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法庭庭审观后感2000字
法庭庭审观后感 就像曾经说过那样完全只对法律本身的逻辑进行研究是毫无意义可言的一样,我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认真研究理论知识,还应当注重对于法律的实践,通过观看此次法庭审判,让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和肃穆与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和一个法律人肩负的责任。
为加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掌握,遂观看了此次的民事诉讼法庭。
参加完法庭后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大体流程,对案件的印象更加深刻,从这次法庭中,我也切实的明白了法庭的审判程序,让书本上的间接印象转换成了直观印象,这对于我的专业学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同时,从此次实践中我也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
故有以下感想:模拟法庭中的法庭审判程序分成了开庭、、和审判四个阶段。
本次法庭开庭时,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并请入席,随后宣读审判纪律。
接着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坐下后,带被告入庭,由审判长宣布开庭。
开庭前书记员也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案情,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整个案件。
书记员宣读法庭程序后,法官和审判员相继入庭以及查明当事人及其他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
阶段,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控诉被告人的罪行,要求法院予以公平公正的刑罚。
对于公诉人起诉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有异议,表现出好的反对态度。
接下来由公诉人当庭举证,证据确实不真实并不具有关联性,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有异议。
公证人一一举证完毕之后,被告人并无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二是举证和质证。
在这个法庭中,当事人双方 通过举证、质证,力求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利。
这个阶段是最能体现辩护双方的储备及观察力,作为一名律师要先会听,才知道怎么辩。
进入下一个阶段,即阶段。
首先也是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意见,公诉人再进行答辩。
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这是一个重要的阶段。
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是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做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此阶段,由被告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最后经审判员对事实进行认定,鉴于控辩双方相应意见,予以调解。
到此,这个案件就这样完结了。
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庭的侧重点也在于弄清整个程序,通过这次法庭,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实际操作,用法庭的形式把枯燥的程序法学习生动形象化,让我们在练习中学习,记忆。
其中在这次法庭审判里,使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官与律师。
众所周知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应当忠实地体现国家在处理社会冲突中的特殊的角色职能,这种角色职能要求法官应在“第三方”的角色定位上,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恪守中立,并始终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因此,法官的职责在于居中裁判,使一切社会成员都有权利得到与他人相同的法律对待,真正做到同事同处、同过同裁、同罪同罚,以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
作为一个法官,我认为衡量其是否完成了司法公正的使命的标准是看他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各种案件,而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所以我要认真学习,加强自己的专业技能,,为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通过观看此案的审理,我也深感的重要意义,它不但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彰显司法的进步,同时体会到只有当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审判结果才能更加公正、公开、公平,才能收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
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会成为国家或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所谓崇法,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
故拥有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是法官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
其次,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和专业适应能力也是必备的素质。
专业知识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起码要求,是职业能力的基础,在具有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后,所需要做的便是把这知识融入实践中,法律实践经验是一个人理解案件事实真相、掌握案件事实的实质以及找到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的必要条件。
而对于律师来说,就需要更多的知识补充,专业要达到一定的高度,因此我要走的征程才刚刚开始。
另外,我觉得作为一个律师,辩才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只有拥有好的辩才,才能把自己的想法、逻辑与思路传达给法官,让法官明白自己的想法,从而为己方证据更大的胜局。
另外,拥有好的辩才我认为还能增强自己的自信心,让自己在法庭上更加才思敏捷,有利于自己的发挥。
当然,律师还要培养自己的调取证据、分析证据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在法庭审判中,证据是必不可少的。
所以律师要从各方面去调查取证,并通过法律分析和逻辑分析充分运用证据,尽量避免、减少不利证据的负面影响,强调有利证据的正面作用,来促使案件审理向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努力。
我一直的梦想是加入这个职业群体,但此时不得不说有些茫然和无所适从,这可能也是自己必须要经历和面对的,这是我职业的必修课。
因为你要记住:律师不仅要帮当事人打赢官司,而且还要赢的漂亮、精彩
即使这个高度离现在的自己还非常的遥远,但你应该时刻准备迎战这一光辉的顶点
这是一次情、理、法相结合的庭审,庭审中充分体现了公平和正义。
从这次观看法庭审理中,我也了解到了我与一个职业法律人之间的差距,这更激励了我努力学习的信念,我会朝着一个职业法律人的目标而努力。
争取在实践中来完善我的理论知识,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来保障社会的法律秩序能更加地公平公正,让人们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如何写一个庭审过程观后感
参加庭审观摩的几点体会今天上午,我参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未遂)案件的庭审观摩,案情大致是这样的,被告人因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某有不正当,便一直怀恨在心,2008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本村有一户人家办丧事,被告人得知其妻与被害人将一同去帮该户人家做饭,便劝其妻不要去并与妻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又去被害人家劝被害人也不要去,但被害人的态度傲慢,反而说出一些风凉话,从而急起被告的怒火,遂从地上捡起一块直径十多公分的石头,朝向被害人的头部砸去,在趁被害人的手从口袋里掏东西时,被告人再次用力用石头砸向其头部,致被害人倒地,接着被告人再次用石头砸向倒在地上的被害人的头部,便逃离现场,后被害人被过往群众送往医院紧急抢救,后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重伤。
通过参加庭审观摩,体会颇多。
体会之一、熟悉了完整的的程序。
从7月12日到公诉科报到以来,虽然也参加了几次庭审的记录工作,对庭审的程序有了大致的了解,但从庭审的规范程度,审判、公诉人员的业务水平以及工作经验来说,今天的庭审效果是最好的,对我来说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路作用,为下步即将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体会之二、对被告人家庭感到惋惜,为的处境感到担忧。
庭审开始前,我看到两个年龄相差不大、身材瘦小、皮肤黝黑、衣衫褴褛、低声抽泣的小女孩,流露出孤立、无助眼神,含着眼泪看着坐在被告席上的父亲的背影,两眼不时向审判台和公诉席和辩护人望去,乞求能听到有利于自己父亲的声音,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的妻子紧紧地抱住即将走上囚车的丈夫,,丈夫上车后,她发疯似的拼命追赶着飞速行驶的囚车,那种伤感的离别场面真是令人惨不忍睹。
此至现在,同情、惋惜等情绪一直笼罩着我的心:我痛惜被告人,只要三十多岁,年轻力壮,在农村来说是全家顶梁柱的他为什么行事鲁莽、意气用事,不想想自己的老婆和未成年的孩子而一意孤行走上犯罪道路。
我更对农村、儿童现象感到种种担忧,这一现象在我国广大农村领域的客观存在也是本案的发生的原因之一。
本案的被告人长期在外打工,其妻子带着两孩子在家耕种农田,料理家务,照顾双方年迈的双亲,体力上超负荷的工作,晚上常常一个人,委屈、烦恼无处诉说,情感缺失,如出现在自己艰难的时候,有异性主动关心照顾,很容易造成感情上出轨,人都是有七情六欲的,也不例外,所以我们对出现这种现象也没有太多的理由对她们进行责难和谴责。
如当囚车开走后,被告人的妻子带着两个孩子一起跪在审判法官面前,当着许多人的面承认自己与被害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自己及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乞求法官从轻发落,在男女不正当关系在古今中外羞于见人、难以启齿的情形下,被告人的妻子毅然不顾自己的尊严主动暴露自己的隐私为自己的丈夫求情,我们凭什么理由认为留守的妻子与自己丈夫没有感情,凭什么理由认为她们对自己的家庭没有责任心,问题出现的原因是社会体制问题,是农村农民的生存现状问题,这些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种种的担忧,并期待政府能正视这些严峻的现实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
体会之三、被害人过错应作为量刑的法定情节。
本案是一起由被害人过错引发的犯罪。
本案的被害人过错有二。
一是与被告人的妻子通奸,在双方终结不正当关系后,还出现骚扰现象。
二是当被告人与谈话时,对被告人不屑一顾,且说一些难以入耳的话,从而激发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
想想没有被害人的过错,就不可能造成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导致被害人受伤,被告人没有犯罪行为就不可能造成妻离子散、身陷囹圄的恶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然罪不可赦,但被害人的过错在对其定罪量刑时应该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但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把被害人过错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这与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的被害人过错引发的犯罪行为实施正确定罪量刑的要求不相适应。
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过错在处理案件是做为酌定的量刑情节,但由于法官法律素养、法律意识的差异,导致实践中对哪些情节是酌定量刑情节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造成在案件情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此地的判决与彼地的判决不一致的情况,造成适应法律的不统一。
其次,在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在量刑时如果仅仅做为酌定情节,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考虑,难免会与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相冲突,判决的结果很难让被告人心服口服,甚至会引发被告人的逆反心理,从而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因此,应把被害人的过错做为量刑的法定情节,尽可能地把那些较为定型的酌定情节予以明示,成为法定情节,便于司法机关统一遵守,正确量刑。
同样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对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虽然本案没有当庭宣判,但我期待并相信法院最终会做出公正的、令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的判决的。
观法庭审理后感想
庭审观后感———企业在招聘中的法律风险 月 日上午在学校的安排下,我的同学们在朝阳区人民法院参加了法院的庭审观摩。
本案是一起因劳资纠纷而引起的诉讼案件。
针对本案,我从用人单位的顾问律师的角度,浅谈一下我的感想。
目前很多企业在大力引进人才的同时,却忽视了招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法律风险”,从而为企业的正常运营埋下了祸根。
根据本案所呈现的事实进行分析:企业或用人单位在劳动员工的风险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并应该从员工入职等各个环节去加强风险管理与控制:本案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有:(一)、招聘启事太简单一部分企业在招聘时什么准备都做了,就是忽略了一点———岗位职责说明,有不少企业只对招聘岗位做了简单的描述。
在新员工进入试用期以后,企业如果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但是《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限制:企业需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就需承担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此时,举证责任完全在企业一方。
如果企业在招聘广告中对岗位职责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未来举证的难度。
如果企业没有在招聘启事中写明岗位职责,可以制作一份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在劳动者签字确认后予以存档,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但本案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这种风险上没有细心到,以至于后来给自己的工作带来不必要的被动。
(二)、制度的执行不彻底引来法律风险——入职审查不能少 对于企业而言,轻视入职审查就等于“引狼入室”。
既然企业已经建立了企业管理制度,那就应该从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比如在本案中,如果在员工入职时就坚持一一先验证,确定证件、身份信息、资格能力都很真实的情况下,才签订劳动合同。
也就能避免今天的诉讼了。
另外,如果招用了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聘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该用人单位是否知道其招用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存在此类行为,且因该行为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就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入职审查的重要性。
通过本案的审理,我意识到:我们如果作为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就要从企业管理的源头入手,环环审查其法律程序和潜在风险。
提前加以预防和控制,做到防范于未然。
这样既能给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又能在劳动用工方面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思修作业要求写一篇北京法庭庭审旁观的观后感
【 审理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 号 】 (2004)昆刑一初字第107号 【 审理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 号 】 (2004)云高刑复字第492号 公诉人: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 被害人:唐学李 …… 诉讼代理人:李俊华、孙可,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邵瑞杰 …… 诉讼代理人:翟建,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卢泽铭,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杨开红 …… 诉讼代理人:耿国平、陈磊,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龚博 …… 诉讼代理人:陶武平、王嵘,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先和 …… 诉讼代理人:李俊华、孙可,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渭清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燮梅 …… 诉讼代理人:卢泽铭,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绍权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存英 …… 诉讼代理人:耿国平、陈磊,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加爵 …… 一审指定辩护人:赵耀,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指定辩护人:冯明俊,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复核指定辩护人:金正中、赵见春,云南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2月上旬,被告人马加爵在本市云南大学鼎鑫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博四人的念头。
尔后,被告人马加爵为实施犯罪积极进行准备。
2004年2月13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加爵趁唐学李坐在317宿舍内看报纸之机,从衣柜内将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取出,从背后打击唐学李头部致其死亡,拿走其随身携带的工商银行“灵通卡”及波导手机一部和少量现金。
然后将唐学李尸体藏匿于宿舍317—4衣柜内,并用报纸、毛巾和水清理了现场,用事先准备的透明胶带纸将报纸贴在柜内遮挡尸体,将衣柜锁住。
2月14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加爵趁邵瑞杰在317宿舍内洗脚之机,用铁锤从背后打击邵瑞杰的头部致其死亡,并用黑色塑料袋套住邵的头部,拿走其随身携带的少量现金,将邵瑞杰的尸体藏匿于317—3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后将衣柜锁住。
2月15日中午,被告人马加爵趁杨开红坐在317宿舍看报纸之机,用铁锤从其背后打击杨开红头部致其死亡,并用黑色塑料袋套住杨的头部,拿走其随身携带的西门子手机一部及少量现金,将杨开红的尸体藏匿于317—9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后将衣柜锁住。
2月15日晚19时许,被告人马加爵到鼎鑫公寓5幢418室以打牌为借口,将龚博骗到317宿舍趁其坐着看报纸之机,用铁锤从背后打击龚博头部致其死亡,并用黑色塑料袋套住其头部,拿走其随身携带的少量现金,将龚博的尸体藏匿于317—2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后将衣柜锁住。
被告人马加爵于2月15日将拿走的二部手机丢到盘龙江里,“灵通卡”在银行取款时被吞卡。
马加爵作案后于2月15日晚23时许,乘坐昆明至广州的火车逃离昆明。
2004年3月15日晚,在公安部的通缉下,马加爵在海南省三亚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昆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四名被害人均系被他人用锤类工具打击头部至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马加爵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述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是自己实施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博四位同学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马加爵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加爵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2、不同意公诉机关指控马加爵因为打牌就杀死四位同学的说法,该说法不符合逻辑,该案的动机尚无法确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动机不可信;3、在犯罪现场发现了马加爵的血迹,虽然不影响对马加爵的定罪,但马加爵是否受了伤应予查清;4、被告人马加爵的精神状态存在问题;5、被告人马加爵在三亚市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6、被告人马加爵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犯罪前无前科,请求法庭应当考虑给予失足青年悔过自新的机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马加爵慎重处刑。
各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被害人唐学李的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被害人唐学李被杀害是十分无辜的;被告人马加爵视他人生命如草芥,作案手段残忍,对其应处以相应刑罚。
被害人邵瑞杰的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认为:相信法庭对马加爵一定会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被告人马加爵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包括他家庭在内的五个家庭的痛苦,但比制裁马加爵更重要的是如何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希望通过本案的审判而使整个社会更加关注青年一代的心理健康。
被害人杨开红的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足以证明马加爵杀害了杨开红,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马加爵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恳请法庭作出理性判决。
被害人龚博的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认为:被告人马加爵犯意坚决、作案步骤分明,其准备作案、实施犯罪、出逃等环节均富有逻辑性。
被告人马加爵对他人的生命权利麻木、漠视,连续五天之内充满杀机,主观恶性极大;其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对各被害人均反复打击,对被害人亲属造成极大伤害,被告人马加爵没有任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处以极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唐先和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因故意杀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60343.35元。
其中:误工费309.45元、丧葬费6214.50元、死亡赔偿金152871.40元、交通费768元、住宿费18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渭清、黄燮梅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向原告人支付邵瑞杰的死亡赔偿金152880元、丧葬费1600元、交通、住宿费共1063元、误工费1200元、精神赔偿损失费20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56743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绍权、马存英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因故意杀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10217.30元。
其中:丧葬费6214.50元、误工费309.40元、死亡赔偿金152871。
4元、交通费552元、住宿费270元、精神抚慰金15000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唐先和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实现的机会为零,之所以提出,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目的是要被告人知道,他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庭予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代理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渭清、黄燮梅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告人的家庭已经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虽然原告人也清楚赔偿可能得不到,但仍希望法庭能伸张正义,予以公正判处的代理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绍权、马存英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告人向被告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虽然被告人不具有赔偿能力,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可能得到执行,但之所以提出是为了让被告人知道他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人马加爵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表示:应该赔偿,但没有个人财产可供赔偿。
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精神抚慰金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与刑事附带民事的受理范围相悖,法庭不应支持。
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有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有的超出受理范围,有的符合规定但计算数额上存在问题,希望法庭核实,作出公正判决的代理意见。
审理查明的事实: 被告人马加爵因与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为琐事积怨,马加爵认为邵瑞杰、杨开红等人说自己为人差、性格古怪等,并认为自己在学校的名声受到了他们的诋毁,原因都是邵瑞杰、杨开红、龚博等人所致,感到绝望,于是决意杀人,因担心同宿舍的唐学李妨碍其作案,所以决定将四人一起杀害。
犯意确定后,被告人马加爵到本市张官营旧货市场购买了铁锤;并制作了假身份证;到昆明火车站购买了火车票,以便作案后逃跑。
被告人马加爵还特意对宿舍进行了布置,以便作案。
2004年2月13日23时许至2月15日19时许,连续三天被告人马加爵在317宿舍内,采用铁锤打击受害人头部的同一犯罪手段,先后将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博杀害,并将尸体分别藏匿于317宿舍柜子内,清洗、打扫现场后潜逃。
经公安部通缉,被告人马加爵于2004年3月15日19时许在海南省三亚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庭审中,根据被告人马加爵指定辩护人的当庭申请,法庭宣读了对马加爵所作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云法鉴精字(2004)字第595号],证实根据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申请,云南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于2004年4月17日对被告人马加爵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马加爵无精神病。
2、被鉴定人马加爵在作案过程中精神状态正常,有完全责任能力。
各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指控证据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马加爵的辩护人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存疑,申请重新鉴定。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该案证据规范、全面、客观、真实,证据已形成完整的体系,充分证明了马加爵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马加爵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有现实的作案动机、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马加爵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马加爵在毁灭了与他朝夕相处的四个同学的同时,也毁灭了他自己。
马加爵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庭审心得怎么写
听庭审心得本周一去北京第一中院听庭审,这是我第一次在北京听庭审。
对于大部分同学来说,假期都在法院实习,听庭审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
我的暑假是在英国牛津的SUMMER SCHOOL度过的,在牛津的法院是我第一次听庭审,所以周一的庭审让我感觉到两国审判程序和形式有着如此的不同。
首先总结一下这次听的案件:原告1、2是星空传媒有限公司(香港),被告1为中国录音录象总社,被告2为广东中凯音像公司,被告3为广东中路音像有限公司,被告4为天津市文化艺术出版社,被告5为北京图书大厦有限公司。
原告12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1至4承担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提出了上限50万的赔偿,并要求第五被告返还起发非法获利。
总的来说……我觉得这个案件去打合同违约比打知识产权诉讼更合适一些。
因为如果从知识产权侵权角度,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是所诉标的(三张DVD光盘)经过修复技术后出现的“修复版”是否有新的版权,以及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新版权的知识产权。
但是, 这里就是按照知识产权侵权来提起诉讼模糊不清的地方了。
这里有两个我认为比较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一,对于电影母带的修复,究竟有没有产生新的版权和新的产品
从价值角度上来看,同样价格的DVD,一个是修复版,一个是未修复版,消费者肯定会买修复版。
为什么呢
因为有了新的技术加入到价值中,使产品的质量发生了改变,内涵价值提升了。
就像同一个影片出VCD版本和DVD版本,他们是两个版权吗
第二,提出侵权诉讼,侵的是什么“权”
虽然有了新的价值内涵,但是DVD中的内容形式却没有因此改变。
画面可以变精致,声音可以变悦耳,而影片所描述的故事却没有改变。
这是产生了新的版权呢,还是没有
业内和法律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新的技术没有体现在法律法规中。
而现在来看原告对被告侵权所提供的主要依据。
原告在庭审中的主要思路是:根据2000年签的合同中条款“乙方(三个主体一直推能推到中路音像公司……)获得现在市面上销售的及用MPEG1或MPG2格式制造的影片的发行授权。
”→2000年出的只有未修复版→2005年市面上出现未经原告授权的修复版→所以出未经授权修复版的出版社和发行单位是侵权。
而这样诉讼就不能避免的涉及上面论述的有无新的版权产生的法律问题。
在庭审中, 被告2就抓住这个问题不放,造成了很多时间的无谓浪费。
(当然还有被告律师表意不清、法官不明技术形成等的问题……)但是,如果按照合同违约来进行诉讼,就直接对被告3没有遵守2000年签定合同的义务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违约责任和损失就可以了。
以上论述的争端就可以避免了……我认为这个案件打合同诉讼比较合适,不知道为什么原告律师走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程序,可能是我还没有想的很周全,请老师指正。
。
其次,我想对比一下在英国了解到的诉讼程序。
英国刑事和民事开庭审判前都是有一个准备程序的。
在英国,庭审准备程序主要包括:(1)答辩和指导的听审(plea and directions hearing)程序。
目的是使控辩双方为开庭审判作好准备,使法庭作好必要的审前安排。
(2)预先听审(preparatory hearings)程序。
用来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如证据可采性等。
之后法官可要求辩护方提供一份书面陈述,其中记载将要提出的辩护的主要内容,双方存在的分歧,辩护方针对控方的案情陈述作出的反驳,以及辩护方将在庭审中提到的涉及法律适用和证据可采性的问题等。
以上的程序,意味着无论多么复杂的案件,都必须被整理还原到若干相对单纯的争执焦点上,且对这些争点有可能只需做出“是”或“否”的简单判断。
这个特点导致了pretrial(庭前审判)和trial(开庭审理)在内容上的明确分工:pretrial只是整理争点,决定当事人收集的证据哪些是允许在开庭时提出的;而trial 则是对在庭上被提出的证据和构成争点的事实做出判断。
这样的程序能够帮助当事人双方了解掌握对方对案情的认识,以便明确争执焦点之所在或形成争点本身。
而我们本周去旁听的案件,不仅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没有对对方有一个比较完整的了解,而且被告3的代理律师基本处于一问三不知的状态,法官似乎也没有在开庭前完全了解案件,居然让我们在下面听庭审的很多同学产生了“这样也能做律师啊……”的想法……。
而在英国,我们去旁听牛津地方法院的庭审,一个下午3小时就听了4个案件,包括民事的和刑事的,在法庭上法官基本没有说话,陪审员(有专门的法律指导)反而问的很多,律师只做涉案要点的辩护,法官比较快就能够作出判决——宣判或休庭讨论几日后继续审判。
这就是有了pretrial的好处——正式开庭的时候保证效率。
而我们开庭之后,大部分时间都在无意义的纠缠中浪费掉了,真正说到焦点问题的时候,常常被告有听没有懂(甚至法官也有时……可能是法官个人差别
)没有办法围绕要点做出辩论。
以上是我现在能够想到的一点东西,请老师指正
谢谢
民商经济法学院03级4班 庹燕南2003201187参考书目:《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研究》——王亚新《刑事案件庭审前准备程序研究》——宋英辉 陈永生 刊于《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
庭审的观后感【蓄意伤人罪】,1000字左右
你好:发生在广西北流扶新镇永塘村利侗组,事情是这样的,我家起房子是没有做,隔壁有人说你不可以用大车拉东西,如果拉进来的话要给五百块,不给就不可以拉,说了两天,后来就骂,老妈跟孩子在那忙,他们在骂后来骂不过母子俩,就动手夹住孩子的脖子,老妈见情况就大骂,那男的就一把把老妈推倒在地,孩子见情况又拿了一块转头打了一下那男的,就这样母子俩只是哭,孩子把母亲扶起来,后来母亲头就不舒服就去了医院,老妈头受伤了医生说需要三个月才可以治疗好,医生叫她住医院她不愿意住,住医院要一百一天太贵了,打母子俩那男只是肯给老妈的一千多钱,就这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