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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佳法官感言

时间:2019-08-13 16:14

谁是“十佳法官”快去网上投票评选

眼一花,看成十佳法盲了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十佳法官投票

不是很清楚,新闻网上应该有

有哪些 法官的感人事迹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法官马玉萍1994年大学毕业进入法院系统工作至今,从事民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先后被评为“绵州女杰”、绵阳中院“人民满意好法官”、江油市政法委“抗震救灾先进个人”、绵阳中院“庭审标兵”、绵阳中院“优秀裁判文书制作一等奖”、“江油市十佳青年岗位能手”、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

尽管得到了上级法院及市委市府的多次嘉奖,但是马玉萍同志仍然兢兢业业工作,始终坚持自己的信念——“心系群众”。

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办理了大量高质量的案件。

成绩的背后,记载着她立足平凡岗位,辛勤耕耘,默默奉献的足迹;记载着她用良知和辛勤传承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用忠诚和实干谱写的一曲当代女法官的青春之歌。

她在刑庭工作多年来,审结大量的刑事案件,每一件案件都能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被告人认罪伏法,检察院也予以认可,上级法院予以肯定。

与她同事多年,在我看来,她是在行动践行着“群众利益重千钧”的理念。

2010年,在她审理的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案件中,由于死者包括一对年轻夫妻(仅剩的女儿才刚刚两岁)以及一名骑两轮摩托车的无责任男士(家中包括两名未成年子女以及年老的母亲);而被告人李某某家在广元市青川县,属于地震后的极重灾区,并且其妻已经身怀六甲,马玉萍考虑到如果判决,则附带民事原告人可能仅能得到部分经济赔偿,而被告人也会因此被判处实刑,而使其孩子出生即见不到爸爸。

马玉萍从早上八点半还未上班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直到晚上八点,双方总算握手言和,由被告人亲属借债40余万元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即向本院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并向被告人李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虽然近九点才吃了晚饭,但是马玉萍仍然很高兴,她说:“你看,这样虽然多费点时间、精力,但是受害者家属能够拿到现钱,抚养孩子、赡养老人;而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缓刑,与家人团聚,看着自己的孩子出生。

相当于挽救了三个家庭。

”她始终以一个共产党员的身份要求自己,真正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律在心中、正义在心中”。

其承办的杨某犯故意伤人罪一案中,被告人杨某因怀疑其妻子有外遇而将其妻谷某砍成重伤,其妻谷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而被告人杨某的父母亲拒绝替被告人向谷某进行赔偿,马玉萍在了解了案件的情况后,从保护被害人谷某的权益出发,既向被告人反复做工作,又向其父母反复做工作,说得口干舌燥仍不放弃,最终马玉萍同志的耐心感动了其父母,同意代杨某向谷某支付相应数额的赔偿款,从而使被害人谷某的病情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最大程度保护了被害者的合法权益。

她深知判决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促进社会和谐不能仅仅是一判了之。

在其承办的被告人林某某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林某某由于家庭矛盾在留下遗书后到其前妻家中企图故意杀害其前妻的男友,也是其以前的挚友,后未遂。

考虑到事发原因,以及被告人林某某独自抚养其读高一的女儿,在向其以前工作单位所在地领导及居住地所在村委了解其平时表现以后,分别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林某某的前妻及其前挚友向林某某出具谅解书,最后判处被告人林某某缓刑。

在判决以后,又与林某某以前工作所在领导沟通,对方同意继续聘请林某某为其工作;单独又对林某某进行了开导,鼓励其认真工作、疏导心情、开心生活,对父母尽孝,对子女负责。

之后,在对林某某工作所在地领导及居住地所在的村委进行回访时,对方均对林某某进行了较高评价。

林某某工作所在的领导、居住所在的村委领导都由衷地对她说:“您真不愧是为民办事的好法官啊

”马玉萍处处以“人民是否满意”为标准,对当事人满腔热情。

在当事人中,有的情绪激动,有的脏话连篇,有的哭哭啼啼。

然而,面对各种各样的当事人,她都认真倾听当事人诉说心中的怨气,认真作解答,常常使当事人满腔怨气而来,带着满意的笑容而去。

马玉萍始终以 “公公正正办案,堂堂正正做人”作为自己的座右铭。

面对社会上的各种诱惑,她从不为之所动,经受住了一次次的考验,体现了一名法官高尚的道德情操。

对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朋友送钱送物、设法宴请,她总是婉言谢绝,切实做到“嘴不馋、手不沾、心不贪”。

马玉萍以廉洁从政的作风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也深得民心

第五届十佳公诉人大赛辩论稿

人辩论大赛之我见 初到单位院,就有机会现场惠州市检察院优秀公评选的对决辩论赛,目睹一对对公诉人以比赛的形式,面对往往两难的法律问题坐而论道,相互唇枪舌剑的风采,内心不免有几分惊喜。

惠州市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分为论文写作,检察业务知识笔试,审查文书制作,论文答辩和辩论赛等诸环节,评委不仅限于本系统,还邀请法官和律师参与,辩手从各个县区检察院推荐,整个活动安排紧凑有序,评价系统公开公正,选手均代表各县区检察院公诉的真实水平,可谓才俊云集,盛况空前。

闭幕式由主管检察长主持,检察长讲话,院领导颁奖,已经是本系统活动的最高级别。

用黄建明检察长的话说,“公诉机关代表着检察院的脸面,公诉人能力的发挥和高低代表着检察机关的形象,决定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行使的效果”,可见本市检察系统对通过这一评选和比赛活动提高本市检察系统公诉人业务水平,保障法律监督职能正确行使的重视。

然而,在目睹活动中辩手的表现,并且相信这类活动的开展,其示范和指针作用会极大地提高检察院特别是公诉人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同时,我对通过公诉人辩才的培养,是否可以从根本上保证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正确有效行使,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然心存疑虑。

个人认为:没有法律的信仰确信和刚性实施作为基础的辩论,其实只是智力和口才的表演。

参赛者在这样的比赛中展现了自己既有的才能,从这样高强度对抗辩论中获得的经验,也会使自己在出庭公诉时辩论起来更加气势如虹,甚至同行观众也能从观摩比赛中获益良多,但是,这样的辩论,却无法真正解决法律实施中所面临的问题。

现代法治要求控辩机制的核心在于,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检方和被控方处于相对平等的位置上,通过程序内的双方的对抗性活动,特别是对抗辩论,使犯罪或者无辜的法律真实得到呈现。

而我们目前真实的刑事司法状况是:嫌疑人最基本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一旦身陷囹圄,即使是真正的无辜者,也逃不过被剃发、穿囚衣的厄运,甚至连涉嫌犯罪的律师,都无法得到为自己书写辩护词的一支笔和一张纸,会见自己的亲属和律师的合理要求也无法得到满足。

在这样严重失衡的控辩力量对比面前,公诉人的高超的口才与能力,除了作为表演,其实没有太大的实质意义,与真实的庭审控辩相比,公诉人辩手大赛的区别在于,一个是绝对力量失衡的表演,一个则是地位平等势均力敌的表演。

由于辩论比赛出题的限制,比赛往往没有单边和标准的答案,就这一点来说,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的结果与真实的控辩是完全相同的,不同点则在于一个博得满堂的掌声,一个却可能把无辜者顺理成章地投入监狱。

所以,从根本上来说,公诉人辩论大赛虽然提升了公诉人和检察机关的形象,却无法实现控辩制度的初衷,即通过控辩还原指控事件和行为的法律真实。

当然,如果检察机关从提高公诉人的能力入手,在公诉人能力提高的基础上,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自身身体力行并敦促其他司法机关逐渐落实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放松对辩护人的不合理的限制,使公诉人与辩护人的对抗,不再是一方手持削铁如泥的宝剑,一方却只能戴着脚镣和手铐跳舞,而是一场诉讼程序规范内的势均力敌的较量的话,则是真正的法治之福和社会之福,使刑法真正成为守法者和罪犯的共同的保护神。

3、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又将拉开帷幕啦

5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的通知》,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将于2009年9月举行。

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是公诉领域最高水平的颠峰对决,可以说是公诉领域的最高荣誉,“全国十佳公诉人”可是分量好重的无比荣耀哦

提早一年的时间公布比赛通知及评选规则,在向鹏的印象中好象是第一次。

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也是难度最大、要求最高、竞争最激烈的比赛,何以如此

首先,每个省只能选派3名选手参加,所以能参加最终全国十佳评选的都是各个省通过残酷淘汰赛选出的精英,能参加最终全国十佳评选的都是一些公诉高手,都代表了所在省份的最高水平。

其次,比赛的内容多,比赛的面比较广,竞争之激烈是空前的,比赛的项目包括公诉业务笔试、论文写作、公诉业务答辩、论辩四个大项,既包括法学理论功底的较量,也包括公诉实战经验的比拼,这就要求参赛选手必须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必须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必须有敏捷的应变能力,必须有雄辩的口才,因此,十佳公诉人比赛是实力与智力的激烈对抗,是全面素质的体现。

第三,参加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既是智慧的挑战,也是体力的抗衡,要知道,整个封闭式比赛要在激烈、紧张的对抗中持续10天,10天之内参加四项高智力的比赛,没有较强的体力和意志力是很难坚持下去的,所以,较好的心理素质很重要。

综上,能参加参加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很难啊,要想获得好成绩更加难

对于上述三点,向鹏参加了2006年第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评比江西省选拔赛,深有体会,在那次选拔赛上,我仅获得“全省优秀公诉人”未进“十佳”。

向鹏留意了一下公布的评选规则,有两点体会:一是在比赛成绩的综合评分上,论辩只占总分的15%,而公诉业务笔试占50%,公诉人的水平确实需要通过具体办案得以体现,但敏捷的思维能力和雄辩的口才是一名优秀公诉人最基本的职业素质,而论辩最能体现这两项基本素质,所以,论辩项目与公诉业务笔试必须占据同等的分数比例,并且该两项应该占总成绩的绝大比例。

二是评选规则规定选手在论辩赛开赛前20分钟抽题,也就是说不给选手较多的准备时间,这更能体现选手的功底、素质和平时的积累,当前不少地方在组织公诉人论辩赛时,提早半天甚至一天时间给选手选定题目,选手可以充分地、详细地准备甚至可以背出来,有的甚至与辩方密切沟通互相商量、演练好论辩的具体交锋细节,到正式比赛时按照事先商量好的方案演戏以谋求双方都获得高分,这是不妥的,这不能比出真正的水平,所以,高检院规定论辩赛在比赛前20分钟抽题比较合理,因为即兴比赛更激烈,更能体现选手的功底与实力。

各位公诉人好好珍惜这次难得的机会吧!以积极的心态积极投入到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十佳公诉人比赛吧!好好准备,努力拼搏吧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是什么意思

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拟提出的建议:1、关于修改《专利法》、《商标法》,简化专利、商标确权纠纷处理程序的建议;2、关于加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建议;3、关于法院知识产权人员使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的建议;4、关于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建议。

贾春梅 女,汉族,中共党员,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现任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

曾任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荣获全国劳动模范、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称号。

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拟提出的建议:1、关于制定有关彩票立法的建议;2、关于完善人民监督员的建议。

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拟提出的议案:关于修改刑法第336条以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偏高问题的议案。

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拟提出的建议:1、关于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建议;2、关于公诉部门实施律师法面临的问题及有关建议;3、关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议;4、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建议。

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拟提出的建议:1、关于修改毒品犯罪的议案;2、关于修改刑法减刑、假释的有关规定;3、关于对抢劫罪进行修改的有关建议;4、关于对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法律规定进行修改的议案;5、关于制定刑事证据法,建立中国刑事证据规则的议案;6、关于加强网络管理的建议;7、关于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的复学问题的建议;8、八关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9、关于解决法“断层” 问题的建议;10、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定的建议;11、关于适当提高法官职级待遇问题的建议。

秦希燕 男,汉族,中共党员,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现任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首届全国十佳律师、首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拟提出的议案:1、关于立法确立刑事和解制度的议案;2、关于修改治安处罚法第42条的议案;3、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议案;4、关于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49条的议案;5、关于修改土地承包法第37条、第60条的议案。

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拟提出的建议:1、关于修订《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建议;2、关于从完善政府管理和服务的角度出发尽快建立经济和社会危机预警机制的建议;3、关于由劳动保障部门统筹设立劳动者经济补偿基金的建议 ;4、关于修改民诉法、刑诉法实行三审制的议案。

刘庆宁 男,壮族,民建会员,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现任民建广西区委会副主任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曾任广西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防城港市政协副主席。

第九届、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拟提出的议案:1、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以减少申诉难的议案;2、关于修改《刑法》,增设欠薪罪和拒签劳动合同罪的议案;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议案;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议案;5、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议案;6、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议案;7、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法》的议案;8、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的议案;9、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法》的议案;10、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的议案。

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拟提出的建议:1、关于从源头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议;2、关于大学英语专业八级考试的意见;3、关于国家实施教育移民扶贫政策从根本上解决山区农民贫困问题的建议;4、关于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建议;5、关于加强漓江流域生态涵养设立桂林旅游经济试验区的建议;6、关于加强项目投资监督的建议、关于尽快成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务服务中心更好地为地方和群众办事的建议;7、关于请国家大力抢救全国重点保护文物广西宁明花山岩画的建议;8、关于请国家将广西花山岩画申报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建议;9、关于我国画院改革的建议;10、关于在大中小学开展媒介素养教育的建议;11、关于政府不要过度救楼市的建议;12、关于制止高校教育 “短斤少两”现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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