。
材料:某校针对校园中常见不良道德倾向问题,决定开展一次社会实践活动。
青少年学生中存在哪些不良的道德倾向
①自私自利、损人利己 ;贪图享受、不思进取;我行我素、不守纪律;②说脏话,考试作弊,抄袭作业,旷课逃学,给老师同学起绰号,乱扔垃圾等。
青少年这些不良行为有什么样的危害性
你认为要怎样改善
A、危害性: ①这些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精神文明建设,不利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②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会损害身心健康,荒废学业,会腐蚀心灵,造成青少年是非不分,甚至诱发违法犯罪B、怎样做:①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依法治国;另一方面要在公民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诚信教育。
②努力学好各门功课,认真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增强道德和纪律观念,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请你为活动拟定一个主题。
(或两条宣传标语)①提高道德意识,培养文明行为。
②创建文明班级,争做文明学生。
③讲文明,树新风。
请你为学校开展道德教育设计系列活动。
(1)活动形式:主题班会、开展社会调查、举办图片展览、出黑板报、举行法制讲座、先进人物事迹报告会等(2)活动步骤:①课前调查、收集资料。
②展示校内不文明现象的图片及相关资料。
③请同学谈谈不文明行为的危害。
④对克服不文明言行提出合理化建议。
(3)学校开展(或我们参加过的)道德实践活动:(或你对学校开展道德教育有什么好的活动建议
)A、参加升国旗仪式、观看爱国影片、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B、开展“手拉手互助”活动、学“学雷锋”活动、尊老爱幼助残扶贫的青年志愿者活动、C、参加各种形式的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活动等。
以主题班会为活动形式谈谈活动意义或活动体会:A、 认识上:提高了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了社会责任感,加强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有助于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B、 能力上:培养了我们理论联系实际能力,锻炼我们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提高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C、青少年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和改进自身的道德修养,认真学习遵守《中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使自己成为“四有”新人。
材料一:据《中国教育报》2004年10月4日报道,教育部、公安部对我国10个省、市的联合调查表明,平均每天我国有44名中小学生死于食物中毒、溺水等意外伤害事件,仅因交通事故2003年全国死亡的中小学生就达4104人。
材料二:2004年10月11日,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召开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要迅速行动,在全国集中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治理行动,为广大中学生和少年儿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良好环境材料三:本学期,学校倡导我们过安全、健康的校园生活。
有些同学因课间打闹、玩暴力游戏等行为,受到老师严厉批评,他们很不服气地说:“这都是些小事,老师真是小题大做”。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国家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建设是因为:①我们青少年的大部分时间是在校园中度过的,校园的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到我们的健康成长。
②我们青少年正处于一个特殊的成长时期,社会经验欠缺,判断是非的能力较弱,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容易受到意外事故和社会不良行为的伤害。
(2)、针对材料三中同学的言行,我认为:①上述不良行为并非小事,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中学生自身形象,不利于我们身心发展,而且会给自身和同学们带来伤害。
如果任由上述不良行为发展下去。
会导致我们违法,甚至犯罪。
我们应防微杜渐,才能防患于未然。
我们要加强道德修养和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②课间打闹、玩暴力游戏等行为,是违反《中学生守则》及相关校纪校规的行为。
我们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应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同时应主动帮助同学们改正不良行为习惯。
(从言、行两个方面展开分析,言之有理即可)(3)、我提议以“校园安全,人人有责”为主题,开展一项活动,帮助同学们提高安全意识。
①活动形式:演讲比赛(小品表演、班会、手抄小报评比、辩论会等)。
②活动意义:能够让同学们树立安全意识,认识到校园不安全行为的危害,自觉抵制这些不良行为,携手共建安全校园。
③我准备这样组织开展好本次活动:(要求:应从活动准备及活动注意事项方面阐述;应围绕主题,符合活动形式的要求,具体可行)(4分)活动准备:在老师指导下,成立演讲比赛活动组织小组,并明确分工,在班级宣传动员同学们积极表明,并要求参赛人员做好准备;聘请评委老师,选拔主持人,并确定相关服务人员;制定并公布演讲比赛规则及评比标准;确定好演讲比赛时间,选择并联系好场地,布置美化场地,准备好扩音设备等用品,购买奖品等比赛用品……注意事项:宣传动员中应突出积极参与的要求:维护好场地设备,注意保护场地清洁;注意维护比赛过程中的纪律;提醒同学们注意自身安全;计分及评分过程中力求公正、准确……
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主题班会
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主题班会贺静主题:弘扬传统美德,提高道德修养步骤:(1)观看录象,了解目前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状况。
(2)请有关人员作报告,谈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道德方面的好人好事。
(3)请学生代表谈当今社会上存在的不道德行为。
(4)同学们分组讨论,并派代表谈感想和看法。
(5)请老师总结,提出加强道德修养的希望和要求。
材料:某校针对校园中常见不良道德倾向问题,决定开展一次社会实践活动。
青少年学生中存在哪些不良的道德倾向
①自私自利、损人利己;贪图享受、不思进取;我行我素、不守纪律;②说脏话,考试作弊,抄袭作业,旷课逃学,给老师同学起绰号,乱扔垃圾等。
青少年这些不良行为有什么样的危害性
你认为要怎样改善
A、危害性:①这些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精神文明建设,不利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②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会损害身心健康,荒废学业,会腐蚀心灵,造成青少年是非不分,甚至诱发违法犯罪B、怎样做:①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依法治国;另一方面要在公民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诚信教育。
②努力学好各门功课,认真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增强道德和纪律观念,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请你为活动拟定一个主题。
(或两条宣传标语)①提高道德意识,培养文明行为。
②创建文明班级,争做文明学生。
③讲文明,树新风。
请你为学校开展道德教育设计系
写一篇思想道德修养心得体会
参考一下 1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认真学习,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
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
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
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意识,提高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
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
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
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材料三 学习的收获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年龄虽小但同样享有人格尊严,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
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发生违纪的情况时,少数教师会粗暴侮辱、厉声训斥,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这些都是不尊重未成年人的行为。
再联想我自己平日的与对学生的教育方式与上文提到的现象相似之处,令我不禁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这是在违法
要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得到保护,必须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问题提高到法制的高度来认识,并自觉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中。
我经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联系学过的教育心理学知识,我认为教师在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
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
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
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
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
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
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
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
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五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
未成年人在受到尊重的集体中生活,才会体会到受人尊重和尊重他人的价值,长大以后,就容易成为自立、自强、有道德、守纪律的人 材料四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感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空前的事业. 把未成年人教育好,培养好,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过程和思想行为特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以及,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实施这些法律,能够帮助未成年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有利于先进生产力和发展,对于确保国家,兴旺发达具有重要意义.未成年人成长受到社会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深入事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采用未成年人喜文见乐的,多种多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和.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他们树立远大的理想.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帮助他们树立为人民的思想.要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观念,促进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形成.要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 目前一些地方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不容乐观,一些非法经营者利用网吧、电子游戏机房、录象厅、非法盗版出版物散步色情、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引诱毒害未成年人,家长、社会对此反映强力.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要一手抓文化市场的管理,一手抓活动场所的建设.针对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越来越大,而网吧经营次序混乱的现象,有关部门要对网吧加强管理.地方人大可及时相应条例,以规范网吧经营次序.要建设好未成年人的活动阵地,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所、公园等场所,应当优先成为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教育是培养“四有”新人的主要途径,要充分保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提高教育水平. 10年来未成年人教育事业发展很快,求学机会空前增加,教育质量大大提高,但还有一些农村义务教育率有所下降,贫困地区未成年人失学,特别是辍学现象还比较严重;中小学生有很多闲暇时间,但效外活动场所设施严重不足,形式单调贫乏;有的家庭过分溺爱子女,有的家庭教育方法简单粗暴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有关方面抓紧研究,采取措施逐步加以解决.要着力做好特殊未成年人群体保护工作.像离异家庭里的、残疾的、失足的未成年人,尤其需要社会给予特别关注.要确保他们生活有保障,上学有着落.对立异家庭,要减少家庭破裂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对残疾未成年人,要在人格上予以尊重,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引导他们自强不息;对失足未成年人,要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促使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变. 此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维权工作决不能放松.一方面要使未成年人投诉有门,有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维权方式,另一方面要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护教育,引导他们学会依法维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各及党委和政府要大力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别在农村、乡镇等一些薄弱地区和城市中的流动人口中,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历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对制黄等毒害青少年、绑架和拐卖未成年人等严重刑事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继续开展好希望工程等群众性活动.家长要以健康的思想、品行熏陶未成年人,以科学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方式.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素责教育,以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全面发展.新闻媒体也要为营造人人爱护未成年人、个个帮助未成年的舆论环境多做一些工作.
你对中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建议
秭归县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委员李萍中学阶段是人生打基础的黄金时期,青少年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民族的盛衰和祖国的未来。
加强和改善中学生思想道德建设,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及千秋的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明确指出:“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要十分重视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
”他曾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讲话中明确指出:“思想道德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它是素质教育的灵魂”。
为此,教育应该注重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其中又以培养人的思想道德素质为首。
通过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的能力,树立探索精神;开发创新思维,形成崇尚真知,热爱生活,追求真理的创新精神。
教育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并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全社会都行动起来,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共同完成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
一、当代中学生思想道德积极方面的主要表现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在教育工作者的努力下,中学生的思想道德状况总的来说,整体情况是好的,主流是健康的。
表现在:道德水准不断提高,公民意识较强,形成了良好的道德风尚;学生中讲文明、讲礼貌、尊老爱幼、助人为乐、拾金不昧、扶贫帮困、为社会献爱心蔚然成风;积极追求现代文明品行,具有准确判断是非的能力和强烈的正义感。
(一)热爱祖国,具有正确的理想信念。
当代中学生能满怀爱国之情,具有强烈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民族自豪感,对祖国未来发展前景持积极乐观的态度。
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对学生自身理想信念的确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当代中学生人生价值的核心逐渐转向自我,更加注重自身发展。
他们能够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做出自己的选择。
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让他们过早地感受到了生存的压力,也使他们的人生价值观更趋于务实,更加现实地考虑自己的将来,“为自己而学习”,这也许已成为当代中学生内心的一个不争的事实。
同时,当代中学生普遍具有较强的民族尊严感,绝大部分学生对祖国都抱着一种正确的情感和态度,表现对社会的深切关注。
中学生对社会现实问题和社会热点问题是较为敏感的,他们对这些表现出的关注倾向,也是与他们自身的生存环境密切相关的。
(二)热爱学习,具有正确的人生追求。
当代中学生对自己的人生追求十分明确,强调通过自身的努力,实现人生的价值,对自己人生的发展方向有一定程度的思考。
认真学习,追求进步,仍是当代中学生的主流。
绝大多数学生以入团为神圣的使命,对共青团“积极”或“比较积极”地追求,体现了中学生有较强的政治要求;学生对金钱的态度比一般想象的要冷淡得多,在他们心中知识更重于金钱,多数学生认为“一个人的价值取决于对社会的贡献大小”,其人生理想选择是“考上好大学,将来有出息”。
这表明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让学生早早地感受到了生存的压力,他们十分现实地考虑自己的将来,对自己的学习成绩比较关心,表现出强烈的成才愿望。
(三)文明守纪,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
多数中学生崇尚文明、守礼、讲诚信,尊老爱幼,注重遵守家庭美德。
如:见到师长主动问候,帮家长做力所能及的家务事,爱护公共设施,乘坐公共汽车主动给需要帮助的人让座,使用礼貌用语等。
近年来,中学生志愿者服务队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在尊老助残、扶弱济贫、见义勇为等方面中学生表现出极大的热情,涌现了一大批优秀学生、选进班集体。
这些事实表明,中学生是我国社会讲道德、讲文明、守纪律、有礼貌,最纯洁、最有爱国热情的一个群体。
(四)积极乐观,具有健康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
当代中学生生活在一个和平的时代,物质的优越和教学环境的改善,使大部分中学生都能接受一个良好的教育。
他们思想健康向上,已初步认识到社会生活中自身的国民责任,他们有强烈的同情心和爱心,能以自己微薄之力去帮助那些有困难的人们。
大部分中学生在道德上追求崇高,对诚实守信、乐于助人、大公无私的精神能趋之若鹜。
而对那些损人利己、自私自利、假冒伪劣等丑恶现象深恶痛绝。
他们更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真诚、友善,对于不良文明现象他们能挺身而出,予以制止。
在寻求学习进步、个人成功的归同时,他们认为是个人的努力、勤奋、方法的得当;在“金钱万能”思想的影响下,他们更重视对亲情、友谊、健康的追求。
这说明当代中学生在整体上已具有健康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大多数学生都重视个人、社会价值的体现,能摆正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五)主体意识和法制意识显著提升,人际交往能力逐渐增强。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合作意识明显提升,从他们身上可以清楚地感受到时代精神的变迁。
当前学生已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具有遵守法律和维护法律尊严的意识,大多数学生的是非标准清楚,善恶分明,懂得基本的守法要求,知道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好公民。
大部分学生都能够树立法律意识,勇于承担责任,自觉接受制度的约束和监督。
在人际交往方面,大多数中学生能较好地处理老师、父母、同学之间关系,融入社会的欲望十分强烈。
二、当前中学生思想道德缺失的主要表现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的影响,在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在自我把握、如何选择等方面带来了一些负面作用。
中学生的独立意识较强,觉得自己长大了,开始对事物有自己的看法。
然而他们的思维尚欠深刻全面,社会阅历不足,自制力不够,思想道德的形成出现一定的偏差。
主要表现有:(一)自我意识突出,自私自利行为普遍。
少数中学生以自我为主义,缺乏合作精神。
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使大部分中学生、特别是作为独生子女的中学生在家中更有一种独特的优越感,致使一部分学生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特征得到强化,从而持有过度的“自尊感”。
时时处处以自我为中心,不懂谦让,私心也较重,总是享乐为先而免谈节俭,吃要好的,穿要名牌,整天零食不断,花钱大手大脚,不珍惜父母的劳动成果。
在承担责任、关心他人、勤俭节约、自我管理等方面明显存在先天不足的情况。
许多中学生能明辨道德是非,但不要求付诸自己的实践,往往强调“人人为我”,而较少想到“我为人人”,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自我中心主义”逐渐形成,就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一切为我”,常常以自己的价值标准评判一切事物,很少从他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在学习上更是“各自为政”,排除异己,缺少合作精神。
而这一切对于他们未来生活中面临的人际关系的良好发展无疑是一种潜在的阻碍。
更有甚者,一切以我为中心的价值观,严重影响了中学生的正确学习目标和对人生价值的判断。
做事摇摆不定,陷入众多的矛盾困扰之中;对远大理想时时动摇,学习缺乏动力;心理压力过大,消极心理强,又不能及时有效地作自我调节,容易产生封闭心理、逆反心理,甚至是犯罪破坏心理。
(二)公德意识不强,缺乏感恩精神和责任意识。
部分中学生文明礼貌意识不强,不遵守道德、诚信原则。
表现为不尊重家长和教师、同学,不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不愿自觉和老师交流思想,遇到老师后不打招呼,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不文明用语。
有的学生在考试中作弊,部分学生有吸烟或赌博现象。
还有些学生自律能力不强,不尊重或欺负弱小的同学。
更有甚者,少数学生沉迷于网络游戏,从而与人直接交往的机会减少,以至与家庭成员之间、邻里和同学之间的感情联系变得越来越少。
既减少了对现实生活中的关怀,又忽略了他人对自己的关怀。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学生不懂得感恩,认为父母、教师对自己的爱是理所当然的,对他人、社会和自然缺乏责任意识。
认为社会的不良风气、环境的恶化、他人的不幸是别人的事情,根本没有认识到“我”的发展和他人、社会、自然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
(三)自律能力较差,心理素质脆弱。
盲目的偶像崇拜,使一些中学生丧失了理智。
如疯狂的“追星族”、“发烧友”,大多是情窦初开,不谙世事的中学生。
对有的港台歌星、国际球星崇拜到了疯狂的程度,他们把明星当作生活的全部,当作仿效的对象,而对董存瑞、雷锋等老英模淡漠了,认为“过时”了。
在目前教育改革进程中,尽管素质教育、“减负”表面上如火如荼,但是中考、高考的“指挥棒”仍在发挥作用,学生们只重视对书本知识的学习,忽视对其他素质的培养,特别是非智力因素的培养。
有时因为考试不理想、挨老师批评,或者和同学闹矛盾等,他们很容易焦虑、空虚、怀恨在心、难以把握自己,出现离家出走甚至自杀事件等现象。
(四)知行不统一,道德认知与道德实践脱节。
由于大部分中学生在理论上的知识较为丰富,但缺乏社会实践活动,往往言行不一,“表面一套,背后一套”。
有的中学生还实行双重道德标准,要求他人遵守纪律,关心集体,而自己却一切为自己着想,自私自利,对集体和公共事物漠不关心。
他们渴望独立,认为自己已长大成人,但事实上,他们的心理还不成熟,还没有形成稳定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在变幻复杂的外界社会的影响下,很容易改变自己的价值观念。
这是因为他们的道德标准未曾通过现实生活中真实事件的检验而生成为他个人的体验,所以道德认知与道德实践脱节也就不难解释了。
三、影响中学生思想道德的因素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家庭与学校形成整体协调和有力配合,但现实并非如此,学校、社会、家庭三方的配合不够协调,是直接导致中学生思想道德缺失的主要原因。
(一)学校对中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缺失学校的德育内容、德育活动、德育教育的方式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教师是对于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主体。
第一,教师与学生接触面广、机会多、时间长,因而对学生了解比其他教育者更全面、正确。
第二,在学生心目中教师占有特殊地位。
教师不仅是学生在学习成长过程中的导师,而且也是指引他们在人生道路上不断进步的长者。
然而,部分学校领导对德育工作重视不够,重智育轻德育、重一般号召轻个别教育、重课堂教学轻社会实践、重校内教育轻校外教育的现象比较普遍;学校德育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不新,不够适应青少年学生身心发展的新特点,不够适应社会生活的新变化,不够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新要求;学校不少教师的思想境界不高,不愿同学生和家长交心谈心;“应试教育”导致学校重智育轻德育。
不可否认,通过考试选拔人才依然是现代社会生活中必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问题出在过分地强调考试的功能以及由此所引发的“恶性竞争”。
它使教育的内容片面化,导致学生“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
同时,由于高考是一种淘汰教育,是一种面向少数学生的教育,无形中使得学校忽视了对大多数学生的全面培养。
现在中学生的苦恼,主要来自于学业的压力和担心成绩不理想、考不上大学。
中学生愿意参加的活动,也大多选择与学业有关的活动。
出于安全方面的压力,学校对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重视不够,不敢带学生走出校门,甚至连春游、秋游都渐渐成为一种童话般的幻想。
(二)家庭对青少年思想道德形成的不良影响有人说:“孩子是家长的翻版”。
这说明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对孩子产生较深的影响。
所以不同的家庭对子女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在民主型家庭中的孩子自尊心强、性格开朗随和、有较强自觉性、聪明伶俐、有是非鉴别的能力,是因为父母处世公平合理,有错误也公开承认,讲道理,对子女注重方法;而放任型家庭的孩子显得有个性,但多不良行为和习惯,又不接受指导,自我为中心,爱乱说乱动,思维不着边际。
因此在良好家庭影响下孩子个性良好,而有缺陷、不良家庭必然会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
许多家长不能做到言传身教,有的经常赌博,有的言行粗鲁,有的家庭不和,有的对长辈不尊敬;还有是教育方法不当,许多家长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往往以钱物代替对子女的表扬和奖励,以打骂代替对子女的批评和约束,伤害了学生的身心,对孩子产生不良的心理影响。
当今父母关注孩子的重心是智力的开发,评价孩子的首要标准是学习成绩。
表现在家庭教育中就是淡化了德智体全面发展,只关心学生的学习成绩,只要成绩好,就什么都好,忽略了对学生的品德教育,往往给学生定下不切实际的学习目标,加重了学生的心理负担和思想包袱。
许多家长过分溺爱学生,对学生的要求百依百顺,助长了学生的不良习惯。
部分家长身体力行不够,个别家长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道德水平低下,对子女的负面影响较大。
(三)社会对中学生道德形成的负面影响中学生的独立意识和好奇心使其试图从学校教育与社会环境的交叉中,找到一条实现认识价值的道路。
于是他们把着眼点转向了社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西方资产阶级的道德观、价值观和生活方式也不可避免地渗透进来,直接冲击了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观,影响了良好道德人格和品质的养成。
旧的体制已经打破,新的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这中间会有许多空隙和漏洞,于是一些封建道德残余和不法分子,便趁机沉渣浮起,兴风作浪,污染社会空气,腐蚀人们的灵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个性与共性的统一体,带来经济规律所产生的一些弱点和消极方面,如果缺乏引导和约束,很容易诱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等不良倾向,使人们在经济大潮中腐化堕落下去。
社会上这种消极现象将直接影响中学生的思想道德。
社会舆论也是影响中学生思想道德一个重要因素,社会舆论也即是众人的议论、群众言论,它反映了社会公众或者是肯定、赞扬,或者是否定、贬斥的态度。
而形成社会舆论的手段主要有报刊、广播、电视、电影、文艺等宣传工具,也包括人们的评价和议论。
良好的社会舆论能形成肯定的环境,对中学生的道德形成具有积极的作用,能催人奋进,勇往直前;否定的环境则产生消极的作用,使人颓废,陷入迷途。
所以,全社会要都要多管齐下,为中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四)网络发展对中学生道德形成的错误影响“网络是一个‘天使’与‘恶魔’同在,鲜花与陷阱并存的世界”,是一柄双刃剑。
它既是一个新的信息源,有利于现代素质的培养,又是一个新的伤害源,使用不当会危及身心的健康。
另外,游戏软件的制作、引进、发行及管理方面,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目前网络游戏软件大多是从境外涌进来的,内容以打斗、暴力居多,渗透着西方的文化观念、历史观念和价值观念,对青少年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极为不利。
网上游戏对自控能力较弱的青少年而言,过多的沉溺其中,就会带来学习成绩下降、旷课、逃学等危害,严重者甚至走向违法犯罪。
但那些只求牟利的网吧和电子游戏厅,想方设法诱惑未成年人沉溺其中,网上暴力和网上色情充斥其间,已成为青少年成长路上可怕的“网络陷阱”。
四、进一步加强中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几点建议(一)加强学校德育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其主阵地的作用学校作为培养人才的摇篮,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
学校应按照新时期“三个面向、育人为本、德育为首、全面发展”的正确育人观,培养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
学校要规范青少年学生的行为习惯,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组织各种形式的道德实践活动和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例如举行法制报告会,利用广播、黑板报、团队活动等多种渠道加强德育教育。
精心挑选适合青少年学生的读物,引导青少年学生阅读优秀作品。
充分利用活动载体加大舆论的力度,努力营造“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社会氛围,要求学生当老实人,说老实话,做老实事。
并组织学生学习、领会诚信的内涵和要求,使其自觉践行“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道德准则。
充分利用校园报、校广播站、宣传橱窗、班报等媒介,宣传古今中外有关诚信的人和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主题班会,使学生懂得:诚信乃立身之本,是最宝贵的美德,守住了诚信,就守住了人品,守住了人格。
在学校,实施德育教育的主体是教师。
教师必须树立自觉的政治意识和强烈的政治责任感。
从当前国内受市场经济、商品大潮冲击的时期,一部分人政治信念淡薄,国外西文反华势力处心积虑跟我们争夺下一代的背景来说,培养这种自觉的政治意识和政治责任感就尤为重要。
作为学校和教师来说,应该把这一点作为不可忽视的、紧迫的战略任务来抓。
首先,坚持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信念,这是作为学校的教育者必须具备的政治条件。
学校教育要为社会主义造就新一代人,作为教师应当明确自己的历史使命,树立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只有自己真正充满信心,才能使学生认识到历史发展的趋势和方向,确立政治目标,从而激励学生为推动时代进步而发奋学习。
其次,教师要善于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知识,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如果马克思主义理论素质不高,只凭直观感觉、经验体会来论是非,往往道理讲不清,是非辨不明,工作上无所适从,甚至对有些问题总是认识模糊,难免受错误思想和理论的影响。
第三,关心国内外形势,了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
学校的德育工作渗透于学校教育全过程,每一个学科、每一堂课、每一位教师的一言一行都无不与德育有关,所以要求每一位教师都能自觉克服“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教圣贤书”的只问分数、不问政治的倾向,关心国家大事、社会现象和校园里课堂外的所有与培养下一代有关的情况,做到因势利导,自觉地培养符合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要求的一代新人。
教师必须注重师德修养,充分发挥为人师表的楷模作用。
在改革开放这一历史转折关头,加强师德修养尤为重要。
而为人师表则是师德的重要标志。
人民教师之所以光荣,是因为他们是全社会精神文明的表率。
我国自古就有为人师表之说。
现在讲为人师表,是指在理想、道德、情操、纪律等方面,教师不但要为学生作榜样,而且要为全社会作榜样。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教师只有具有言行一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优良人格和品质,才能为人师表,成为学生做人的楷模。
(二)高度重视家庭对孩子成长的影响,让孩子在优良的家风熏陶下健康成长家长是学生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学校道德教育十分重要的合作者,所以21世纪的家长应注重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
可以这样说,家庭教育是在点点滴滴潜移默化中进行的,家长的世界观、方法论、理想、信念,家长的政治态度、政治表现,家长的道德情感、道德行为以及家长在处理人际关系上所表现出来的个性品质,都要有意无意地起着作用。
由此可见,家长的思想道德素质的影响和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家长应注重自己个性心理品质。
一个家长是要有良好的个性心理素质;有高尚的情操和气节;有坚强、刚毅的意志品质;能支配、控制、调节个人行为;兴趣广泛,信念坚定;性格开朗,心胸开阔,就会对孩子的心理品质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
父母之情,是家长最基本的心理素质。
深厚的父子感情、母子感情是父母教育子女的基础和开始。
因此,作为父母,要有效地对子女表达内心的情感,去感染和培育子女的情感、情操。
父母的性格特点,也对子女有着长时间的熏陶过程。
家长是善良开朗、豪爽活泼、踏实认真、乐于助人、谦虚自信的性格的人,往往会受到子女的敬佩,会成为子女的楷模。
(三)严格加强网络的管理,努力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环境所有的中学生都可持卡上网,既要满足了青少年渴望通过网络了解信息,学习知识,游戏交友的合理要求,又要严格把关,通过技术手段屏蔽不健康内容,使网络成为青少年成长过程中有益的朋友;还要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的网络风气。
教给未成年人安全上网的技术和方法,倡导“网络文明”,提高他们抵制腐蚀和抗拒诱惑的能力。
(四)积极推进学校教育与社会、家庭教育相结合,共同做好中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学校要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家长及社会人士座谈会,使学校、家庭、社会及时沟通,互提建议。
每学期学校与其家长信函联系一次,对每期评定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分别将情况通报给家长。
建立德育教育基地,不断丰富德育内容。
讲学生身边的革命历史,讲李向群、夏明翰等革命烈士的英雄事迹,让学生被身边的事、身边的人感动,激发他们的爱祖国、爱家乡的热情,从小树立学习榜样,追随英雄的足迹,追求高尚人格。
切实加强德育的学科渗透教育。
指导学生学会用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观察世界,培养和激发学生的民族自尊心和社会责任感。
经常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校外德育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德育实践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作用,利用法定节日、传统节日、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革命领袖、民族英雄、杰出名人等历史人物的诞辰和逝世纪念日以及入学、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有特殊意义的重要日子,对中学生学生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活动。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心理品质。
总之,中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我们要时刻认识到自己肩头的重任,不断探索适应中学生特点的思想道德建设的新途径,从总体上推进中学生思想道德建设,为国家、为民族、为社会培养品学兼优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摘抄几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条款,并结合现实生活谈谈你的感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道德的作文(600字) (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品德、智力、体质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等教育。
[编辑本段]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见儿童权利公约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7-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最新消息: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
昨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专程来到郑州师专附属小学,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
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
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李鹏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
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
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娱乐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