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内退和企业员工离岗休养的区别是什么
回首十年,我与公司共成长 江水 弹指一挥间,广丰县经走过了辉煌的十栽春秋。
在这十年中,公司始终秉承“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和“真诚服务、共谋发展”的服务理念,为广大用电客户提供优质真诚的服务,为广丰经济的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同时,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也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睹目的成绩,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先进集体、国网一流县供电企业、国网公司双文明单位、江西省连续三届文明单位等等,身为广丰的一名员工,我深感荣耀;随着公司的茁壮成长,我也从一个年轻的小伙子步入了而立之年,从为人子到为人父。
回顾这十年,可以这么说,是公司的进步不断地推动着我在成长、进步,公司的巨变影响了我的工作理想、理念,我与公司共成长……十年前的1999年,我带着一脸的稚气来到了,从一名学生变成了一名员工,踏上我人生的另一个舞台;回想当时,简陋的办公条件,租用的办公楼,办公操作也基本上以手动为主,而作为一名新进员工的我,一切从头开始学习、适应新的角色与岗位。
而正好在那年,公司在全县范围内拉开了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序幕,使我有幸参与到其中,成为成千上万名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当中的一员。
随着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从中学到了许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师傅们教我学习基本用电常识,教我认识各种电器设备材料名称,向我讲解做事做工作的经验,就这样,我边做边学,渐渐地我入门了……。
同时公司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实现了农网发展的历史性跨越,逐步改变了我县电网装备简陋、供电能力差、电能损耗大等状况,通过电网改造,我县的电力基础设施得到显著的改善,一个现代化的县供电公司正在成长……2002年,公司结束了租房办公的历史,从永丰大道搬到了东门办公,几年的发展,公司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和雄厚实力,办公环境和条件也大为改观;在这时,公司领导班子审时度势,提出了“争创国网一流县供电企业”的响亮口号,着力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与形象。
为早日实现这个奋斗目标,公司“全员上下齐动手,一心一意创一流”。
几经艰辛和努力,公司实现了质的飞跃,变化让全体员工有目共睹,基础资料逐步得到完善、电网建设有了飞跃发展、企业内部管理日趋精益化规范化、员工队伍建设不断得到加强、优质服务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企业文化建设蒸蒸日上。
在这场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与形象的创一流工作中,我也在不断升华自己,思想认识不断进步,学习能力得到加强,个人综合素质有了长足的提高。
“创一流”路上的荆棘与艰辛,使我明白了许多道理,懂得了诚信、平安、责任、奉献等,我开始进入状态了……。
2006年7月,公司又一次搬家了,这一次公司搬进的是自己投资几千万元新建的现代化大楼,气派的办公大楼,现代化配置的办公设备,整洁优美的办公环境,这一切是那样的赏心悦目,充分展现了一个企业蒸蒸日上,不断发展壮大的雄厚实力,公司下属各供电营业窗口也是非常整洁、规范,周围到处绿树成荫,给人一种美的享受。
这时,我们多年创一流工作也有了结果,2007年底,被授予“一流县供电企业”荣誉称号,公司的各项工作已迈上一个崭新的台阶。
我也在这期间,通过不断学习,通过领导同事的帮助和努力工作,使自己逐渐走向成熟,这时深深印在我脑海里的不光有诚信、平安、责任、奉献等,还有我们公司的企业精神、企业服务理念和企业文化都已在我脑海里扎根,我完全融入了企业……。
当时间的指针转到2009年4月12日这天,公司迎来了她的十周年纪念日。
十年,回想这十年,从一名对电力知识毫不了解的刚从学校毕业的年青人,到成长为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公司中坚力量的一员,从一名普通的电力员工到转变为公司中层领导干部的一员,无论从思想认识上还是从身份上,我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觉得所有这些变化,离不开公司给我提供的平台,一个施展才能的平台。
我想,我在为企业努力工作、创造效益的同时,企业也在为我成长提供舞台,我应该从心里感谢公司,是她在与我一起共成长的过程中,教会了我许多,让我实现了从认识企业到了解企业到感恩企业的根本性转变。
因此,在公司迎来她十周年华诞时,我要献上我最诚挚的祝福,祝愿我们公司一天比一天强大,愿公司的明天更加灿烂辉煌。
企业职工内退和退养有什么区别
来公司时间不长,但得到领导同事的很多帮助,很快适应了工作。
我觉得公司的平台很好,我会把业务更加熟悉,为公司快速发展作出更多贡献
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 ——公司预防之劳动合同篇 《中华人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就要实施了,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最大的感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
《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和经济上的风险。
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一、《劳动合同法》突破《劳动法》,适用范围扩大,原则增加,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趋向。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该符号代指分款符,以下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用不统一的窘境。
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很大,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见第九十六条)。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相较劳动法,新增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
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并且规定了企业不签订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
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三、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须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做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第二款“平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
笔者认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
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为,应有制定权。
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当然,关于这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
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形式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这就是在考验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
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
那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2、员工签收的方式;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4、局域网上公开(受到质疑)、单位公开栏公开。
四、引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或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永无终止,它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定,注意与过去的“铁饭碗”的区别。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倡导的用工方式,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要求用工企业必须签订,不签订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期满终止企业的补偿责任等,新内容很多。
如同06年《公司法》修改扩大了公司章程的作用一样,《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的责任,企业须高度重视。
个体户可以转成公司吗
可以。
但是成功后,原来的户就没有了。
为鼓励个体工商户做强,新《个体工商户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