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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代表转业与企业座谈会感言

时间:2020-05-17 17:24

退伍军人座谈会发言稿

在的光辉节日———“八一”建军节的日子里,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座谈会,大家欢聚一堂,同庆建军佳节,共叙鱼水深情,这对于推动矿山民兵建设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矿区生产经营的大好局面,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借此机会,我作为一名积极发言的代表,向转业退伍军人、人员,致以节日的问候和良好的祝愿

自1927年8月1日成立以来,由弱小到强大,人民军队80年间取得了辉煌成就。

从战争年代到和平时期,解放军都是一支威武之师。

我们要牢记光荣传统,在危险面前冲上去。

始终保持军人作风,在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保持军人的政治本色,积极为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贡献力量。

转业退伍军人 名,民兵 名,许多同志在部队练就了顽强的意志和坚韧的性格,在困难面前从不低头……+++++++++++++++++++++++++++++++++++++++++供参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一下 。

自己结合实际写吧,希望给你灵感

急~~求~退伍军人在单位员工座谈会发言稿

各位尊敬的领导、同志们: 马上就要到建军节了。

在的光辉节日———“八一”建军节的日子里,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座谈会,大家欢聚一堂,同庆建军佳节,共叙鱼水深情,这对于推动矿山民兵建设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矿区生产经营的大好局面,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借此机会,我作为一名积极发言的代表,向转业退伍军人、人员,致以节日的问候和良好的祝愿

今天,我们公司领导为我们召开座谈会,这是领导对我们的关心和重视,十分感谢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来为我们举行这场座谈会。

同时,我也十分荣幸能够作为员工的代表站在这里发言。

首先,为各位领导做下自我介绍,我叫xxx,xxxx退伍,xxxx年进入xxxx工作。

现在在xxxx是一名xxxxxxx。

虽然我参加工作的时间很短,但是让我有感触的是。

我由一名退伍军人转变成一名员工。

专业严格的工作与在部队里面的那种严格素质的态度同出一辙。

虽然岗位不同了,但是军人的本色不能变,在部队里的优良传统不能忘。

我要始终保持军人作风,在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保持军人的政治本色,要继续弘扬革命军队的优良传统和精神风貌,做到退伍不退色,努力成为工作岗位上的中坚力量。

做好本职工作。

积极为我们矿山的生产经营发展贡献力量。

为我们南山树立良好的风范。

在任务困难面前要冲在前,在利益好事面前要有高姿态,时刻不忘军人本色,无愧军人的称号。

在单位里,要听从领导、服从分配、积极工作,更要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攻关,特别能奉献的精神,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在工作岗位上作出新的贡献

不愧对人民解放军的培养,不辜负部队首长和同志战友们的那份殷切希望期待和祝愿之情。

虽然我参加工作快2年了,但我还是有必要取长补短的。

现在任何工作,科技含量都很高,要承认自己是个新手,认真的跟老师傅们学习技术,学本领,态度要谦虚、多请教、多专研。

在我们xx工作,领导对我们的人身安全十分的关心。

所以说安全是重中之重。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小小的失误就可能关系到许多人的生命,安全永恒的主题目标就是关注生命,就是关注国家进步,就是实实在在的与时俱进,就是遵章守纪的表率和敬业之最大贡献。

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时刻以一名xxxxxxxx来要求自己。

杜绝任何的发生。

任何事物总是在发展中进行更新和充实的,安全工作也是这样。

我们只有不断学习,通过学习,增强安全生产的技能和日益增强的安全生产意识。

一定要做到“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确保生产工序稳定顺行,实现,减少污染。

今后,我将继续保持和发扬优良作风和光荣传统,在政治上严格要求自己,工作上刻苦努力,作风上保持艰苦奋斗,始终以良好的思想境界、道德情操和精神风貌干好本职工作,为xxx的快速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义务兵离队发言稿 马上退伍了。

在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座谈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八.一”建军节前夕,我们邀请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代表开个座谈会,主要是听取大家对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系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大家的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首先,我代表部党组和**部长向你们并通过你们向部机关、部直属单位以及全国水利系统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表示诚挚的问候!  今年是建军75周年。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工作,把广大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

、等老一辈革命家反复强调,转业干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江泽民总书记在今年5月24日召开的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会议上指出,“是的宝贵人才资源和重要力量。

在人民解放军这个大熔炉里受党的长期教育,有许多特有的优势。

他们转到地方后,将会给改革和建设增添新的活力。

”建国以来,我国先后有数百万复转军人安排到地方工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据初步统计,部机关目前共有复转军人18人,在京直属单位有复转军人140多人,全系统就更多了。

广大复转军人在部队时把青春年华奉献给了军队的现代化建设,辛勤构筑着我们伟大祖国的钢铁长城,为维护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民的安宁幸福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到系统工作以后,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不忘军队的培养,积极投身改革和建设,把军队的好思想、好作风和好传统带到自己单位,在政治上严格要求自己,工作上刻苦努力,作风上保持艰苦奋斗,表现出良好的思想境界、道德情操和精神风貌,涌现出了不少优秀模范人物。

有不少同志被评为优秀党员、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等等,赢得了职工群众的赞誉和尊重。

  当前,我们工作的形势很好。

中央对我们的工作高度重视,全党、全社会对我们工作的认识有了新的飞跃。

“十五”计划把我们的工作摆在需要重点加强的基础设施建设的首位,中央的投入连年大幅增长。

2001年中央投资达401亿元,创历史最高水平。

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和指导方针,不断总结经验,坚定不移地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理论,提出从传统方式向可持续发展转变,以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新思路。

在中央水利工作方针指导下,新的治水思路从理论走向实践,有力地带动了水利各项工作的开展。

  面对新的形势,我们每一个工作者肩负着十分重要的使命。

在我们这条战线上的广大军队复转军人,是我们改革和建设的生力军。

实现在新世纪的发展目标,需要大家的团结奋斗,广大复转军人也肩负着义不容辞的光荣职责。

在这里,我向大家提几点希望,就是四句话:发扬传统,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一、发扬传统。

具有光荣的和优良的作风。

广大复转军人经过部队的培养锤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勇于牺牲的奉献精神、严格的遵纪守法观念和顽强扎实的工作作风。

这些都是复转军人的传统和优势。

希望你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水利改革发展中:继续保持和发扬光荣传统和作风,保持军人的优秀本色,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教育周围的职工群众,努力学习和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在各自岗位上为改革与发展建功立业。

  二、勤奋学习。

复转军人要不断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增强本领,提高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

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既要学习政治理论,又要学习和掌握水利业务知识;既要向书本学习,又要向实践学习;既要重视学问上的深造,又要重视能力上的提高。

要勇于创新,勤于实践,在实践中求得真知,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的过硬本领,为迎接新世纪的挑战打下坚实的知识基础。

  三、爱岗敬业。

江泽民总书记指出:我们的工作“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

”因此,我们的工作是光荣而神圣的,复转军人要增强对本职工作的责壬感和使命感。

要在本职岗位上刻苦钻研,扎实工作,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在本职工作中积极发挥模范骨干作用,在实践中磨炼和培养自己,努力成为本岗位的骨干和专门人才。

  四、自强不息。

新世纪的事业是一项创造性的伟大实践,为广大复转军人施展才华、建功立业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和广阔舞台。

复转军人要与时俱进,自强不息,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努力开辟事业发展的新天地。

实践证明,复转军人要有所作为,客观环境和条件固然重要,但关键还是要靠自身的努力和奋斗。

有了这一条,不管在什么单位,也不管在什么岗位上,一定能有所作为。

  复转军人是我们干部队伍的一个组成部分。

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都要把关心、培养和爱护复转军人作为自己的职责,从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学习上和生活上等各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把复转军人培养好,使用好,努力为他们创造条件,提供舞台,促进他们为水利的改革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  供参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一下

中国当兵人数

建国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历次较大的精简整编。

第一次精简整编。

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解放军总兵力达550万人。

1950年6月,全军参谋会议精简整编方案中规定全军定额400万人。

当年全军即复员23.9万余人。

不久,朝鲜战争爆发,精简整编工作终止。

到1951年底,全军总兵额至627万人,是解放军历史上兵力最多的时期。

第二次精简整编。

1951年11月中央军委召开整编会议,规定到1954年把全军总员额控制在300万人左右。

1952年1月,根据批准的《军事整编计划》,国防军步兵部队从258万人减为135万人,军兵种部队由61万人扩大到84万人,总部和各级机关由112万人减为38万人,院校由10.8万人扩大为12.8万人,地方部队95万人改编为公安部队,全军总定额保持在300万人左右。

第三次精简整编。

1953年8月28日,中共中央又作出军事系统(包括公安部队)应再整顿组织、精简机构的冗员、提高部队质量的紧急指示。

随后,全军进行了精简整编。

截至1953年9月底,全军部队人数减到420万左右。

在此次整编尚未结束之际,1953年12月,全国军事系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决定,把全军简编为350万人,在体制上重新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设立国防委员会和国防部,并形成八总部(即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干部部、总后勤部、总财务部、总军械部、训练总监部、武装力量监察部)领导体制,同时还将6大军区改划为12大军区(即沈阳、北京、济南、南京、广州、武汉、昆明、成都、兰州、内蒙古、新疆、西藏军区,后又组建福州军区,发展为13大军区),将军区体制由四级改为三级(即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并延续至今)。

到1954年6月全军已精减47.2万余人,到年底基本完成计划。

第四次精简整编。

1957年1月,中央军委根据党的“八大”会议减少军费的精神,召开军委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裁减军队数量加强质量的决定》,确定全军总人数再裁减1/3。

要求3年裁减130万人左右,将全军压缩至250万人左右(实际上减至240万人左右,为全军人数最少的时期)。

此次整编重新恢复了三总部(即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并延用至1998年)体制,撤销了公安军、防空军,将防空军与空军合并,同时压缩调整了军事院校,设立了军事科学院和国防部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

到1958年底,全军成建制地集体转业或移交地方的有1个军部、46个师、30余所医院和30余所院校。

全军总人数在1956年的基础上精简36%。

全军总人数与新中国建立时相比,精简61.2%。

第五次精简整编。

1966年以后的一段时间里,部队组织编制混乱,比例失调,机构臃肿,干部严重超编,军队员额继续扩大。

到1971年,全军总人数与1965年相比,又增长20%多;同1958年相比,增长1.53倍。

到70年代中期,全军员额又突破了600万。

1975年6月24日至7月5日,中央军委召开具有历史意义的军委扩大会议,集中讨论和重点解决了压缩军队定额、调整编制体制等重大问题。

决定3年内将军队减少60万人。

从1975年第四季度开始,陆军部队和军区机关进行了整编;铁道兵地铁部队、部分工程建筑部队和县、市中队移交地方有关部门;撤销了部分空军军部、高射炮兵师、地方独立师和步兵师。

到1976年,军队总人数比1975年减少13.6%,精简整编工作取得很大成绩。

后来,精简整编任务因受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没有完成就停了下来。

第六、七、八次精简整编。

1977年12月,中央军委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军队编制体制的调整方案》。

这个方案肯定了1975年军委扩大会议确定的精简整编方针、原则和措施,要求全军继续完成1975年规定的精简整编任务。

1980年3月,中央军委决定,军队再次进行精简整编,减少数量,提高质量,大力精简机关,改革不合理的编制体制,压缩非战斗人员和保障部队,部分部队实行简编,将一部分部队移交地方。

同年8月15日,中共中央批转了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精简整编的方案》。

1982年9月,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又决定军队进一步进行精简整编。

依据《宪法》中央军委决定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组成人员、领导机构、职能与中共中央军委相同);将部分野战师由整编师改为简编师;将担负内卫执勤任务的部队和边防部队移交公安部门;撤销基建工程兵,所属部队按系统对口集体转业到地方;撤销铁道兵,并入铁道部;撤销省军区的地方部队;将军委炮兵、装甲兵、工程兵领导机关分别改为总参谋部炮兵部、装甲兵部、工程兵部(后又被合并为总参谋部兵种部),整个整编工作到1983年结束。

1984年11月,中央军委召开扩大会议,军委主席提出全军裁减员额100万的设想。

随后,中央军委研究了解放军裁减员额的整编方案。

1985年5月底6月初,中央军委召开扩大会议,确定了军队建设指导思想的战略转移,并决定裁减军队员额100万。

此次裁简重点是精简总部、军兵种、大军区、国防科工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撤并部分院校;减少各级副职,将机关、部队的76种职务由军官改为士兵担任;将武装警察部队和县(市、区)人武部划归地方建制;将装甲兵部队的全部,炮兵、高炮部队及部分野战工兵部队与保留的陆军全部统一整编为集团军,精简整编工作到1987年初基本结束。

第九次精简整编。

1997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高举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报告中指出,为适应世界军事领域的深刻变化,加强教育训练,提高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防卫作战能力,在80年代裁减军队员额100万的基础上,我国将在今后3年内再裁减军队员额50万。

到1997年底,部分集团军建制的乙种师已归武警部队。

2000年3月,江泽民在参加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时宣布,到1999年底,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裁军50万的重大任务已经完成。

在此次裁军中,20余万军队干部退出现役转业地方工作,这是新中国历次裁减军队员额中干部精简比例较高的一次。

截至2005年12月31日,人民解放军圆满完成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方案确定的任务,如期裁减员额20万,其中全军精简干部17万,军队总员额下降为230万,陆军部队占全军总员额的比例已下降至历史最低点。

这次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精简干部是重点。

几十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原来由干部担任,改为士官履职;部分文职干部改为文职人员。

全军精简干部17万,优化了官兵比例结构。

为此,人民解放军推出了新的制度支持改革。

从2006年开始,将施行文职人员和非现役公勤人员制度,改革军队力量构成和用人制度

连长,营长的军衔是什么啊,少尉大概是什么级别的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继续实行志愿兵役制。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规定:“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曾一度废除了志愿兵役制。

取消志愿兵役制实行义务兵役制后,义务兵转换周期快,重复性训练多,不利于部队战斗力的稳定和提高等问题越来越与部队的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

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水平的提高,武器装备的不断发展,操作、维护和保养武器装备的要求越来越高,原来的义务兵役制度已不能适应部队的需要。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

决定指出,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规定可以根据部队需要,本人自愿将一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以保留技术骨干。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

从此,“志愿兵”这一士官雏形被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志愿兵役制的优点在于可以使志愿服役者在军队较长时间服务,有利于熟练地掌握训练难度较大的技术装备,对于军队保留技术骨干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但它的弊病是不可能使军队在战时保留足够的兵力,不利于后备力量的积蓄,而且待遇相对较高,增加部队开支。

士官制度 自1999年12月我军实施士官制度改革以后,士官队伍在部队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我军基层建设的主力军。

士官是在实行志愿兵役制的军队中,对志愿兵役制士兵的一种称谓。

士官属于“兵”的范畴,又享受“官”的待遇;既是基层最重要的指挥员,又是一线关键的操作手;既是士兵中的“头领”,又是军官的得力“助手”。

这种特殊位置的“中介性”,使士官理所当然地成为官兵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从而奠定了我军现代化建设的基石,使我军战斗力得以稳步提高。

士官制度是根据我军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建立和不断完善的。

1978年3月,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中国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将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

这就是我军士官制度的雏形。

1985年我军裁军百万,中央军委决定实行士官制度,军队的76种干部职务改由志愿兵担任。

1988年实行军衔制后,志愿兵改为军士长或专业军士,我军士官正式诞生。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新兵役法,对兵役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将义务兵服役期缩短为两年,并取消了超期服役,规定志愿兵实行分期服役制度,为士官制度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

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14号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服役条例》第二次修订发布,对士官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对士官的使用范围、数量比例、激励机制、服役期限、生活待遇、安置办法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调整。

此后,我军志愿兵役制士兵统称为士官,“志愿兵”只在涉及兵役性质时使用。

根据此条例的规定,全军和武警部队士兵新式军衔(警衔)标志于1999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至12月底,1988年设置的士兵军衔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

士官的军衔 新的《士兵服役条例》对士官采取分期服役制,实行一期一衔,并享受工资待遇。

士官服现役分为六期,最长可达30年。

第一、二期各为3年,第三、四期各为4年,第五期为5年,第六期为9年以上。

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过一定的选取程序,可以进入下一期服役。

高级士官的生活福利待遇,可与营团职军官同等。

士官退役安置,分别实行复员、转业、退休制度,服役满30年或者满55岁的高级士官作退休安置。

从某种意义上说,军人成了一种职业。

我军的士官军衔实行三等六级,即:士官军衔分为高级士官(六级、五级士官)、中级士官(四级、三级士官)、初级士官(二级、一级士官)。

我国军队士官占士兵总数一半 士官的待遇 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士官退役后的安置 士官退出现役后,初级士官按退伍安置(复员),满10年的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作转业安置。

士官的来源 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也可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2003年,我军首次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这是我军士官制度的又一重大改革。

此前,我军士官均从服役期满或超期服役的义务兵中选改。

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旨在提高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部队战斗力,以适应中国特色的军事变革。

这项工作是依据士官编制的专业、分期和需求情况,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一部分部队需要的专业技术复杂、培训周期较长且数量不足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特别是部队配备的新技术武器装备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招收的专业和数量,纳入全军士官年度选取计划。

凡经过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培训合格的具有相应专业的男性公民,政治合格,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28周岁(特殊专业需要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均可报名应招。

应招入伍后,经过集训,统一分配到技术岗位工作,下达士官任职命令,享受现役军人待遇。

这些士官服满第一次任命的士官服役年限后,必须服满高一期的士官服役年限。

特殊情况的,经军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提前退役。

退役士官作转业安置,符合规定退休条件的作退休安置,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的可作复员安置。

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中国的志愿兵役制与西方国家的雇佣兵役制的区别 中国实行的志愿兵役制与西方英美等国实行的雇佣兵役制(也称志愿兵役制)有着本质的区别。

中国的志愿兵役制:是在公民服满两年义务兵役后,按照部队需要、本人自愿、组织考核后转入第一志愿服役期的,在法律程序上没有任何合同手续,士官本人在权利和义务方面与部队不存在也根本不可能出现与部队的对等关系;对士官实行工资制,也是从提高士兵待遇,解决士兵实际困难,使其安心部队服役的角度出发的。

西方国家的雇佣兵役制:虽然在形式上也是自愿报名服兵役,但实质上是采取签订合同的方式,将服兵役的条件和待遇等公诸于世,然后采取与企业招揽工人相类似的做法招募兵员,凡符合征集条件的人(包括外国人)均可应募,应募者以当兵为职业。

解放军人大代表转业代表资格终止吗

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相关规定: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包括下述七种,即: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国国籍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丧失行为能力的。

军人转业应属以上情形中的第一种,即“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人大代表资格随之终止。

中国共青团的章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前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简称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中国共青团是在中国共产党及其三代领导集体的关怀下发展的。

1920年8月,上海共产主义小组首先在上海创建了社会主义青年团。

在此之后,其他地方的共产主义小组在筹备建党的同时也在当地建立了社会主义青年团组织。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正式成立后,立即着手正式建立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

1922年5月,在党的直接关怀和领导下,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在广州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成立了全国统一的组织。

1925年1月,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将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改名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1936年11月,为团结一切抗日青年,共同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党决定将共青团组织改造成为民族解放性质的抗日救国的青年团体。

抗日战争胜利后,为适应人民解放战争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党中央在1946年9月提议建立民主青年团,并且在解放区开展试建青年团工作。

1949年元旦,党中央作出建立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的决议。

1949年4月,在党中央的关怀领导下,召开了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最后完成了青年团组织的重建工作。

此后,青年团跟随中国共产党进入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1957年5月召开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把团的名称改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大会还决定把改名以后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共产主义青年团和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的历次代表大会衔接起来,依照次序加以排列,并确定下一次团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名称为共青团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

但是此后由于中国在探索民族复兴道路的过程中,曾经一度出现曲折,所以从1957年开始截至到20世纪末,共青团在43年中只召开了6次全国代表大会,而其中5次是在共青团跟随中国共产党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以后召开的。

1998年6月召开的共青团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则标志着中国共青团已经进入跨世纪的历史征程。

如今,已经迈入21世纪的中国共青团正在团结带领全中国各族青年,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英勇奋斗。

  共青团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全部工作。

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选举第一书记1人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中央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它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书记处行使职权,负责全团的日常工作。

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武警、全国铁道、全国民航、中直机关、国家机关、中央金融、中央企业等都有团的省级及下属团的地方领导机关和基层组织。

到2002年底,全国共有21万个基层团委;295万个团支部、总支;6986万团员。

  共青团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带领全国亿万青年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为实现我们党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的三大历史任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一章 团员  第一条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

  第二条 团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第三条 团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团的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团员的权利。

  第四条 接收团员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入团的青年应有两名团员作介绍人。

  (二)介绍人应负责地向被介绍人说明团章,向团的组织说明被介绍人的思想、表现和经历。

  (三)要求入团的青年要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委员会批准,才能成为团员。

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第五条 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

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勤奋学习,积极工作,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第六条 团员由一个基层组织转移到另一个基层组织,必须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七条 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的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给以奖励。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由团的中央、省、市(地)、县级委员会和基层团委授予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第八条 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的组织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

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

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九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县级委员会或被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授权的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

支部大会在讨论决定对团员的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本人参加,认真听取他的意见。

决定后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十一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

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不过团的组织生活,或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团。

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 团的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团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团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团的全国领导机关,是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地方各级团的领导机关,是同级团的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团的委员会,团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

  (四)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组织和团员的意见;团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团的各级组织要使团员对团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团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三条 团的各级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适当的工作部门。

团的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在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 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候选人的产生要广泛发扬民主,候选人名单要充分酝酿讨论。

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其委员或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

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

  第十五条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由代表大会解决的重大问题。

代表会议可以增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

增选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该级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和候补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有关全团性的工作,由团的中央委员会作出决定,统一部署。

  各级团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团的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与工作任务,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团的中央组织  第十七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三)修改团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的全部工作。

  第十九条 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选举第一书记一人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书记处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章 团的地方和军队的组织  第二十条 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团的县(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团的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团的上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团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同级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团的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团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团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各该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团的工作,是军队和武警部队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军队和武警部队中团的组织在党的委员会和政治机关的领导下,根据团中央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的规定和指示进行工作。

  第五章 团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团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建立团的基层组织。

  团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分别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在基层委员会、总支部下建立支部。

如果工作需要,在基层委员会下也可以建立总支部。

在一个支部内可以分若干个小组。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其中大、中学校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

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第二十五条 团的基层组织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党组织和行政建制对应。

适应街道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等单位和领域的特点,灵活设置团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 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应该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作用。

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

  (二)宣传、执行党和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团结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三)教育团员和青年学习革命前辈,继承党的优良传统,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树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观念,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和休息,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五)对要求入团的青年进行培养教育,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

  (六)对团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七)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发现和培养青年中的优秀人才,推荐他们进入更重要的生产和工作岗位。

  第六章 团的干部  第二十七条 团的干部是团的工作的骨干。

共青团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大胆选拔年轻干部,保持团干部队伍年轻化的优势,努力实现团干部队伍的革命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在“保留骨干、以资熟手”的同时,不断为党和国家输送年轻干部。

  第二十八条 团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团员和青年的表率,模范地履行团员的各项义务,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造、自觉奉献,做党放心、青年满意的干部。

  (一)政治上要坚强。

具有相应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理论的水平,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二)学习要刻苦。

带头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工作要勤奋。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努力做出实绩。

  (四)作风要扎实。

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敢想敢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沾染官僚习气,热心为青年服务,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五)品德要高尚。

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团结同志,助人为乐,诚实谦虚,清正廉洁,有自我批评精神,自觉接受团员和青年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团的各级组织负有协助党管理团干部的责任。

要加强对团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建立正规的培训制度,办好各级团校和培训班;建立和健全团干部的考核制度;主动向有关党委和团委推荐下级或同级团组织负责人人选,对团干部的调动提出建议。

  团的各级组织要关心团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和转业创造条件。

  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团干部,团的组织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条 团干部要认真了解党组织工作全局,主动汇报团的工作情况,积极负责地发表意见,结合团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七章 团旗、团徽、团歌、团员证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胜利;左上角缀黄色五角星,周围环绕黄色圆圈,象征中国青年一代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

团的重要会议以及团日活动可以使用团旗。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的内容为团旗,齿轮,麦穗,初升的太阳及其光芒,写有“中国共青团”五字的绶带。

它象征着共青团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光辉照耀下,团结各族青年,朝着党所指引的方向奋勇前进。

团的组织和团员应按规定使用团徽。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歌为《光荣啊,中国共青团》。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封面为墨绿色,象征着青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封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徽,象征着共青团是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

团的组织和团员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团员证。

  第八章 团的经费  第三十五条 团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团员交纳的团费、党和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关于青少年事业的专项经费、团属经济实体收益、正当的社会资助和团组织的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由中央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三十七条 团属经济实体,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为团的事业服务。

  第九章 团同少年先锋队的关系  第三十八条 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受中国共产党的委托领导中国少年先锋队的工作。

共青团要发扬“全团带队”的传统,健全少先队组织的各级工作机构,支持少先队创造性地开展活动,保护和关心少年儿童的成长,坚持以社会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少年儿童,引导他们听党的话,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锻炼身体,培养能力,努力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做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中学共青团组织应加强对少先队员入团前的培养教育,少先队组织应积极推荐优秀少先队员作团的发展对象。

  第三十九条 团的组织选派优秀团员或者聘请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知识丰富、热爱少年儿童的教师、先进人物以及其他人员,担任少年先锋队的辅导员,并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

对有显著成绩的辅导员和少先队工作者,应当给以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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