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感言 > 金融机构消保感言

金融机构消保感言

时间:2015-09-01 13:49

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哪些机构金融消保投诉

消保局每年9月份集中开展人民银行“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

自2014年起,每年“3·15”期间组织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

通过集中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工作,进一步扩大金融知识普及的覆盖面,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结合实际,加强组织协调,有效发挥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开展了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取得积极成效。

与此同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良好经验》、《金融知识普及读本》等金融知识普及材料出版发行。

此外,消保局建立人民银行消费者金融素养调查制度,将从2017年开始,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开展消费者金融素养问卷调查。

开展金融教育有效性评估项目,积极探索金融消费者教育有效性评估机制,推动金融消费者教育的有效性不断提高。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法律上有什么作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内部自律,认真执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按照法人监管和属地监管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考核评价结果须上报银监会,由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会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审定。

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应当配合机构监管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主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相关资料(含统计数据)。

第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行业发展及工作重点,适时调整和完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评价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第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级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由此相应制定年度监管规划、配臵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有效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章 考核评价要素、总体得分及等级确定第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共5项,包括: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制度执行的可靠性、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内部控制和严重扣分项。

第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由定性和定量两类考核评价指标组成。

第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权重总和为100%。

为了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每年根据监管重点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动态调整考核评价各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的权重分配和评分原则,并在考核评价工作开始之前公布。

第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计分流程包括:指标得分统计、要素得分统计和总体得分统计。

(一)指标得分统计。

针对每一考核评价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评价指标,其基准得分为0分,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落实了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

在此基础上,未达到相应标准的按照评分原则扣减分数,表现突出的按照评分原则适当加分。

(二)要素得分统计。

每一考核评价要素得分为该要素下不同考核评价指标得分的之和。

(三)总体得分统计。

考核评价的基准总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将各个考核评价要素的得分加总,最后得出考核评价的总体得分。

第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等级确定。

根据分级标准,以考核评价总体得分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等级。

考核评价要素、考核评价指标以及评分原则详见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

第三章 考核评价操作流程和职责分工第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流程包括:收集信息、初评、复评、审核、结果反馈、档案归集等。

第十二条 收集信息(一)收集基本信息。

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价之前,(主)监管员应当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市场准入信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的相关报告以及二次投诉统计信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制度规定、组织框架和工作流程说明、工作总结或报告、董事会、高管层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会议纪要、内外部审计报告、内部考评报告、关于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满意度信息、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负面舆情信息、诉讼或仲裁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等。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无法提供的信息或证据以及不能确定有利的信息或证据,应当视为不利信息或证据。

(二)筛选、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

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础上,(主)监管员应当对信息进行整理、筛选和初步分析,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信息。

与此同时,(主)监管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人员、准入监管人员、功能监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人员举行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收集信息,以求全面准确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所需的各类信息。

第十三条 初评(一)综合分析。

(主)监管员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各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做到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统一。

(二)确定考核评价的初步结果。

(主)监管员在根据评分原则考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每一考核评价指标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细致深入,认真填写考评底稿,确定初评结果。

初评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中国境内外资银行分行管理行)所在地的直接监管机构(可能是银监会、银监局或银监分局)负责实施,且各级机构监管职能部门承担牵头职责,同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配合。

为了确保考核评价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主)监管员应当能够为所有评价指标的评分结果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并且能够根据需要简要陈述评分理由。

第十四条 复评复评是在初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复核性评价。

对于每一考核评价指标,复评人员均可形成不同于初评的考核评价结果,但必须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详细记录,保证考核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客观性。

复评工作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机构的(主)监管员牵头,现场检查人员、准入监管人员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人员共同参与,确定复评结果。

第十五条 审核审核是在复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进行最终审定。

审核工作遵照属地监管原则,由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召开正式会议,初评人员陈述、复评人员补充,经过集体讨论后最终确定,从而保证考核评价结果公正有效。

银监局应当将经直接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考核评价结果(含初评结果和复评意见)汇总上报银监会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

银监会在收到银监局上报的考核评价结果以后,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查核对,确保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工作全国统一标尺,结果科学严谨。

如果考核评价结果确须进行调整,可由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主持召开正式会议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并报该部门的分管会领导确定。

银监会确认的考核评价结果须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直接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结果反馈(一)通报考评结果。

直接监管机构在收到银监会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确认或修改意见以后,应当将最终结果(含各个考核评价指标得分反映的主要问题)通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会谈见面的形式告知,并最终以书面形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通报。

(二)提供反馈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直接监管机构的通报后,如果对考核评价结果持有异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同时提供新的信息或证据,支持对考核评价结论进行准确合理的调整或修正。

(三)处理反馈意见。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异议,直接监管机构可以结合重新提供的信息或证据进行再次审定,除非确有重要信息遗漏或者考核评价人员重大判断失误,原则上不对原来考核评价结果进行调整。

如确须调整,应当事前报经银监会同意认可。

(四)报告整改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果对考核评价结果不再持有异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提交确认书,并在回应报告中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有效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档案归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束后,(主)监管员应当做好考核评价信息、考核评价工作底稿、复评结果、审核会议纪要、考核评价结果反馈(含确认书和回应报告)等相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第十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监管综合评级的重要内容之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共分为6个等级,即1级至6级。

其中,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1级;得分在[75,90)区间者为2级;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3级;得分在[45,60)区间者为4级;得分在[30,45)区间者为5级;得分在[0,30)区间者为6级。

第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等级越高,表明相关制度体系建设越不完善,制度执行越不力,工作开展越不到位,内部控制越欠缺,或者其他方面越存在明显缺陷。

由此,对应的监管关注程度也应当越高。

第二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的含义(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1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十分匹配,且有可靠的体制机制保障了制度的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得力,在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有效落实了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即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或缺陷,也能在日常运营中得到妥善解决或弥补。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2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基本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比较匹配,且其体制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制度的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有序,能够在大部分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弱点,如果不及时补正,长期发展下去可能导致个别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3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某些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基本匹配,且其体制机制与制度执行不相冲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基本符合要求,能够在一些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更多的问题与欠缺,需要引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意,进行必要改进。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4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匹配度不足,且体制机制不能推动制度的有效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存在缺陷,并在部分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不力,难以避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上存在系统性缺陷,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弥补工作缺陷,加强内部控制等。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5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工作管理混乱,在很多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都无法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随时可能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

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够采取及时、有力措施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建设,显著提升执行力,全面减少或杜绝工作失误,则随时可能酿成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声誉风险。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6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严重或者完全不符合监管要求,以致不仅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也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因为本身声誉风险的长期存在而出现生存危机。

为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体制机制建设,在开展考核评价的前3个年份,对于第1、2要素扣分在25%以内且第5要素扣分超过50%以上者,银监会有权对考核评价的原始等级酌情减小1个等级,避免因为网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个别行为影响整个机构的等级评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结合考核评价总体结果以及各个单项要素、指标得分,展开深入细致的分析,积极查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和突出矛盾,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相应制定监管规划。

第二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基础上,根据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一)考核评价结果为1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出色,监管机构一般不需对其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

(二)考核评价结果为2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基本令人满意。

但是,监管机构应当对其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给予必要关注。

(三)考核评价结果为3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效果一般。

为此,监管机构除应当对其薄弱环节加强关注之外,还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发出风险提示。

(四)考核评价结果为4级(或者5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难以令人满意(或者令人担忧)。

对此,监管机构应当给予重点关注,综合运用但并不仅限于以下监管措施,有步骤、按计划、重实效,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改进,直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达到3级以上标准:1.派出专家组或专业团队进行现场指导;2.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新评估董事会、高管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履职能力和履职行为,必要时更换相关负责人;3.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整改力度,完善产品和服务管理,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健全消费投诉处理;4.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5.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频率,同时加强内部考核评估和审计;6.密切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舆情状况及发展动态。

必要时,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

(五)考核评价结果为6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严重或致命缺陷。

该类机构即使能够暂时生存,也会因为损害公众利益而给整个行业发展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甚至诱发行业危机。

对此,监管机构应当加强指导,限其立即整改,除了可以采用针对4级或5级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之外,还可根据事态的发展和严重程度,限制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甚至启动市场退出程序。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仅供监管部门内部使用。

必要时,监管部门将以适当方式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结果。

考核评价结果不应当出于商业目的或无故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披露,但出于监管需要、经过审批核准的情况除外。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每年进行1次,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且不影响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监管综合评级的工作进度。

第二十五条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交有关考核评价信息和证据时故意隐瞒或明显弄虚作假者,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性质严重程度,考虑对外公开披露予以谴责或采取其它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

你认为管理层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角色和责任分别是什么?

这两者有直接的联系吗

某银行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总结

某银行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总结  最新发布的《某银行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总结》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觉得有用就收藏了,为了方便大家的阅读。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20XX年“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xx县支行于3月9日—15日组织辖区金融机构开展列宣传活动。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开展好“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我支行领导高度重视,于3月x日组织召开了由辖区金融机构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参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工作会议。

会议从宣传材料准备、宣传地点选择、宣传时间和宣传形式等方面对“”期间“金融消费权益日”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

决定在农村地区组织开展“权利·责任·风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百村行”活动,送金融消保知识进村委、进村文化站、进超市和进农户;在城区于3月15日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大型集中宣传活动。

二、把握重点,突出特色在“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期间,支行以农村地区为重点,组织永泰村镇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开展了“权利·责任·风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百村行”系列活动。

在活动中,组织开展三项宣传:一是通过电子屏播放宣传标语、摆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在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进行定点宣传,大力营造活动氛围;二是组织宣传队通过悬挂宣传标语、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和设置咨询台等多种形式,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机构的功能有哪些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 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的功能也有所不同,通常来说,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有:  1、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将其改变并构建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这类业务形成金融机构的负债和资产。

这是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行使这一功能的金融机构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类型。

  2、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提供金融交易的结算服务。

  3、自营交易金融资产,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资产的需求。

  4、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

  5、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

  上述第一种服务涉及金融机构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种服务是金融机构的经纪和交易功能;第四种服务被称为承销功能,提供承销的金融机构一般也提供经纪或交易服务;第五种服务则属于咨询和信托功能。

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的消保内部制度包括纲领性文件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金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以及政策性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金融监管模式有哪几种

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几经变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至1983年,混业经营一统天下。

完全实行混业经营体制,并由财政部监管。

  第二阶段,1984年至1993年,分混交叉,中国开始实行银行、证劵、保险、投资等业务全方位交叉,但同时出现分业经营的苗头,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第三阶段,1993年至1995年,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正式确立。

  第四阶段,1996年至今,分业经营受到挑战。

  由此可见,我国金融业曾经进入过混业经营,再到分业经营,目前总体上还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二.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  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模式。

分业经营即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各自经营与自身职能相对应的金融业务。

但我国的分业经营并非要求绝对的分离,而是有限的分离,表现在:  1.商业银行可从事买卖政府债券、代理发行、兑付及承销政府债券等部分证券业务;  2.商业银行可以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商业银行可以在境外从事保险、信托和证券业务。

  4.在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下混业经营。

  (一)历史成因  改革开放以来,在“摸着石头过河”的经营思路下,我国的五大国有银行都开办了证券、信托、租赁、房地产、投资(自办公司)等业务,实质上进入了“混业经营”时代。

但由于缺乏自律约束和监管能力不足,混业经营加速了风险的积聚,催化了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泡沫”的生成。

因此,国务院于1993年决定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对金融业进行治理整顿并提出了分业经营的管理思路。

至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成立,我国形成了“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进一步确立。

  (二)利弊优劣  分业经营作为我国目现行的经营模式,有着其自身的优点:  第一,分业经营有利于证劵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

一方面,有利于两种业务各自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的发展。

另一方面,分业经营也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

  第二,分业经营有利于控制经营风险蔓延。

例如,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

此外,分业经营还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然而,分业经营模式目前正面临着生死存亡的挑战,随着这种经营模式在我国长久的运行,其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是分业经营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

分业经营易造成各类金融机构事实上“分割经营、孤立经营”的局面,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分业经营阻碍我国金融业发展:  首先,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证劵和商业银行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

  其次,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一是分业经营限制了金融新产品的开发和新业务的开展。

二是分业经营限制了金融机构跨行业的并购,而金融创新和跨行业合并是提高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法宝。

此外,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也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许多学者通过对金融业制度的上述反思以及国外经营模式的借鉴,提出混业经营乃大势所趋。

而笔者认为,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仍有改善的余地,其转变也并非一蹴而就之事,还需综合考量、总体把握、充分酝酿,必须审慎。

  三.我国的分业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是指各监管主体依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金融监管体制指的是一国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置、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及其协作配合与组织制度。

我国目前属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

即分业监管主要是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监管,其中,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同时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一)现状  银监会设立前,我国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而中国人民银行兼具监管银行和制定货币政策的双重任务。

  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

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与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由此,我国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负责金融监管的格局。

  (二)存在的问题  对于分业监管之优点,已在前文与分业经营一并提及,不再赘述。

笔者主要就目前的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  第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尚未理顺。

  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而进入WTO后大量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他们占有优势的混业金融监管体制对我们有所挑战。

我国也开始实行一定程度混业监管,然而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才建立不久,金融监管的政策法律不健全不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实行混业监管需要人才我国又缺乏国内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和事实混业经营,突出表现为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这种变化使得现行监管体制所隐含的问题日益突出。

  第二, 金融监管缺乏统一完善的法律制度。

  首先,立法与现实脱节;其次,在三法并存格局中,有关监管的法律规定只占很少的部分,条文简单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和相互的协调性。

此外,一些法规和规章因未能及时修订已有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条文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或者无法适应现时的经济生活之需要。

  第三,金融监管的风险监管措施缺乏,监管的能力和效率整体水平不高。

  我国现阶段分业监管体系不完备。

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在分业监管中,机构之间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摩擦而且缺乏协调,监管成本过高。

比如多元化监管主体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术)与行业发展不匹配、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实务操作系统等。

  综上,在不同的时期,采取适宜的金融业经营模式和监督制度是十分重要的。

这是实现金融业健康、安全、稳定发展的前提和保证,也是提高一个国家金融业整体效能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动力。

谁有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投诉电话.我要投诉

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它的主要业务可以非为两种:监管业务和非监管业务。

简单说,就是管银行的。

通俗来讲,银监会的主要业务分为两种,监管业务和非监管业务。

监管业务方面,设大型银行部、政策银行部、城市银行部等分别对五大行、政策性银行、城商行等进行监管,此外还有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处非办),对非法集资方面进行监管。

非监管业务方面,主要设有法规部,政策研究局,消保局,审慎规制局等部门,负责制定银行业审慎监管规则等。

银监会还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权利,比如银行董事高管的任职、银行设立新的银行网点等,都需要银监会的审核批准。

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

简单说,就是管钱的。

举个栗子,央行增降准备金利率,直接影响银行的信贷等业务,信贷业务是银行的重要收入。

当然,央行不会乱用职能,一切都为了国家金融业的稳定发展。

银行为什么怕银监会和央行

因为一个管打,一个管钱。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