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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民警风采感言

时间:2016-11-03 04:08

单位为老民警举行退休仪式,我被选作青年民警代表上台发言,没好的思路,求大家集思广益提供意见。

先贡献几个,中班的孩子:1、迷宫球;2、小乖蛋的五颜六色(PS这个散件比较多,底板+18个卡片+说明书,感觉不方便,本周带学校去了)3、小乖蛋警察抓小偷

退休民警在退休会上的感言

退休民警在退休会上的感言篇一:退休感言退休感言秋天是个美丽的季节,美在她的风景,美在她的意蕴,美在她的空旷与豁达。

在这个美好的季节,我走完了人生最宝贵、最灿烂、最富有活力的阶段,即将退休。

这就意味着和自己热爱的工作分离,和朝夕相处的同事分离,和社会的角色分离。

离别的滋味总有些说不出的味道和眷恋,眷恋熟悉的工作环境,眷恋如亲情般的同事,眷恋自己热爱的事业。

在这三十多年工作历程中,有喜有悲,有苦有乐,有平静也有波涛,有奋斗的艰辛,也有收获的喜悦。

虽然有稚拙的脚印,但大都是踏实的,没有留下碌碌无为的悔恨。

一直以来,失败的沮丧,成功的喜悦伴随着我奋斗的轨迹。

在即将退休给我的工作阶段画句号的日子里,自己脑际的记忆在一页页翻动中,一幕幕展现在眼前。

曾记得,日常繁忙而劳累的本职工作;曾记得,工作中有多少次和同事们一起开会、学习、监督检查、讨论案例、接受培训、参加各种活动的场面;曾记得,多少次听证会上和相对管理人尖锐的辨论;曾记得,多少个看似平常,实际上也是在不断学习思索,进步提高的日日夜夜……难忘怀:刚来药监局时,那时的工作环境、条件那里能与现在相比

但是,尽管如此,局领导和同事们打成一片,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共渡难关的情景,那种兢兢业业,不计得失,埋头苦干,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始终铭刻在我的脑海中。

“篇二:退休了,不在为制订优质服务活动的措施犯愁了,幼儿园搞这项活动已经十几年了。

有困难找警察是谁说过话

根据网上能查到的源该是福建省漳州市公副局长郭韶翔说句话,1991年1月,任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治安巡逻中队中队长的郭韶翔自掏腰包,在漳州市电视台播放了将当地110报警台更改为110报警服务台的广告,并向全市人民作出承诺:“市民有困难,需要警察帮助的均可拨打110。

” 从溺水、自杀、斗殴等报警,到开锁、寻人、问路等求助,都被纳入“110报警服务台”服务范围,这就是“有困难找警察”的来由。

1996年,“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的“漳州110”被国务院命名为“人民的110”。

  1999年 中国社会化进程,全国民警推动“有困难找警察”,学习福建110做事风采,“有困难找警察”这句话在全国范围广为流传。

表扬退休民警的发言稿

有机会收获群众的认可,我很高兴,也非常激动。

我非常感谢大家对我工作的认可和肯定,这面锦旗对我既是鼓励,又是激励,是我工作的奖章,也是我下步工作的标杆。

我认为一名优秀的人民公安该起到表率作用,应该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默默地奉献着光和热,应该抱着务实认真的工作态度,埋头苦干,敬业爱岗,勤勤恳恳地做好本职工作。

做工作要勤奋和有责任心,多一份耕耘,多一份收获。

我会继续好好工作,为人民服务,谢谢。

优秀员工工作感言和个人事迹的介绍(300字)

我认为一名优秀员该起到表率作用,应该度的主人翁精默默地奉献着光和热;应该抱着务实认工作态度,埋头苦干,敬业爱岗,勤勤恳恳地做好本职工作。

现在我们公司的全员活动在轰轰烈烈地进行着,我做为钻房一名优秀员工,将积极参与改善活动中去,不断地展现自己的热情和智慧,为公司和自己创造一个更加优美的工作环境。

展望未来,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不会被现在一点成绩冲昏头脑,我将继续发扬成绩,不断创新,不求做得最好,但求做得更好。

在以后工作中,以无缺勤、高效率,少报废为目标,为XX公司成为世界一流企业做出更大贡献。

公安民警集中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公安民警集中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心得体会目录第一篇:公安民警集中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心得体会第二篇:公安民警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第三篇:公安民警在纪律作风整顿的心得体会第四篇:公安民警纪律作风整顿心得体会第五篇:作风纪律集中整顿活动心得体会正文第一篇:公安民警集中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心得体会公安民警集中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心得体会通过近阶段的集中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学习,自己在工作中如何做到清廉从警,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确实有许多启发。

加强民警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既是事关党的生死存亡的大问题,也是公安队伍道德建设,保护民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大问题。

我们的每一个民警都要引以为鉴,务必引进高度重视,时刻敲响廉政警钟

我在工作实践中体会到,如何正确行使好人民赋予我们手中权力,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下面,谈谈自己三个方面的体会和感想。

一是提高认识。

开展经常性的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很有必要,尤其重要。

首先,加强公安民警纪律作风整顿活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

作为一名公安民警,我们应当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第1页共18页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同大开发大建设紧密结合在一起,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执政为民,拒腐防变;其次,加强公安民警纪律作风整顿活动是提高公安机关行政

新招录警察表态发言

如是一名被新招录的警察,在欢迎大会上让您代表新招录警表态发言,您会怎么说

答:各位领导,各们同志: 首先我很荣兴能够代表我们这批新警讲话,能到XX公安局这样的先进单位来工作,我感到无比的荣幸和自豪。

同时,也感到肩上的担子很重。

我们刚刚到这个集体,对于工作的业务还不是很熟悉和经验上很欠缺,这需要在座的各位前辈,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多多的给予我们帮助和指导,同时我们也要虚心向在座的各位前辈学习请教。

我们自身也会加强工作业务方面的学习尽快掌握必要的工作技能与理论水平,提高工作能力,把组织上交给我们的工作完成好。

初到一个新的环境,我们会尽快的熟悉自己工作职责和任务,从头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刻苦学习,严格要求自己,尽快的融入进这个大集体当中,团结同事。

以便尽快的适应新的工作。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始终如一地坚持做到:为人光明磊落、为公清正廉洁、为民秉公执法、事事想着群众,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

时时刻刻牢记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意识,一定会做到让组织信任,领导放心,群众满意。

交通安全的事例

第一章 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确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三)执行上级命令的;(四)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第十五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一)辞退;(二)限期调离公安机关;(三)停止执行职务;(四)延期晋级、晋职;(五)通报批评;(六)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七)离岗培训;(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九)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十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局、派出所和办案单位,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记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第二十五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的纪律责任的,由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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