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围棋的收获与感悟
随便谈几点感悟吧:1、有失才有得:你要得到实地,就要放弃外势;你要消劫,就在别处丢掉3手;你要步子大,就会空虚,你要结实,效率就低……不可能好事全是你自己的2、矛盾是转换的:看起来断开的,随着进行就可能连上了。
看起来连上的,可能就断开了……只要条件具备,矛盾就会转化。
3、要有后续手段:你下一手棋,一定要有后续手段,所以事先一定要考虑周全。
通常解决了一个问题,可能会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
4、进取的时候,要时刻注意自己有没有问题,小心被人抄了后路。
5、先做最该做的事,而不是最想干的事。
在围棋上来说,就是哪块棋最大,不要争一时一地的得失。
6、学会用普遍联系的观点看事情。
看起来两块孤立的棋,可能就会发生联系。
7、实地对大多数情况来说,要比天马行空来的实际得多。
8、要有壮士断臂的决心。
一块孤棋拖儿带女的跑出来,越走越重,还使得对方越走越强,最得不偿失了。
不如及早弃子。
9、每件小事都做好了,或者都沾了便宜,但积累下来,可能这个人的败局就形成了。
一定知道哪些是大的,哪些是小的,不要因小失大。
10、落子无悔。
做了就是做了,说了就是说了,自己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任。
暂时也就想到了这些,让我们共勉吧。
围棋比赛中累积分是什么意思
累进积分,简称“累进分”,它是指棋手每轮积分相加之总和,例如五轮比赛时甲选手的当时的积分情况分别是:2,4,6,8,8,其累进分是2+4+6+8+8=28。
乙选手在五轮比赛时的积分情况是0,2,4,6,8,乙的累进分是0+2+4+6+8=20。
所以虽然甲乙二人积分都是8分,(在对手分都一样的情况下)当甲的累进分高,名次列前于乙。
关于北京的围棋段级位赛
北京围棋考级只有10级、5级、2级、1级四个档次,然后就是1段了。
必须有10级证书才能考5级,依次类推。
围棋的段位是根据什么标准来评定的
现行的全国诞生于1982年。
不过,最早采用“段位制”并试行“段位赛”则要追溯到1962年。
1962年,在安徽合肥成立,为围棋协会主席。
会上,与会者讨论中国围棋要不要实行段位制的问题。
讨论的结果,大家一致认为,中国围棋也应该像那样实行段位制。
至于段位的认定,就以当年12月份在安徽进行的全国棋类锦标赛(全国个人赛的前身)为试点。
当时,具体的定段规定是这样的:比赛按照水平分为四个组。
决赛打到第一组前三名的棋手授予五段段位,其余的授予四段;打到第二组前三名的授予四段,其余的授予三段,以此类推。
同时还规定,凡报名参加比赛的棋手,只要能赢一盘的都给初段段位。
比赛分为两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要下16盘棋,各组进行单循环比赛。
这样的比赛密度在今天是完全不可想象的。
当时正值时期,但是由于安徽的农村政策比较活,部分地区实行了生产责任制,农产品相对比较丰富,所以这次比赛各方面的供应尤其是比赛的伙食还算相当不错。
比赛结果,过惕生、和分获第一组的前三名,朱金兆、王幼宸等获得第二组的优胜,而当时16岁的获得了第三组的冠军。
不过,这次比赛带有“试行”的性质,而且当初所定的段位评定标准也只是一个草案,所以有关方面赛后并没有正式对外公布。
只是到了1963年,的一位记者在文章中根据这次比赛的结果,自行给一些棋手加上了段位的称号。
到了1964年,全军取消了军衔制。
一次,新中国围棋的奠基人陈毅元帅对围棋界的有关人士说:“我这个元帅都不当了,你们的段位是不是也就不要了吧
”于是,刚刚在中国棋界萌发的段位制和段位赛也就此寿终正寝。
直到20年后,段位制和段位赛才正式开始实行,而、和等人也才有了正式的段位。
中国围棋正式实行段位制并举行全国,是在1982年。
1981年,中国棋界决定要恢复并实行段位制,并且准备在来年举办全国。
不过,由于当时中国围棋的水平尚明显不如日本,所以“中国要不要有九段”成了当时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
经过反复研究,大多数意见认为:既然中国棋手不是一两个人、也不止一两次战胜过日本的九段棋手,那么中国围棋的顶尖棋手毫无疑问应该够得上九段水平。
这个问题一定下来,有关段位的评定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当时的段位评定标准是以国家队正式在编的10位棋手为“标尺”的,而评定的根据则来自这10个人以往的比赛成绩。
10位棋手中,和由于多次获得过全国比赛的冠军并战胜过日本的九段,所以理当被定为九段。
“陈吴时代”的另一位代表人物由于多次获得全国亚军并且在三番棋中战胜过日本的九段棋手,因此也被定为了九段。
、华以刚作为全国亚军获得者,被定为八段。
罗建文、沈果孙、黄德勋三位被定为七段,女棋手孔祥明被定为六段,另一位女棋手何晓任被定为五段。
有了这10杆标尺后,其他棋手就有了衡量自身段位的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当时马晓春等棋手虽在国家队集训,但由于正式编制不在国家队,所以没有被列入“标尺”之中。
包括马晓春等人在内的其他棋手,都要参考以上10位棋手的成绩和水平,自报段位,并以此段位作为暂定标准,报名参加1982年上半年的全国围棋段位赛。
凡是各省市体工队的正式运动员,都可以按此标准报名参赛。
不过,上面所列的10位“标尺”可以不用参赛。
在接下来进行的全国围棋段位赛中,按照自报段位等级分组,进行12轮比赛。
规定只要在本组的12盘棋中胜4盘的就可定为本组的段位.段位共分九个等级,依实力的高低从九段排至一段,九段为最高。
一段也叫初段。
获得初段的称号,说明棋艺达到一定的水平,大至说来九段的棋力要让初段两、三子左右,以上所说指的是专业段位。
除专业段位外还有业余段位,业余段位是按照业余棋手的棋力水平所评定的等级。
目前我国最高业余段位六段,同专业段位相比较,与同等级的业余 业余棋手,分为1—7段(段下面还有级,1—25级,1级最高,仅低于1段),一般市级比赛最高可授予3段,省级5段,全国比赛7段,业余棋手的段位也可以通过职业棋手的鉴定推荐获得。
至于业余棋手的水平,各地差异比较大,和专业棋手比起来,7段有的甚至偶尔能赢九段,有的被让2子可能还下不过初段,呵呵,还有遗漏不知回答的是否让您满意。
请问谁知道怎样培养出一位围棋高手
tian fen
中国围棋规则
中国围棋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审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围棋的棋具 一、棋盘 盘面有纵横各十九条等距离、垂直交叉的平行线,共构成361个交叉点(以下简称为 “点”)。
在盘面上标有几个小圆点。
称为星位,中央的星位又称“天元”。
二、棋子 棋子分黑白两色。
均为扁圆形。
棋子的数量以黑子、白子各180个为宜。
第二条 围棋的下法 一、对局双方各执一色棋子,黑先白后,交替下子,每次只能下一子。
二、棋子下在棋盘的点上。
三、棋子下定后,不得向其它点移动。
四、轮流下子是双方的权利,但允许任何一方放弃下子权。
第三条 棋子的气 单个棋子在棋盘上,与它直线紧邻的空点是这个棋子的“气”。
棋子直线紧邻的点上,如果有同色棋子存在,则它们便相互连接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它们的气也应一并计算。
棋子直线紧邻的点上,如果有异色棋子存在,这口气就不复存在。
如所有的气均为对方所占据,便呈无气状态。
无气状态的棋子不能在棋盘上存在。
第四条 提子 把无气之子提出盘外的手段叫“提子”。
提子有二种: 一、下子后,对方棋子无气,应立即提取。
二、下子后,双方棋子都呈无气状态,应立即提取对方无气之子。
第五条 禁着点 棋盘上的任何一点,如某方下子后,该子立即呈无气状态,同时又不能提取对方的棋子,这个点,叫做“禁着点”,禁止下子。
第六条 禁止全局同形再现 第七条 终局 一、棋局下到双方一致确认着子完毕,为终局。
二、对局中,有一方中途认输,为终局。
第八条 活棋和死棋 终局时,经双方确认,不能避免被提取的棋,都是死棋。
终局时,经双方确认,不能被提取的棋,都是活棋。
第九条 计算胜负 双方下子完毕的棋局,计算胜负采用数子法。
先将双方死子全部清理出盘外,然后对一方的活棋(包括活棋围住的点)以子为单位进行计数。
双方活棋之间的空点各得一半,一个点即为一子。
胜负的基准以棋局总点数的一半180又1\\\/2点为归本数。
凡一方活棋与所属空点的总和大于此数者为胜,小于此数者为负,等于此数者为和。
采用贴子方式的棋局,胜负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 竞赛规定 第十条 先后手的确定 对局的先后手,由大会抽签编排或对局前猜先决定。
第十一条 贴子 为了抵消黑方先手的效率,现行全国性正式比赛在终局计算胜负时,黑方需贴出二又四分之三子。
第十二条 计时 计时是保证比赛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切有条件的比赛应采用计时制度。
一、时限 根据比赛性质的不同,应事先规定一局棋的每方可用时限。
棋手用时不得超过规定时 限。
规定一局棋的时限可长可短,基层比赛可规定为1-2小时,全国比赛要求在一天之内 结束。
二、读秒 在采用读秒的比赛中,应事先规定在时限内保留几分钟开始读秒。
全国比赛保留五分 钟读秒,基层比赛亦可保留一分钟开始读秒。
读秒时,凡一步棋用时不足一分钟的不计时间。
每满一分钟则在保留时间内扣除一分 钟,但不得用完规定时间。
读秒工作由裁判员执行,在30秒、40秒、50秒、55秒、58秒、一分钟时各报秒一次。
每扣除保留的一分钟,裁判员应及时通知棋手“还剩 X 分钟”。
最后一分钟读秒的 方式是30秒、40秒、50秒、然后1、2、3、4、5、6、7、8、9...以准确的语声逐秒 报出。
最后的报法是“10,超时判负”。
快棋比赛的读秒办法,可根据具体情况由竞赛大会另作规定。
第十三条 终局 一、除总则第七条的规定外,凡比赛一方弃权或因各种原因被裁判员判负、判和的对局, 也作终局处理。
二、双方确认的终局,确认的次序应是,先由轮走方,后是对方以异色棋子一枚放于已方 棋盘右下角的线外。
第十四条 对局的暂停和封棋 规定有暂停的比赛对局中(如一日制比赛,中午须暂停等)暂停时间不计入对局时限。
重大的比赛,可采用封棋制度,当比赛到规定的封棋时间,而对局尚未结束。
已下过子的一方应立即退场,轮下子的一方思考后,把准备下的点写在记录纸上,然后密封交裁判员。
续赛时,裁判员当场启封,按所标记的位置下子,比赛继续进行。
第十五条 赛场纪律 一、对局者不得无故弃权和中途退出比赛。
二、比赛时,对局者不得有任何妨碍对方思考的行为。
三、比赛中,对局者不得和其他人议论对局的棋势,或查阅有关资料。
四、比赛中,对局者不得随意在赛场来回走动,观看他人的棋局。
五、对局者应注意言行文明,保持衣着整洁。
第十六条 对局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读秒时,有询问己方还剩几分钟的权利。
二、如出现足以妨碍自己正常比赛的现象或发现问题,有向裁判员提出意见的权利。
但除较紧迫的事件外,对局者应在自己走棋的时间内提出。
三、终局计算胜负时,对局者有要求纠正数子和计算胜负失误的权利。
四、裁判员作出判决,对局者必须服从,如有疑义应通过组织程序立即向大会提出申诉。
五、对局者有遵守赛场纪律的义务。
六、在对手离席时下的子,有告诉对方棋子下在哪里的义务。
七、比赛终局后,对局者有整理好棋具和立即退场的义务。
第三章 裁判法 第十七条 行棋 一、一方并未表示弃权,另一方连走二步,判连走二步者为负。
二、棋子下完后,又从棋盘上拿起下在别处。
判棋子放回原处,警告一次。
如棋子确系掉落,允许其拣起后任选着点。
三、对局中途发现前面下的棋子已有移动,在征得对局者一致意见后,可判移动之子挪回原处,或者判移子有效。
在对局者意见不一致时,应立即报请裁判长处理。
裁判长可根据移动之子对棋局进程的影响程度,判:1.移动之子挪回原处;2.移动之子有效;3.和棋4.重下;如属故意移子,应判移子者为负。
四、对局中,因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棋局散乱,应经双方复盘确认后,继续比赛。
如双方没有能力复盘,则判和或重下。
如对局者确属无意散乱了棋局,可复盘续赛。
不能复盘的,则判散乱棋局一方为负。
如对局一方故意散乱棋局,判负。
第十八条 提子 下子后,误将对方有气之子提取,判误提者警告一次,把有气之子放回原处。
第十九条 禁着点 棋子下子在禁着点上,判着手无效,弃权一次。
第二十条 全局同形再现 一、劫争马上回提,判回提者着手无效,弃权一次。
二、终局时,按照禁止全局同形再现的原则,不允许如图3所示的“假生”作为活棋。
三、对双方互不相让的三劫、四劫循环,长生、双提二子等罕见特例,可判和棋或者重 下。
四、根据禁止全局同形再现的原则,对局者不得把如图8或类似的情况作为不能终局的理 由。
第二十一条 终局 一、轮走方确认终局,着手随之弃权,如对方不同意终局,可再下子。
此时弃权方恢复着手权利,对局继续进行,直至双方确认终局。
二、双方都表示终局后,如棋盘上尚留有双方可争之点,按双活处理。
三、对死棋和活棋的确认,必须对局者双方意见一致。
如有争议,以实战解决。
第二十二条 封棋 续弈时,封局方必须按封棋的点下子。
如封棋之点已有棋子时,判弃权一次,轮对方下子。
第二十三条 计时 在有计时制的比赛中: 一、一方迟到超过赛场规定时间,判其弃权作负。
二、双方迟到超过赛场规定时间,则判双方弃权作负。
三、一方或双方迟到均未超过规定时间,则在一方或双方时限内分别扣除各自的迟到时间。
四、提子时,必须把棋子提清后方可按钟,违者劝告或警告一次。
但在读秒时,提子不计时间。
五、对局者用时(包括读秒)超过时限,一律判负。
六、读秒时间棋手离席,裁判员应按规定继续读秒计时,超时判负。
棋手如急需离席,须在对方思考时提出,并征得裁判员同意,但每局只限一次。
第二十四条 赛场纪律 一、对局者在比赛中,无故中途退场,警告一次并申报大会组委会。
二、对局者如有妨碍他人思考的行为,给予劝告或警告一次。
三、对局者在比赛未终局时,查阅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棋势者,根据情节判警告一次或判负。
第二十五条 其他 一、凡裁判法所未包括的犯规现象,裁判员根据总则或竞赛规程的精神,作合理的判决,对不能确认的判例,应及时申报裁判长处理。
二、对局者被判的警告,应记录在案,在一局棋里满二次者,判该局为负。
第四章 比赛办法 第二十六条 比赛种类 一、个人比赛 二、团体比赛 有两队以上参加,每队人数相同,通过事先规定的比赛方法决出名次或分出胜负。
团体赛有:分台定人制、分台换人制、临时定台制、全队轮赛制、队员总分制等。
全国团体比赛一般采用分台定人制。
各队按棋手的段位高低或棋艺水平排定台次,台次排定后不得更动。
在有替补队员的团体赛中,替补细则由比赛大会另订。
三、段、级位比赛 段、级位赛是考核棋手棋艺水平的比赛。
根据比赛的局数和胜率,可以评定段、级位或升段、升级。
我国的段位制分国家段位和地方段位两种。
国家段位从初段至九段,九段最高;地方段位从初段至六段,六段最高。
段位以下是级位,从9级至1级,1级最高。
第二十七条 比赛办法 根据参加人数的多少,赛程的长短。
可采用不同的比赛办法。
一、淘汰制。
分单败淘汰、双败淘汰和多败淘汰三种,凡被淘汰者,即失去续赛资格。
淘汰制比赛适用于人数多,赛程短的情况。
二、循环制。
由一个棋手(队)与参赛的其他棋手(队)逐个轮流进行比赛。
循环制适用于参加人(队)数不多,赛程又允许的情况。
循环制通常采用一局制,也可采用每个对手下二局的双循环制。
三、积分编排制。
以积分的相同或相近为主要原则而进行编排的比赛,为积分编排比赛。
由于它的轮次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减,赛程介于淘汰制和循环制之间。
四、多局决胜制。
适用于两个人的比赛,一般是三局两胜制、五局三胜制、七局四胜制、或十局制。
五、全队循环制。
适用于两个队的对抗赛,即一方队员逐一和另一方所有队员轮流对弈。
六、擂台赛。
用打擂台的方式进行团体对抗。
参加擂台赛的双方人员,必须依次排好顺序。
打擂台的方式为每次只赛一局,负者淘汰,胜者接着和对方另一人比赛,凡一方最后一位棋手败北,擂台赛即结束。
第二十八条 成绩计算 一、个人赛 记分办法。
每局棋的结果,在成绩表上,胜者记2分,负者记0分,和者各记1分。
名次确定: 1、采用循环制的比赛,计算成绩时根据个人积分排定名次,积分高者列前,如遇积分相同,则按下列原则依次比较,并区分名次。
A、累计个人所胜对手积分,加上所和对手积分的一半进行相互比较,分数高者列前。
B、整个比赛,警告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C、名次并列。
D、如名次不允许并列,应加赛或抽签区分名次。
2、在积分编排制的比赛中,采用比较总得分的方法区分名次,总得分高者名次列前。
总得分的计算公式为:总得分 = 个人积分 + (对手积分总和 \\\/ 1\\\/2最高积分 - 轮次数) 如总得分相等,则按上项B、C、D三条区分名次。
二、团体赛 记分办法,团体赛每人局分的记法和个人赛相同。
每场比赛根据两队间局分的多少记场分。
局分多者为胜,场分记2分;局分少者为负,场分记0分;局分相等者为平,场分各记1分。
名次确定: 1、在循环制的团体赛中,各队所得场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场分相等,局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局分相同,比第一台棋手的局分,高者列前;以下依台次相比,如全部一样,允许并列。
2、在积分编排制的团体赛中,团体成绩根据总得分的高低区分名次,总得分为: 总得分 = 场分 + (对手场分总和 \\\/ 1\\\/2最高场分 - 轮次数)。
如相同则依循环赛顺序区分名次。
三、区分名次的加赛 如比赛不允许名次并列,可安排加赛。
加赛的细则,包括局数、时限、团体人数等。
由竞赛组织机构事先规定。
第二十九条 棋手退出比赛 棋手退出比赛,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比赛尚未开始,有棋手退出比赛。
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重新抽签。
二、在循环制比赛中,如果棋手退出比赛,其已赛局数不足总轮次的一半,则其已赛成绩全部无效。
如果已赛局数达到轮次的一半,则以下弃权的各局,都作对手胜。
三、在积分循环制的比赛中,棋手退出比赛,其已赛成绩有效,以后各轮比赛,不再编排。
计算与该棋手已赛过的对手的办法:已赛部分积分有效。
未赛部分应为A(即:积分\\\/已赛局数)*未赛局数。
A如大于1,则按1计算。
四、在对抗赛或团体赛中,棋手中途退出比赛,已赛成绩均有效,未赛部分均作对方胜。
第五章 竞赛组织及其他 第三十条 竞赛组织 根据各种比赛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竞赛组织机构,负责比赛的筹备工作,处理竞赛中的问题,做好比赛善后工作。
比赛的筹备工作主要是: 一、根据比赛的规模和条件,聘请相应数量的裁判员,并指定裁判长。
如裁判员人数较多,也可增设副裁判长。
二、根据报名人数,确定比赛的方法和赛程。
三、准备比赛的场地和器材。
第三十一条 裁判长的职责 一、草拟本次比赛的补充规定,提供组委会讨论通过执行。
二、组织裁判员学习规则和规程。
三、对裁判员明确分工,对严重矢职的裁判员有撤消裁判资格的权利。
四、主持比赛的首轮抽签,监督比赛的编排及成绩公布。
五、检查比赛场地、设备及用具。
六、及时处理裁判员上报的各种问题,处理竞赛工作特殊事例。
七、比赛结束后,向大会宣布比赛优胜名次。
八、做好赛后总结,对裁判员写出评语。
九、维护赛场纪律,倡导优良赛风,做精神文明的带头人。
第三十二条 裁判员职责 一、裁判员应熟悉规则,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行任务。
二、执行竞赛规程,围棋规则和赛场纪律。
对犯规或违纪的棋手及时做出公正的判决。
三、负责比赛的监局、记录、计时和计算胜负等工作。
四、及时公布比赛成绩,正确做好编排工作。
五、对难以处理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裁判长。
六、不做任何妨碍棋手比赛的动作,不对未完的棋局进行议论探讨。
七、裁判员有及时较对比赛钟准确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比赛器材 一、棋盘 标准的围棋盘略呈长方形。
横线的等距离为2.25--2.35厘米,纵线的等距离2.4--2.5厘米,盘面外侧留有2厘米。
二、棋子 标准围棋子的直径2.2--2.3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
三、计时钟 围棋比赛计时钟由两个钟面、两个按钮组成,能够一停一走或同时停止的专用棋类比赛钟。
四、秒表 读秒使用一般的秒表。
基层比赛也可用手表代替。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国家体委。
谁会下围棋,我一窍不通,能说说规则吗
通俗易懂的,专业术语我听不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围棋的棋具 一、棋盘 盘面有纵横各十九条等距离、垂直交叉的平行线,共构成361个交叉点(以下简称为“点”). 在盘面上标有几个小园点,称为星位,中央的星位又称“天元”,见图一。
┌┬┬┬┬┬┬┬┬┬┬┬┬┬┬┬┬┬┐ ├┼┼┼┼┼┼┼┼┼┼┼┼┼┼┼┼┼┤ ├┼┼┼┼┼┼┼┼┼┼┼┼┼┼┼┼┼┤ ├┼┼╋┼┼┼┼┼╋┼┼┼┼┼╋┼┼┤ ├┼┼┼┼┼┼┼┼┼┼┼┼┼┼┼┼┼┤ ├┼┼┼┼┼┼┼┼┼┼┼┼┼┼┼┼┼┤ ├┼┼┼┼┼┼┼┼┼┼┼┼┼┼┼┼┼┤ ├┼┼┼┼┼┼┼┼┼┼┼┼┼┼┼┼┼┤ ├┼┼┼┼┼┼┼┼┼┼┼┼┼┼┼┼┼┤ ├┼┼╋┼┼┼┼┼╋┼┼┼┼┼╋┼┼┤ ├┼┼┼┼┼┼┼┼┼┼┼┼┼┼┼┼┼┤ ├┼┼┼┼┼┼┼┼┼┼┼┼┼┼┼┼┼┤ ├┼┼┼┼┼┼┼┼┼┼┼┼┼┼┼┼┼┤ ├┼┼┼┼┼┼┼┼┼┼┼┼┼┼┼┼┼┤ ├┼┼┼┼┼┼┼┼┼┼┼┼┼┼┼┼┼┤ ├┼┼╋┼┼┼┼┼╋┼┼┼┼┼╋┼┼┤ ├┼┼┼┼┼┼┼┼┼┼┼┼┼┼┼┼┼┤ ├┼┼┼┼┼┼┼┼┼┼┼┼┼┼┼┼┼┤ └┴┴┴┴┴┴┴┴┴┴┴┴┴┴┴┴┴┘ 二、棋子 棋子分黑白两色,均为扁园形。
棋子的数量以黑子、白子各180个为宜。
第二条 围棋的下法 一、对局双方各执一色棋子,黑先白后,交替下子,每次只能下一子。
二、棋子下在棋盘的点上。
三、棋子下定后,不得向其它点移动。
四、轮流下子是双方的权利,但允许任何一方放弃下子权。
第三条 棋子的气 一个棋子在棋盘上,与它直线紧邻的空点是这个棋子的“气”。
棋子直线紧邻的点上,如果有同色棋子存在,则它们便相互连接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它们的气也应一并计算。
棋子直线紧邻的点上,如果有异色棋子存在,这口气就不复存在。
如所有的气均为对方所占据,便呈无气状态。
无气状态的棋子不能在棋盘上存在。
第四条 提子 把无气之子提出盘外的手段叫“提子”。
提子有三种: 一、下子后,对方棋子无气,应立即提取。
二、下子后,双方棋子都呈无气状态,应立即提取对方无气之子。
第五条 禁着点 棋盘上的任何一点,如某方下子后,该子立即呈无气状态,同时又不能提取对方的棋子,这个点,叫做禁着点”,禁止下子如图二的甲、乙 、丙三例的A点都是黑方的禁着点。
├┼┼┼┼┼┼┼┼┼┼┼┼┼┼┼┼┼┤ ├┼┼┼┼┼┼┼┼○○○┼┼┼○┼┼┤ ├┼○○○┼┼┼┼○●○┼┼○●○┼┤ ├┼○A○┼┼┼○●A○┼┼○A○┼┤ ├┼┼○○┼┼┼○○○○┼┼┼○┼┼┤ ├┼┼┼┼┼┼┼┼┼┼┼┼┼┼┼┼┼┤ └┴┴┴┴┴┴┴┴┴┴┴┴┴┴┴┴┴┘ 第六条 禁止全局同形再现 第七条 终局 一、棋局下到双方一致确认着子完毕,为终局。
二、对局中,有一方中途认输,为终局。
第八条 活棋和死棋 终局时,经双方确认,不能避免被提取的棋,都是死棋。
终局时,经双方确认,不能被提取的棋,都是活棋。
第九条 计算胜负 双方下子完毕的棋局,计算胜负采用数子法。
先将双方死子全部清理出盘外,然后对一方的活棋(包括活棋围住的点)以子为单位进行计数。
双方活棋之间的空点各得一半,一个即为一子。
胜负的基准以棋盘总点数的一半180又1/2 点为归本数。
凡一方活棋与所属空点的总和大于此者为胜,小于此数者为负,等于此数者为和。
采用贴子方式的棋局,胜负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 竞赛规定 第十条 先后手的确定 对局的先后手,由大会抽签编排或对局前猜先决定。
第十一条 贴子 为了抵消黑方先手的效率,现行全国性正式比赛在终局计算胜负时,黑方需贴出2又3\\\/4 子。
第十二条 计时 计时是保证比赛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切有条件的比赛应采用计时制度。
一、时限 根据比赛性质的不同,应事先规定一局棋的每方可用时限。
棋手用时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规定一局棋的时限可长可短,基层比赛可规定为 1至2小时,全国比赛要求在一天之内结束。
二、读秒 在采用读秒的比赛中,应事先规定在时限内保留几分钟开始读秒。
全国比赛保留五分钟读秒,基层比赛亦可保留一分钟开始读秒。
读秒时,凡一步棋用时不足一分钟的不计时间。
每满一分钟则在保留时间内扣除一分钟,但不得用完规定时间。
读秒工作由裁判员执行。
在30秒、40秒、50秒、55秒、58秒、一分种时各报秒一次。
每扣除保留的一分钟,裁判员应及时通知棋手“还剩×分钟”。
最后一分钟读秒的方式是30秒、40秒、50秒、60秒、然后、1、2、3、4、5、6、7、8、9……以准确的语声逐秒报出。
最后的报法是“10,超时判负”。
快棋比赛的读秒办法,可根据具体情况由竞赛大会另作规定。
第十三条 终局 一、除总则第七条的规定外,凡比赛一方弃权或因各种原因被裁判员判}负、判和的对局,也作终局处理。
二、双方确认的终局,确认的次序应是,先由轮走方,后是对方以异色棋子一枚放于已方棋盘右下角的线外。
第十四条 对局的暂停和封棋 在规定有暂停的比赛对局中(如一日制比赛,中午须暂停等)暂停时间不计入对局时限。
重大的比赛,可采用封棋制度,当比赛到规定的封棋时间,而对局尚未结束,已下过子的一方应立即退场,轮下子的一方思考后,把准备下的点写在记录纸上,然后密封交裁判员。
续赛时,裁判员当场启封,按所标记的位 置下子,比赛继续进行。
第十五条赛场纪律 一、对局者不得无故弃权和中途退出比赛。
二、比赛时,对局者不得有任何妨碍对方思考的行为。
三、比赛中,对局者不得和其他人议论对局的棋势,或查阅有关资料。
四、比赛中,对局者不得随意在赛场来回走动,观看他人的棋局。
五、对局者应注意言行文明,保持衣着整洁。
第十六条 对局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读秒时,有询问已方还剩几分钟的权利 二、如出现足以妨碍自己正常比赛的现象或发现问题,有向裁判员提出意见的权利。
但除较紧迫的事件外,对局者应在自己走棋的时间内提出。
三、终局计算胜负时,对局者有要求纠正数子和计算胜负失误的权利。
四、裁判员作出判决,对局者必须服从,如有疑义应通过组织程序立即向大会提出申诉。
五、对局者有遵守赛场纪律的义务。
六、在对手离席时下的子,有告诉对方棋子下在哪里的义务。
七、比赛终局后,对局者有整理好棋具和立即退场的义务。
第三章 裁判法 第十七条 行棋 一、一方并未表示弃权,另一方连走二步,判连走二步者为负。
二、棋子下完后,又从棋盘上拿起下在别处。
判棋子放回原处,警告一次。
如棋子确系掉落,允许其拣起后任选着点。
三、对局中途如发现前面下的棋子已有移动,在征得对局者一致意见后,可判移动之子挪回原处,或者判移子有效。
在对局者意见不一致时,应立即报请裁判长处理,裁判长可根据移动之子对棋局进程的影响程序,判: 1、移动之子挪回原处; 2、移动之子有效; 3、和棋; 4、重下。
如属故意移子,应判移子者为负。
四、对局中,因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棋局散乱,应经双方复盘确认后,继续比赛。
如双方没有能力复盘,则判和或重下。
如对局者确属无意散乱了棋局,可复盘续赛。
不能复盘的,则判散乱局一方为负。
第十八条 提子 下子后,误将对方有气之子提取,判误提者警告一次,把有气之子放回原处。
第十九条 禁着点 棋子下子在禁着点上,判着手无效,弃权一次。
第二十条 全局同形再现 一、劫争马上回提,判回提者着手无效,弃权一次。
图三 二、终局时,按照禁止全局同形再现的原则,不允许如图三所示的“假生”作为活棋。
三、对双方互不相让的三劫、四劫循环、长生、双提二子等罕见特例,可判和棋或者重下。
见图四、图五、图六、图七。
四、根据禁止全局同形再现的原则,对局不得把如图八或类似的情况作为不能终局的理由。
图四 图五 图六 图七 图八 第二十一条 终局 一、轮走方确认终局,着手随之弃权,如对方不同意终局,可再下子。
此时弃权方恢复着手权利,对局继续进行,直至双方确认终局. 二、双方都表示终局后,如棋盘上尚留有双方可争之点,按双活处理。
三、对死棋和活棋的确认,必须对局者双方意见一致,如有争议,以实战解决。
第二十二条 封棋 续弈时,封局方必须按封棋的点下子。
如封棋之点已有棋子时,判弃权一次,轮对方下子。
第二十三条 计时 在有计时制的比赛中: 一、一方迟到超过赛场规定时间,判其弃权作负。
二、双方迟到超过赛场规定时间,则判双方弃权作负。
三、一方或双方迟到均未超过规定时间,则在一方或双方时限内分别扣除各自的迟到时间。
四、提子时,必须把棋子提清后方可按钟,违者劝告或警告一次。
但在读秒时,提子不计时间。
五、对局者用时(包括读秒)超过时限,一律判负。
六、读秒时间棋手离席,裁判员应按规定继续计秒计时,超时判负。
棋手如急需离席,须在对方思考时提出,并征得裁判员同意,但每局只限一次。
第二十四条 赛场纪律 一、对局者在比赛中,无故中途退场,警告一次并申报大会组委会。
二、对局者如有妨碍他人思考的行为,给予劝告或警告一次。
三、对局者在比赛未终局时,查阅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棋势者,根据情节判警告一次或判负。
第二十五条 其他 一、凡裁判法所未包括的犯规现象,裁判员根据总则或竞赛规程的精神,作合理的判决,对不能确认的判例,应及时申报裁判长处理。
二、对局者被判的警告,应记录在案,在一局棋里满二次者,判该局为负。
第四章 比赛办法 第二十六条比赛种类 一、个人比赛 二、团体比赛 有两队以上参加,每队人数相同,通过事先规定的比赛方法决出名次或分出胜负。
团体赛有:分台定人制、分台换人制、临时定台制、全队轮赛制、队员总分制等。
全国团体比赛一般采用分台定人制。
各队按棋手的段位高低或棋艺水平排定台次,台次排定后不得更动。
在有替补队员的团体赛中,替补细则由比赛大会另订。
三、段、级位比赛 段 一、淘汰制。
分单败淘汰、双败淘汰和多败淘汰三种,凡被淘汰者,即失去续赛资格。
淘汰制比赛适用于人数多,赛程短的情况。
二、循环制。
由一个棋手(队)与参赛的其他棋手(队)逐个轮流进行比赛。
循环制适用于参加人(队)数不多,赛程又允许的情况。
循环制通常采用一局制,也可采用每个对手下二局的双循环制。
三、积分编排制。
以积分的相同或相近为主要原则而进行编排的比赛,为积分编排比赛。
由于它的轮次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减,赛程介于淘汰制和循环制之间。
四、多局决胜制。
适用于两个人的比赛,一般是三局两胜制、五局三胜制、七局四胜制,或十局制。
五、全队循环制。
适用于两个队的对抗赛,即一方队员逐一和另一方所有队员轮流对弈。
六、擂台赛。
用打擂台的方式进行团体对抗。
参加擂台赛的双方人员,必须依次排好顺序。
打擂台的方式为每次只赛一局,负者淘汰,胜者接着和对方加一人比赛,凡一方最后一位棋手败北,擂台赛好即结束。
第二十八条 成绩计算 一、个人赛 记分办法。
每局棋的结果,在成绩表上,胜者记2分,负者记0分,和者各记1分。
名次确定: 1、采用循环制的比赛,计算成绩时根据个人积分排定名,积分高者列前,如遇积分相同,则按下列原则依次比较,并区分名次。
A、累计个人所胜对手积分,加上所和对手积分的一半进行相互比较,分数高者列前。
B、整个比赛,警告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C、名次并列。
D、如名次不允许并列,应加赛或抽签区分名次。
2、在积分编排制的比赛中,采用比较总得分的方法区分名次,总得分高者名次列前。
总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总得分=个人积分+{[对手积分总和÷(最高积分/2)]-轮次数} 如总得分相等,则按上项B、C、D三条区分名次. 二、团体赛 记分方法:团体赛每人局分的记法和个人赛相同.每场比赛根据两队间局分的多少记场分.局分多者为胜,场分记2分;局分少者为负,场分记0分;局分相得为平,场分各记1分. 名次确定: 1、在循环制的团体赛中,各队所得场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场分相等,局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局分相同,比第一台棋手的局分,高者列前;以下台次相比,如全部一样,允许并列。
2、在积分编排制的团体赛中,团体成绩根据总得分的高低区分名次,总得分为: 总得分=场分+{[对手场分总和÷(最高场分÷2)〕-轮次数} 如相同则依循环赛顺序区分名次。
三、区分名次的加赛 如比赛不允许名次并列,可安排加赛。
加赛的细则,包括局数、时限、团体人数等,由竞赛组织机构事先规定。
第二十九条 棋手退出比赛,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比赛尚未开始,有棋手退出比赛,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重新抽签。
二、在循环制比赛中,如果棋手退出比赛,其已赛局数不足总轮次的一半,则其已赛成绩全部无效。
如果已赛局数达到轮次的一半,则以下弃权的各局,都作对手胜。
三、在积分的循环的比赛中,棋手退出比赛,其已赛成绩有效,以后各轮比赛,不再编排。
计算与该棋手已同过的对手分的办法:已赛部分积分有效。
未赛部分应为A(即积分÷已赛局数)×未赛局数。
A如大于1,则接1计 算。
四、在对抗赛或团体赛中棋手中途退出比赛,已赛成绩均有效,末赛部分均作对方胜。
第五章 竞赛组织及其它 第三十条 竞赛组织 根据各种比赛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竞赛组织机构,负责比赛的筹备工作,处理竞赛中的问题,做出比赛善后工作。
比赛的筹备工作主要是: 一、根据比赛的规模和条件,聘请相应数量的裁判员,并指定裁判长。
如裁判员人数较多,也可增设副裁判长。
二、根据报名人数,确定比赛的方法和赛程。
三、准备比赛的场地和器材。
第三十一条 裁判长的职责 一、草拟本次比赛的补充规定,提供组委会讨论通过执行。
二、组织裁判员学习规则和规程。
三、对裁判员明确分工,对严重失职的裁判员有撤消裁判资格的权利。
四、主持比赛的首轮抽签,监督比赛的编排及成绩公布。
五、检查比赛场地、设备及用具。
六、及时处理裁判员上报的各种问题,处理竞赛工作特殊事例。
七、比赛结束后,向大会宣布优胜名次。
八、做好赛后总结,对裁判员写出评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