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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代会选举感言

时间:2013-09-22 21:23

刚上任妇女主任发言稿

推进村民自治工作,事关农村的长远发展,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把村民自治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坚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原则,在农村整体推进村民自治工作。

当前应以建立健全民主选举公平公正、民主决策科学规范、民主管理有章有序、民主监督真实有效的村民自治运作机制为目标,采取切实措施 :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村民自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村民自治是提高村民民主法制意识的有效途径,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在农村就是要进行依法治村;推行村民自治,就是落实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具体体现;村民自治的推行, 是一件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大事。

因此,乡镇党委、政府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以稳定为前提,以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为目的,以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为重点,尽快从领导体制、领导方式、思想作风上进行改进,建成与村民自治相适应的领导新机制、新方法,在村民自治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2)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扎实推进村民自治工作。

  一是正确处理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

有人曾对村“两委”的关系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村级组织就像一只船,在这船上村党支部是舵手,掌握船的前进方向,村委会和其它村级组织就是水手,为这只船的前进提供动力,老百姓就是托起帆船的水。

只有大家齐心协力,船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航行,到达最终的目标。

按照党章规定,村党支部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推进村民自治,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强化党在农村执政的群众基础。

这就决定了在村民自治工作中,必须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村党支部要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支持村委会依法开展村民自治工作,保障农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要定期听取村委会和村级其他组织的工作汇报,帮助各个组织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也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村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村委会要依法履行职权和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落实村民的民主权利;要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监督,村民自治的重大事情要向村党支部汇报,征得党支部的支持,这样才能更好地依法自治。

  二是正确处理村委会、村民小组与其他村级组织的关系。

在村民自治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及其他村级组织的职能作用,就要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的规定,明确村级各个组织的职责任务,切实理顺工作关系,构建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委会、村级经济组织以及共青团、妇代会等各个组织职责明确、团结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机制,不断推进村民自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村委会、村民小组是按照《村委会组织法》规定设立的法定组织,村民理事会是村民小组领导下的办理具体事务的组织。

村民理事会建设要与村民小组建设相结合,不能以村民理事会代替村民小组。

对一些自然村内有多个村民小组的地方,如果具备了合并条件的,可以考虑把全部或部分村民小组合并,由村民小组长兼任村民理事会理事长。

这样既增强了村民小组的组织领导力量,又方便在自然村内开展村民自治工作。

  三是正确处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委会对乡镇政府的工作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在依法行政方面,个别基层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非法撤换民选的村委会成员。

个别乡镇领导法律意识淡薄,权大于法。

乡镇党委政府是党和国家在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二者之间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

某些乡镇领导对《村委会组织法》学习不够,对村委会成员罢免程序不清楚,认为自己是一个地方的行政长官,可以决定一切,对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可以由乡镇党委政府决定撤换。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文规定,“村民会议有权撤换村委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撤换。

”“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由十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出,本村有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罢免,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

”  (3)进一步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确保“四个民主”一同发展。

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不仅是推进村民自治的基础性工作,而且是建设新农村的必由之路。

当前村民自治面临的形势和环境与八、九十年代相比,有很大的不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村民代表人数非常有限,代表面狭窄,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往往得不到村民认可。

面对新形势,桂林市资源县积极探索民主管理的新模式,在自然村创设村民理事会,作为村民自治的延伸和发展,协助村委会管理自然村内的公共事务、文明卫生、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从制度上解决了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带来的民主议事难和“无人办事”等问题,为村民行使重大村务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平台,使村级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简便易行。

虽然资源县的做法是否值得推广学习,还有待于实践去检验,但是他们在村民自治工作中的勇于探索实践的创新精神,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

要大力发展“四个民主”,围绕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这个主题,积极推进村务公开由办事结果公开,向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全过程的延伸,从物质文明向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全过程发展,确保农民群众各项民主权利真正落到实处。

  一要建立健全村级班子建设新机制,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和监督权。

要进一步健全选举组织办法、候选人产生办法、侯选人竞选规定等制度,坚持民主推荐候选人,推行公开直选,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公开,真正选出“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热心为农民服务”的村干部。

要建立健全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和村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村干部责任意识。

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采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与村民座谈等形式,对村党支部(总支)成员、村委会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财务助理和村民小组长,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与村干部的使用和工资、奖金挂钩。

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村干部培训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政策观念,增进民主意识、群众意识、学会用说服教  二要规范民主决策机制,保障村民的决策权。

要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民主听证会等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议事决策事项的监督。

要围绕新农村建设,将农村基础设施、村容村貌建设和兴办公益事业纳入议事决策范围,由农民群众根据自己的需要作出判断和选择。

  三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村民的参与权。

在民主决策方面,一些村委会民主决策的制度不健全,决策内容不广泛、决策的活动不正常。

要充分发挥民主决策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应切实制订完善民主决策规则,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认真实施;明确民主决策的内容,凡属于投资投劳、承包经营、开发性建设项目等涉及大多数村民利益和村集体利益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做到一事一议;规范民主决策程序,对民主决策的事项,先由村“两委”联席会议协商后提出初步意见,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然后由村委会负责落实并进行定期公布和年终汇报,接受村级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小组村民的查询和监督;提高民主决策的质量,从提高村民代表责任意识和议事能力入手,坚持经常性的民主决策活动,注重解决民主决策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真正把村中事务的决策权交给村民。

要  结合新的形势,组织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明确规定村干部的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通过执行村规民约等,实现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化解农村矛盾纠纷,树立健康文明的新风尚。

创新民主管理方式,坚持村民民主理财制度,规范集体财务收支审批手续,确保村级各项建设资金用到刀刃上。

  四要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保障村民知情权。

民主监督关键是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做好制度的执行与监督工作。

以抓好村务公开为主线,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进一步丰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特别是要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策的内容、决策的过程、决策的执行情况,全面真实地进行公开,不断满足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切实将村务公开作为约束村委会及班子成员工作行为的重要手段,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在实行全面、真实、彻底公开的基础上,将党和政府扶持“三农”的政策及新农村建设中的决策事项纳入公开内容。

要推行点题公开,将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

要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本着实用、方便、群众认可的原则,积极创新公开方式,灵活应用固定公开栏公开、会议公开、入户公开(发放明白纸、明白卡)、媒体公开、“民主日”活动等各种形式。

村务公开后,要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收集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后向两委会通报情况。

村民所提问题,村委会研究后要予以解释和答复。

  (4)坚持扩大宣传,树立村民自治正确观念。

农村干部群众是村民自治的实施主体。

必须向农村干部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宣传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关于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

宣传教育工作要达到这样的效果:一是让农村干部群众增长村民自治的知识。

使农村干部们懂得如何尊重群众的意愿,如何进行村民自治基本制度的建设,如何依法有效实施各项自治活动,使农村群众懂得如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遇到违法行为时又如何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从而提高民主实践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让农村干部群众树立起健康的村民自治观念。

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和充分发扬民主有机统一结合的观念,明自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和发扬民主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纠正那些认为农村实行自治了,可以不受约束,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的错误认识。

三是宣传教育工作要注重实际效果。

要做到经常性宣传和阶段性宣传相结合,正面宣传和典型教育相结合,一般性宣传和疑难问题解答相结合,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多样性和针对性。

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报道村民自治的典型事例,披露违法问题,营造全社会尊重、支持农村民主建设的良好氛围,开辟宣传教育阵地,如村民学校、图书室、宣传栏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党中央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精神、《村委会组织法》和相关法规,真正为干部群众所领会、掌握,增强他们依法办事的观念。

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乡镇党委()应当对党员分期分批进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证党在农村改革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下同)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努力成为团结带领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 组织设置第四条 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乡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

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

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

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应当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这些党组织,除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党委领导。

第七条 乡镇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坚持精干高效,加强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

村干部误工补贴人数和标准的确定,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掌握。

第三章 职责任务第八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

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

(六)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支部,可以划分若干党小组。

党小组在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和执行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十一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二)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

发展多种经营要同支持和促进粮食生产相结合。

发展乡镇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同促进农副产品流通和建设小城镇相结合。

(三)加强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领导制定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保证规划实施。

村党支部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五)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应用科技发展经济。

第五章 精神文明建设第十二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制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十三条 对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第十四条 搞好村镇规划,改善村镇面貌,创造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普及义务教育;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文明户活动,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十五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宣传好人好事,弘扬正气。

了解群众的思想状况,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及时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第六章 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第十六条 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

农村基层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特别是理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带领群众发展经济、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本领。

第十七条 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

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假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

第十八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班子,应当由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群众拥护,能够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的党员组成。

乡镇党委书记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和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党务工作和农村工作。

村党支部书记还应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善于做群众工作。

应当重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改善领导班子的结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思想路线。

反映情况,安排工作,决定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决定重大事情要同群众商量,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经常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

委员要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主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会,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党员队伍建设第二十三条 农村党员应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二十四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特别是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知识。

党员教育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适合农村特点,贴近党员思想,采取多种形式。

发挥乡镇党校、党员活动室和党员电化教育的作用。

乡镇党委每年应当对党员分期分批进行集中培训一次。

第二十五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村党支部每月应当开展一次党员活动,包括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召开组织生活会等。

第二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对优秀党员,要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党员,要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教育帮助、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置。

第二十七条 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教育和监督党员履行义务。

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要组织开展党员联系户等活动,给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 加强和改进对外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对外来党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他们编入党的支部和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经常向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及时严肃查处。

处分党员必须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

对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要加强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第三十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注意吸收优秀青年、妇女入党。

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经过乡镇党委审批。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县(市)党委负责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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