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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冬令物资发放教师感言

时间:2016-03-10 09:41

刘思宇的出席活动

当然不合理

学生成绩不好,老师有责任给他补课

要是成绩不好的都要交钱补课,那老师都不用好好上课了,成绩差了反而会交钱,你说对吗

现在的老师为了赚钱,什么方法都用。

毕竟现在是物质社会,都向钱看,没什么师德可言了。

建议您:实在不行自己好好带着孩子学习。

也可以去校外补课机构。

补课是他们的饭碗,为了提高收入和信誉,也会尽力给孩子补课。

如果补得不好,就是砸自己招牌,砸自己饭碗。

(在职老师,补得好与差,都没什么太大关系。

)

家庭保护建议书

在当今世界飞速发展之际,环境问题已是全世界所面临的共同问题,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地球是人类唯一居住的地方,人类要在地球上安居乐业,就要爱护地球,爱护大自然。

因为我们只有一个地球

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已刻不容缓。

我们少年儿童要爱护每一片绿叶,爱护每一棵小草,爱护每一朵鲜花。

爱护地球,保护环境,绿化校园,让绿色生命激发我们热爱生活,热爱学习,珍惜青春。

因此,让我们作为绿色的守护者,郑重向全体少先队员们发起倡议: 一、水是生命之源,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爱护祖国的所有“蓝色国土”。

二、学习环保的知识,树立环保的意识,了解并自觉维护有关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大力支持环保工作。

三、自觉遵守“两讲五不”规范,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的整洁,出门要带“清洁袋”。

四、爱护环保设施和设备,爱护花草树木,保护野生动物;讲卫生,爱劳动,积极帮助地区做好环境卫生和绿化工作;遇到破坏环境保护的不文明行为要勇于劝阻,发现破坏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要主动报告,敢于斗争。

五、保护资源,节约水电;提倡垃圾分类,废品回收,废物利用,保护再生资源。

购买商品要选购“绿色包装”物品,拒绝使用一次性塑料用品、包装过度商品和一次性筷子,尽量少用纸木制品。

六、降低噪音,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使用收录机、电视机时,音量要适中,不影响他人的工作、学习与休息。

提倡以步代车和骑自行车,杜绝机动车尾气污染。

让我们共同携手,让一粒粒种子花开似锦,让一颗颗小苗绿树成荫,用实际行动投入到三月的“植树,爱绿”活动中,从自己身边做起,向全社会证明,我们是高素质的一代,我们真正懂得珍惜绿色

人在自然中生长,绿是自然的颜色。

绿色是多么宝贵啊

它是生命、是希望、是快乐,让我们行动起来,为珍惜绿色,创造绿色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吧

【求教】快要去6Q那个夏令营了 有没有去过的 说说具体情况

俗话说,不怕万一,就怕一万。

人在世上,肯定都会遭遇一些临时性困难,比如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有的困难还会造成一些家庭致贫返贫,会造成一时的困境。

此时我们有什么办法

临时救助正是一剂“药方”。

近日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接续发布两个文件,对临时救助作出了具体的施救方案。

岳西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我县城乡居民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第四条 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对区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大范围社会灾害的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区域性临时救助标准执行,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低保标准10倍。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

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

特殊情况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一) 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三)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的;(四)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或个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五)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第七条 临时救助办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八条 受理。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1、临时救助申请表;2、申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3、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4、委托申请的,应说明委托原因,介绍委托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承担委托责任。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第九条 审核审批(一)一般程序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是临时救助工作审核责任主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

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审批责任主体,负责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

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并实施救助;不予批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获得临时救助居民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3个月。

救助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审批决定按季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下拨委托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

对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对于未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并提供救助。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并在救助之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3个月。

第四章 救助方式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各级应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打卡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服务救助为辅。

第五章 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一)各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资金。

其中,县级财政均按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常住人口每人每年2元标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

(二)城乡低保结余资金。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如有结余,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城乡低保家庭临时救助支出。

(三)福彩公益金。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应安排不低于8%比例的福彩公益金作为临时救助或救急难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民政部门或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

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救助资金缺口时,同级财政应通过追加预算、通过春荒冬令款调剂等途径予以解决,确保实际需要。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收到同级民政部门现金发放清单2个工作日内,经复核后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实行实物救助和服务救助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实施,实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先行救助所需资金和物资,实行报账制,县级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审批材料和救助对象收据,按规定程序予以拨付或补充。

第六章 社会力量参与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

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第十五条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七章 建立机制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人民政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确定一名负责人为召集人,将临时救助和救急难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临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急难”救助包保责任制,安排专人负责办理业务工作,明确各干部职工的包保区域、单位和时段等内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第十七条 建立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机制。

县政府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经常性排查,并建立分析研判制度,乡镇和村(居)委会要分别实行每月和每周1次排查,全面摸清辖区内困难群众,尤其是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重病、重残人员、空巢老人以及留守儿童的实际状况,及时核实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情况。

主动报告、主动帮助,必要时可代为提交救助申请,做到早发现、早救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公安、城管、民政和卫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以及救助管理机构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政务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申请的受理、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要协助其申请,需要分办、转办的,应明确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处理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社会救助窗口应及时转介。

县、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可依托社会救助平台,建立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网络。

县政府公布社会救助热线电话,畅通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求助、报告渠道。

第八章 监督和处罚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民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应当悉数追回并记录在案,且2年内不予受理其城乡低保等其他社会救助申请,已经享受城乡低保的予以取消。

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岳西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岳西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精神,按照《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办法》(岳政办〔2017〕6号)、《岳西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岳西县健康脱贫工程综合医疗保障补充办法(暂行)》(岳政办秘〔2017〕51号)的相关规定,为缓解群众因患重特大疾病返贫、致贫情况的发生,助力我县脱贫攻坚,结合实际,制定《<岳西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一、主要目标整合救助资源,利用临时救助政策,通过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提升救助标准,简化救助程序,建立健康医疗社会保障长效机制,防止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因医疗费用支出超出自身承受能力而返贫、致贫,助力打赢扶贫攻坚战。

二、救助对象全县参加新农合的居民(以下新农合均包含农村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在省内就医,医疗支出经新农合基金补偿、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351”兜底、“1579”再补偿、大病医疗补充商业保险,扣除平台募捐、社会捐赠、企业或单位赞助、社会救助等金额后,年度内合规费用支出仍超过1万元,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处于贫困边缘的人员。

三、救助标准1、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最高封顶线为10万元;2、对符合再救助条件的人员,经各种救助后,按个人年度自付合规费用减去1万元起付线后再分档救助:0—5万元的,按50%计算;5—8万元,按60%计算;8万元以上的,按70%计算。

四、救助程序(一)个人申请。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病患对象,由患者本人或义务关系人向所在地乡镇服务大厅救助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诊断证明、乡镇卫生院打印的《参合居民医疗费用报补信息表》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填写《岳西县临时救助申请表》;(二)精准识别。

申请医疗再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识别过程中应遵守公序良俗,坚持以下程序:1、民主评议。

各乡镇对受理的再救助申请,由乡镇包村干部在患者所在村组织村“两委”,同时适当吸收正直、公正的老党员、组长、村民代表参与对患者申请内容真实性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村级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

对公示有异议的,应组织再调查、再核实,调查核实结果应书面回复申请人。

2、乡镇审定。

个人申请经民主评议无异议后,由乡镇分管扶贫工作的负责人牵头组织民政、财政、扶贫、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等单位经办工作人员集中审核,审核无异议的,报乡镇主要负责人审签。

乡镇审核或审签结果有异议的,应再组织核查,并回复申请人。

审签结果应公示5天以上。

(三)县级审批。

各乡镇将经精准审定后的申请,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对于经测算,医疗再救助金额少于2000元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救助,再报民政局审批;医疗再救助金额大于20000元的,县民政局提出审批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核准。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1、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资金列入临时救助资金管理,县财政按500万元\\\/年预算增加临时救助资金,年度资金不足时由县级财政补齐。

2、县民政部门每年预拨一定数额临时救助资金到乡镇民政基本户,用于支付乡镇人民政府先行救助,乡镇先行救助资金应通过金融部门打卡发放;县级审批资金由县低保局组织打卡发放。

3、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资金接受社会及个人捐赠,捐赠款应根据捐赠者个人意愿使用;4、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资金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加强组织领导1、乡镇应成立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领导小组,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临时救助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再救助申请对象精准识别机制。

2、县级民政、财政、卫计委、扶贫办等部门要加强领导及信息沟通,通力协作,按部门职责为乡镇精准识别提供技术支持。

3、加大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对象准确和资金安全。

对在工作中违反规定,存在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补充规定》由岳西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补充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

教育部什么时候能真正关心支持落后地区的义务教育,让教师自由共享教育资源,包括课件下载?

怎展“雏鹰假日小队活动 近年来,全国各地积极少工委向全国少先队发出的开展鹰假日小队”活动倡议,各种“环卫小队”、“护绿小队”、“献爱心小队”、“白灵鸟小队”等如雨后春笋,遍及城乡各地。

假日小队一般以队员居住靠近为基础,由队员自己创建,自己管理,实施自我教育的固定场所。

队员们可以利用双休日、寒暑假自己组织开展社会教育活动,是离开少先队大、中队和少先队辅导独立开展的活动。

它具有简便性、灵活性和自治性的特点。

因此,建好假日小队,丰富小队活动内容,提高小队活动质量,能促进小队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既然是“假日小队”活动,从小队的组建、计划的制订、活动的开展、小家务的建设等就都应是假日中由队员自己干的事。

组建原则:以“自愿组合、就近就便、合理编队、易行有效”的原则优化组建,应注意考虑自身间的制约因素,最好能做到扬长避短,文武搭配,分工明确。

组建方法:按“遵守规范,轮流任干、学习当家,建职立位、管好家务,按需活动、灵活多样、共同发展”等方法,组建小队,开展活动。

组建要求:小队要做到四个“突出”:突出自主、突出特色、突出趣味、突出创造。

小队文化:每个小队有队员5名左右,小队确立后,队员们无论是学习、活动,日常行为表现还是竞赛,基本上都要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

各小队有一套属于自己的小队文化。

内容包括:队名、口号、队章、队旗、队歌、园地。

小队文化的创建全部是在小队长的组织下,调动每名队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扬自主的前提下产生的。

擅长画画的队员画上自己小队的队旗,擅长书法的队员写上自己小队的名称、口号,队员们在讨论队章、设计队旗、布置园地的过程中,集体观念初步形成。

1、自取队名。

小队成立后,由全体队员一起商量、讨论为本小队命名,这样如“团结小队、先锋小队、同心小队、必胜小队”等就诞生了,从名字中要看出队员们向上的精神,必胜的勇气。

2、自选队长。

(设常务队长一名,值日队长一名,是小队成员轮流任干) “假日小队”提倡“队长轮值”制,但就组织管理上讲,小队仍然应有核心队长——常务小队长,“值日小队长”是指每次活动时的值日队员,负责本次活动的组织开展、活动记录的填写等。

常务小队长应协调值日小队长和小队队员之间的关系,配合值日小队长组织开展活动。

因此,常务小队长所具有的号召力、凝聚力,往往会决定一个小队的生存。

3、自定目标、自编口号。

在小队长的带领下,每个小队都要确定自己小队共同的奋斗目标,提出明确的要求,喊出有激励性的小队口号(如开心快乐小队,口号是:你开心,我开心,你快乐,我快乐,大家都开心),体现组织约束力。

小队目标基本上就是全体队员齐心协力,争取被评为优秀小队。

除了小队共同的奋斗目标,每名队员还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立短期的奋斗目标。

如不爱写作业的队员,在小队会上确立的目标是:本月保证天天完成作业,不给自己小队扣分;体育成绩优秀的队员确立的目标是积极锻炼,争取在运动会上拿第一,为自己小队多加分。

在目标确立后的行动中,队员之间互相监督、提醒,在每月小结时进行小队集体目标和个人目标实现情况的汇报,提前实现目标的进行表扬,目标没有达到的队员要受到大家的批评,并作为下一个月本小队重点帮助和监督的对象。

4、自设队标(能体现出小队的特色)。

5、自制公约(公约即共同的约定,用来规范引导小队活动,要简洁明了,琅琅上口)。

如在某小队的队章中,提出了小队长轮换制和竞聘弹劾制,按照队章规定,小队长每月轮换一次,如果本月被评为优秀自动化小队,小队长可以连任,如果没被评上,则召开小队会,采取竞聘的办法,选出新的小队长,小队长在任期内,工作出现失误,队员们则有权力弹劾并重新竞选小队长。

假日小队内容:丰富的小队活动内容可以分成文化学习类、文艺表演类、体育竞赛类、文明习惯类、休闲娱乐类等类别。

如:文化学习类,可以开展成语接龙比赛、朗诵比赛、一分钟计算比赛、英语小品比赛等;文艺表演类,可以开展队员才艺大赛,主持人风采展示等;体育类,可以开展乒乓球比赛、踢毽比赛、游戏创新赛等。

要做到:有活动计划、有活动记录、有活动感想、有活动照片、有活动总结和活动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

小队建设的理想目标:1.小队集体是队员们的快乐世界。

2.小队集体是队员们的友爱家庭。

3.小队集体是队员们的自治园地。

。

4.小队集体是队员们的创造舞台。

5.小队集体是队员们的服务金桥。

6.小队集体是队员们的奋进阶梯。

7.小队集体是队员们的成才摇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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