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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矿长安全管理感言

时间:2016-08-12 04:09

作为煤矿矿长,如何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人员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8条 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9条 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0条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11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2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发生瓦斯、煤尘、水灾等灾害事故及出现“十种”险情时必须组织立即停产、撤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13条 在本企业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管理水平。

第14条 负责建立可靠的“三条”生命线,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5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16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17条 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

第18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

第19条 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

第20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21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24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矿长给予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第25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第26条 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7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30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

第31条 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3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的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未对每日瓦斯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矿长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41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42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43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安全措施进行开采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5条 按照矿长批准的“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8条 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9条 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5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5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5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安全寄语

安全寄语  1、安安全全挣大钱,出了事故白辛苦。

  △2、安全无小事,质量见人品。

  ——矿长:李 永  △按措施作业,依规程办事,做文明生产的模范;  反违章指挥,不冒险蛮干,创本质安全型企业。

  △安全是幸福之本,没有安全必然就失去一切;三违是不幸之源,一次三违可能就会遗恨终生。

  ——党委书记:李祖国  △全体职工:为了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请您遵章作业。

  △灭粉尘清神爽气,湿打眼益寿延年。

  ——党委副书记:李广东  △只有抓好安全生产,才能有好的经济效果。

  ——副矿长:李爱国  △反“三违”除隐患,规范操作最关键;质量严,环境亮,安全生产心舒畅;质量上标准,安全创水平,组织生产无红灯。

  ——副矿长:丁士杰  搞好后勤服务,促进安全生产。

  ——副矿长:董瑞元  1、煤矿有安全隐患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在思想上存在认识隐患。

  2、现场个人作业的规范,是自我安全保护的基础。

  ——副矿长:孟昭林  △遵章作业、依法行事,不仅体现出一个人的责任感,更反映出一个人的道德品质。

  ——总工:张体镇  学好“《安全生产法》”,危险才能远离他,  人人抓“三违”,终生不后悔,  生命悬于一念,健康毁于一旦。

  ——采煤一区党支部书记:谭长贵  质量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生产的前提,  用鲜血换来的教训,不要用鲜血再去检验。

  ——修备工区党支部书记:刘钦合  制度松条缝,事故就钻空。

  制度执行严,事故、差错可避免。

  一人违章,多人遭殃。

  小心,百吨钢水听话,大意,一壶开水伤人。

  安全是对尽职的奖赏,事故是对大意的惩罚。

  要想事故少,安全质量要抓好,要想多拿钱,安全工作走在前。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事故专找大意的人。

  ——采煤一区:陈金义  制止您的一次违章,就是救您一次生命。

  生命与安全永存,质量与效益同在。

  ——采煤一区副区长:聂庆东  工作不讲安全,事故在你面前。

  ——采煤一区:陈海林  质量搞不好,安全就难保。

  ——采煤一区:王 刚  安全是笑脸,事故是灾难。

  ——保卫科:李召华  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保卫科:李中振  矿山是我家,安全系着你、我、他。

  ——保卫科:王 利  搞好安全,一生平安。

  ——掘四:沈克良  事故专找马虎人,安全关爱细心人。

  ——掘四:张秀峰  安全大意,失望终身。

  ——掘四党支部书记:冯兴占  出事故就是犯罪。

  ——掘四:袁守文  一人违章,殃及八方。

  ——掘四:陈玉龙  违章作业就是自掘坟墓。

  ——企管科:居 峰  居安思危,方能防患于未然。

  ——采煤一区副区长:邵泽胜  不按章作业,就是不关爱家庭。

  ——采煤一区:张允波  规程是宝人人学,安全为天事事抓。

  ——行政监察科科长:李 健  △生产幸福来自安全,人生快乐首当平安  ——工会:李昕  △只有抓好安全才是企业的最大效益  ——物业管理科党支部书记:李学敏  △有了安全就有了矿工生命和家庭幸福。

  ——运输:刘长友  △严格实施安全法,才有一个幸福的家  ——运输:刘传义  △宁为安全操碎心,不让事故害工人。

  ——运输:轩展  △安全生产是每个职工最大的利益  ——运输:武进法  △机工、电工光荣活,安全技术必须学,  技术全面人人敬,不做“南郭”留笑柄。

  ——供应科党支部书记:王书民  安全是我们每个矿工最宝贵的财富。

  ——机电:高宪雷  诸葛一生多谨慎,安全事大莫糊涂  ——办公室:赵秀  你对安全松一松,事故对你不留情  ——机电:丁新友  安全是什么

是生命、是幸福、是生产、是财富、是一切。

  ——机电:刘丽沛

煤矿安全管理的重点是什么

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中,A类是企业负责人。

B类是项目负责人,C类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安全生产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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