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职业的优势与劣势
(3)职业道德没有确定形式,通常体现为观念、习惯、信念等。
(4)职业道德 依靠文化、内心信念和习惯,通过员工的自律实现。
(5)职业道德大多没有实质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6)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对员工义务的要求。
(7)职业道德标准多元 化,代表了不同企业可能具有不同的价值观。
(8)职业道德承载着企业文化和凝聚力,影响深远。
每个从业人员,不论是从事哪种职业,在职业活动中都要遵守道德。
要理解职业道德需要掌握以下四点:首先,在内容方面,职业道德总是要鲜明地表达职业义务、职业责任以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
它不是一般地反映社会道德和阶级道德的要求,而是要反映职业、行业以至产业特殊利益的要求;它不是在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而是在特定的职业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它往往表现为某一职业特有的道德传统和道德习惯,表现为从事某一职业的人们所特有道德心理和道德品质。
甚至造成从事不同职业的人们在道德品貌上的差异。
如人们常说,某人有“军人作风”、“ 工人性格”、“农民意识”、“干部派头”、“学生味”、“学究气”、“商人习气”等、 其次,在表现形式方面:职业道德往往比较具体、灵活、多样。
它总是从本职业的交流活动的实际出发,采用制度、守则、公约、承诺、誓言、条例,以至标语口号之类的形式,这些灵活的形式既易于为从业人员所接受和实行,而且易于形成一种职业的道德习惯。
学习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收获与感悟600字
答-道德是做人的准则,道德和法制是相互相承的,法制社会就要讲道德。
这是一篇论述文。
题目--道德与法律--,概述,论点论据,结尾
法律的感悟(作文)
1)听教授滔滔不绝、口若悬河地讲解法律,从生涩难懂、枯燥无味的法的涵义中,我误认为法只是象牙塔顶中的经书,束之高阁,让人敬而远之;当我畅游于法的历史长河中,寻求与乌尔比安、耶林格、萨维尼、庞德、德沃金、波斯纳等法学专家的对话,我误以为法只是法学家眼中的宠儿,超然存在于历史之中,虚无飘渺;当我看到电视剧中律师咄咄逼人的盛人气势与法官高高在上的威严态势,我也曾误以为法只是精英者之间的游戏,而凡人只是被动的参与者。
然而在参加工作后,我发现其实法只是一种普通的社会规范,是每一个公民都能触及到的,它无时无刻不在调整着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社会生活中随时随地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法无处不在,在你、我、他身边时常可以发现法的踪迹,当你过十字路口,红灯停绿灯行,这是道路交通法对行为的一种规范;当我在思量某件事情能否做的时候,我往往会思忖自己的行为是为法律所允许,这是我在用法的价值来判断自身行为的可行性;当他的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他人侵害时,他往往会通过诉诸或者求助于司法机关,这是他在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因学法而守法,因懂法而用法,我苦苦追寻着法的轨迹,从大学时候的形而上的学习让我理解了法的真谛,而在烟草三年的工作经历则让我认识了法的价值。
对于烟草公司一名普通法规员来说,《烟草专卖法》无疑是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它体现的是秩序、自由、利益与正义的价值,这种价值导向规范着专卖人员的合法行为,保护着经营主体的正当权利与制约着违法者的不法行为,它是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石所在,它计划卷烟生产、特许垄断经营、打击制假售假,其目的则是为了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它让市场的每一位消费者可以免于假烟的侵害,维护的是公民的合法利益;它规定零售客户只要符合条件,则可以向烟草专卖局申请卷烟销售许可证,这是烟草专卖法在保护每一位市场经营主体的自由权利;而当零售客户的合法权利受到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侵害时,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复议和申述,这则体现的是烟草专卖法维护正义的体现。
在我们的工作中,烟草专卖法无处不在,则价值则无处不在发挥着它的功能,正是因为价值的存在,才让烟草专卖法符合公序良俗,在烟草专卖法与道德之间建立起一座桥梁,才让烟草专卖法真正深入人心。
马基雅维利说过:“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它告诉了我们法与行为之间的辩证关系,指出了法对人的行为指导的重要意义。
因此,学法、懂法、用法、守法,这是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也是责任所在,更是国家实现法治的根本保障。
2)上一周,我们学校利用下午第一节课时间,给我们讲了一堂法制报告会。
通过这次开会,我的感触很多。
可以说,我们每一个人在生活中都会与同学、朋友,以及社会上的人发生一些矛盾,也许都是一些小事。
既然是一些小事,那我想我们应该能够和平能够处理,不需要动用武器,这样会毁了大家。
在我的生活中出现过这样的事:一天,一个小组在班里值日,最后只剩下两个人还没有值完。
一个男生只是在外面刚刚涮完墩布回来,不小心把水溅到了另一个男生的身上。
那个男生随口就说了一句:“喂,你没长眼睛啊,往哪甩呢
”拿着墩布的男生还比较有诚意地说:“对不起,真是不好意思,我一定注意。
”可另一个男生却得理不让人,“你一声对不起就完了,这衣服怎么办。
”那个男生见情势不对,有点怒火了,这下,两个人便吵了起来,还动用上了扫把。
被水溅到衣服的男生用扫把的后面把另一个男生的眼睛给弄伤了。
仅仅一滴水的事,就引发出这么大的事,太不值了。
接下来,又通过学生们演的一个“抢钱事件”又揭示了如今社会的黑暗。
三个男生管一个男生要钱,不给钱就得挨揍,这简直是天理何在呀
我认为,一个人如果没钱,他不是最穷的;但如果他连一点宽容都没有的话,那就是真的穷了。
说到尊重,也与宽容紧紧相连。
如果你想得到别人的尊重,就应该做到自己该做的事,就应该学会去宽容别人,善待自己。
这样才有资格接受别人的尊重,才有资格提“人。
”如果你可以做到宽容一小步,那么社会就会少一份伤害,警察叔叔就会多一些功夫去做别的事。
从今天起,就让我们来靠近宽容,创建和谐社会吧
3)我们国家是法治的国家,法律越来越健全,北京是我们的首都,随着城市化的进展,全国各地的有志青年涌向北京,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有生力量。
现在北京有近400万流动人口,在北京的现代化建设中是一支庞大的有生力军,我就是其中的一员。
初到北京时,除了感觉北京是一个有文化的城市,它有那么多的历史文化遗产,有那么多的著名高校,北京人待人还很热情……。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北京的认识越来越深,感受也越来越多。
近几年来,我亲眼看到了北京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京城的绿地多了,让人无法忍受的沙尘暴也很少见了,天空更蓝了,高楼更多了,道路更畅通了,人们的素质也提高了。
所有这一切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是,让我印象最深的是北京的法制建设。
法制是社会进步的象征,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因为身在北京,就更深切地感受到了这种变化。
在我居住的社区有许多宣传栏,可以看到不定期的法制宣传内容,从国家制定的法律,到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这些法制宣传让辖区居民充分了解了自己应该享受的权利,如何遵纪守法,如何教育未成年人学习法律知识,加强自身保护。
而我一个外地青年人,也从中受到了不少益处。
在这个城市里,我有许多老乡,我们都在一个公司打工。
4)我毕业于一个很著名的法学院,法律专业和律师职业是我义无反顾的选择。
非常后悔的是上学的时候没有珍惜宝贵的学习机会,自感学艺不精,心惊胆战的开始了“法律实践”。
工作的我反而爱思考法律是什么,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是具有强制性的一堆社会规范。
我自己是一个制度崇拜者,相信在科学合理的规范下,社会才会有序发展,所以在上学的时候,听到“以德制国”很有些不解。
上学的时候,老跟着自己的老师嚷嚷中国的法律是多么多么的不完善不健全,一翻书本,厚厚的法国民法典,浩如烟海的美国判例,动不动就在论文里的结尾写“立法建议”,呵呵。
中国法律是不健全不完善,法律空白需要填补,法律制度需要完善,法律条文需要修改,可是中国是多么迫切的需要高素质的法律实践者啊,只有制定法和实践法同时发展才是正确的。
一直在关注“法大弑师案”和“邓玉娇案”。
我自己的专业不是刑法,工作后也没有和刑事案子打过过多的交道,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法规和原理我是理解的。
前两天从网上看到北京某检察院说付成励不能够成自首,“他的行为不具备从轻的情节”,而付成励却表示,他在杀死程春明教授后,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
对此,检方认为,付成励拨打电话自首,是为了躲避法律的惩罚,为了寻求从轻处理,并不是“认罪”的态度,所以不宜从轻判处。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什么时候说为了犯罪嫌疑人为了“从轻处罚”的自首就不是自首了
自首是“可以”从轻判决的情节,也就是说法院认为是自首但亦可不从轻判决,但是该认定自首的若不认定,那不成笑话了吗
总之,我真的不希望付成励师弟年轻鲜活的生命这样逝去。
“邓玉娇案”刚开始的时候,根据当时通报的事实,邓某的强奸行为显而易见,对于这种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就没有防卫过当一说,邓玉娇就是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可是,当不能操纵法律的时候(因为这个实在太明显了),便来操纵事实,邓玉娇还是“防卫过当”了。
再看看律师行业,挣扎在贫困线上的年轻律师,开着奔驰宝马的大律师,法官与律师等等,还真是光怪陆离啊。
合伙人、大律师是个是什么概念呢
就是能拉来大项目、大标的案子的律师,他们有着深厚的社会关系和很高的社会知名度,很多大律师可能早就不做业务了。
中国不同于美国,赚钱的不是诉讼律师而是非诉律师,很多非诉讼律师只要拉来项目就可以了,业务自有助理来做。
天下文章一大抄, 看你会抄不会抄。
加油
法律有关的案件感想千字
法律保护我成长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纽约,这个繁华的国际大都市,却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而在我国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如:强要同学钱财,参与抢劫,更有甚者结帮犯罪.据报道:今年4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17岁学生温某,因持塑料枪打劫被判有期徒刑5年.近年来,青少年结帮犯罪现象也呈上升势头,加入黑帮犯罪的一般是18岁以下的在校学生.来自公安机关的一则统计数字表明,80年代后期到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在上海,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l%.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正义.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捍卫它!作为中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请你赶快打消这种念头吧!“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因为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由在规则中拥有.同学们,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学习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感受800字
所谓职业,就是同人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
指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一定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即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等方面的行为标准和要求。
职德不仅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而且是本行业对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化。
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它是一般社会道德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对一般道德原则和规范的重要补充。
在一定条件下,二者又相互融合、相互统一,一方面,各种职业道德都程度不同地包含有某些一般社会道德的因素,体现着一般社会道德的要求;另一 方面,某些职业道德尤其是与广大社会成员有直接接触的职业的道德要求,也会转化为全体社会成员都应当遵守的一般社会道德。
职业道德是同人们的职业实践紧密相联的。
从事某种特定职业的人们,由于有着共同的劳动方式,经受着共同的职业训练,进行着共同的职业实践,因而往往具有共同的职业兴趣、爱好、习惯和心理传统,结成某种特殊的关系,形成特殊的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从而产生该职业 所特有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要求。
职业实践作为社会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于人们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道德行为,而且对于个人道德品质的形成以及整个社会的道德习俗和道德传统都有重大的影响。
首先,在内容方面,职业道德总是要鲜明地表达职业义务、职业责任以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
它不是一般地反映社会道德和阶级道德的要求,而是要反映职业、行业至产业特殊利益的要求;它不是在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而是在特定的职业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它往往表现为某一职业特有的道德传统和道德习惯,表现为从事某一职业的人们所特有道德心理和道德品质。
甚至造成从事不同职业的人们在道德品貌上的差异。
内容上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职业道德往往表现为世代相袭的职业传统,使人们形成比较稳定的职业心理和职业习惯,养成比较特殊的职业品质和职业风格。
虽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里,职业活动会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对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职业道德起决定作用的社会经济关系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但是由于职业分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各种职业活动在总的发展方向上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职业道德在内容上必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其次,在表现形式方面:职业道德往往比较具体、灵活、多样。
它总是从本职业的交流活动的实际出发,采用制度、守则、公约、承诺、誓言、条例,以至标语口号之类的形式,这些灵活的形式既易于为从业人员所接受和实行,而且易于形成一种职业的道德习惯。
形式上的多样性。
与丰富多彩的职业生活相联系,各个行业的职业道德的形式也丰富多样。
各个行业为了较好地规范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都往往从本行业的活动、要求以及交往的内容和方式出发,根据本行业的客观环境、职业特点及从业人员的接受能力,采用一些简便易行的、能为本行业人员所接受的形式如规章制度、工作守则、服务公约、条例、誓词、须知、保证等,来体现职业道德的要求,把职业道德规范具体化和条理化,这样既易记易懂,易于为人们所接受,又易于实践,有利于人们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促使他们改进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再次,从调节的范围来看,职业道德一方面是用来调节从业人员内部关系,加强职业、行业内部人员的凝聚力;另一方面,它也是用来调节从业人员与其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用来塑造本职业从业人员的形象。
职业道德除具有道德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以下不同于一般社会道德的特点:第一,范围上的特殊性。
各种行业的职业道德都只能约束本行业的从业人员,而往往不适用于从事其他职业的人们;都只能在本行业的特定范围内起作用,一旦越出自身的行业范围,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最后,从产生的效果来看,职业道德既能使一定的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的“职业化”,又使个人道德品质“成熟化”。
职业道德虽然是在特定的职业生活中形成的,但它决不是离开阶级道德或社会道德而独立存在的道德类型。
在阶级社会里,职业道德始终是在阶级道德和社会道德的制约和影响下存在和发展的;职业道德和阶级道德或社会道德之间的关系,就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关系。
任何一种形式的职业道德,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着阶级道德或社会道德的要求。
同样,阶级道德或社会道德,在很大范围上都是通过具体的职业道德形式表现出来的。
同时,职业道德主要表现在实际从事一定职业的成人的意识和行为中,是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成熟的阶段。
职业道德与各种职业要求和职业生活结合,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形成比较稳定的职业心理和职业习惯,以致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人们在学校生活阶段和少年生活阶段所形成的品行,影响道德主体的道德风貌。
职业道德对社会历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首先,职业道德是推动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各行各业的分工协作关系,对社会物质文明建设的进程直接或间接地产生着重要的影响,而职业道德则对各行各业中严密而良好的分工协作关系具有特殊的作用。
各种职业道德的共同要求是忠于职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当各类从业人员把相应的职业道德要求转变为自己的职业道德信念和责任感,形成高度的思想觉悟和精神境界时,他们就能够正确地处理个人、职业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自觉地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如果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成员普遍地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觉悟,在每个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必然会对社会的物质文明建设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反之则会阻碍社会物质文明的发展进程。
其次,职业道德是形成和改造社会风尚的重要因素。
社会风尚是人们的精神面貌和社会关系的综合反映,由于每一行业都以自己独特的方式与整个社会发生联系,各行各业的人际关系和人员品德状况都程度不同地影响着社会的道德风尚和习俗,职业道德对就社会风尚具有很大的影响。
如果每个社会从业人员都能自觉地遵守和履行职业道德,必然有利于促进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反之,则将导致不良社会风尚的产生和蔓延。
再次,职业道德能够促进劳动者的自我完善。
每个人的大部分社会活动都在职业生活中实现,其社会贡献也主要通过本职工作表现出来:而个人的知识素养、劳动技能和道德品质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也要通过职业实践活动来达到。
职业道德是人们职业生活的指南,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具有深刻而经常的影响,它能够指导人们树立正确的荣辱、是非和善恶观念,确立具体的生活理想和奋斗目标,选择具体的生活道路,形成具体的人生观和道德理想,养成具体的道德品质。
在职业实践中不断地进行学习和锻炼,不仅可以改变人们走向职业生活之前所形成的不良观念,而且能够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家庭和学校教育的积极成果。
职业道德对于从业者自我完善的重要促进作用不可忽视。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社会中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或劳动中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以其崭新的内容和鲜明的时代特征,区别于已往任何一种类型的职业道德。
(1)它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是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规范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除原始社会外,已往社会里的职业道德都是对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私有制度下职业关系的反映,有自私自利的特点,以利己主义作为自己的原则。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从根本上消灭了某些旧的社会分工和旧职业,也消除了旧社会职业之间及职业内部的尖锐对立,形成了职业之间的相互协助和同一职业内从业者之间的平等互助关系。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各种职业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必要组成部分,其利益与整个社会的根本利益相一致,这就为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形成奠定了客观基础,决定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根本原则必然是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社会主义社会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活动目的是一致的。
在阶级社会里,人们的职业活动都以个人利益和职业集体利益为目的,各种职业道德都不能很好地调解职业或行业内外的关系,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活动的目的不一致使得私有制社会的职业道德往往具有虚伪性。
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个人、职业集体和整个社会的利益是根本一致的,人们从事职业活动既符合个人利益,又是为了他人、集体和社会,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规范和要求与人们从业活动的目的从根本是一致的,从而克服了以往职业道德中的虚伪性。
(3)社会主义 职业道德不能自发形成和发展。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根本目标在于谋求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而从事某一具体职业的人们由于工作和生活的局限性,往往只是从自身的生活经验和本职业集体的利益出发对待和选择自己的行为,因而必须对他们进行科学理论的灌输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教育,以使他们自觉地进行锻炼和修养,用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规范指导自己的行为。
每个从业人员,不论是从事哪种职业,在职业活动中都要遵守道德。
如教师要遵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职业道德。
医生要遵守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而军人一样有自己的职业道德。
就像人们常说,某人有“军人作风”、“ 工人性格”、“农民意识”、“干部派头”、“学生味”、“学究气”、“商人习气”。
这些都可以归结到职业道德中来。
从七十年前,先辈用他们的热血和生命谱写了“惊天地,泣鬼神”的长征之歌。
我们就已经看到了军人精神。
用现代的眼光来看,可以讲,它是一种另类的职业道德。
每次回顾这段历史,就是要我们用心灵去感悟长征精神,同时,思考在自己的岗位中需要哪些职业素质,然后去学习使他得到提高。
长征途中,先辈们脚下踏着华夏坚实的土地,手中高擎着民族振兴的大旗,心中升腾着祖国飞翔的梦想。
正是这样的信念将他们紧紧地凝聚在一起,筑成一道摧不垮、压不倒的钢铁长城。
正是这样的信念支撑着他们走过艰难,走过凶险,走出希望,走出了一片蓝天。
今天,我们面前虽然没有了雪山和草地,但前进的道路依然漫长而曲折。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走向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又一次伟大而艰巨的长征。
步入新世纪的我们,是否还需要这种精神呢
当然答案是肯定的。
从焦裕禄、孔繁森、到时代英雄任常霞。
还有抗洪战线上的无数无名的战士、平凡岗位中的广大官兵,他们都在用军人精神来向士人展示。
轻歌曼舞的欢乐,鸟语花香的芳馨,相敬互爱的甜蜜,灯红酒绿的痴迷,都没有迫使他们放弃心中的理想和信念。
艰苦的环境似乎已离我们悠然远去,可曾想到,伴随着时光流逝的不仅仅是我们的青春,还有我们绚烂的向往和似锦的前程啊。
我们需要艰苦奋斗的精神,需要甘于奉献的精神。
有了这样的精神,我们才能从容地藐视困难、顽强地面对困难、乐观地克服困难,有了这样的精神,我们才能以蓬勃向上的风貌,激发创新能力,燃烧创业的激情,焕发无坚不摧的力量。
这样的精神是我们人生走向辉煌
新世纪,新时代,新希望,新蓝图,一切都是新的。
作为有着鸿鹄之志的新青年,作为一名光荣的退伍军人,我深知自身肩负的使命是何等的重要,只有在自己素质提高,加强法制观念,才能符合新时代的要求,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这将是一项艰巨而任重道远的事情,相信自己可以坚持
律师职业的基本原则
律师执业原则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贯穿于律师的执业活动的整个过程,直到律师全面实现律师任务的基本准则。
我国律师的执业原则主要有 ①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
②律师执业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原则。
③律师执业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④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的原则。
⑤律师依法独立执业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执业律师工作总结
执业律师工作总结时间过的真快,又到了一年的年终岁尾了,岁末新年的钟声不可阻挡的即将敲响,回顾这一年的工作,我感慨颇多,从中更加深刻的体会到从事法律工作的百般艰辛。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值得一提的当属通过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上所学到和理解的东西。
通过开展警示教育的活动,我更加坚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法治理念,时刻牢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所肩负的执业使命。
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我们律师应该立场坚定,坚持正确的方向。
应该依法履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我充分的认识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以用律师的职业道德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要求自己,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履行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当代执业律师应该努力做“法律之师”,努力成为“道德之师”。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依然热衷于从事法律援助事业,积极的参加区局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并对我承办的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做到尽心尽力、一丝不苟。
比如在处理一起行政案件时,被援助者在理解法律规定上有偏差,我就耐心的为其解释该法律的真正涵义,让其完全了解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和他应该承担的义务,让他真正明白了自己的错误,使其理解了行政机关对他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最终使这起行政案件以原告撤诉而结束,从而化解了百姓对行政机关的误解和矛盾。
律师这个职业有什么优点
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三)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五)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六)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 (七)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 (八)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九)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十)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十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 (十二)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十三)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 (十四)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十五)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 (十六)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十七)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十八)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十九)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十)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 (二十一)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从事活动,或者擅自改变、出借律师事务所名称的; (二)变更名称、章程、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合伙协议等事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挠合伙人、合作人、律师退所的; (四)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 (五)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六)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七)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索取规定、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聘用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不为其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的; (十)恶意逃避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债务的; (十一)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 (十二)采用支付介绍费、给回扣、许诺利益等不正当方式争揽业务的; (十三)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四)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声誉的; (十五)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但本县(市)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十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七)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八)允许或者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本所律师继续执业的; (十九)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 (二十)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员有上述行为而不予制止的; (二十一)允许或者默许本所律师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购买商品、出资旅游、报销费用、装修住宅,或者提供交通、通讯工具的; (二十二)不依法纳税的; (二十三)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