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额度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12000元。
具体金额可按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简称“开发银行”)向符合条家庭经济困难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旗县资助中心”)办理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一条 贷款条件与对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区内外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旗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被认定为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没有获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
第二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①农村牧区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②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③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④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⑤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⑥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⑦老、少、边、贫及偏远农村牧区的贫困家庭; ⑧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⑨其他贫困家庭。
第三条 贷款用途和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不低于1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 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
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
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五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二)贷款利息按年计收。
起息日为开发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
学生在校期间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行负担。
第六条 本息偿还 (一)正常还款。
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
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各旗县资助中心应鼓励借款学生毕业后及时提前偿还贷款,鼓励借款学生一次全额偿还贷款。
(二)提前还款。
每年1月15日、7月15日、8月31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
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
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财政贴息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及区外地方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
在本区高校就读的学生,按高校隶属关系,自治区直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盟(市)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盟(市)财政承担,即财政贴息由借款学生就学地所属盟市财政承担。
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第八条 个人账户开立 借款学生凭旗县资助中心出具的《开立账户通知单》(附件5)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个人账户,用于生源地助学贷款资金的支用和本息回收。
借款人在账户开立后预存入人民币10元,用于银行汇款费用。
借款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借款学生授权代理结算银行发放贷款资金、本息回收和办理借款学生提前还款时从指定账户中进行划转和扣收。
第九条 贷款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新生 1.符合贷款条件的新生在原就读的高中领取《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证明(新生)》(附件3)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2.学校班主任在申请表内签注审核意见,加盖学校公章; 3.持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盖章的申请表到户籍所在的旗县资助中心申请借款,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新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和高校缴费通知单; ②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本(如果学生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则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④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二)在校生 1.符合贷款条件的在校生在就读的高校提出贷款申请,领取申请表(附件2)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2.到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领取《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证明(在校生)》(附件4); 3.持申请表和贷款证明回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并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盖章的申请表到户籍所在的旗县资助中心申请借款,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有效的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在校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证明》; ③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学生本人的户籍证明(因户口已迁入高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派出所出具); ⑤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需要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在校生下载附件2、4后到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校本部行政楼205)办理相关手续(放假期间每周一、四下午3:00 — 5:30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