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关镇镇长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发言稿
各位代表: 今天上午,我们听取了贾省长代表省政府向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我个人认为,贾省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年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回顾总结是全面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年政府工作的总体思路、预期目标和主要工作任务,主题突出,思路清晰,目标宏伟,措施具体,有很强的实践性、理论性和针对性,通篇贯穿了“xxxx”重要思想,充分体现了党的xx大、xx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具体地说,我认为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紧贴我省实际。
报告中指出:要“整合和发挥我省自然资源、科教文化、劳动力资源三大优势”。
我省的实际情况,可以总结为三多:一是矿藏多,二是高校多,三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多。
要整合和发挥这三大优势,可以说是抓到了点子上。
二是找到了问题的症结。
报告中说:“要继续扭住更新观念、调整结构、转换机制、优化环境等影响我省发展全局的关健性问题。
”我省地处西北内陆,干部群众思想相对保守,开拓精神不足;产业结构相对单一,调整步伐相对较慢;而且发展环境很不宽松,机关干部服务意识不强,执法人员有法不依、粗暴执法的现象屡禁不止。
这些都是影响我省跨越式发展的瓶颈因素,所以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认真解决上述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三是把群众生活、三农问题提到了一个高度。
一方面,作为西部内陆欠发达的农业大省,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建设西部经济强盛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关剑报告用了相当长的篇幅对解决好三农问题进行了强调,从巩固传统到发展特色,从壮大龙头到推进产业化,从提高品质到开拓市场,从转移富余劳动力到推进农村城镇化,从深化农村改革到加大支持力度,字的行间里,无一不浸透着省政府对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心情。
另一方面,就推进就业和再就业、社会保障、灾区重建和扶贫开发等各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工作进行了扎实的安排和部署,充分体现了省政府贯彻xxxx重要思想、以民为本、为民办实事的宗旨意识和政治意识。
四是始终体现了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
今年是省政府确定的“基层工作年”,报告强调,要“把狠抓落实作为转变作风的根本措施”。
对既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咬定青山不放松,不达目的不罢休,一项一项地推进,一步一步地实施,一件一件地落实”。
这此都体现了省政府是确确实实地在集中精力抓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
另外,在今年的报告中,创新精神贯穿始终。
如报告中第一次把加快劳动力转移、扩大劳务输出作为一个产业响亮地提出来;第一次把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并逐年降低农业税率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重点;第一次把“不禁止则允许”作为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思路;第一次提出加快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精心打造“信用陕西”新形象的观点。
渭南是陕西的东大门,是实施西部开发战略的前沿阵地,认真扎实地完成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对于加快渭南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年,我们将按照报告中提出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工作任务,以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环境建设为关健,以干部队伍建设为保证,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灾后重建,突出抓好民有经济、劳务经济、城镇建设、招商引资,加速新型工业化进程,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发展壮大特色产业,努力增加财政收入和农民收入。
加快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切实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及社会稳定工作。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大力发扬“03·8”抗洪精神,与时俱进,开拓进取,转变作风,真抓实干,迈出渭南跨越式发展的新步伐。
具体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抢抓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积极的财政政策机遇,继续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产业项目,特别是渭河流域综合治理等方面掀起新的建设高潮,促进域内硬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确保投资稳步增长;二是全力抓好灾后重建工作,以灾区群众的安全保障工程、生活服务工程、生产自救工程为重点,加快群众建房、水毁水利设施、公路交通、电力通讯、学校、乡镇卫生院和基层政权机关的建设步伐,切实关心群众生活;三是坚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强化以工业理念经营农业的理念,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力争农民收入有较快增长;四是加速新型工业化进程,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放手发展民有经济。
按照“县市企业不再保留国有企业”的思路,加速国有资产战略重组,同时,按照“不禁止则允许”的思路,放开民有经济进入领域,促进民有经济发展壮大;五是进一步壮大县域经济。
围绕农民增收、财政增长的目标,坚持市场导向、突出特色、外向带动、城乡统筹的原则,抓住发展民有经济、劳务输出两个关健,做好特色经济、扶贫开发、小城镇建设三篇文章,逐步形成“一县一业、一乡一品、一业为主、多元互补”的县域经济发展格局;六是做大做强劳务产业,加快制定劳务输出与就业服务政策,创造劳务输出优良环境,整合职业培训机构,提高劳务输出质量,健全劳务协调机构,保障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推进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政府建设;大兴学习之风,培养一支风气正、作风硬、敢负责、能干事的公务员队伍;大兴抓落实之风,完善抓落实机制,突出抓落实重点,夯实抓落实责任,创新抓落实方法,使抓落实真正成为一种制度和规范,进而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同时,结合实际,我想提以下两点建议: 一是建议省政府应加大对“陕西渭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基础设施投资力度。
“陕西渭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国家六部委于XX年批准建立的全国唯一的一个以秦川牛养殖为主的农业科技园区,也是陕西“一线两带”的重点部位,它主要是围绕秦川牛繁育、牧草开发、畜产品加工及市场交易等关键环节进行开发建设,建成后,它将是西部乃至全国规模最大的、设备最先进的、科研最前沿的农业科学技术组装集成的载体、市场与农户连接的纽带、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的基地、现代农业科技的辐射源。
它是农民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品结构的不可或缺的示范园区。
二是建议省政府应提前介入农村税费改革后确保县、乡、村三级政权正常运转的问题。
我县是~年省上确定的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试点县之一。
从一年来的实践看,农村税费改革后,的的确确给农民带来了实惠,促进了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
但在改革中我们发现,除县一级政权能向省上争取到财政转移支付、勉强维持正常的运转外,组村两级根本不能保证正常的费用和开支。
因此,建议省政府不断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从根本上解决县、乡、村三级政权的正常运转问题,确保基层组织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社区工作者作为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前接受记者采访发言稿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品德、智力、体质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等教育。
[编辑本段]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编辑本段]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见儿童权利公约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2007-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
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
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
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
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因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和全体公民应该积极地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这一保护的具体体现。
最新消息: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商报讯 (记者李肖肖王红伟通讯员郭鸽马广阔)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要实施。
昨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专程来到郑州师专附属小学,给孩子们上了一课,让学生了解6月1日起将有哪些新权利。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笨死了”、“都笨成这样了你还活着干吗”,6月1日起,如果老师再这样骂学生,将是一种违法行为。
老师脱口而出的辱骂词句,是许多被辱骂孩子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2007年1月,在商报和心理专家举办的“问题少年”见面会上,15岁的女孩小雪,很长时间不和爸爸说话,在心理咨询师的引导下,孩子才说出来是因为爸爸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再走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3月26日,8岁的商丘民权男孩刘明恩,在郑州看病期间,与相依为命的80岁奶奶走散。
孩子被紫荆山公园派出所的民警捡到后,送到了救助站。
谁知孩子却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
小明恩丢了,谁应承担责任呢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新法实施需要相关法规 河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李鹏辉说,新法的规定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但落实起来仍需要有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
比如新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但是如果出售了,店主将受到什么处罚
处罚的力度与店主的利润相比又是怎样
这就需要一个具体的监管。
根据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娱乐时间。
王佑三是什么人
后人应该铭记的医药界的伟人 王,男,汉族,1936年3月安徽省蒙城县漆园,国家新药证书获得者,20世纪60年代发明了“水下无影取气机”受到周恩来总理的表扬,并在全国召开推广现场会,后因研究皮肤功能效应而发现了“皮脑”学说,创立了平衡医学,从事这方面的研究达30余年。
1987年9月以<<医界狂徒--王佑三和他的X效应>>为题,披露了他的事迹。
1988年8月27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用38种语言,向全世界庄严宣告∶平衡医学已在中国诞生。
1989年2月高正文先生撰写的王佑三报告文学专集<<医道怪杰>>,由重庆出版社出版发行;1990年6月他的医学理论专著<<平衡医疗方法学>>,由北京出版社出版发行。
1991年5月<<人民日报>>海外版对此作过连续报道;1992年4月他所研制的超常规药物,在首届全国老年用品博览会上荣获三枚金奖;同年6月,在墨西哥中国实用技术及产品贸易展览会上又荣获一枚金奖。
王佑三先生大事记 1933年出生。
1938年进私塾馆 1939年上小学。
同年“儿童节”获全县演讲第一名。
1945年投考蒙城县立中学,以优异成绩取得全县第一名。
同年投考怀远县“怀西中学”(美国教会学校)。
以第一名的成绩被录取(后未上学)。
前后求学有十年,成绩在班里均为第一名。
1956年修淮河(凤台县八公山筑堤),担任收土方工作。
其收土方准确率达到98%,淮委提倡整个工地推广“王佑三收方法”。
1958年搞水利,是全县第一个使用自制风车排水的人,继而又成为全县第一个“万向风车”(不受风向影响)的设计人。
1959年全国大搞沼气时,被县推荐到阜阳刘集“沼气短训班”学习六个月,结业获第一名。
同年,发明了“水下无影取气机”、“打眼机”和“万能水冲钻”,为此同年秋季中央领导在蒙城主持召开现场会,推广其发明。
还受到省委书记曾希圣、地委书记任松筠的贺电嘉奖。
1962年底建立私人医学实验室,从事人体天然防御力的活动规律和消长关系的研究工作。
理论上由原来的“扶解学说”上升为生物学意义的医疗学。
以此作借鉴,用自己饲养的实验室的动物作试验,并在自己身上注射试验药物6000次左右,割肉使其反复发炎百余处(次),5次危及生命。
研究出了一系列有独特疗效的药物。
1964年,提出未来的前沿科学是探讨人体生命和人体潜能的科学——即“人体生物意义医疗科学”——“平衡医学”。
1965年发明“华夏一号”,即后来的“佑三复方樟脑软膏”。
1966年实验室被“红卫兵”彻底破坏,实验动物被勒令砸死,1356册医学和其他科技书籍被没收,数百万实验记录被焚。
遭游斗。
但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仍坚持科学研究。
1966年农村开展合作医疗,被吸收为大队卫生所“赤脚医生”。
1968年发明了注射剂2647。
1978年,中央电台播放了王佑三先生治疗肾炎和拥军的专题介绍。
1980年10月,罗马尼亚共和国电台,播放王佑三先生创立的“平衡医学”及其治病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
1981年10月27日,中央人发广播电台播出王佑三治疗肾炎的高痊愈率的消息后,全国各地前往求医者日益增多。
1988年发明注射剂新五号。
1985年5月24日,安徽省人民电台又播送了王佑三义务行医的动人事迹。
到1985年的7月,王佑三接受求医者遍及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单以医治疑难疾病之病人,就不下数千人。
1986年5月24日,安徽省广播电台播放了王佑三的科研情况及其动人事迹。
电波道出了“金凤凰”的美誉。
1986年6月25日,《新闻实践报》介绍王佑三二十多年来,为数千人的一个自然村,减免药费的惊人事实。
1987年5月17日,《香港商报》及美国《华侨日报》等四家报纸,报导了王佑三先生治疗肾炎和尿毒症情况,文中说:治疗肾炎病“有一手”。
1987年7月,国防部长张爱萍为“华夏一号外用药”的科研工作给予关心并做出重要批示。
1987年10月3日,《经济新闻报》介绍“华夏一号药”治疗脚裂、冻伤“疗效达92%”。
1987年11月《光明日报》两次载文介绍“医界狂徒”王佑三。
1988年3月,《安徽日报》刊出报导“蒙城县成立人体生态平衡研究所(王佑三任所长)”的文章。
1988年8月27日,中国国际电台邀请王佑三作“谈谈平衡医学”的学术报告。
并用38种语言实况播放。
同时,向世界宣告中国首先提出并发现了人体细胞潜激活剂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超级药物。
1988年11月,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在对华侨广播中,介绍了王佑三治疗有关疑难疾病的报导(诸如小儿哮喘、习惯性流产、颈椎退行性变化、顽固性小儿腹泻等世界性疑难疾病)。
1988年12月,《当代人报》刊出报道“蒙城人体生态平衡研究所派代表慰问老山边防战士”的文章。
1989年10月、1990年1月,中华人发共和国卫生部下达文件,为王佑三发明的“华夏一号外用药”进行了技术鉴定,并作出“具有发展新型药物的科学评价”。
1989年12月2日,《中医药信息报》刊载王佑三的论文《论人类医学危机存在於医学方法论之中》。
1989年,中国中西医药结合研究会、中国中医研究院“中医药预测课题组”召开“中医药未来的突破”讨论会议,王佑三的论文《明天的医学向何处去——平衡医学方法论略谈》在大会上宣读,会后该论文被收在《第一届全国中医未来学研讨会论文集》的首篇。
1990年2月4日,《文摘报》(光明日报主办)刊出文章:《平衡医学及其创始人——王佑三》。
1990年3月,《中医药信息报》连载王佑三的论文《明天的医学向何处去——平衡医学方法论》。
1990年3月21日,破译“太极八卦图”,指出:“太极图,是三而不是二,无阴不生,孤阳不长,即不是简单的阴到阳的‘阴阳平衡’,而是阴一定要通过临介质才能到阳的阴阳平衡。
根据动态的不同,临介质有相对动态稳态或相对静态稳态之分。
太极图中间的一道‘S’形的弧线就是‘临介质’。
临介质是‘态’也是‘相’。
对万事万物而言,临介质是继往开来的必然过渡。
临介质是动、是静;是有形、是无形;是时间、是空间;是大、是小;是生、是死;是有、是无;是宇宙、时空态;宇宙相或物质相是过度(过桥)、极限。
过桥、极限也是‘相’”。
并指出:阴和阳必须通过“稳态相”才能到达“平衡相”,继则“平衡稳态相”,再则“不平衡相”等等。
任何事物的开始、生成过程和终结都是由“三”来派生的。
人类的医学发展规律也是如此,“平衡医学”出现更是应运而生的新学科。
1990年6月,北京出版社出版了王佑三的论著《平衡医学方法论——人体健康的钥匙》一书。
1992年获得中华人民共合国卫生部新药证书,是我国唯一一位获得该名誉的个人。
1993年,王佑三研制的产品在中国首届老年人用品博览会上,在全部10枚金奖中独占3枚。
2000年7月21日,在《人民日报》(海外版)上发表文章:《“皮脑”,人体的天然抗病魔罩》。
2000年8月11日,《健康报》发表文章:《中医专家王佑三提出“皮脑学说”》。
2002年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证书。
2004年12月,百家出版社出版王佑三的论著《另一种思维:人体内环保》。
竞聘成功后发言稿
院 庆 感 言2008年将是难忘的一年,我们即将迎来血栓医院20周年华诞,我做为一名医院职工十分激动,感慨万千。
回顾2000年我刚参加工作时,第一次踏进医院大门的那一刻,那种闪耀着巨大希望的清新感觉至今令我记忆犹新。
正是这种亲切感,使我很自然地融入其中。
置身于这个令人自豪的集体,时时刻刻激发着自己的使命感。
在这里,我找到了自己喜爱的事业;在这里,我遇见了亲人般友善的同仁。
无论是独坐窗前的挑灯夜读,还是诊室里与患者的亲切交流;无论是与五湖四海同行们的交流探讨,还是办公室内的辛勤工作;都会让我的每一天那么充实地度过。
多少同仁为自己成为其中的一员感到骄傲,因为置身于这个环境、这个群体,就必然会同心协力,迈着坚实脚步,谱写人生美妙的乐章。
今天我们的医院已发展成为集预防、保健、康复、医疗、急救、教学于一体的综合性医院。
院内绿树掩映,鸟语花香;诊室、病房整洁明亮;走廊、厕所清洁宽敞。
花园式医院已初具规模。
院领导定期委派医护人员循环进修学习,不断提高和加强业务水平,使得“人有专长,科有特色”。
并且在“送出去”的同时,不忘“请进来”,多次邀请专家们来我院指导交流。
在院领导的带领下,我院的发展是迅速的,成果是可喜的,坚持以人为本,团结协作,精亦求精;坚持科技兴院,使我院医疗事业蒸蒸日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逐年上升,职工的凝聚力、向心力高度提高,打造出苏家屯区新型品牌医院。
未来的血栓病医疗中心,必然成长为一棵参天大树,令人景仰,令人向往。
同仁们,让我们携起手来,相伴共成长
举院同庆建院20周年
张松 2008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