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简短的同学聚会群主发言
很高兴大家今天能聚在一起。
随着年龄的增长,大家已经慢慢有了自己的家庭和事业,能同时聚在一起也很难, 今天能有机会聚在这就让我们大家痛快的喝起来,下面我先代表我和我的家人敬你们一杯, 祝愿:长辈们身体健康、事事顺心; 姐妹们成家的子女听话、财源滚滚、结结高升, 没成家的找到如意郎君、白马王子;
同学群主发言稿我的说说
尊敬的向老师、各位亲爱的同学: 大家好
首先,向出席本次聚会的向老师及各位同学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和最衷心的感谢
向远在北京、深圳、保定、厦门等地因种种原因不能到会的刘立堂、刘娟、王盛洪、李博军、李攀峰、张烈春、胡广红、陈丽华、刘惠萍、蹇丽华等同学表示诚挚的问候和美好的祝愿
同时谢谢他们以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对我们现场每一位同学的问侯与祝福及对这次同学聚会的关注
时光飞逝,岁月如梭,不知不觉之间,我们从南岳高中毕业到现在已整整16年。
尽管这样,那高中时代生活的一幕幕、一桩桩仍然历历在目,让人激动不已
特别是当我们走上社会,在品尝了人生的酸甜苦辣之后,在经历了世事的浮浮沉沉之后,才发觉在南岳高中一起走过的岁月和同学之间真诚、质朴的情谊如同一首深情的歌,悠远而回味无穷。
值得我们用一生去回忆、去咀嚼、去收藏。
在这16年里,大家各奔前程,遍布天南地北。
尽管由于通讯地址的变化,我们曾经无法联系;由于工作的忙碌,我们疏于联络,可我们之间的友谊没变,我们彼此的思念日益加深,互相默默的祝福与关爱从未间断。
XX年5月,曾春花同学突患重疾,我们得知其家庭困难,经济拮据,医疗费告急后,在向德高老师的关心与带头支持下,我们在同学中发起了募捐活动。
得到了大家热烈的响应,进展十分顺利,大家纷纷慷慨解囊、无私帮助。
此次捐款活动持续了15天,共募集83人善款30,326.16元人民币(后来仍然有贺元发、刘惠芳等同学表示要捐款,后因受捐账户问题未能如愿)。
并在6月16日,由向老师、陈德梅、杨红等五人,代表大家将捐款如数送到了在横沟市镇熊家台村老家休养的曾春花同学手中。
曾春花同学因及时接受了武汉同济医院的治疗,目前状况良好。
相信有我们大家的祝福、关爱与帮助,加上她的自信和坚强,她一定会脱离病魔、恢复健康
她本准备出席这次同学聚会并亲自表达对大家的感谢,但年前被其老公接回了广东进一步休养、治疗,未能前往。
她恳切地委托我们,一定要代表她向大家表示深深的感谢和祝福,祝大家春节快乐,永远健康平安
如果说,十年才能修得同船渡的缘分,那么同窗几载应该有一万年的亲近。
祝愿今天我们的聚会,成为亲如兄弟姐妹般的同学情的碰撞、升华。
让我们在这来之不易的重逢日子里,坦诚相待,真心面对,不问收入多少,不问职务高低,不比老公英俊,不比老婆漂亮,不比小孩成绩……更多地说说心里话
让我们抛开种种的顾虑,放下所有的恩恩怨怨,倾情交谈,共诉衷肠,传递真诚,共浴2011年奥运年明媚吉祥的阳光
让我们尽情地谈笑风生,畅叙友情吧
让我们的聚会成为一道让人羡慕的风景线,让我们的聚会成为一种美丽的永恒
最后,祝愿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健康平安,幸福美满
步步高升,财源广进,心想事成
另顺便告诉大家,这次聚会不收费
经费由石首世纪铸造有限公司赞助出资。
在此,感谢她们
从节约的角度出发,聚会场地及招待标准有点“寒酸”,望大家谅解
谢谢大家
我想请群里的同学吃饭,怎么通知
1、禁类广告,禁止发那转发群才能领取的奖品、,那都是骗子或手段,禁止发那种说看了必须转发,否则会怎样怎样的内容。
违者一律飞机票2、社会上吓人的事情,吓人的新闻,不要发到群里来,切记
3、任何人打着群主的牌子和你讲话,肯定是骗子,因为有话群主自己会讲,绝不会委托他人。
做销售怎么拉客户?通过什么方式
1、逐客访问 优点缺点 范围广、涉户多很盲目、容易拒绝 机进行市场调查,了解客户的需求倾向,并挖掘潜在客户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 可以与各种类型的客户打交道并积累经验若赠送样品则成本更高 关键点:一是无遗漏,不放过一个有望成交的客户; 二是营销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2、广告搜寻 优点缺点 传播速度快目标对象的选择不易掌握 传播范围广广告费用昂贵 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企业难以掌握客户的具体反应 关键点:一方面要选择针对目标客户的适当媒体;另一方面广告的制作效果也极其重要。
3、连锁介绍 连锁法被营销人员称为黄金法 优点缺点 信息比较准确、有用----客户知道在什么时候,他的哪位朋友需要这些产品事先难以制定完整的访问计划 能够增强说服能力----熟人介绍,信赖感好,成功率高营销人员常常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 方法:<1、运用卡片----不管业务是否达成都给一张卡片,让他介绍两为朋友; <2、让顾客相信----只有客户相信了你的产品、你的为人,才有可能为你介绍更多的客户。
关键点:要善于使用各种关系;必须取信于现有的客户;给现有的客户一定的利益;拜访新客户时,提前摸清新客户的情况。
4、资料查寻 优点缺点 <1、较快地了解市场容量和准客户的情况;<2、成本比较低商业资料的时效性比较差 可以提供目标客户的公共情报有: <1、电话号码本<2、为你提供某些服务的人士,如律师、医生、汽车修理人员等 <3、各种专业名册<4、选举人名册<5、证照的核发机构<6、新的工程的修建 <7、报纸、杂志上登载的讯息 关键点:细心与积累 5、名人介绍 优点缺点 影响力大,信赖度高,成交快。
完全将成交在一个人身上,风险比较大。
注意:选择恰当的人选 关键点:加强与中心人物的联系,经常沟通,取得中心人物的信任。
6、会议寻找 优点缺点 成本低,面广,容易交流人多、议题复杂、难以锁定准客户 关键点:注意一定的技巧,以获取对方的信任(可暂时不提或婉转提出客户开发意图) 7、电话寻找 优点缺点 节省时间,节约成本,拜访速度快信赖度差,容易被拒绝 方法:制定电话销售计划,计划内容-------- <1、建立核实预期客户的标准<2、使用该标准列出预期的名单 <3、了解每一个预期客户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度<4、确定每次打电话的目的 <5、准备开场白和销售信息<6、准备各种方式结束销售 <7、如果销售成功,准备快速跟进;如果不成功,请求一次会面 关键点:寻找准客户,提炼话术,选对时机,自信,有激情。
8、直接邮寄寻找 优点缺点 许多行业(电子产品、文化产品、工艺品等)最常用而且最有效的一种方法,成本高,时间长 广,告之面大成交机会就会多回复率低 方法: <1、借助报纸、杂志等公开发行物刊登广告,宣传介绍公司的产品,有兴趣的客户可以写信或打电话订购; <2、定期免费向客户寄送邮购商品目录。
可以实行会员制,只要购买一次产品,就可以成为公司的会员客户,不断给他们一些温謦的问候和一份意外的惊喜; <3、通过直接邮件,把邀请函、直接寄给潜在客户; <4、借助互联网宣传介绍公司的产品,客户在网上即可付款订购。
9、市场咨询 优点缺点 方法简便,针对性强成本高 关键点:积极主动,谨慎选定市场咨询机构,讲究配合,相互协作,同时可以考虑并用其他方法,以达到最佳效果。
10、个人观察 优点缺点 成本低易受主观判断力的影响 关键点:灵感与执行 11、代理寻找 优点缺点 赢得时间,针对性强,成交率高中介费的增加,利润点降低 关键点:选对代理,定好合作规则,防止搞乱市场 12、从竞争对手手中抢夺 优点缺点 最直接、最快捷的途径稳定性差 容易寻找目标花一定代价 关键点:市场分析与竞争对手分析,寻找自己的创新点 13、委托助手 优点缺点 节省营销人员的时间 减少营销人员的工作量 扩大产品的社会影响助手的人选不易确定 关键点:助手选择与培训 14、行会突击 优点缺点 如果方法得当,会开发大量的。
不容易合作 减少营销人员的工作量 关键点:寻求合作的机会点 15、设立代理店 优点缺点 利于统一的企业形象宣传费用大 扩大 关键点:建立企业CIS系统,创建赢利模式。
16、贸易伙伴推荐 优点缺点 资源共享,可获双赢。
省力、省时、有效。
会有某些利益冲突 关键点:最好选择竞争性不很强的贸易伙伴 17、俱乐部寻找 优点缺点 有信赖感、容易交流 气氛轻松,易于成交 关键点:了解俱乐部都有怎样的客户,是不是公司的准客户
物业管家是做什么的
你可能想多了,这个老师这么做可能是有不得已的苦衷,可能学校有规定不允许建QQ群,所以只能委托学生私下里进行,可能并不会涉及网络欺凌的问题,有的事情存在就是合理的,换位思考,换个角度看可能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
警察带去警局做笔录最长多少时间
我晕 你是不是无身份证上网啊 一般笔录询问可持续12小时 24小时没证据必须放人 至于笔录的鉴定结论结果回复就要看机关的办事效率了 一般慢的一周后也就可查问了
国家物业管理法相关规定
管理条例》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 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 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 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 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 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 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 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 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 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 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 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 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 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 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 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 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 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 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 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 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 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 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 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 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 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 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 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 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 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 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 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 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 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 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 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 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 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 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 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 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 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 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 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 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 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 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 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 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 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 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 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 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 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 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 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 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 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 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 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 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 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 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 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 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 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 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 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 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 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 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