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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履职结束感言

时间:2014-06-13 02:29

作为人大代表,有什么履职感受

真实反映职工真实意愿 为基层职工代言

假如我是一名人大代表,我应如何做好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

一、勤于刻苦学习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如何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地提高自身综合素养、做好一名优秀的人民意愿和人民利益的代言人、不辜负人民群众的期望,既是当好人大代表的责任所在,也是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艰巨使命。

因此,我结合自己的思想理论与工作实践,坚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地方组织法》、《代表法》、《代表监督法》等法律法规,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提升自身的法律观念,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代表意识。

除此之外,我还坚持订阅党报刊物,坚持每天观看央视新闻,学习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刊物《海南人大》,通过权威的信息途径,了解国内外最新的政治动态,掌握党和国家的最新政策。

同时,我还经常利用业余时间,深入到粤海铁路车间、班组,广泛征求职工群众对“人大”工作的建议,结合实际提出有新意、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刻苦学习,不仅懂得了要当好人大代表的基本要求,而且还学会了如何依法行使代表的权力,学会了怎样参政、议政,为履行代表的职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善于建言献策我自当选区人大代表以来,尽管单位事务繁多,但我总是克服困难,调整好个人时间,准时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列席西秀镇人大会议,按时参加区、镇组织的代表活动,而且每次会议上都积极发表意见、建议。

每年的人大会上,都结合自己平时调研的素材提出意见、建议。

如《整顿海口火车站治安问题的建议》、《在海口火车站建设配套的服务设施的建议》等等,这些建议都是从我粤海铁路实际出发,而且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

建议案提出后,我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研,力促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建议内容。

有些建议得到了落实,改善了海口火车站片区的生活环境,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三、勤于为民服务我认为人大代表是光荣的使者、是选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因此必须努力做履职的表率,切实履行好会议期间的法定职责,按时参加代表大会,积极审议各项议题,认真准备审议发言,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同时,要做代言的表率,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下去,把群众的所想所盼所愿带上来,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回顾三年来的履职生涯,是“人大代表”这个神圣的名称锤炼了我的人格,升华了我的思想境界,让我找到了不竭的精神动力和力量源泉。

每次的人代会、学习、调研等各项活动,拓宽了我的知识视野。

让我逐步树立了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今后,唯有加倍的努力,才能不辜负组织和同志们的期望。

基层人大代表发言稿

基层人大代表发言稿【篇一:乡镇人大代表发言稿】牢记使命不忘职责争做合格人大代表尊敬的(),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首先非常感谢领导和同志们能给我这个发言的机会,我相信这也代表着大家对我们来自乡镇的人大代表的厚爱。

我来自()镇,现担任镇人大主席团主席职务,2006年我当选()区第七届人大代表的,2011年连任第八届人大代表。

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帮助下,在同志们的关心支持下,我立足本职,不忘使命,认真参加各项代表活动,积极履行代表职责。

在这几年的履职过程中,有一些感想,下面我谈几点个人的认识体会,与大家交流。

我发言的题目是“牢记使命,不忘职责,争做合格人大代表”。

如有不妥,请指正。

一、人大代表要有觉悟,心系群众,为群众排忧解困。

究竟什么是称职的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是干什么的

我想人大代表必须要有一个清晰的角色定位,人大代表最基本的职责就是为群众说话、为群众办事、为群众谋利,这也是人大代表必须要有的基本觉悟。

只有心里真正装着老百姓,才能不浮躁,才能踏实履行职责,才能博得群众的信赖与支持。

在这样的信念支持下,工作中我始终坚持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自己的履职准则,坚持把为民服务落实到点点滴滴的小事情上。

在日常工作中,每次碰到来镇上向我咨询的群众,我总是热心接待,再就业

写一篇记叙文800字假如我是人大代表

近年来,就如何加强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各地都在不断地进行探索,人大代表旁听庭审,作为新时期人大监督的一种新的尝试,在各地的实践中已初步展现出其灵活、有效的特点。

从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的产生、实践和发挥的作用来看,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已成为权力机关发挥监督职能、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的一种有益探索。

此项制度的出台对拓宽代表履职渠道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将结合基层法院开展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状况,提出一些规范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建议,以期使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能够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

一、当前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前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缺乏统一的规范,存在的问题也较多:一是监督内容有弹性制度成摆设。

由于对审判机关的具体业务工作进行监督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各地法院对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规定不一司法实践中对应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案件种类、应邀请哪些代表等问题规定的比较原则对代表的意见如何处理也操作不—。

同时对法院应当邀请却没有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庭审旁听的法律后果也没有硬性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上呈现不均衡的状况,甚至出现个别法院一年里也没有出现一例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情况。

二是法律业务不过硬监督效果差。

人大代表产生于各行各业其中的很多人未必熟悉各项法律。

因此对具体案件审判的理解旁听的人大代表很可能出现偏差。

实际工作中就经常碰到这样一种情况如果有法官在审判中做小动作徇私人大代表未必能察觉而一些本来公正的审判人大代表很可能误认为审判不公。

三是监督程序不规范,作用不理想。

由于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具体程序不规范、不统一,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渠道不够畅通,法院的落实情况也不能及时报告人大,人大旁听庭审往往流于形式,影响了监督作用的发挥。

二、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由于人民法院的核心工作就是审判,旁听庭审有助于人大代表深入了解法院的工作,通过结合案件的审判才能更有针对性发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人民法院的工作。

同时,如果尺度把握不好的话,就可能具有对司法独立审判的干涉之嫌。

鉴于此,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具体而言:1、集体行使职权为主的原则。

即以集体行使职权为主,个人行使职权为例外。

以人大代表身份旁听庭审,会对主审法官有一定的压力和影响,人大代表也是有着个人利益诉求的社会人,很难保证代表不会利用这种身份不影响案件审判。

而集体行使职权有助于将上述影响因素减少到最少。

2、不代行审判权、不直接处理案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大代表旁听案件的审理时,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一种法律监督,不对实体问题的裁量发表意见。

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规范。

人大代表对旁听的案件提出意见,其内容只局限于在案件的定性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上提出建议,而不能作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3、不干预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原则。

根据独立审判原则,法官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并不是必须要考虑。

事实上,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庭审活动,并非直接插手案件审理,而是依照法律调查和了解案件,一旦发现法院对案件审理不公正时,人大代表可向常委会建议依法启动个案监督程序。

三、对规范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建议。

目前,各地法院开展的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还没有统一的规范。

代表旁听,是以人大代表的身份监督审判活动,要使代表旁听庭审真正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显然是不行的。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

一是明确旁听案件的范围。

旁听案件应是本地区重大、有影响的公开审理的案件。

要改变过去法院选定案件后再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的做法,加强与人大的联络,主动将近期拟开庭案件的基本情况报送人大。

法院应及时报送开庭排期表,在表中列明案号、案由、主审人、公诉案件的公诉人、案件当事人的姓名、住址、开庭时间、地点,以及是否公开审理等情况,以便法院与人大共同商定选择听庭案件,有针对性地选择有代表性、典型性和新类型案件。

二是规定旁听案件的形式。

应采取集体旁听和个人持代表证旁听相结合的方式。

人大代表可以由法院人大代表联络室和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旁听或持旁听证自行旁听。

一方面,要改变以往零星邀请代表的做法,采取集中邀请人大常委会主任及代表旁听庭审,案件庭审结束后,组织人大代表进行座谈,主动向人大代表汇报法院工作,将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和人大代表视察,评价法院工作,对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地将人大监督落到实处。

另一方面,法院对持代表证自行旁听的人大代表的姓名、旁听时间、案件进行登记统一整理后年终报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三是细化旁听案件的内容。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要关注四个方面内容:关注庭审的程序是否合法。

无论是旁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要关注其诉讼的程序,关注庭审的活动是否是按照诉讼法程序进行的,存在不存在违反诉讼法程序的情况。

关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

也就是说,在庭审的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了切实的维护。

在庭审中,主审法官是否充分地给予了当事人说话的机会。

关注审判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

法院的庭审活动是最能反映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的载体,庭审活动是否规范有序,该审的问题是否都审到,该问的问题是否都问出,审理的技巧如何等都取决于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因此,法官的能力和水平也是人大代表所要关注的问题。

关注审判的结果。

审判的结果能够反映出审判人员是否正确地运用了法律,是否存在违法或者不当。

同时,要改变过去代表“纯听庭”的模式,设计出庭审考评表,请人大代表从法官的仪容仪表、法言法语、程序合法性、实体公正度、驾驭庭审的能力等方面对庭审活动进行量化考评和整体点评,并与法院内部庭审考评相结合,提高法官的庭审水平。

四是规范代表意见、建议收集、反馈程序。

通过组织代表们谈体会、提建议使法院工作接受监督有力及人大指导有针对性。

庭审完毕后,可由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收集、整理代表对庭审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对庭审活动意见和建议也可于旁听后7日内向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反映由人大统一反馈给法院。

法院应在人大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人大报告意见和建议的具体落实情况。

如何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非驻会委员的作用

如何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非驻会委员的作用一、设置非驻会委员的现实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担负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对代表及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配置非驻会委员依我看来是根据有关规定,基于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等方面考虑的。

其目的是使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中能够充分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实现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的优势互补,从而更好地对“一府两院”实施有效的监督。

因为非驻会委员是社会各界或各个政党中的代表性人物,他们与各界群众有着比较广泛与直接的联系,能够反映社会上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和要求;他们的知识层次比较高,在各自的行业中都做出过重要贡献,在群众中有着较大的影响,而且部分委员在基层工作,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较多的第一手资料,能从不同的角度就常委会审议的议题发表意见,有利于常委会做决定、决议时考虑更全面、更客观。

二、非驻会委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据观察,有些非驻会委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开开会、举举手、投投票、摆摆样子,很少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下访代表、视察等活动和专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在常委会会议上很少发表意见,或只是根据个人的经验或感想发言,事先不进行调查研究,也没有在自己所联系的群众中收集意见,不按时出席会议,个别的缺席次数较多等。

据了解,在上届人大无论是在每年的人民代表大会分组讨论,还是在常委会会议上,个别委员5年届满一言未发。

最近常委会组织的下访市、镇两级人大代表活动,非驻会委员应参加的有16人中,才参加了5人,其他非驻会委员都因事请假或无故缺席。

就本届人大常委会第一、第二、第三次会议的到会情况来说,每次会议因事请假或无故缺席的都是一些非驻会委员,而且缺席人数一次比一次增加,每次缺席人数都在3-6人不等。

照此下去,不要说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等,有时恐怕连常委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可能不过半,开不成会。

“会议委员”、“挂名委员”这种情况在上届及本届的开局之年同时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常委会会议议题的审议质量、影响了人大常委会整体效能的发挥,更重要的是辜负了党的要求和人民的重托。

三、存在问题的成因为什么会出现上述这样的现状呢

我认为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是部分委员责任观念淡薄,未能充分认识担当人大常委会委员这一职务的重要性。

有的同志对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没有清晰的认识,把自己混同一般群众,认为人大的事情主要由主任、副主任、驻会委员去研究决定,自己没有硬性任务,用不着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政治理论;缺少主动行使权利的激情,觉得自己说了也白说,反正起不了多大的作用,明哲保身,老好人思想严重,“明知不对”,“少说为佳”。

有的同志不能正确处理人大工作与岗位工作的关系,常以岗位工作脱不开身为借口,不参加常委会的活动。

有的同志把人大的工作看作是个人的事情,很少深入到人民代表或人民群众中去征集意见,部分党派和人民团体成员的委员也很少依靠自己的组织帮助征集对人大审议的议题意见。

二是常委会为非驻会委员作用的发挥提供有利条件方面做得不够。

一方面对非驻会委员应当如何进行履职活动和开展工作缺乏指导,很少去总结和交流这方面的工作经验,未能充分激发非驻会委员的履职热情。

另一方面鉴于现行的常委会工作机制中,非驻会委员不承担什么责任,虽然组成人员中有非党代表,有农垦代表,也有党群系统的组织、纪检、青年团和妇联等各界代表,但这些委员中那个委员平时联系那个专门委员会没有进行过分工,也没有提出具体要求。

再一方面,很少组织委员开展工作,不检查不督促;政府各主管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也不邀请分管该部门的非驻会委员参加,一些重要文件不送交分管的非驻会委员阅读,使得非驻会委员的知情不够,也就很难提出意见。

三是部分非驻会委员担当着一个部门、单位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受上级党委、政府下达任务指标重,本部门工作多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在本职工作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做好人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对策及思考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今后如何充分发挥非驻会委员的作用。

我认为要从五个方面入手:一是要提高认识,树立依靠全体委员做好常委会工作的思想。

首先,要充分保障非驻会委员知情知政权。

人大代表尤其是常委会组成人员担负着代表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职责,依法享有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的基础条件。

对需要非驻会委员表态、表决、参与等事项,要提前通知和联系委员,经常性同他们交换意见。

其次,要加强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强化他们履行委员职责的能力和本领。

再次,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要协调好非驻会委 员所在单位,保证委员有充裕的时间参加调查视察。

常委会会前,提前拟出调查内容、要求,指导和帮助他们作好调查研究工作,为审议会议议题准备充分的材料,掌握可靠的、详实的、有说服力的依据,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与党委的工作同调,与政府工作同步,与群众要求同心。

第四,要及时向委员通报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审议意见和群众信访办理反馈情况、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千方百计地调动委员参与常委会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要摆正关系,鼓励非驻会委员增强高度政治责任感。

作为人大常委会委员,必须具有较高的 思想理论水平、政治水平、法律水平和广博的知识。

一要摆正愿望和本领的关系。

作为人大常委会委员不但要有履行职务的愿望,更要有履行职务的本领。

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每项工作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专业性都很强。

这就要求非驻会委员抽出一定时间学习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阅读人大的文件、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扩大知识面,切实掌握执行职务的本领。

二要摆正本职与兼职的关系。

要按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处理好人大工作与岗位工作的矛盾。

增强履行委员职责的政治责任感,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掌握好第一手材料,为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出席会议、表态表决等工作做好准备。

三是要严肃纪律,确保非驻会委员如期参加常委会会议及各项活动。

人大代表是一种光荣而神圣的职务,它是人民群众中的优秀代表,而常委会组成人员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可以说它是代表中的代表。

代表法规定了代表的权利职责,其中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由此可见,代表法对代表的纪律要求是相当严格的,希望我们每个代表都要共同遵守这样一些铁的纪律,同时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都要服从人大工作的需要。

四是要上下联动,创造条件充分发挥非驻会委员作用。

一方面,人大常委会要为非驻会委员在分管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一府两院”以及各主管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要邀请分管的非驻会委员参加,重要的文件要送交分管的非驻会委员阅读。

每次常委会会议要安排非驻会委员就本次会议中与自己分管工作有关的议题发表经过认真准备的意见。

另一方面,非驻会委员要加强同自己所在组织的联系,取得组织对自己从事人大工作的支持。

对人大常委会会议即将审议的议题,要通过组织帮助征集群众的意见,利用组织活动时间向自己所在组织的成员传达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

还可以听取代表与专家、学者对常委会将要审议的议题的意见,充实自己在常委会上发言内容。

要到与自己分管工作有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去视察,就发现的问题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针对一些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是要完善制度,多种渠道调动非驻会委员的履职热情。

一方面要制定具有切实针对性、可行性的规则和方法,明确非驻会委员的职责,规范非驻会委员的履职行为,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增强其依法执行职务的意识。

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建立和完善非驻会委员培训、定期述职和接受代表评议等制度,从而使他们自觉接受代表的监督和人大常委会的指导。

再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对兼职委员的奖惩机制,既要考虑他们的实际,又要具有可操作性。

对于非驻会委员违反职责的,要追究其在人大内部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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